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傳播財團法人

從事通訊傳播業務者,包括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兩種,該財團法人即是所謂的「通訊傳播財團法人」

法令依據 编辑

  • 衛星廣播電視法第9條第1項:「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及財團法人為限。」

定義 编辑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查通訊傳播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第2點:「本要點所稱財團法人,指以促進通訊傳播匯流為目的,從事通訊傳播監理、相關技術發展之研究或國際交流合作之財團法人。」

主管機關 编辑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2條:「自本會成立之日起,通訊傳播相關法規,包括電信法、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及衛星廣播電視法,涉及本會職掌,其職權原屬交通部、行政院新聞局、交通部電信總局者,主管機關均變更為本會。其他法規涉及本會職掌者,亦同。」是以,自2006年2月22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ation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 NCC)正式成立時,「通訊傳播財團法人」之主管機關即由行政院新聞局改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業者名單 编辑

  • 依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布之統計數字,至2010年8月底,通訊傳播財團法人共計3家。
  • 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1998年成立,目前經營:原住民族電視台、客家電視台。
  • 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傳播基金會,2001年成立,目前經營:新眼光電視台。
  • 財團法人慈濟傳播人文志業基金會,2006年成立,目前經營:大愛二台。

參考資料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