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份(1510年—1595年),用均,一字體化泌園,又號潯陽山人浙江烏程(今湖州市南潯區)人,明朝政治人物,進士出身。

董份

大明禮部尚書
籍貫 浙江烏程縣(今湖州市南潯區
族裔 漢族
字號 字用均,一字體化,號泌園,又號潯陽山人
出生 正德五年(1510年)庚午八月廿六日
浙江烏程縣(今湖州市南潯區
逝世 萬曆二十三年(1595年)
浙江烏程縣(今湖州市南潯區
配偶 娶顾氏
親屬 董道醇(子)
董嗣成董嗣昭(孫)
出身
  • 嘉靖十六年丁酉科舉人
  • 嘉靖二十年辛丑科進士進士
著作
  • 《史記評鈔》、《漢書評鈔》、《後漢書評鈔》、《泌園集》、序《萬曆湖州府志》

生平 编辑

嘉靖十六年(1537年)中丁酉科浙江鄉試第六十九名舉人嘉靖二十年(1541年)登辛丑科二甲第二名進士,改翰林院庶吉士,二十二年十月散館編修[1]。曾參與纂修《大明會典》。三十三年十月升右春坊右中允、管國子司業事,三十四年二月回坊管事。世宗齋居西宮時,親點為翰林學士,醮齋儀上的天神表也多出自其手。

嘉靖二十三年(1544年)、嘉靖三十二年(1553年)兩次任會試同考官。嘉靖三十五年(1556年)典武會試嘉靖三十七年(1558年)主試北闈。次年充會試同考官。總裁南宮,賜有“東觀總裁”印章。不久,加太常寺少卿,賜一品服,又晉禮部右侍郎,賜飛魚服,領從二品俸,轉任吏部左侍郎翰林學士,掌詹事府事,加工部尚書,仍管吏部左侍郎。升禮部尚書翰林學士。修《奉天大志》時,任副總裁。嘉靖四十一年(1561年)得賜蟒服。嘉靖四十四年(1565年)遭給事中歐陽一敬彈劾,罷黜為民[2]萬曆三十二年(1595年)三月五日病逝,享壽八十六歲。

爭議 编辑

董份為人貪險,在官攀附權貴,居鄉廣佔田地,蓄積財貨,“ 富冠三吳,田連湖諸邑,殆千百頃。有質舍百余處,各以大商主之,歲得利息數百萬。家畜僮僕不下千人,大航三百余艘”。另外他還利用部分家財放私債,集地租高利貸剝削于一身。其家在烏程、烏江佔有數萬畝土地[3],是浙江南潯屈指可數的鄉宦。

萬曆二十二年(1594年)董份孫董嗣成提出懲戒家奴,以弄清土地糾紛是非,允許民戶回贖,價不足者予以補足。言行一出,立即引起湖州百姓抗議[4]右副都御史浙江巡撫王汝訓巡按御史彭應參,發現董份與同為烏程人的祭酒范應期,在家鄉橫行不法,民怨極大,遮上訴狀者千人。但兩人並未在進一步查證,就即與烏程縣知縣張應望將兩人繩之以法。范應期不堪受辱,進而在獄中自縊。後其妻吳氏赴上訴。神宗知道此事後,非常的震怒。旋即命人將彭應參、張應望下獄,謫張應望戍煙瘴之地,彭應參、王汝訓削籍為民。連舉薦王汝訓、彭應參的吏部尚書孫丕揚都御史衷貞吉都受到牽連[5]

后來百官無人敢過問此事,而百姓狀告不止,最終命袁可立審理此案,袁可立把百姓揭發董家的訴狀分發各縣審理,在查實董家侵佔民田的事實後,責其退還,對於百姓一方參與施暴鬧事者,採取“徐取一、二倡亂者抵法”,其余均不予追究。事件很快就得到了平息[6]

著作 编辑

著有《史記評鈔》四十卷、《漢書評鈔》四十卷、《後漢書評鈔》二十卷、《泌園集》三十七卷、序《萬曆湖州府志》十卷等

家族 编辑

曾祖董鐸。祖父董庠。父董環,贡士。母张氏。慈侍下。

註釋 编辑

  1. ^ ·徐階張居正等,《大明世宗肅皇帝實錄》(卷279):“嘉靖二十二年十月丁酉 授庶吉士董份、潘仲驂、高拱、陳升、嚴訥、高儀,俱翰林院編修,王材、熊彥臣、裴宇、陳以勤、梁紹儒、晁瑮,俱檢討。”
  2. ^ ·張廷玉等,《明史》(卷215):“ 歐陽一敬,字司直,彭澤人。嘉靖三十八年進士。除蕭山知縣。征授刑科給事中。劾太常少卿晉應槐為文選郎時劣狀,而南京侍郎傅頤、寧夏巡撫王崇古、湖廣參政孫弘軾由應槐進,俱當罷。吏部為應槐等辨,獨罷頤官。未幾,劾罷禮部尚書董份。三遷兵科給事中。言廣西總兵當用都督,不當用勛臣。因劾恭順侯吳繼爵,罷之,以俞大猷代。寇大入陝西,劾總督陳其學、巡撫戴才,俱奪官。又以軍政劾英國公張溶,山西、浙江總兵官董一奎、劉顯,掌錦衣衛都督李隆等九人不職。溶留,余俱貶黜。”
  3. ^ 劉秋根:《明清高利貸資本》。
  4. ^ ·沈德符,《萬曆野獲編》(卷13):“ 董伯念為給事長子,先給事登第,壬辰以疏論國本,斥為編氓。時,宗伯貲產過厚,怨滿一鄉,伯念思稍散之,以結人心。宗伯不謂然,而伯念舊然行之,舉故券以示小民,或止半價,或許回贖,各有條緒。湖俗故囂悍,至此不以為恩,反共訐董氏,直謂諸產,俱屬白占,欲盡徒手得之,咻咻者日千百人,伯念不能無中悔。”
  5. ^ ·張廷玉等,《明史》(卷235):“ 烏程故尚書董份、祭酒范應期裏居不法,汝訓將繩之。適應參行部至,應期怨家千人遮道陳牒。應參持之急,檄烏程知縣張應望按之。應期自縊死,其妻吳氏詣闕訴冤。帝命逮應參、應望詔獄,革汝訓職,詰吏部都察院任用非人。尚書孫丕揚、都禦史衷貞吉等引罪,且論救。帝意未釋,謫救應參者給事中喬胤等於外。言官訟汝訓、應參,亦及胤,帝愈怒。疏入,輒重胤譴,至除名,而謫應望戍煙瘴,應參為民。”
  6. ^ ·黃道周,《節寰袁公傳》:“凡公值事,多長算,得大體,洞于要會。方為蘇理時,湖州董宗伯以厚為亂民所窘,哄甚,兩台檄公解之。公至,即博收訟牒下各縣以殺其勢,徐取一、二倡亂者抵法,事遂定。”

參考文獻 编辑

  • 徐階、張居正等,《大明世宗肅皇帝實錄》
  • 張廷玉等,《明史》,中華書局點校本
  • 劉秋根,《明清高利貸資本》,社會科學文化出版社,2000
  • 沈德符,《萬曆野獲編》
  • 顧秉謙等,《明神宗實錄》
  • 黃道周,《節寰袁公傳》
  • 談遷,《棗林雜俎》
  • 羅愫、杭世駿等,《乾隆烏程縣志》
  • 楊鼎福、陳嘉謀等,《光緒高淳縣志》
官衔
前任:
李春芳
明朝禮部尚書
1565年-1565年
繼任:
高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