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濃部達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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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濃部達吉(日语:美濃部 達吉,1873年5月7日—1948年5月23日),是日本著名宪法学行政法學家、法政大学通信教育学院创办者、前貴族院議員。

美濃部達吉
原文名美濃部 達吉[みのべ たつきち]
出生(1873-05-07)1873年5月7日
 大日本帝国兵庫縣加古郡高砂町
逝世1948年5月23日(1948歲—05—23)(75歲)
 日本東京都武藏野市吉祥寺
国籍 日本
教育程度法学博士
母校東京帝国大学
职业法學家
憲法学者
政治家
知名作品1912年《憲法講話》
头衔帝国学士院会員
貴族院敕選議員
枢密顧問官
刑事指控違反出版法緩起訴處分
配偶美濃部多美子
儿女美濃部亮吉(長男)
亲属菊池大麓(舅)
美濃部洋次(甥)
奖项勳一等旭日大綬章

人物 编辑

天皇機關說 编辑

學理論爭 编辑

1912年,美濃部達吉發表《憲法講話》提出「天皇機關說」,主張國家為法人,日本天皇是國家行使統治權的機關,統治權乃國家權利,既非君主也非國民之權利。與主張「天皇主權說」的學者上杉慎吉展開激烈論爭。之後分屬不同學派的佐佐木惣一亦提倡天皇機關說[1],在学界成為通行學說,跟民本主義、内閣制慣例、政党政治同為大正民主的理論支柱。另外,美濃部的著作也是高等文官考試必備書籍。1920至1930年代前半,天皇機關說乃国家公認的憲法学說。

統帥權問題 编辑

1930年4月,日本簽訂倫敦海軍條約,引起海軍軍令部部長加藤寬治大将不滿,認為侵犯到統帥權,結合枢密院議長倉富勇三郎等保守勢力對濱口雄幸內閣發動政爭。同年5月,美濃部擔任貴族院敕選議員,認為此非統帥權範疇,支持濱口內閣作為。最後以天皇批准條約,加藤大将請辭落幕,卻引燃軍國主義者等右翼人士的怒火、大肆抨擊天皇機關說。

遭到打壓 编辑

1935年,右翼與軍方勢力發起「國體明徵運動」,針對美濃部達吉及其學說展開一連串打壓行動。

  • 同年2月,美濃部被同院軍人出身的議員菊池武夫痛批為「學匪」、「謀叛人」。美濃部議員對此在議會「自身答辯」一身上ノ辯明[2]闡釋天皇機關說以明志;隨後也被軍人出身的眾議院議員江藤源九郎告發“不敬罪[3]
  • 同年3月,貴族院通過「關於政教刷新建議案」政教刷新ニ關スル建議案,眾議院通過「關於國體決議案」國體ニ關スル決議案
  • 同年4月,内務省警保局以出版法第19條「妨害安寧秩序」為由,查禁《憲法撮要》等三本、命其改訂兩本著作。
  • 同年5月,美濃部從高等文官考試委員中除名。
  • 同年8月,受到壓力的岡田啟介內閣發表關於國體明徵聲明,強調天皇萬世一系、擁有國家統治大權的主體。
  • 同年9月,經松本烝治斡旋下,美濃部辭去貴族院議員一職,交換緩起訴處分[4];但辭職聲明表示不是改變學說或認錯的問題。
  • 同年10月,辭職聲明惹惱軍部、右翼,再度施壓內閣發表國體明徵聲明,要將天皇機關說芟除。
  • 翌年2月,美濃部甚至遭到右翼團體幹部刺殺入院。

此外,倡導天皇機關說一干學者予以警告的報復性措施,勒令佐佐木惣一等19人改正學說。

天皇看法 编辑

昭和天皇依立憲君主慣例[5]不直接公開發言。時任侍從長鈴木貫太郎的日記記錄天皇擁護機關說,對於引發的爭議可討論,打壓天皇機關說的行動則不以為然,美濃部決非不忠。在侍從武官長本庄繁日記裡也記錄天皇相同的看法,身處軍方立場的本庄辯稱軍部不涉及學說只有信念,絕不能在軍隊採用有損崇高國體和天皇尊嚴的言行。值得玩味的是,本庄解釋成軍隊絕對服從的信念問題,自然得到天皇認同信念超越憲法學說的答案;即使如此,天皇並沒有贊同打壓機關說的作法。

在那時連內閣總理大臣都會被人刺殺(犬養毅濱口雄幸),軍隊公然叛變清君側二二六事件),軍國主義猖狂的世道下,天皇不公開的心聲也微不足道了。

戰後 编辑

二次大戰結束後,駐日盟軍司令部(俗稱GHQ)對日「民主化」政策進行修憲工程,美濃部也是内閣憲法問題調查會顧問及枢密顧問官。不過,以占領軍沒有国家根本規範修改權限為前提,對新憲法有效性感到懷疑,基於国民主權原理反對GHQ主導「国体變更」的修憲。枢密院審議新憲法草案唯一持反對態度,交付國會通過後再經樞密院審議程序時[6],不出席表示抗議。日本國憲法頒行後,著書針砭之,1948年5月23日卒。

主要著作 编辑

  • 《憲法撮要》(1923年)
  • 《行政法撮要》(1924年)
  • 《逐條憲法精義》(1927年)
  • 《日本國憲法原論》(1946年)

註釋 编辑

  1. ^ 在行政法的見解上兩人迥異;佐佐木為京都學派,美濃部則屬東京學派。
  2. ^ 此為當時日本議會給予議員答辯的機會。
  3. ^ 當時日本的不敬罪指刑法、出版法等對皇室不敬罰則統稱而非罪名,於GHQ佔領期間廢除。
  4. ^ 觸犯出版法第26條不敬罪規定「冒瀆皇室尊嚴」,依刑事訴訟法第279條遂以緩起訴處分。
  5. ^ 與其說立憲,不如說是幕府以來的慣例。
  6. ^ 當時日本修憲程序:天皇(樞密院審議)→貴眾兩院通過→天皇(樞密院審議)→天皇署名公布

參考資料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