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租威海卫

英国的租借地

威海衛英租界英国於1898年至1930年在清朝山東省建立的租借地。英租威海衛的發展模式不同於香港,佔據此地的主要目的是制衡俄罗斯帝国佔領旅顺口区的影響;此地主要作用英國皇家海軍訓練基地及休養地。1924年6月,中華民國與大不列顛及愛爾蘭聯合王國两国订立《收回威海衛條約》;1930年10月1日,國民政府收回威海衛大部,唯劉公島為大英帝國海軍續租十年,直至1940年撤退。

威海衛英租界
Weihaiwei
1898年—1930年
威海衛威海衛旗帜 (1903-1930)
英国威海卫租借地位置示意(图中蓝色部分),黄色为中立地带
英国威海卫租借地位置示意(图中蓝色部分),黄色为中立地带
英租威海卫在山东的位置
英租威海卫在山东的位置
地位英國租借地
首都愛德華港
官方语言英語
常用语言漢語膠遼官話
英國君主 
• 1898年—1901年
維多利亞女王
• 1901年—1910年
愛德華七世
• 1910年—1930年
喬治五世
历史时期新帝國主義
• 英國租借威海衛
1898年7月1日
• 英國歸還威海衛
1930年9月30日
货币
港元
前身
继承
文登縣
榮成縣
威海衛行政區
今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東省威海市環翠區

历史 编辑

1898年3月27日俄羅斯帝國与清政府订立了《旅大租地条约》,租期25年,期满得续商租借之。英国外交部训令其驻华公使窦纳乐向清政府提出租借威海卫的要求:“由于总理衙门已将旅顺口租借给俄国,列强在北直隶湾的均势实际上已被打破。因此你务必以最有效和最迅速的方式获得日本人撤离威海卫后租借该地的优先权。租借条件应同准予俄国在旅顺口所享有的相同。英国舰队正在从香港开往北直隶湾的途中”。[1]:228窦纳乐积极活动,并对清政府宣称:俄以旅顺为军港,则对于中国异常危险,惟有以威海卫租与英国,庶足以制俄之跋扈。3月26日,英国外交大臣索尔兹伯里电示英国驻德公使拉塞尔斯:“女王陛下政府要求享有租借威海卫的优先权,德国政府很可能就我们占领山东省部分领土一事向您质询。如果出现这种情况,你被授权说明,威海卫目前不是,而且我们认为不可能成为进入山东省各地区的商港。我们不想妨碍德国在该地区的利益。我们对俄国在旅顺口的行动感到非常遗憾,它迫使我们不得不采取现在的做法。”“英国正式宣布,在它得到威海卫后,绝不会伤害和争夺德国在山东省的利益,也不会在该省给德国制造麻烦。”“英国不从威海卫及与之相关的租借地修筑任何进入山东省内地的铁路系统”[1]:228、250—251、254。英国外交部又训令英国驻日本公使萨道义通知日本政府:“无论日本何时撤离,我们都将要求租借威海卫,条件同俄国租界旅顺口的条件相同”。[1]:228英国驻华公使窦纳乐还直接向日本首相伊藤博文致书交涉,表示英国情愿为中国垫付赔款,要求日本从威海卫撤兵。1898年(大清國光緒二十四年)3月28日,大不列顛及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大清國政府要求租借威海衛。4月2日英国驻日本大使萨道义致电英国外交大臣索尔兹伯里:“我已收到日本政府的答复,他们表示,日本撤离后,他们同意由英国租借威海卫”[1]:229。俄国力图阻止英租威海卫,但因为英国已取得了日、德的谅解而未能成功。

英国海军10余艘军舰开至烟台威胁,迫使清政府于4月30日派出庆亲王和刑部尚书廖寿恒与英使窦纳乐举行谈判。5月23日,中国向日本付清甲午战争赔款,日军撤出威海卫。5月24日,英军强行占领刘公岛。6月中旬,英国政府委派陆军副将路易斯来威海卫勘测地形。

1898年7月1日,清廷便派庆亲王奕劻、刑部尚书廖寿恒与英国驻华公使窦纳乐雙方共同簽署《订租威海卫专条》,租期與俄租旅順大連相同,為期25年。[2]其全文如下:

  今议定,中国政府将山东省之威海卫及附近之海面,租与英国政府,以为英国在华北得有水师合宜之处,并为多能保护英商在北洋之贸易。租期应按照俄国驻守旅顺之期相同。所租之地系刘公岛并在威海湾之群岛及威海全湾沿岸以内之十英里地方。以上所租之地,专归英国管辖。以外在格林威治东经一百二十一度四十分之东沿海暨附近沿海地方,均可择地建筑炮台,驻扎兵丁,或另设应行防护之法。又在该界内,均可以公平价值择用地段,钻井开泉,修筑道路,建设医院,以期适用。以上界内所有中国管辖治理此地,英国并不干预;惟除中英两国兵丁之外,不准他国兵丁擅入。又议定,现在威海城内驻扎之中国官员,仍可在城内各司其事。惟不得与保卫租地之武备有所妨碍。又议定,所租与英国之水面,中国兵船无论在局内局外,仍可享用。

  又议定,在以上所提地方内,不可将居民迫令迁移产业入官。若因修筑衙署,筑造炮台等官工,须用地段,皆应从公给价。此约应自画押之日起,开办施行。其批准文据,应在英国京城速行互换。为此,两国大臣,将此专条画押盖印,以昭信守。此专条,在中国京城缮立汉文四分,英文四分,共八分。

  光绪二十四年五月十三日西历一千八百九十八年七月一日

大清国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和硕庆亲王 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大臣刑部尚书廖

大英国 钦差驻扎中华便宜行事大臣窦

1898年8月,英国海军将领铎沃德带领军队占领威海卫,清政府山东候补道严道洪等人和英国代表在刘公岛西海岸(黄岛)举行了交接威海卫仪式。从此,英国军队正式驻扎于威海卫港。 1930年10月1日晨九时,南京政府外交部长王正廷和英国驻华公使代办许立德在南京萨家湾外交官舍分别代表本国政府互换了《中英交收威海卫专约及协定》及附件的批准书,条约正式生效。同日,王家桢、徐祖善等率领海军陆战队官兵300人,由青岛乘海琛、镇海两舰抵达威海登岸。英舰彼得斯菲尔特号鸣礼炮15响以示欢迎。当日上午10时50分,接收典礼在英国威海卫行政长官署大院举行。下午2时,举行威海卫管理公署专员就职典礼,正式宣布威海卫地方行政机构——威海卫管理公署的建立。嗣后,威海卫管理公署会同山东省政府重新勘定边界,将英租界界石改刻“威海卫界”和“中华民国十九年十月一日立”等字样。1931年10月1日,威海卫管理公署在市区三角花园修建“收回威海卫纪念塔”,塔高32英尺,象征牢记威海卫32年的被殖民史。塔上部镌刻着外交部长王正廷书写的“收回威海卫纪念塔”八个镏金大字;塔下部三面分别镌刻碑文、《中英交收威海卫专约》、《三民主义》。

1930年以后,英国海军每年夏天都到刘公岛避暑。1938年日本侵占威海卫之后,英国侨民逐渐离开威海卫,到1939年初,英人全部撤离,英舰也未到刘公岛消夏。1940年9月28日,南京汪精卫伪政府宣布英国在刘公岛所受之权益期限已满。无意予以展延。11月15日,英国正式宣布撤退其驻威海卫舰队。 8月16日下午3时,侦察员报告敌人要从海上逃跑。攻城指挥部立即命令威海独立营直扑码头,截敌退路,独立团第五连抢占日海军司令部和北大营,威海青年中队则乘胜控制环翠楼和发电厂。下午5时,参战部队占领威海卫城区,共俘虏伪军和伪政权官员百余人,缴获长短枪200余支,机枪2挺,掷弹筒3个,其他日伪军逃至刘公岛。 8月16日威海卫市成立,于洲任市长,宋惠任市委书记。8月23日,刘公岛的日伪军无力支撑,乘船逃往青岛,威海独立营随即占领刘公岛。威海卫全境光复。

行政 编辑

1898年,英国在威海卫成立临时行政署,隶属英国海军部。1899年,行政署划归陆军部管辖。因此威海衛專員由英軍軍官擔任,首兩任分別為陸軍少將亞瑟·多沃德和海軍中校約翰·丹特里。威海衛租借初期,英國戰爭辦公室原本打算將威海衛變成一個類似香港的海軍基地,所以交由軍方管轄。但後來英國進行勘探後認為威海衛不適合作為軍港或貿易港口,因此軍方將管轄權在1901年末移交至殖民地部,並改由文官管理,並於1902年初委任文官出身的駱克擔任專員。

1901年,英国成立威海卫行政公署,为租借地最高管理机关。行政公署專員其下设正华务司、副华务司和医官长。英国当局初期对农村地区基本无为而治。从1905年起,在农村推行总董制,以加强管制。

威海衛專員相對其他英國殖民地總督的權力更大,因為威海衛專員並非一個完整的總督府,威海衛專員被賦予更大的權力,作出決定時並不必諮詢行政及立法委員會的意見,反而其他英國殖民地總督需先諮詢行政局及立法局。

历任專員 编辑

 
英租威海衛專員旗,1903年—1930年
# 姓名 任期 備注
威海衛專員
1 亞瑟·多沃德
Arthur Robert Ford Dorward
1898年 - 1901年 英國陸軍少將
2 約翰·丹特里
John Dodson Daintree
1901年 - 1902年 英國皇家海軍中校
3 駱仁廷
James Haldane Stewart Lockhart
1902年 - 1921年 首任文職專員
4 亞瑟·布朗特
Arthur Powlett Blunt
1921年 - 1923年 署任
5 沃爾特·羅素·布朗
Walter Russell Brown
1923年 - 1927年
6 莊士敦
Reginald Fleming Johnston
1927年 - 1930年9月30日 莊士敦及菲林明都是和香港有關的

经济 编辑

此时的威海卫为自由港,货物进出口免关税,因而工商业得到发展。在这一时期,旅游业得到一定的发展。旅游项目有狩猎、温泉等。

军警 编辑

1899年,英国在威海卫创建中国军团,1906年解散。

军团解散后,部分士兵转业成为警察,到1910年发展成由3名来自欧洲的警督及55名华人警员组成的警察队伍。

1922年香港爆发海员罢工事件后,香港警察派人前往威海卫招募警员

教育 编辑

皇仁学堂为唯一一所由殖民当局所设的学校。

参考资料 编辑

  1. ^ 1.0 1.1 1.2 1.3 威海市政协科教文史委员会编:《英国租占威海卫三十二年》,载于《威海文史资料》第10辑
  2. ^ 丁名楠等:《帝国主义侵华史》,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一卷,第37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