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埴(1637年—1718年),字曠生,號肅齋,晚號塞翁江南省蘇州府長洲縣(今屬蘇州市)人,清朝政治人物。

經歷 编辑

順治十七年庚子(1660)舉人。康熙二十四年乙丑科(1685)第三甲同進士出身[1]

康熙三十年(1691年)授浙江溫州府樂清縣知縣。作風低調簡樸,隻身赴任,立志潔身清廉,革除陋規,聽審訴訟時斷案精明。縣有患,為此特別前往祭拜城隍廟

蔣埴所公告〈革除陋例示〉:
照得本縣素心耿介、廉潔自持;去冬蒞任伊始,查得樂邑陋例相沿,幾成錮疾,隨而力加振刷,事事俱要實心實行。
如徵收錢糧向有重,今本縣確遵法馬,一兩止徵一兩、一錢只徵一錢;
或折封間有多出分文者,亦必照數給還。該戶如開徵糧米,除嚴飭書役不許勒索外,本縣亦常親自監收,一照官斛平量,誰敢淋尖踢斛。
即折耗例有贈頭,亦不許私取升斗。此本縣替百姓省一分間費,就替百姓添一分正供,較之歷來似亦無少補。
然此乃我居官職分之所當然,並非矯情干譽。至雜項如奏銷貼費、刑名貼費、顏料、蠟茶硃價、贖緩、架木芽茶貼費,
以及學租銀價、功績聽差役費、各憲轅門工食、修理城垣等銀,舊例俱出里下,今本縣一一照數捐墊,應解者俱已解訖,應發者俱已發訖。
但聞向來俱是管圖催取,茲本縣業已盡數代賠,恐管圖及經管吏胥敢指稱前項名色、按都灑泒、私自催收,鄉民不知緣故,
只道還是歷來舊規,仍將使費付給,徒飽蠹腹。合行布告知悉,如有里胥管圖私泒擅收,許爾等據實赴縣呈告,
以憑盡法嚴究處死追賍給還,斷不使百姓脂膏供此輩肥家潤身享用。本縣現在密行察訪,書役各情弊定行治罪。
特示。

著作 编辑

  • 《經書精義》《肅齋詩文集》《閩游錄》《三山草》《宦海慈航》《金台問答》《樂清紀畧》《塞翁杂录》《居庐迂语》《吴越联吟》等。

參考文獻 编辑

  1. ^ 《婁關蔣氏本支錄右編》[12卷,首末各1卷],光緒乙巳(1905)吳縣蔣德驊重修。
  • 光緒《樂清縣志》卷七·職官·文職·頁十九
  • 民國《吳縣志》卷六十八上·列傳六·長洲縣·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