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pledge),是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第三人为担保债务而移交的财产,而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就该财产的优先受偿的权利[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质权分为动产质权权利质权留置权[2]

大陸法系民法
總則
主體
自然人 · 法人
-法人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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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人 · 合夥企業 · 有限責任公司

客體
-物-

不動產 · 動產

-準物權-

漁業權
礦業權
(探礦權 · 採礦權)
水權

-無體財產權-

智慧財產權
著作權 · 專利權 · 商標權

行為
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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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行為

佔有
无因管理 · 不當得利
侵權行为

人格
法律能力

權利能力 · 行為能力

監護
-人格法益-

生命 · 身體 · 健康
名譽 · 自由 · 信用 · 隱私 · 貞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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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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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 · 交付

-所有權-

佔有 · 使用 · 處分 · 收益

用益物权 · 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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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育權 · 永佃權 · 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
典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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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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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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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 · 不當得利
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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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消 · 免除 · 混同

-侵權-

過錯責任 · 過錯推定責任
無過錯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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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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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权 编辑

概念 编辑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动产质权的取得 编辑

动产质权的设定 编辑

  1. 质押合同一经签订即发生效力。
  2. 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质权的善意取得 编辑

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债权人在主观上为善意的,可类推适用所有权的善意取得制度,自无处分权的出质人以出质的意思将动产交付债权人所有时,取得动产的质权。

权利质权 编辑

  •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支票、本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留置权 编辑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参考来源 编辑

  1. ^ 邹瑜. 法学大辞典.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1.12.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主席令第六十二号). www.gov.cn. [2018-05-0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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