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处决的死刑犯列表

1982年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处决的死刑犯列表,旨在列出1982年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处决的死刑犯。

列表 编辑

执行死刑日期 执行死刑地点 执行死刑方式 死刑犯姓名(原身份) 性别 国籍/户籍 民族 出生日期(终年) 案发日期(案发时年龄) 致死案件 致死罪名(认定数额) 一审判决日期、法院、文书字号 终审判决/裁定日期、法院、文书字号 死刑核准裁定日期、法院、文书字号 交付执行死刑法院
1982年2月18日 北京市 枪决 姚锦云(原北京市出租汽车公司司机)   中华人民共和国 汉族 1958年2月22日(23岁) 1982年1月10日 因工作中与单位的矛盾,于案发当日上午不顾交通民警的阻拦,驱车闯入天安门广场,然后开足马力,故意从人民英雄纪念碑西侧朝广场旗杆西侧和金水桥前密集的人群猛冲,致5人死亡,19人受伤,其中11人重伤,金水桥正桥西侧汉白玉栏杆被撞坏,汽车被撞毁。 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罪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1982年4月11日 辽阳市 枪决 谢士君   中华人民共和国 汉族 34岁 1982年1月13日 将留宿自己家中的商贩砍死,抢得257元人民币、全国粮票5斤、衣物21件,而后碎尸、抛尸 杀人罪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1982年4月26日 北京市 枪决 张建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 汉族 1982年3月25日 在北京市西城区二里沟东口持刀杀人,致电车公司二场101路车队售票员冯希利死亡,电车公司一场111路车队司机林道忠受伤 杀人罪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1982年7月27日 北京市 枪决 李宝成(原北京手帕厂工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 39岁 1972年至1981年 强奸罪流氓罪盗窃罪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1982年7月30日 太原市 枪决 傅正勇(原山西医学院自费走读班学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三个月内抢劫、强奸18次 抢劫罪强奸罪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1982年8月19日 上海市 枪决 孙云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 1982年7月25日 中国民航2505号班机劫机事件 反革命劫机罪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杨锋   中华人民共和国
高克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
谢智敏   中华人民共和国
魏学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
1982年9月3日 长春市 枪决 邹本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 汉族 26岁 杀死一人 杀人罪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程艳霞   中华人民共和国 汉族 31岁
1982年11月6日 吉林市 枪决 王凤启   中华人民共和国 伙同他人盗伐林木,在遇民兵盘查时为窝藏赃物行凶,致一死一伤 抢劫罪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1982年11月16日 上海市 枪决 范银龙   中华人民共和国 1982年8月28日-29日 与陈清华(判处无期徒刑)共谋绑架相识的郑某之子郑俊杰(6岁),以胁迫郑用巨款赎回孩子。二人在郑俊杰放学回家的途中将郑俊杰劫走,匿藏于南汇县沈某家中。次日,范银龙为杀人灭口,于当晚7时30分将郑俊杰从沈某家带至南汇县祝桥公社祝东大队棉田僻静处,用事先准备好的铁锹猛击其头部,将郑俊杰当场杀死,并将尸体埋于棉田 抢劫罪杀人罪[註 1]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1982年12月2日 北京市 枪决 王立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 1982年9月19日 在门头沟区王平村煤矿附近劫持三名女青少年,将其轮奸3个小时 强奸罪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苑文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
高连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谢贵富   中华人民共和国
曹桂海   中华人民共和国
1982年12月13日 济宁地区 枪决 王悦贞   中华人民共和国 汉族 26岁 1982年7月30日 于1976年3月与被害人段秋玲结婚,婚后关系较好。1982年与本单位女工段某某发生不正当关系后,为达到与段某某结婚的目的蓄谋杀害其妻。1982年7月中旬从供销社购买呋喃丹农药,又伪造了其妻服毒自杀的遗书,乘其妻服中药之机将事先泡好的呋喃丹农药投入碗内,致使段秋玲服后中毒,当夜死亡 故意杀人罪 山东省济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1982年12月23日(公布日期) 丽水地区 枪决 刘笃连(原浙江省青田县孙坑公社后山大队社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 1982年5月26日 私自盗伐毗邻的呈山大队集体林地上的9株杉木,后于当晚伙同其弟刘笃兴(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到山上把这批杉木运回家。途中遇到呈山大队护林员贺丁坑娒的盘问和阻拦。刘笃连怕事情败露受罚,遂起杀人灭口的恶念。他乘贺不备用手臂紧紧夹住贺的颈部,将贺打翻在地,并拾起贺掉落的手电筒用力敲打贺的头部。贺丁坑娒奋力挣扎反抗,两个人翻滚到路坎下的菜地里,刘笃兴赶来按住贺的双腿,刘笃连骑压在贺的胸部,随手抓起坎边一块岩石猛砸贺的头部,将岩石打得断裂成碎片。贺因受伤太重已无力反抗,转而呼救求饶,但二人继续轮番猛砸,直到贺已经昏迷,便将其推下干涸的水沟。这时刘笃连见贺还在喘气,又扑到贺的身上,用双手狠掐其咽喉,使其当场死亡。后刘笃兴赶回家里取来塑料布,把贺的尸体包起来,由刘笃连背到山沟里扔下深涧,二人将现场血迹清除后畏罪潜逃 故意杀人罪 浙江省丽水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丽水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1982年12月28日 北京市 枪决 郭卫星(原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民间歌舞团演奏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 1982年10月9日 参与非法倒卖活动被诈骗后,为报复社会,在北京地铁前门站将正在等候列车的一群小学生推向轨道,一名11岁小学生和女民警周怡被其推下站台。周怡被地铁列车撞倒严重受伤,小学生在周怡救助下幸免于难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罪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释 编辑

  1. ^ 此案为绑架案,但当时的刑法尚无绑架罪的规定。

参考文献 编辑

外部链接 编辑

参见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