謀殺
謀殺是一項普通法罪行,是蓄意以任何方法結束生命,或使他人受嚴重傷害後死亡。屠殺是一種謀殺,不論是親自實行或命令他人執行都一樣。基於生命權是行使一切權利的基礎、且一旦喪失無法回復,謀殺在所有普通法國家中都是最嚴重的刑事罪行之一,謀殺罪(或殺人罪)的法定刑通常即為該國刑事法所規定的最高刑罰(例如死刑、終身監禁或法定最高監禁年期)。禁止謀殺被認為是普世人性的一部分,也就是所有的人類文化都禁止謀殺。[1]另外,在不同文化中,對謀殺定義的爭議性不大。[2]
定義编辑
構成謀殺罪的要素在不同法律體系中或有所不同,但一般都包括以下定義:
各地的謀殺罪名编辑
謀殺罪一旦罪名成立,犯下謀殺罪的罪犯多會被判該國的最高刑罰,在許多國家和地區,對謀殺的刑罰包括死刑,而部分國家和地區則沒有死刑,在沒有死刑的國家,對謀殺的最重處罰可能為無期徒刑,或者接近法定上限的有期徒刑。
臺灣编辑
中華民國刑事法律體系為大陸法系,《刑法》第22章殺人罪當中,較接近謀殺的罪名為故意殺人罪。
《中華民國刑法》关于殺人罪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章(殺人罪):
- 第271條:
- I.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II.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III.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272條:
-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第273條:
- 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第274條:
- 母因不得已之事由,於生產時或甫生產後,殺其子女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第275條:
- 受他人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謀為同死而犯前三項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 第276條:
-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中國大陸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体系为大陆法系,刑法中与谋杀较为接近的罪名为“故意杀人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進一步轉為誤殺。(为突出其犯罪后果的严重性,此罪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唯一以由重向轻的方式列示处罚规定的罪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故意杀人罪的相关规定:
- 第232条(故意杀人罪):
-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238条(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3款罪的,依照前3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第247条(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 第248条(虐待被监管人员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 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第289条(对聚众“打砸抢”的处罚):
- 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第292条(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第2款:
-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故意杀人罪,又细分为“直接故意杀人罪”与“间接故意杀人罪”。
香港编辑
在香港,法律制度沿用普通法、衡平法、習慣法[3]。根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18歲或以上人士被裁定犯謀殺罪,必須一律判處終身監禁;至於18歲以下人士,法庭可行使酌情權判處較短刑期。依香港法例第339章《殺人罪行條例》,以下情況下殺人不屬於謀殺,需要其他罪名(如誤殺)起訴:
- 殺人行為未具備預懷惡意、
- 殺人時神志失常、
- 在被激怒至失去自控下殺人、
- 依據自殺協定下互相殺死協定中的人。
若該犯人患有精神病,且病情不定時,雖然會以誤殺罪起訴,但所判處的無限期醫院令基本上等同終身監禁,而且一般不得假釋,亦是18歲以下人士可被判囚終身的例外。
澳門编辑
在澳門,法律制度以大陸法為根基[4],並無完整指出何謂謀殺,但根據《澳門刑法典》第2卷分則第1編《侵犯人身罪》第1章《侵犯生命罪》,對於殺人、殺嬰、應被害人請求而殺人、自殺、過失殺人會被判有不同程度之刑罰:
- 第128條(殺人):殺人者,處10年至20年徒刑。
- 第129條(加重殺人罪):如死亡是在顯示出行為人之特別可譴責性或惡性之情節下產生,行為人處15年至25年徒刑。
- 第130條(減輕殺人罪):如殺人者是受可理解之激動情緒、憐憫、絕望或重要之社會價值觀或道德價值觀之動機所支配,而此是明顯減輕其罪過者,處2年至8年徒刑。
- 第131條(殺嬰):母於生產時或甫生產後,受生產對其造成之精神紊亂所影響而殺其嬰者,處1年至5年徒刑。
- 第132條(應被害人請求而殺人):受被殺之人認真、堅決及明示之請求所驅使而殺之者,處最高5年徒刑。
- 第133條(慫恿、幫助或宣傳自殺):慫恿他人自殺,或為此目的向其提供幫助者,如他人試行自殺或自殺既遂,則處最高5年徒刑。2、如被慫恿者或獲提供幫助者未滿16歲,或因任何原因其衡量價值之能力或作出決定之能力明顯低弱,行為人處2年至8年徒刑。3、某些產品、物件或方法是被宣揚能作為產生死亡之手段,如以任何方式為該等產品、物件或方法作宣傳或廣告,而此是足以引致他人自殺者,則行為人處最高2年徒刑,或科最高240日罰金。
- 第134條(過失殺人):過失殺人者,處最高3年徒刑。如屬重過失,行為人處最高5年徒刑。
- 第135條(棄置或遺棄):4、如因該事實致人死亡,行為人處5年至15年徒刑。
- 第136條(墮胎):1、未經孕婦同意,以任何方法使之墮胎者,處2年至8年徒刑。2、如因墮胎或因所採用之方法引致孕婦死亡,或身體完整性受嚴重傷害,則對使孕婦墮胎者可科處之刑罰之最低及最高限度,均提高3分之1。
英國编辑
一級謀殺编辑
英文為first-degree murder,是指非法施行殺人行為且兼具「殺人之意圖」及「事先預謀計畫」者。以及杀害警察、法官、政府要员、证人和杀害多人、以残忍手段折磨被害者死亡的行为。
二級謀殺编辑
英文為Second-degree murder,是指
- 有殺人的故意(這裡是指行為人本身對其殺人行為有認知),而其殺人行為並非經預謀或計劃,且非出於義憤者。
- 死亡結果的產生乃是肇因於行為人之危險行為且行為人對其危險行為有未加以注意的過失。
美國一些地區的法律將重複酒駕視同二級謀殺。
死刑對謀殺的效果编辑
死刑是否有助減少謀殺,是一個具爭議性的話題,這問題也是死刑存廢問題的主要焦點。一般人在直觀上常認為死刑有助控制謀殺案的數量、有助維持治安;但多數犯罪學者[5]及國際特赦組織等部分人權團體認為死刑無助治安[6],「死刑無助治安」這點,是多數犯罪學者的學術共識,而「死刑不能減少謀殺,甚至還可能會增加謀殺[7],因此死刑無助治安」的說法,也確實有量化數據研究的支持[8][9],但目前依舊有許多支持死刑有助治安的量化數據研究,這其中包括Naci Mocan等傾向廢除死刑的人做的研究[10],因此死刑是否有更強的嚇阻效果、死刑是否有助治安這點,不能算有真正的定論;另一方面,有研究顯示,死刑確實有助撫慰受害者家屬;此外一些人認為死刑是唯一能確保殺人犯不再犯罪的方法,或者說死刑是唯一能確保殺人犯不會再犯下殺人罪的方法。[11]以下內容乃是一些相關的解說。
盡管一些研究認為死刑對謀殺沒有更強的嚇阻效果,但也有相當多基於謀殺犯罪率數據的量化研究指出,死刑確實對謀殺有更強的嚇阻效果,像例如一個綜合1996年至2010年關於美國死刑嚇阻效果的24篇研究的列表顯示,在這24篇研究中,有17篇明確指出死刑有嚇阻效果,有5篇明確指出死刑沒有嚇阻效果;而兩篇則認為嚇阻效果不明確;而那兩篇認為死刑嚇阻效果不明確的論文中,有其中一篇指出死刑嚇阻效果存在,但證據薄弱;另外在這24篇研究中,其中一篇(Yang & Lester, 2008)為對死刑嚇阻效果的後設分析,而該篇後設分析明確支持死刑有嚇阻效果的說法,但該篇文章也說,死刑嚇阻效果的呈現結果,和研究所用的方法相關[12][13];另外消息指出,南韓在1998年停止執行死刑後,謀殺率顯著增加。[14]
另一方面,美國以外的研究常常指出死刑無助治安,像例如澳洲於 1960 年代中期執行了最後一個死刑,但殺人犯罪率長期而言無明顯變化。英格蘭於 1966 年廢止死刑,廢止後二十年內殺人犯罪率上升了 60%,但上升幅度遠低於其他犯罪種類,例如暴力犯罪率上升了 160%。奈及利亞的研究亦未發現死刑減低命案犯罪率之效果。[15]
著名謀殺案编辑
西方编辑
- 开膛手杰克案(英国)
- “约克郡屠夫”Peter Sutcliffe案(英国)
- “罗斯托夫屠夫”(The Rostov Ripper)案(苏联)
- “棋盘杀手”(亞歷山大·皮丘希金)案(俄罗斯)
- 泰德·邦迪案(美国)
- 曼森家族虐杀莎朗·蒂及其朋友案(美国)
- 華盛頓特區狙擊手攻擊事件(美国)
- 李奧波德與勒伯案(美国)
- 黃道十二宮殺手 (美国)
亞洲编辑
- 阿尔丹杜雅·沙丽布谋杀案(马来西亚)
- 赵明福案(马来西亚)
- 安东尼·凯文·莫莱斯被杀案(马来西亚)
- 金正男遇刺事件(马来西亚)
- 王丽涓谋杀案(马来西亚)
- 芽笼巴鲁家庭惨案(新加坡)
- 黃娜謀殺案(新加坡)
- 贾维德·伊科巴尔连环杀童案(巴基斯坦)
- “德黑兰吸血鬼”穆罕默德·毕耶案(伊朗)
- 5歲臨臨七大酷刑虐殺案 (香港)
- 杨新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
- 宫润伯案(中华人民共和国)
- 温州“鬼村”(罗垟村)连环怪死事件(中华人民共和国)
- 佐川一政案(日本)
- 秋葉原殺人事件(日本)
- 绫濑女高中生(古田顺子)水泥埋尸事件(日本)
- 坂本堤律師滅門慘案(日本)
- 水原华城连环杀人事件(韩国)
- 大邱青蛙少年失踪案(韩国)
- Hello Kitty藏屍案(香港)
- 雨夜屠夫案(香港)
- 寶馬山雙屍案(香港)
- 屯門色魔案(香港)
- 1997年秀茂坪燒屍案(香港)
- 劉邦友血案(台灣)
- 林清岳弒親案(台湾)
- 陳瑞欽連續殺人案(台湾)
- 臺北捷運板南線隨機殺人事件(台灣)
- 大角咀肢解父母案(香港)
- 新德里巴士轮奸杀人案(印度)
- Lucila Lalu被杀后遭碎尸案(菲律宾)
- 八仙飯店滅門案(澳門)
参考文献编辑
- ^ Human Universals. [2019-01-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06-30).
- ^ Minkov, Michael; Hofstede, Geert H. Cultural differences in a globalizing world. Wagon Lane, Bingley (U.K.): Emerald. 2011 [2021-09-10]. ISBN 978-0-85724-613-4. OCLC 93438453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1-16) (英语).
- ^ 香港法律的來源 - 香港的法律制度. 律政司. [2018-01-0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1-15).
根據《基本法》,所有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除同《基本法》相抵觸或經香港特區的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全國性法律,除列於《基本法》附件三有關國防和外交的法律外,不在香港特區實施。
- ^ 法律和司法制度 (PDF).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局. 2017年6月 [2018-01-08].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18-01-09).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制度,建立在法治和司法獨立的基礎上。根據「一國兩制」的原則,特區的法律制度以大陸法為根基。
- ^ Study: 88% of criminologists do not believe the death penalty is an effective deterrent. Death Penalty Information Center. [2021-09-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4-10) (美国英语).
- ^ The Death Penalty and Deterrence. Amnesty International USA. [2020-04-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8-23).
- ^ 引用错误:没有为名为
Crime Control and the Death Penalty
的参考文献提供内容 - ^ 黃沄清、林新沛. 死刑對重大暴力犯罪嚇阻功能之研究 (碩士论文). 國立中山大學. 20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05-02).
- ^ 楊書晴、李文傳. 死刑嚇阻效果之探討 (碩士论文). 逢甲大學.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12-13).
- ^ Death Penalty Deters Murders, Studies Say. CBS News. 2007-06-11 [2021-06-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4-10).,Mocan曾提到說「我反對死刑,但我的研究顯示死刑有威嚇力─對此我該怎麼做,把證據藏起來嗎?」("I oppose the death penalty. But my results show that the death penalty (deters) — what am I going to do, hide them?")
- ^ Opinion | Death Penalty Speaks Society's Moral Outrage (Published 1991). The New York Times. 1991-07-19 [2020-12-15]. ISSN 0362-433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8-03) (美国英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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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死刑存廢之探討[永久失效連結],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