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伯钊(1883年—1957年8月27日)字觐文湖北安陆人。中国民主革命家,中华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人物。[1]

生平 编辑

1898年,耿伯钊中秀才。后来,他考入武昌经心书院。1903年,他参加乡试中副榜。任德安府各属同乡会文书,并参与主持武昌花园山聚会。同年,他参与筹组华兴会。1904年自费留学日本,入日本陆军士官学校骑兵科。1905年,他加入中国同盟会,组织丈夫团并任主席。1908年任南京南洋陆军讲武堂堂长,北洋督练公所教练处帮办、《北洋军事杂志》总纂、陆军部军事编辑等职务。1911年,任西军指挥舒兴阿的副官长。同年武昌起义爆发后,他回到京准备策应。[1]

中华民国成立后,1912年他任南京临时政府总统府军事秘书兼陆军部顾问官。南北议和成功后,他任南京留守府参谋长兼第一处处长。后来,他随孙中山到北京同袁世凯商讨国事。1913年二次革命期间,他任总司令部参谋长兼兵站总督,参加沪军讨袁。讨袁失败后,他流亡日本。1916年,耿伯钊归国,入黎元洪总统府任职。[1]

1926年后,他历任国民革命军总司令部高等顾问、湖北省电信监督、国民政府军事参议院参议、参军处中将参军等职。1932年6月,他任鄂豫皖剿匪总司令部党政委员会委员。[1]此后他长期不再参与政务活动。 [2]

1948年4月,耿伯钊任湖北省政府委员。当时,中国人民解放军已进逼武汉外围,中共地下党积极活动。耿伯钊、张难先李书城辛亥革命元老于1948年底发起湖北和平运动[2]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耿伯钊任湖北省人民政府参事室主任、湖北省政协副主席。1957年6月,耿伯钊同新华社记者进行了两次谈话,谈话全文刊登于新华社内参。在谈话中,耿伯钊提出应当“加强法制工作”,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了,但宪法不能代替具体的法律法规,民法刑法必不可少,必须建立法治,使人人懂法并树立守法的观念。[2]

1957年8月27日,耿伯钊病逝于武昌[2]

参考文献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