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命案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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謀殺罪的刑罰编辑
1966年之前,犯上謀殺、叛國或暴力海盜行為的當然刑罰是死刑。根據懲教署紀錄,1946-1966年間,共有122名犯人被處決。[1]香港最後一次被執行死刑的死囚為越南籍的黃啟基,他於1966年7月3日犯案(青山道中建國貨劫殺案),謀殺罪成依例判繯首死刑。黃啟基上訴至最高法院上訴庭及英國樞密院,仍無法推翻死刑原判。1966年11月16日上午7時1分黃啟基被送上赤柱監獄內的絞刑台,執行香港最後一次的死刑。[2]
於1966至1993年,香港法例雖然列明有死刑,謀殺罪成的犯人都會依法判處繯首死刑,但不會執行,死囚一律自動由英女皇或港督會同行政局赦免,改為終身監禁。1993年4月,香港立法局通過修法,將終身監禁作為法律上最高刑罰,正式廢除死刑。根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條,18歲或以上人士一旦被裁定謀殺罪成立,必須一律判處終身監禁。而所有因精神失常犯下謀殺罪者,不分年齡,一律判等效於終身監禁的無限期醫院令。[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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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编辑
- ^ 香港廢除死刑廿週年:香港廢死之路. 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
- ^ 邱靖汶. 【世界反死刑日】香港最後行刑距今50年 囚犯臨終可破例飲酒. 香港01. 2016-10-10.
- ^ 馮永強. 香港廢除死刑之路回顧:20年間暴力犯罪未增長. 法律周末. 2013-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