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上訴
非常上訴,是刑事訴訟之特別救濟程式,主要目的為是糾正裁判錯誤、平反冤獄、統一法律見解之適用。原則上是為求被告之利益而設計,必須在刑事確定判決有違反法令情事且判決結果對被告不利,而判決確定的有罪被告可獲得無罪、免刑、免訴等有利之諭知方可提起。
歷史编辑
非常上訴源自於法國之「為公益而上訴」(1791年法國憲法第三篇第五章第27條)[1],嗣後在1808年時擴大為一般違背法令的救濟程序(1808年法國刑事訴訟法第441、442條)[2],後來在1959年時移植到刑事訴訟法第620、621條[3]。日本亦仿法國立法例,於1880年頒布的治罪法第435條(明治13年太政官布告第37号)設有「非常上告」[4]。
中華民國编辑
中華民國的刑事訴訟法仿自日本法制亦設有非常上訴之制度,目前規定於刑事訴訟法第六編第441條至第448條、軍事審判法第226條。
對象编辑
非常上訴針對的對象有以下數種:
- 確定判決、裁定
- 訴訟程序
要件编辑
- 該案件之裁判已經確定、定讞。
- 該案件之審判違反法令。
- 須由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向最高法院提起。
- 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檢察長對於最高軍事法院及其下級法院之確定判決,亦得向最高法院提起之。對於由最高法院或高等法院審理之軍事審判確定判決則應提請檢察總長為之。另外,由於目前承平時期無軍事審判,故本項名存實亡。
- 統一適用法令有關或確定判決不利於被告,且無其他救濟管道。[5]
判決编辑
非常上訴無理由:
- 應以判決駁回之。原判決效力不受影響。
非常上訴有理由:
- 將原判決違背法令之部分撤銷。原判決無不利於被告者,此撤銷並無現實之效力,僅作為一種糾正的宣示。原判決不利被告者,則應另行判決或發回。
- 訴訟程序違背法令者.撤銷其程序。
著名案件编辑
澳門编辑
澳門刑事訴訟法仿自葡萄牙法制亦設有非常上訴之制度,目前規定於刑事訴訟法典(第48/96/M號法令)第419條至第430條。 直至1996年法典生效之前,在澳門生效的刑事訴訟法例為1929年葡萄牙刑事訴訟法典。
大韓民國编辑
大韓民國的刑事訴訟法仿自日本法制亦設有非常上訴之制度,目前規定於刑事訴訟法第六編第441條至第447條。
註釋编辑
- ^ The Constitution of 1791. [2011-12-1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1-12-17).
- ^ CODE D’INSTRUCTION CRIMINELLE DE 1808. [2022-07-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2-18).
- ^ Code of Criminal Procedure (EN). [2022-07-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7-01).
- ^ 法令全書. 明治13年 - 国立国会図書館デジタルコレクション. [2022-07-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7-06).
- ^ 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第四次刑事庭會議紀錄.
- ^ 大統18億黑心錢被駁 最高檢署提非常上訴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Yahoo!奇摩新聞,2014-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