紐西蘭國籍法

紐西蘭國籍法(英語:New Zealand nationality law毛利語Raraunga Aotearoa)以《1948年英國國籍與紐西蘭公民身份法》而訂立,正式確認了紐西蘭人的身份定義。 現今國籍法以2005年4月25日生效的《2005年紐西蘭公民身份(修訂)法》為基礎。 紐西蘭內政部英语Department of Internal Affairs公民身份辦事處是紐西蘭國籍事而的全權機構。

1949年版本紐西蘭的英國護照,封面印有英文全稱「British Passport」及「Dominion of New Zealand」。

歷史 编辑

在英國殖民時期,所有“外國人”(即是非英國臣民)在全球各地英屬自治領(包括紐西蘭在內)擁有居留權,但產業權有限。[1] 1844年起,因應法國及德國裔殖民的產業禁令申訴,居住紐西蘭的外國人可以經總督文告/條例,成為“親生英國臣民”。[1]

1977年紐西蘭公民身份法將紐西蘭護照內頁的國籍身分,由“紐西蘭公民”,取代“英國臣民與紐西蘭公民”。[1] 外國人只可被“獲授予”(by grant)紐西蘭國籍,而並非“被歸化”(naturalised)。

毛利人與紐西蘭國籍 编辑

根據1840年懷唐伊條約內第三條,紐西蘭原住民毛利人獲授予英國臣民的所有權利和特惠;並被1865年土著權利確認法再確認。實際上毛利人的特惠被殖民者否認,直至1948年終止。 [1]

太平洋島嶼人士與紐西蘭國籍 编辑

庫克群島紐埃在1901年被英國併入為紐西蘭的領土範圍,當地原住民已經是英國臣民。加上托克勞1920年被承認為英國臣民。[2]

紐西蘭在1920年以國聯聯合國名義託管西薩摩亞[2] 其後紐西蘭國會在1923及1928年立法給予薩摩亞人申請英國臣民歸化,兼入籍英語能力豁免。 [2] 以上人士均在1949年元旦起自動成為紐西蘭公民。

但1962年西薩摩亞獨立後,新國家國籍事宜不明確,導致大批居住紐西蘭的薩摩亞人非法逗留。[2]

1982年7月28日,紐西蘭總理羅伯特·馬爾登對於歷屆紐西蘭國會的國籍立法問題,向當時終審法院 - 英國樞密院司法委員會,申請司法覆核。樞密院判決認為所有在1924至1948年出生的薩摩亞人及子女擁有英國臣民身份,當然在《1948年紐西蘭公民身份法》生效時,自動成為紐西蘭公民。 [3] 由於樞密院判決令使超過十萬名合資格薩摩亞人成為紐西蘭公民,逼使紐西蘭國會通過《1982年西薩摩亞公民身份法》立法,只准以任何途經在1982年9月14日,任何1949年後出生,身處紐西蘭本土、或日期之後合法身處紐西蘭本土的薩摩亞人,可合資格獲特別授予紐西蘭國籍;凌駕英國樞密院判決。此爭議性立法持續至今。2003年有十萬份簽名請願要求紐西蘭國會廢除《1982年西薩摩亞公民身份法》,2007年,薩摩亞人權組織Mau Sitiseni向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提出同樣請願。[4]

十九世紀華裔人士與紐西蘭國籍 编辑

1866年紐西蘭的外國人法(the Aliens Act),向不受歡迎入境者的國籍歸化徵收1英鎊費用;即使1890年國籍歸化費用被廢除,移居紐西蘭的華裔人士仍被逼繼續繳付。[1]

1908年,紐西蘭政府對境內的華裔人士變本加厲。任何華裔人士申請國籍歸化而至永久性居留均被拒絕、及被規定定時延續紐西蘭居留許可。[1] 儘管被對待為三等公民,境內華裔人士依然被強逼在紐西蘭軍隊服役並參與第二次世界大戰[1]

1951年,紐西蘭境內華裔人士終可以被立法,可申請紐西蘭永久居留權及紐西蘭國籍;但首批400名合知格紐西蘭國籍申請的境內華裔人士之中,只有20名已高度同化的申請人成功歸化。[1] 另外,其他外國人歸化前無須放棄原有國籍,但境內華裔人士被規定放棄中華民國國籍、及證明申請人“生活方式與紐西蘭更緊密”,才可批准國籍歸化。[1]

最終至2002年2月12日,紐西蘭總理克拉克在國會議事堂,向境內華裔人士為過往政府的種族歧視,公開正式道歉;及歷代針對性關於華人入籍的“歧視性立法”,承認境內華裔人士蒙受“不可接受”的“侮辱言行”。 [5]

紐西蘭公民責任、權利 编辑

紐西蘭境內 编辑

紐西蘭公民可享受以下公民權利 (除了例外情況):

  • 無限期紐西蘭居留權
  • 使用紐西蘭護照出入境及境外的紐西蘭領事保護
  • 自由進出紐西蘭及不受遞解離境
  • 行使投票權及選舉權
  • 土生土長的紐西蘭公民,可令海外出生子女,憑世系取得紐西蘭國籍
  • 購買某類鄉郊產業的權利
  • 使用各類教育權益,例如資助學費及獎學金
  • 合資格申請紐西蘭政府公務員職位
  • 合資格代表紐西蘭參與國際運動賽事

紐西蘭公民必要遵守以下公民責任[6]

  • 遵守及鼓勵遵守紐西蘭法律 (包括選民登記及繳稅義務)
  • 不可從事與紐西蘭利益對立的行為

澳洲境內 编辑

根據跨塔斯曼旅遊協議英语Trans-Tasman Travel Arrangement,紐西蘭公民進入澳洲時可獲發落地特類簽證英语Special Category Visa,無限期澳洲居留權,於期間:[7]

在其他英聯邦國家 编辑

身為英聯邦公民,紐西蘭公民在數個英聯邦成員國可享有特別優惠。

紐西蘭公民可在英國本土享有以下特別優惠:

數個位於加勒比海的英聯邦國家例如,伯利茲特立尼達和多巴哥,容許當地合法已長住的英聯邦公民包括紐西蘭人,行使當地投票權英语Commonwealth citizen#Rights and privileges

紐西蘭公民若需要領事保護,而當地沒有紐西蘭外交使節時,可向當地英國外交使節求助。 例如,紐西蘭人若遺失紐西蘭護照,當地英國外交使節詢問紐西蘭外交及貿易部英语New Zealand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and Trade後可簽發英國緊急護照[9]

在其餘海外地區 编辑

紐西蘭護照 持有人可享有超過166個國家及地區免簽證,包括美國及每一個歐盟成員國。[10]

取得紐西蘭國籍 编辑

紐西蘭國籍可經以下途經取得:

  1. 紐西蘭的英國臣民在1949年1月1日自動成為紐西蘭公民
  2. 根據出生地法(又稱屬地主義,jus soli)原則:2006年1月1日以後在紐西蘭、庫克群島紐埃托克勞出生,而父母任何一方在出生時為紐西蘭公民或紐西蘭永久性居民,或者,2005年12月31日前在上述領土出生。
  3. 根據血統法(又稱屬人主義,jus sanguinis)原則:父母其中一方是憑藉世系以外(otherwise by descent)的資格(例如出生、領養、登記或歸化)成為紐西蘭公民; 但海外出生子女只得憑藉世系(by descent)的資格。
  4. 獲授予(by grant):外國人以歸化合資格,或合資格的紐西蘭境內薩摩亞人。

憑境內出生而取得的紐西蘭國籍 编辑

任何人在2005年12月31日以前,在紐西蘭出生及其註冊飛機和船隻上出生、庫克群島紐埃托克勞出生,均憑境內出生,自動成為紐西蘭公民。 托克勞人基於醫療設備因素而在薩摩亞出生,亦自動成為紐西蘭公民 [11] 任何與不明身份父母在紐西蘭出生的子女,亦自動成為紐西蘭公民。[12] 除了:

  • 父或母是外國外交官
  • 外國註冊或無國籍飛機和船隻上出生
  • 父或母為敵國公民 [13]

在2006年1月1日後出生子女的資格與過往分別,是附帶父或母必須為紐西蘭公民、紐西蘭\庫克群島\紐埃\托克勞永久性居民、或澳洲公民

被擁有紐西蘭永久居留許可人士領養,而在2006年元旦後紐西蘭境內出生的人士,可憑境內出生途經,被領養出生冊登記為紐西蘭公民。

憑世系取得的紐西蘭國籍 编辑

以下在海外出生或領養的人士,可合資格憑世系取得的紐西蘭國籍:

  • 父親為世系以外的紐西蘭公民,而在1949至1977年海外出生或被領養
  • 父或母為世系以外的紐西蘭公民,而在1978年元旦後海外出生或被領養
  • 父或母為世系(by descent)的紐西蘭公民,而在1978年元旦後海外出生或被領養後,將變為無國籍兒童

母親為世系以外的紐西蘭公民,而在1949至1977年海外出生或被領養的兒童,均獲授予(by grant)紐西蘭國籍。

在任何時候,父或母親紐西蘭公民,於海外為紐西蘭、庫克群島紐埃托克勞政府及紐西蘭國防軍工作的,海外出生或被領養的兒童,均為世系以外的紐西蘭公民。[14]

如果憑世系(by descent)的紐西蘭公民在海外出生或被領養的兒童,若初步不合資格登記紐西蘭國籍,申請人可被帶入紐西蘭居住及後被獲授予紐西蘭國籍。

憑世系紐西蘭公民可合資格後申請變更為世系以外的紐西蘭公民,令在海外出生的子女可被傳授紐西蘭國籍。

獲授予紐西蘭公民身份的外國人 编辑

外國人合資格而獲授予“世系以外”(otherwise than by descent)的紐西蘭公民身份,需要出席公民(入籍)儀式;十四歲以下合資格外國人,及紐西蘭內政部豁免下無須出席。現有公民宣誓的英文版如下:

擁有以下條件者可獲授予世系以外紐西蘭公民身份資格:

  • 申請人已經為紐西蘭永久居民、憑世系(by descent)的紐西蘭公民、澳洲公民、或澳洲永久居民
  • 已經以上述身份,並居住紐西蘭超過5年 (與非法身份、學生、工作、有限期居留並無關連)[15]
  • 申請人有意在紐西蘭繼續居住
  • 品格良好
  • 英語水平達標(十四歲以下、及任何會導致“過度困苦”的申請人,可被紐西蘭內政部豁免)
  • 了解身為紐西蘭公民的權利與義務(十四歲以下申請人豁免)

若申請人沒有許可而居留紐西蘭境內五年,算不合資格,因《1977年紐西蘭公民身份法》已禁止“違法居留”。 要符合五年合法居留的資格,申請人需在提交國籍申請前:

過往,2010年4月21日之前提交的國籍申請,居留紐西蘭境內條件是最低3年,而並非5年。

紐西蘭公民的未成年家眷的國籍授予 编辑

如果申請人是一名未成年家眷,並符合以下資格,可被授予紐西蘭國籍:[19]

  • 申請人於1949年元旦以後在海外出生
  • 出生時,父或母為一名憑世系的紐西蘭公民
  • 申請人出生時的養母,為一名憑世系以外的紐西蘭公民
  • 申請人證明與紐西蘭有持續性聯繫

另外,十六歲以下兒童符合以下資格,可被授予紐西蘭國籍:[20]

  • 申請人的父或母,已經是一名紐西蘭公民、或已符合獲授予紐西蘭公民身份資格
  • 申請人已經擁有澳洲或紐西蘭永久性居民身份、或為一名澳洲公民
  • 遞交國籍申請時在紐西蘭居住
  • 有意繼續在紐西蘭居住
  • 十四至十六歲申請人,品格良好
  • 十四至十六歲申請人,英語水平達標
  • 十四至十六歲申請人, 了解身為紐西蘭公民的權利與義務

特殊情況下的紐西蘭國籍特別授予 编辑

紐西蘭內政部英语Department of Internal Affairs可行使酌情權,向無國籍人士、或對公眾利益的特殊情況人士,特別授予紐西蘭國籍。[21][22][23]

雙重國籍 编辑

紐西蘭從紐西蘭國籍法在1949年生效開始容許國民擁有雙重國籍,但雙重國籍人士積極地行使另類國籍權利時,可被判斷為“與紐西蘭國家利益相抵觸”(in a manner that is contrary to the interests of New Zealand)而喪失紐西蘭國籍。[24][25] 雙重國籍的成年紐西蘭公民只可在海外及非戰爭狀態時,申請放棄紐西蘭國籍。在境內申請放棄國籍的一般做法,紐西蘭內政部只接納申請生效後,申請人以外國國籍身份,不會非法逗留或立即離境。[26]

放棄或喪失紐西蘭國籍的登記冊,可在紐西蘭內政部公民身份辦事處參閱。

喪失紐西蘭國籍 编辑

紐西蘭內政部英语Department of Internal Affairs有權因以下情況撤銷某人紐西蘭國籍:[27]

  • 疑犯以欺詐手段、虛假陳述、有意隱瞞相關資料途經申請紐西蘭國籍
  • 疑犯被剝奪紐西蘭國籍不會變成無國籍人士
  • 獲授予紐西蘭國籍或以1948年英國國籍與紐西蘭公民身份法成為公民的疑犯

根據出生地法的土生土長紐西蘭公民永遠不被剝奪紐西蘭國籍。[28]

已被廢除的國籍條文 编辑

1978年元旦日前,紐西蘭國籍法有不同條例。

  • 根據被廢除的1948年國籍法,英聯邦公民愛爾蘭公民過往無須通過居留年期資格,僅需以登記方式成為紐西蘭公民。
  • 其他外國人,必須通過居住5年資格,及其內12個月歸化國籍申請。
  • 1954年開始,國籍歸化儀式正式實施。
  • 有紐西蘭國籍丈夫的英聯邦及愛爾蘭公民女士,可批准以權利形式成為紐西蘭公民。 如果妻子為其他外國國籍人士,紐西蘭內政部可使用酌情權進行登記。
  • 舊國籍法只准許經父親憑世系取得紐西蘭國籍,並非經母親。凡父親憑世系取得紐西蘭國籍,其子女只可在十六歲前登記國籍。

相關條目 编辑

參考資料 编辑

  1. ^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存档副本. [2011-12-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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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So'o, Asofou. Samoa. The Contemporary Pacific. Spring 2004, 16 (1): 163–166 [2007-03-14]. doi:10.1353/cp.2004.003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04). 
  4. ^ Samoan rights group to lobby U.N. for New Zealand citizenship. International Herald Tribune: Asia Pacific. 8 March 2007. 
  5. ^ 存档副本. [2011-08-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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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存档副本. [2011-12-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6-29). 
  8. ^ Electoral Administration Act 2006, Section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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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Henley & Partners: International Visa Restrictions. [2011-12-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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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Citizenship Act 1977, Section 6(3)(b). [2011-12-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2-25). 
  13. ^ Citizenship Act 1977, Sections 2(1) and 6(2)(b). [2011-12-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2-25). 
  14. ^ Citizenship Act 1977, Section 6(3). [2011-12-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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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連結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