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委員

考試委員是中華民國考試院的委員,依2019年修正之現行《考試院組織法》第3條,考試委員減至7-9人,考試委員之任期減至4年。[1]

設置人數變遷编辑

考試委員依法原設置11人、任期爲6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後曾修正《考試院組織法》,將考試委員增至19人。

提名程序编辑

總統提名之司法院正副院長,考試院正副院長,及司法院大法官,考試院考試委員時,應檢附履歷,並加具意見,以備審查,監察院如不同意時,應以書面請總統另行提名。」

參考文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