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臺灣花蓮縣行政機構

坐标23°59′29″N 121°37′11″E / 23.991331°N 121.619816°E / 23.991331; 121.619816

花蓮縣政府中華民國臺灣省花蓮縣最高層級的地方行政機關,在中華民國政府架構中,為縣自治的行政機關,同時負責執行中央機關委辦事項。花蓮縣的自治監督機關本為臺灣省政府,但臺灣省虛級化後,臺灣省政府的業務與功能被大幅縮減,花蓮縣的自治監督機關亦改為行政院各部會(主要是中華民國內政部)。花蓮縣政府也是轄下各鄉、鎮、市的地方自治監督機關。

花蓮縣政府
Hualien County Government(英語)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政府機構
Emblem of Hualien County 2010.svg
基本信息
授權法源地方制度法、花蓮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
主要官員
縣長徐榛蔚
副縣長顏新章
秘書長饒忠
組織編制
內部單位14處
附屬機關6個所屬一級機關(25個下屬機關)
20個所屬一級機關
127個各級學校
聯絡信息
地址97001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886 3 822-7171
網站花蓮縣政府

組織架構编辑

花蓮縣政府的組織基準法為《花蓮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按《花蓮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1],花蓮縣政府置以下職稱:

  • 置縣長1人,對外代表本縣,綜理縣政,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及機關並指導監督所轄鄉(鎮、市)自治。
    • 置副縣長1人,襄助縣長處理縣政。
    • 置秘書長1人,本府置秘書長一人,為幕僚長,承縣長之命,副縣長之指導,襄理本府事務。
    • 置秘書,受秘書長之指揮、監督,掌理本府機要、核稿暨所屬一級機關警政、消防、文化、環保、衛生管理及稅捐稽徵等核稿事項。
    • 置參議6人,承縣長之命,辦理縣政設計、法案審核、協調本府各處暨所屬一級機關警政、消防、文化、環保、衛生管理及稅捐稽徵等業務,並備諮詢有關縣政等事項。
    • 置消費者保護官,受秘書長之指揮、監督,掌理消費者保護事項。

所屬一級單位编辑

依《花蓮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花蓮縣政府設有14個所屬一級單位。

  • 各處置處長一人,承縣長之命、副縣長及秘書長之指導,分別掌理各該處業務。
    • 各處置副處長一人,襄助處長處理事務。

所屬一級機關编辑

依《花蓮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花蓮縣政府設有6個所屬一級機關。

所屬二級機關编辑

花蓮縣政府設有20個所屬二級機關,由花蓮縣政府各處督導。

所屬一級機關所轄機關编辑

參見编辑

參考文獻编辑

  1. ^ 花蓮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花蓮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 glrs.hl.gov.tw. [2022-10-0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11-08). 

外部連結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