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英語:recidivism),指由于故意犯罪曾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的,在其刑罚执行完毕或被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故意犯一定之罪的罪犯。一般而言累犯者所犯罪行得到的刑罰會比一般的犯罪要重[1]

中華民國刑法 编辑

中華民國刑法

  • 第47條: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2分之1。
  • 第98條第2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以累犯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编辑

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65条,两类人为累犯:

  •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 特别累犯: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的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之人。

由上述法条,一般累犯必须是故意犯罪、成年人犯罪、刑罚执行完毕之后5年内。在监狱服刑人员重新犯罪,不构成累犯。因此,累犯这一刑法概念的本意,通说是存在一类对刑罚的惩戒与教育改过不敏感的人,这类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犯罪就应当从重处罚且不适用缓刑假释

对缓刑犯人,在缓刑期内重新犯罪的,一般认为不构成累犯,应当撤销缓刑,将旧罪与新罪一并处罚。缓刑考验期满后一定期限内重新犯罪的是否构成累犯,还需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註釋 编辑

  1. ^ Henslin, James. Social Problems: A Down-To-Earth Approach,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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