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重定向自總督會同行政局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英語:Chief Executive-in-Council)是香港的最高行政機關,相當於內閣。根據部分香港法例,如要根據法例訂立附屬法例英语By-law及作出重要行政決策,必須經過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作出決定。

歷史 编辑

香港英治時期總督會同行政局[1](英語:Governor-in-Council)地位相當於英國的「國王(或女王)會同樞密院」(King-in-CouncilQueen-in-Council)(Council指樞密院)。遵循英制,在擁有行政會議建制的英國殖民地(以及現已獨立的英聯邦王國内),當地法律大多會規定某些行政權力(包括某些附属立法權)由「總督會同行政會議(或行政局)」行使。

香港主權移交後,雖然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中國國務院總理簽署國務院令任命,但其憲政地位不是中國在香港的代表(代表為香港中聯辦主任),因此宪政地位与過去作為英国君主代表之总督有所不同,惟行政長官大致上承繼了香港總督的權力,因此香港法律中之“總督會同行政局”概念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替代。

爭議 编辑

梁振英認為,「會同」兩字在香港政治制度下是錯誤翻譯,因為即使大部份行政局成員反對,最終決定權仍然在香港總督手上。[2]梁振英認為,正確翻譯應該為「在行政局内」。这異於英国和其他西敏制地方:在此等地方,某人“会同”会议行使之权力是必须得到会议同意方可行使,例如英国國王如果没有得到英国枢密院认可,是无权独立行使法律规定须由「國王会同枢密院」行使之权力;同样地,澳大利亚总督如果没有得到联邦行政会议认可,也是无权独立行使法律规定须由「总督会同行政会议」行使之权力。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批出香港免費電視及香港收費電視節目服務牌照[3]、批准某學校升格為大學[4]及實施緊急法等決定,均各引發不同爭議。

參考資料 编辑

  1. ^ 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 (第10號) 條例, English Department, PolyU Language Bank 網站, [2007年11月12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年6月22日) 
  2. ^ 劉迺強, 梁振英:行政會議的實際運作模式--訪香港行政會議召集人梁振英, 中國評論新聞網 ->> 中評社名家專欄, 2007-06-18 [2007-11-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10-22) 
  3. ^ 電視節目服務牌照. 香港特別行政區通訊事務管理局網站. [2007-11-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7-10-28). 
  4. ^ 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2001 年專上學院 1(修訂)條例草案 (PDF),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網站, [2007-11-23], (原始内容 (PDF文件)存档于2016-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