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默(1586年—1639年),字玄之,别號西邑山東兖州府濟寧州[1]

萬曆四十四年(1616年)丙辰科進士,授元氏县知县,迁湖廣按察使司知事,調宁国府太平县知县,未及上任,又改任卫辉府教授。天启三年(1623),升为国子监博士。同年,任刑部四川司主事,旋升江西司郎中,改湖广清吏司郎中。天启六年(1626年),因审理扬州知府刘铎一案,为魏忠贤不满,被廷杖革职。崇禎元年三月,原任刑部江西司郎中高默等以輕擬劉鐸被降調,具疏自明,下部查覆。不久官复原职。二年(1629年),因德王府横征暴敛、鱼肉乡民,上疏力参,被外放为河南知府。后辞官归乡,崇禎十二年卒于家,年五十四。著有《参德藩书》《陈情稿》《楚游漫稿》《梅花堂诗》《秋怀诗三十韵》等。

引用 编辑

  1. ^ 《萬曆四十四年丙辰科進士序齒録》

參考文獻 编辑

  • 《山東通志》
  • 《明憙宗实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