科索沃宪法

(重定向自科索沃憲法

科索沃共和國憲法於2008年6月15日正式生效。在此之前,科索沃臨時政府是按照2001年批准、依據聯合國安理會第1244號決議制訂的臨時憲法運作的。

塞爾維亞政府將科索沃視為該國的一部分,拒絕承認科索沃的憲法及獨立地位。此一主權爭議乃自20世紀末南斯拉夫解體開始,當時塞爾維亞是南斯拉夫的一部分。

2008年憲法 编辑

新憲法的草案在2008年4月公佈[1],當中許多條款源自於阿赫蒂薩里計劃(Ahtisaari plan),包括保障少數團體的權益和提供科索沃公民更安全的生活環境。

科索沃憲法在2008年4月9日批准,並於同年4月15日生效[2]。由於聯合國安理會沒有宣佈結束科索沃任務,聯合國科索沃臨時行政當局特派團暫時不會離開科索沃。而因為新憲法沒有在科索沃的塞爾維亞裔居住地實施,新憲法的生效事實上已使科索沃共和國分裂[3]

新憲法的前言:

這部憲法有14章162條,其中規定「科索沃共和國不得對他國或他國的一部分主張主權或合併」,阻擋了與阿爾巴尼亞或塞爾維亞的阿爾巴尼亞裔居住地合併的聲音。憲法第八條也規定世俗政府必須宗教中立

歷史 编辑

1913年,塞爾維亞根據倫敦條約布加勒斯特條約取得了科索沃的主權。1918年,南斯拉夫王國由摩拉瓦河省、澤塔河省、發達河省組成。

1946年,塞爾維亞成立「科索沃─梅多奇亞自治區」(Kosovan-Metochian area)。而1963年南斯拉夫憲法明定「科索沃與梅多奇亞」(Kosovo and Metochia)是塞爾維亞社會主義共和國下轄的一個自治省,該省於1968年更名「科索沃」。

1974年的科索沃省憲是科索沃的第一部憲法。同年南斯拉夫聯邦憲法給予科索沃和伏伊伏丁那(兩個塞爾維亞下轄的自治省)共和國的同等權利。塞爾維亞為此數度尋求修改聯邦憲法,將科索沃重新納入塞爾維亞的統治,但沒有得到聯邦所有成員共和國的支持[4]

由於1980年代阿爾巴尼亞裔人士不斷地要求科索沃的共和國地位,塞爾維亞在1990年通過新憲法,將科索沃更名為「科索沃與梅多奇亞」(Kosovo and Metochia),並使其從高度自治回復到1946年自治區的狀態。對此,科索沃省議會於1990年7月2日發表獨立宣言,主張阿爾巴尼亞人是南斯拉夫聯邦內的一個民族,有權自決,宣佈脫離塞爾維亞成為南斯拉夫的一個成員共和國。1991年南斯拉夫憲法法庭判決科索沃獨立違憲,因為根據1974年聯邦憲法,省的地位變更需要修改聯邦憲法和成員共和國憲法,而且阿爾巴尼亞人也不是憲法規定的南斯拉夫聯邦的組成民族,沒有自決的權利。塞爾維亞也在1990年7月5日解散科索沃省政府和省議會來回應獨立的舉動。同一天,阿裔人士也宣佈科索沃共和國自塞爾維亞共和國獨立,頒佈了科索沃憲法。

參考資料 编辑

  1. ^ W&M professor advises Kosovo constitution drafters. 美國聯合通訊社. 2008-04-03 [2008-05-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8-06-29). 
  2. ^ Kosovo adopts a new constitution. BBC News. 2008-04-09 [2008-05-1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03-16). 
  3. ^ AFP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ITAR-TASS; AP[永久失效連結]
  4. ^ Peter Radan. The secession of the Republic of Kosovo from Serbia. The Break-up of Yugoslavia and International Law. Routledge Studies in International Law. London/New York: Routledge. 2002: 196–201 [2008-08-21]. ISBN 041525352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6-11). 

外部連結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