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子奇(?—?),中濟[1]河南(今河南洛陽)人。曾任北宋鄭州知州慶州知州環慶路安撫使。過身時六十三歲[2]。其祖父乃振武軍節度使范雍,父為范宗傑兵部員外郎史館直學士陝西轉運使,子范坦戶部侍郎[3]

生平 编辑

范子奇因為其祖父范雍之關係而任簽書並州判官。及後得到唐介推薦獲得機會和宋神宗趙頊對答問題,而任京倉提舉。之後又得到三司使推薦審查核實修建,但時匠吏將物資囤積欺騙隱瞞,又擔心范子奇揭發,所以懼罪因而誣衊范子奇。但張茂則觀察到范子奇無私而慰問范子奇說“為吏當如是,無恤人言。”。[4]

嘉祐末年,益陽縣知縣張頡打算將附近生性凶悍狡黠之梅山蠻符三等收捕及將該土地開拓,而安撫使吳中復亦為此事上報,但此意見被中途擱置。時為湖南轉運副使之范子奇又再將此事上奏,認為梅山蠻憑藉險固的地形成為邊患,應將梅山蠻歸納及將該土地變成郡縣。之後范子奇被召還朝又再陳述之前的建議。而之後熙寧五年朝廷派遣章惇開拓五溪,將現今湖南中部新化安化一帶瑤族聚居的地方納入北宋國境,設縣建城、編戶籍、定賦稅及與漢族地區同樣設置正式行政區亦因此建議而起。[5][6]

之後范子奇入作將作監判官[7]。有一次范子奇出使西遼,其引路者改用迂曲遙遠之路,范子奇問其引路者為何不用一條十天可達更直的路去雲中府路,到達西遼,引路者又打算阻止范子奇在館門外下馬,范子奇又問為何往時於大門下馬而今次總是改變,最後引路者亦知道理虧。[8]

曆任河東路陝西路河北路京東路四路轉運使、工部郎中,至熙寧二年(即公元1069年)六月改為左司郎中。[9][10][11]

到熙寧四年十一月,范子奇建議在冬天汴水河口亦不關閉,利用汴水運送大宗貨物直入京城而廢除搬運。而王安石亦認同,所以詔汴口官吏視察,視察完畢就接納范子奇建議。[12]

元豐六年(1083年)四月,范子奇被任命為龍圖閤直學士及河北轉運使[13]。元豐七年,滄州知州趙瞻奏請大名府澶州恩州信安軍雄州霸州瀛州莫州冀州等州份盡將食鹽交由官府專賣部門獨佔經營,才半年就獲得十六萬七千。到宋哲宗趙煦即位,監察御史王岩叟認為河北實行此鹽法兩年以來,鹽價增加一倍,既奪去商賈之利,又增加平民負擔,如今聽聞貧窮戶以鹽價比較藥價,希望將此新行鹽法改回舊制。於是會合時為河北轉運使之范子奇一起請奏,將鹽稅只收十分之一,及派遣范鍔商討。[14][15]

元祐元年(即公元1086年)九月秘書監張問被詔觀察估量河北水利事宜。當時雖然黃河河流較北,但孫村鄉低下,一到夏秋連綿大雨就會水漲,導致水位溢出往東流。小吳莊村之決口既未堵塞,到十月,大名府之張口村又決,河北諸郡都會出現水災。澶州知州王令打算建議浚縣迎陽鋪將舊河修建護堤,於孫村鄉建設堅固的堤堰及將河流恢復故道。時任河北轉運使之范子奇提請在大吳莊村北岸進行水利工程用以分减控制河勢。於是將黃河走回本來的河道之議案由此而起。但此事到最後因范百祿之進言而阻止了回河建議。[16][17]

元祐年初,作為將作監及司農卿,再出任陝西路轉運使,但以病除去。然後出任鄭州知州集賢殿修撰河陽縣知縣。曾取消私營酒坊苛刻禁令及奴婢告主得賞賜的法令。未幾,任慶州知州,擴大儲蓄,修繕防禦設施,嚴於守禦戒備,羈押狡黠的羌人,以誠心相待部下。之後為吏部侍郎,在任待制時退休。[18]

參考文獻 编辑

  1. ^ 《宋史‧卷二百八十八‧列傳第四十七‧范雍傳》:「子奇字中濟。」
  2. ^ 《宋史‧卷二百八十八‧列傳第四十七‧范雍傳》:「卒,年六十三。」
  3. ^ 《宋史‧卷二百八十八‧列傳第四十七‧范雍傳》:「子坦。」
  4. ^ 《宋史‧卷二百八十八‧列傳第四十七‧范雍傳》:「子奇字中濟,階祖雍蔭,簽書並州判官。以唐介薦,神宗賜對,提舉修在京倉。三司使又薦,按覆營繕,匠吏積為欺隱,懼罪,造飛語間之。神宗遣大閹張茂則察其無私,勞之曰:“為吏當如是,無恤人言。”。」
  5. ^ 《宋史‧卷二百八十八‧列傳第四十七‧范雍傳》:「授戶部判官,為湖南轉運副使。建言:“梅山蠻恃險為邊患,宜拓取之。”後章惇開五溪,議由此起。」
  6. ^ 《宋史‧卷四百九十四‧列傳第二百五十三‧蠻夷二》:「嘉祐末,知益陽縣張頡收捕其桀黠符三等,遂經營開拓。安撫使吳中復以聞,其議中格。湖南轉運副使范子奇複奏,蠻恃險為邊患,宜臣屬而郡縣之。子奇尋召還,又述前議。」
  7. ^ 《東坡全集‧范子奇將作監》:「敕具官范子奇。夫以百工之事,較之一路之民為輕,而自部刺史入居九卿為重。爾久在外,服奔走之勞,按視之勤,亦少休乎。今宮室器用,皆有常法,守之勿失,可以寡過。若予工,毋廢厥職。可。」
  8. ^ 《宋史‧卷二百八十八‧列傳第四十七‧范雍傳》:「入判將作監。使於遼,導者改路回遠,子奇謂曰:“此去雲中有直道,旬日可至,何為出此?”導者又欲沮子奇下馬館門外,子奇曰:“異時於中門下馬,今何以輒易?”導者計屈。」
  9. ^ 《宋史‧卷二百八十八‧列傳第四十七‧范雍傳》:「曆河東、陝西、河北、京東四路轉運使,工部、左司二郎中。」
  10. ^ 《文昌雜錄‧卷一》:「工部郎中范子奇。」
  11. ^ 《文昌雜錄‧卷五》:「熙寧二年六月以工部郎中范子奇為左司郎中。」
  12. ^ 《宋史‧卷九十三‧志第四十六‧河渠三》:「熙寧四年十一月,范子奇建議:冬不閉汴口,以外江綱運直入汴至京,廢運般。安石以為然。詔汴口官吏相視,卒用其說。」
  13. ^ 《文昌雜錄‧卷六》:「元豐六年四月,以左司郎中范子奇為直龍圖閤、河北轉運使。」
  14. ^ 《宋史‧卷二百八十八‧列傳第四十七‧范雍傳》:「加直龍圖閣,使河北。諸郡猶榷鹽,奏罷之。」
  15. ^ 《宋史‧卷一百八十二‧志第一百三五‧食貨下四》:「元豐七年,知滄州趙瞻請自大名府、澶、恩、信安、雄、霸、瀛、莫、冀等州盡榷賣以增其利,才半歲,獲息錢十有六萬七千緡。哲宗即位,監察御史王岩叟言:“河北二年以來新行鹽法,所在價增一倍,既奪商賈之利,又增居民之價以為息,聞貧家至以鹽比藥。伏惟河朔天下根本,祖宗推此為惠,願陛下不以損民為利,而以益民為利,複鹽法如故,以為河北數百萬生靈無窮之賜。”會河北轉運使范子奇奏,鹽稅欲收以十分,遣范鍔商度。」
  16. ^ 《宋史‧卷九十二‧志第四十五‧河渠二》:「河流雖北,而孫村低下,夏、秋霖雨,漲水往往東出。小吳之決既未塞,十月,又決大名之小張口,河北諸郡皆被水災。知澶州王令圖建議浚迎陽埽舊河,又於孫村金堤置約,複故道。本路轉運使范子奇仍請於大吳北岸修進鋸牙,擗約河勢。於是回河東流之議起。」
  17. ^ 《宋史紀事本末‧浚六塔二股河》:「元祐元年九月,詔秘書監張問相度河北水事。時河流雖北,而孫村低下,夏秋霖雨漲水,往往東出,小吳之決既未塞,又決大名之小張口,河北諸郡皆被水災。知澶州王令圖建議浚迎陽埽舊河,又於孫村金堤置約,複故道。轉運使范子奇仍請于大吳北岸修進鋸牙,擗約河勢。於是回河東流之議起。」
  18. ^ 《宋史‧卷二百八十八‧列傳第四十七‧范雍傳》:「元祐初,為將作監、司農卿,復使陝西,以病解。起知鄭州,加集賢殿修撰、知河陽。召權戶部侍郎。刪酒戶苛禁及奴婢告主給賞法。未幾,出知慶州,廣儲蓄,繕城柵,嚴守備,羈黠羌,推誠待下,人樂為用。入為吏部侍郎,以待制致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