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7年憲法法令

(重定向自1867年英属北美法

《1867年宪法法令》Constitution Act, 1867),前称《1867年英属北美法令》The British North America Act, 1867),最初是由英國國會通過的法律,如今仍是加拿大宪法的主要组成部分。该法令规定了加拿大为聯邦制度的自治领,并规定了加拿大政府的运作方式,如联邦的组成,加拿大下议院加拿大上议院司法体系等,不過英國仍掌握加拿大大部分事務,加拿大僅獲得自治權,仍被視為大英帝國一部分,直至《1931年西敏法規》才獲得完全自治。

1982年,加拿大国会立法將《英属北美法令》更名为《憲法法令》,同時加拿大正式將修宪权從英國国会收回,自此加拿大国会完全獨立於英國國會,加拿大完全脫離英國獨立,但仍以英國君主為國家元首,由加拿大總督實際行使國家元首的職權。

弁言编辑

弁言中首先宣布三个省份新不伦瑞克省新斯科舍省加拿大省组成联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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