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lk:新店救護車阻擋事件/存檔1

清理

  • 自條目內移出的英文內容:

[English version of the news] A hair-raising driver who blocked the way of a rushing ambulance on 24th Dec. at around 18:21, in which a dying lady was on her way to the emergency room. The lady ended up died in that ambulance. The camera set on the ambulance has vividly took down everything the car has done to block the way: including a sudden halt in the middle of the street and deliberately stucked the traffic lane. His father has phoned a call-in talk show to clarify the whole situation of his son; however, the first thing he pointed was to blame the talk-show hosts and declared that his son didn't know that the lady in the ambulance was dying; also, refered the medical history of his son, who has been suffering from mdd. The engagement of both sides ended in a unclarified situation, in which both sides advocated their own assumption. But one thing for sure is that the camera has recorded everything which can not be more identifiable than the fact itself: "The driver stucked the ambulance in the middle of the street, and is perhaps crucially responsible for the death of the lady.

-P1ayer (留言) 2010年12月27日 (一) 16:47 (UTC)

是否離題了

  • 「臺灣大學歷史學系暨研究所」這段落,與此條目的主題的這位有何關係?關聯性有點薄弱耶,這條目內應該放與此人有關的內容吧?以中立觀點與陳述事實為前提。-P1ayer (留言) 2010年12月27日 (一) 16:57 (UTC)

他是台大歷史系博士候選人沒錯吧 那怎會和台大無關 看看台大歷史系的教育目標 再看看他的行為 值得社會省思111.248.206.223 (留言) 2010年12月29日 (三) 05:33 (UTC)

若他是與世隔絕之山村野夫,精神病是可被理解,但「臺灣大學歷史學系暨研究所」卻是受過高等教育的另一個指標,關聯性相當強烈,要用他一人否定臺大歷史系的話,是可笑及無知,可是說薄弱,則是一樣的無知,但若用「臺灣大學歷史學系暨研究所」做段落標題,則是完全不適當,不妥,不對! 我贊成此條目留在wiki. 111.248.206.223 (留言) 2010年12月29日 (三) 05:33 (UTC)JD


—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114.198.164.115對話貢獻)於2010年12月28日 (二) 02:02加入。

閣下的寫法恐怕並不符合人物傳記的格式,請注意維基百科是一本百科全書,應盡可能維持中立語氣,純粹提供資訊。--祥龍 (留言) 2010年12月27日 (一) 19:33 (UTC)

學校是只是教知識還是培育一個全人的地方,如果學校教出來就只是一個擁有版書能力的人,卻沒有基礎的道德的人,那學校已經沒有存在的義意,我想台大的校長應該好好的想一想,他所領導的教育單位是教育,還是只是一間提供高學歷證書的單位,台灣教育界的可悲,所謂的高教育卻是低道德,我想這是這些學者、教授在霸凌台灣的未來吧。........師者所以傳道授業解惑也....... —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218.171.227.220對話貢獻)於2010年12月29日 (三) 13:04加入。

對這些事物的省思,當然很重要,但是卻與維基百科編纂的目的並不相涉,這類討論並不適合放置到維基百科中。阿腳 (留言) 2010年12月29日 (三) 05:19 (UTC)

個人隱私

請勿添加個人隱私資料,這是不符合維基方針的行為。--祥龍 (留言) 2010年12月28日 (二) 03:06 (UTC)

參見Yahoo奇摩新聞:「警方表示:維基百科的管理明顯出現漏洞,有網友隨意將他人的個人資料放上網,已違反個資法;且也嚴重誹謗當事人,已觸犯刑法」,嚴重傷害維基百科形象。-Berting Li (留言) 2010年12月29日 (三) 12:53 (UTC)

請以上的維基人不要危言聳聽,這才是違反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零五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的事實。我國法律是用來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寧、促進人民福利,絕不是拿來讓你威脅其他的維基編輯人用的。

立法院於99.4.27.三讀通過的新版個資法實行之時早就有留下了保護網友進行俗稱「人肉搜索」的保護規範“與公共利益有關或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則均屬合乎個資法蒐集或處理個人資料之規定。”

而孫湘嵐與蕭師言,兩位赫赫有名的資深媒體人,在被刪除的維基條目的google暫存還可以找到的頁面資料,這些算甚麼個人隱私?他們不符合個資法所定義的「與公共利益有關或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嗎?

該名警察的回答不但違反法律事實,且知法說出違法之言,根本涉及瀆職與侵害公眾權力、踐踏國家法律形像,應立即受到司法機關的逮捕審訊並適用於公務人員的加重刑責。

原文刊載,俱是在各媒體報刊可得的資料,且依個人資料法對於公眾利益的保護,網友還有權力在網路持續公布這位擋車男子的外型特徵、車牌號碼、行蹤以及照片等,以避免再發生傷亡:

註:此處原有文字,因為與本討論頁面無關,已由Jasonzhuocn於2011年1月2日 (日) 18:30 (UTC)刪除,尚祈見諒。若有異議請至互助客棧或向管理員反映。

樓上才在危言聳聽吧。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零五條「恐嚇違害安全罪」是寫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請問以上所發表的意見會對誰的安全造成危害呢?而如果並不會造成明顯的危害,這項控訴恐怕很難成立。
又根據全國法規資料庫入口網站所列之民國99年05月26日的「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第十九條與二十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五、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六、與公共利益有關。
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

蒐集或處理者知悉或經當事人通知依前項第七款但書規定禁止對該資料之處理或利用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增進公共利益。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六、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非公務機關依前項規定利用個人資料行銷者,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應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非公務機關於首次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並支付所需費用。

所以還請公開者得注意當事人的回應。此外這項公開個人資訊的行為是否符合法律上的條件,如主張符合為了增進公共利益等條件,可能還是要由法院等機構做確認比較妥當,因為有時候個人的認知會與法律之間出現偏差。
又底下有人指出媒體差別對待的問題,這樣媒體的確是不對,但請諸位想想你們是希望今後發生事件媒體就要公開當事人所有的資訊還是應當有所保留只公開幾項必要的資訊 。如果是後者的話,那麼因為之前媒體做了不對的行為,所以這次你們也可以這麼做的理由恐怕就有待商榷。--祥龍 (留言) 2010年12月30日 (四) 02:44 (UTC)

該項發言很明顯的危害了一般維基人的編輯新店救護車阻擋事件條目的完整性。而這項救護車事件如果他真的發了掩蓋、不真實以及導致可能後續發生類似的交通意外;如果再有一位老婦人因為這樣的事情而亡故,那危害還不大嗎?還是因為這位老婦人不是你的親生母親你便覺得沒有危害?

而且你說一件事情合法與否要等法院確認?這何等荒謬?那要等蕭姓男子把公佈他資料的人告上法院後等法官的判決?既然因果都被倒置了又何來這場判決?你有法律疑慮請自己去找律師,但我方已以相關法律條文證明,公佈蕭性男子資料是為了維護公共利益之必須。媒體那些甚麼的你自己去吵,但是我知道媒體的所為與這裡的編輯立場完全是毫無關係獨立的兩件事情。我方的編輯行為,是必須且合法合理還合乎程序正義。At7002 (留言) 2010年12月30日 (四) 03:00 (UTC)

您提第二十條規定個資用以行銷的權益幹嘛?誰要賣東西給蕭性男子了?他當然有權力當面在電話拒絕別人賣保險給他,但是這跟這條目有甚麼關係?看都沒看清還把他加粗體突顯,不很好笑嗎?At7002 (留言) 2010年12月30日 (四) 03:07 (UTC)

「危害了一般維基人的編輯新店救護車阻擋事件條目的完整性」與編輯者的個人安全無關,引用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並不適用。而這項行為是否屬於「維護公共利益之必須」恐怕還有待商榷,前面也有人提到了,這種行為有可能波及到其他無辜的人,此外就算公開他的資料也不代表以後就能有效避免這類事情再度發生,恐怕根本無法有效維護公共利益。至於文後你提到我引用法律錯誤,這點是該致歉。--祥龍 (留言) 2010年12月30日 (四) 03:18 (UTC)

當然我們無法確定光是在這個事件上的努力,就可以阻止有下一個蠻橫的富家子弟恃其權勢害死其他人。但就是像是汽機車強制險的法案產生一樣,他也是另一個失去親人的母親不斷努力的結果,他不能「以後就能有效避免這類事情再度發生」,但仍舊要努力,為了減少可能的傷害,結果仍然有偉大的價值。

你要為了錯引法條致歉的話,其實第十九條也要致歉,那在解讀上也是錯誤的。「蒐集或處理者知悉或經當事人通知依前項第七款但書規定禁止對該資料之處理或利用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這是根據第七款的但書,跟第六款的與公共利益有關完全沒有關係。否則某某貪官貪污,某某流氓殺人,他們還有權力拒絕公開他們的資料以讓他們繼續危害公眾?At7002 (留言) 2010年12月30日 (四) 03:25 (UTC)

關於第十九條的部分,我是因為閣下先前的理由有「與公共利益有關或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的一句話,而這正是第七款的內容,所以才引用的,至於二十條的部分則是將行銷聯想到了「公開發表」。而至於公共利益的部分,請恕我難以理解公開他人住址與手機號碼跟維護公共利益有何關係,這既不能讓他更罪證確鑿,也不能為受害者爭取到更多賠償,而且跟「汽機車強制險」比起來,公開他的資料對之後類似事件的影響似乎沒那麼直接。--祥龍 (留言) 2010年12月30日 (四) 03:36 (UTC)

那也必須先發生了「當事人禁止對該資料之處理或利用」,有這個事實再說。我也沒贊同公開住址與手機號碼等與維護公共利益不大有關的資料,雖然我也不希望住他家附近,以免我的親友出意外被救護車送走時剛好遇到他在開車。我也想要知道他手機,去用道德的方式勸誡他或著關懷他的毛病以減少他再出來傷害人的機會,維護社會整體的利益與安全。At7002 (留言) 2010年12月30日 (四) 03:43 (UTC)

確實如此,所以我在引用之後寫了「所以還請公開者得注意當事人的回應。」這麼一句話。另外因為此段討論之開啟即是因為有人先前堅持加入住址與手機號碼等資訊,故我特此提出。我所反對加入的,即是這類與維護公共利益不大有關的資料。--祥龍 (留言) 2010年12月30日 (四) 03:48 (UTC)

該透露的還是應該透露,這項事情的核心與他的關注點是「蕭性男子蓄意且惡意的妨礙緊急醫療過程,造成一個無辜者的死亡。」在道德上,這與殺了一個人無異,甚至因為他事後的不知反省與囂張,比親手拿刀殺人更加兇殘狠毒。不管他精神有問題沒問題,一般社會大眾有權力知道他們家附近有一個殺人犯。我方認為透露蕭性男子的住處是理所應當,就像現行社會需要公開性侵犯的姓名住處一樣,因為他們可能造成當地社會的危害。這就是為了公共利益而必須進行的資料公佈。At7002 (留言) 2010年12月30日 (四) 03:59 (UTC)

可是現行制度有讓殺人犯等罪犯的資料被徹底公開嗎?閣下所持的理由可以套用到任何罪犯身上,然而若真是這麼做,受牽連的絕對不只罪犯本身。前面已有人提到,這樣可能會波及到他無辜的鄰居,而他的鄰居可能無力搬家,或在當事人悄悄搬走後卻仍被不知情的正義人士波及到。此外也有人提到手機號碼可以換,若是這門號之後被別人拿去用,那受波及的不就又是一個無辜的人了嗎?有基於此,故個人認為如此草率地公開資訊的作為恐怕不太恰當。--祥龍 (留言) 2010年12月30日 (四) 04:07 (UTC)
(~)補充:關於閣下提到的性侵犯資訊公開一事,我試著上網查了下資料,而剛好看到南韓方面雖然已公開但仍需要成人身分認證才能查閱官方資料庫,而且禁止轉載到其他地方張貼的訊息。(韓政府網上公開10名性罪犯個人資料——朝鮮日報中文網)--祥龍 (留言) 2010年12月30日 (四) 04:26 (UTC)

你的「個人認為」是一回事,法律與道德上的理由公開蕭性男子的個資是正當合理的。虐貓事件只是害死了貓,蕭性男子害死了一個人。「怕打擾到鄰居」根本無法作為掩蓋他的危險性的理由,哪一個「公共安全」的等級重要?蕭性男子如果屬於愉快犯的類型,而他的父母繼續袒護的行為將更能引發他的權力感,他將來就還有可能升級他的行為,尤其他的家境優渥、飽受溺愛的成長環境等都很符合連續殺人犯的典型。題外話,如果我是他的鄰居,雖然恐懼,但有人來抗議他我也會加入他們。At7002 (留言) 2010年12月30日 (四) 04:27 (UTC)

閣下並未提出他屬於「愉快犯」的證明,而文後「而他的父母繼續袒護的行為將更能引發他的權力感,他將來就還有可能升級他的行為,尤其他的家境優渥、飽受溺愛的成長環境等都很符合連續殺人犯的典型。」亦屬個人揣測。最後「我是他的鄰居,雖然恐懼,如果有人來抗議他我也會加入他們。」則也是閣下的個人感受,無法證明他所有的鄰居都有像閣下一樣的想法,既然如此,閣下不宜越俎代庖,應該以較不會影響他們權益的方式處理。
而就算公開了他的資訊,在路上碰到他開車又能怎樣,也只能離他遠一點而已(即使公開車牌號碼,你也不能確定他不會改開別台車)。而住在他附近,或知道他住址,除了提防他(基本上公開長相等應已足夠也更重要)或去向他抗議之外,也無法有更進一步的效益。故恕我暫且無法同意閣下的意見,個人暫時還是認為「不宜公開住址、電話等可輕易更動的隱私資訊」。--祥龍 (留言) 2010年12月30日 (四) 04:42 (UTC)

那依你所見,要公開蕭男的甚麼好呢?At7002 (留言) 2010年12月30日 (四) 04:46 (UTC)

以目前的情況來看,主要公開的就是他的姓名和主要身分,手機那種可輕易更換的資訊就不用了,至於提供過於詳細的住址反而會使人過於重視那個地段,忘了他可能出沒在其他地區甚至躲到別人家避風頭的可能性,對於所謂的社會公益貢獻有限。車牌號碼因為已是這事件的公開資訊所以公開無妨。而除此之外如果媒體已公布其長相並有符合版權要求的圖片的話,那麼或許可以考慮加入此內容——這比提供住址或手機更能達到閣下所謂提防的功效——,然而圖片應只提供當事人的而已,不要過於氾濫連其他只是在條目裡稍微提到的人物也加上圖片。不過這只是我的個人看法,最好還是多徵詢他人的意見。--祥龍 (留言) 2010年12月30日 (四) 05:25 (UTC)

關於蕭男的部分,您的建議甚好,我也同意。但是與這件救護車事件環環相關,還有蕭男兩位資深媒體人父母的所為。他們的行為我直接引用新聞上的句子:

蕭家人企圖關說媒體卻是不爭的事實,資深媒體人陳揮文29日晚間就在政論節目上砲轟蕭父「認識幾個媒體記者了不起喔?!」「囂張什麼?」更向蕭
父喊話:「再讓我逮到你企圖利用媒體喬,我就全部公布出來!」也在現場的立委邱毅更透露表示,其實26日晚間他也有接到蕭母的電話,痛罵他們在
節目上講得不對。http://www.nownews.com/2010/12/30/91-2677878.htm

這是使得一起公安意外複雜化與政治化的關鍵,也是更引起公憤的原因。對於蕭家人是公開的媒體人身份朋比為奸戕害民主法治社會。於早以公開可得的資料,孫湘嵐蕭師言是否也應該比照你說的這樣辦理?At7002 (留言) 2010年12月30日 (四) 05:35 (UTC)

如果要替其父母建立專門條目的話,請注意編撰方式遵照生者傳記中立等維基方針,但個人是覺得現在為其創條目的話,有很大比例的內容會偏重在此事件,故建議暫時將相關內容集中在此條目內撰寫。圖片部分,如果有符合維基版權要求的圖片的話,可以考慮上傳,但建議最好是等有進一步的消息,如由陳輝文正式將蕭父的所作所為徹底爆出後再加入。現在此條目最好還是集中在肇事者身上。
題外話,不曉得受害者那邊現在情況如何了,希望不會遭到媒體過度騷擾。--祥龍 (留言) 2010年12月30日 (四) 05:49 (UTC)

前幾天我也只有將其名、其校、其出生年、網友給的綽號這些資料整理在一起放在事件經過中,但我看今天就被移除了,事實上這些資料廣泛流傳,連媒體(比如蘋果日報)都刊登了,請問加入條目有什麼不妥嗎?--=~>請多指教 2010年12月31日 (五) 17:45 (UTC)

似乎因為有人用法律威脅維基,所以資料被遭到了刪除。而不妥與否我在此不作評論,在本討論串最底下可繼續討論達成共識。At7002 (留言) 2011年1月2日 (日) 15:37 (UTC)

車牌=個人隱私?

對於本條目,"車牌"部分,小弟並不認為該歸類為個人隱私! 理由很簡單:一開始,大家看到影片時『僅知道該(肇事)車車牌,並不知道該肇事者其他資料』,所以,本事件第一件為人所知的(隱私?)就是車牌,一開始 也有許多媒體報導該車型車號了。所以,刪除該資料並沒有意義!

而且,相信日後仍會有人用該車牌號碼當玩笑揶揄用,留著供其他人搜尋,並不為過!

其他資料,則不是很適當!(連手機號碼都出現了,不得不佩服人肉搜尋引擎) Innova (留言) 2010年12月30日 (四) 16:34 (UTC)

條目留存討論

  • ( ✓ )同意對於這些跋扈的權貴子弟囂張的行徑,一定要大加撻伐,絕對不可以吞下去,他們才知道收斂,社會也才有公義.

—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110.50.149.175對話貢獻)於2010年12月28日 (二) 17:37加入。

  • (-)反对,維基百科是百科全書,百科全書是記載事實,不是討論區或論壇,也不是伸張正義的地方。若支持條目的存在,請到頁面存廢討論發表你的意見。 --Coda.dream (留言) 2010年12月29日 (三) 05:02 (UTC)

註:此處原有文字,因為與本討論頁面無關,已由Jasonzhuocn於2011年1月2日 (日) 18:19 (UTC)刪除,尚祈見諒。若有異議請至互助客棧或向管理員反映。

本人對Vwpassat的留言不作任何回應,但請Vwpassat自重,請參閱Wikipedia:不要人身攻擊。--Coda.dream (留言) 2010年12月29日 (三) 10:19 (UTC)
  • ( ✓ )同意,就如上面所題,這事情已經被新聞報導出來了,全國都知道了,讓後代的人知道有這個人在擋人家要命的救護車,不能說他沒有名就不寫,如果照你的意見那阿扁貪錢寫也應該要砍掉了喔!!Irwin (留言) 2010年12月29日 (三) 05:11 (UTC)
  • 請各位編輯者注意一下中立與客觀原則,過於主觀的評價或謾罵都是不合適的。維基百科在記錄負面敘述時,必須要有第三方媒體的公開報導,不然將視同原創研究。-P1ayer (留言) 2010年12月29日 (三) 05:17 (UTC)
  • (-)反对,如Coda.dream所述,這樣的個人條目並不符合維基百科的原則,如果視為一個事件,編輯一個新聞事件的條目,我則不反對。 阿腳 (留言) 2010年12月29日 (三) 05:23 (UTC)
  • (-)反对,那連小明偷看隔壁鄰居阿姨洗澡這種芝麻綠豆事,也要登上維基百科口誅筆伐嗎?這叫伸張正義?莫名其妙!台灣人的政治狂熱誇張到連維基都要污染,真可恥!--Aki2009 (留言) 2010年12月29日 (三) 06:06 (UTC)
    • (:)回應,台灣人?您已經以偏概全了。-Berting Li (留言) 2010年12月29日 (三) 12:53 (UTC)
    • (:)回應,說真的,今天我們會如此憤怒,實在是蕭某太過分,哪天你家人身體突然發生緊急變化,需要請救護車來立即送醫,卻有人擋在路中央不讓救護車過路,還對救護車比中指,你作何感想?還有這不是政治狂熱,用一句比較粗俗的話,干政治屁事?這種事情看了不憤怒才奇怪吧?--=~>請多指教 2010年12月31日 (五) 17:29 (UTC)
  • (!)意見
  1. 請不要為其他人取綽號,除非您能列舉出處。
  2. 關於公佈電話或地址的行為,請各位節制。這應該屬於個人隱私的範圍內。就連被法院判刑確定都關到監獄的人,維基百科也沒有誇張到要公佈其電話與地址吧?
  3. 請不要只寫某人為其護航,這樣過於主觀評價,應該要把他到底說了什麼,說出重點。
-P1ayer (留言) 2010年12月29日 (三) 09:35 (UTC)
  1. 要請人提出重點前.自己先反省有沒有說出重點。—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Vwpassat對話貢獻)於2010年12月29日 (三) 17:48加入。
  • (-)反对,倘若今天出了一本專書,紀錄了所有權貴子弟的惡行惡狀,我非常同意維基收錄這本書的介紹。而維基絕非作為單一小事件的蒐集本,維基百科的事件紀錄並沒有到這種小尺度,而本篇也不符合生者傳記的編撰方式。如果真要蒐集,那維基不就暴增條目,成了論壇了嗎?相對的,也難以控制條目的質量,和適確性。維基不是集合這樣資訊的地點。這與本事的對錯和意義無關。星奇* 天 (留言) 2010年12月29日 (三) 12:49 (UTC)
  • (!)意見,撰寫前請應多參見及比較內湖虐貓事件高跟鞋虐貓事件林嘉祥事件巴士阿叔事件狗屎女事件等條目,應秉持中立性及隱私性原則,目前本條目的內容仍有諸多爭議。
參見Yahoo奇摩新聞:「警方表示:維基百科的管理明顯出現漏洞,有網友隨意將他人的個人資料放上網,已違反個資法;且也嚴重誹謗當事人,已觸犯刑法」,嚴重傷害維基百科形象。-Berting Li (留言) 2010年12月29日 (三) 12:53 (UTC)
  • (+)支持,此事件應該被記述,且現有方式為記事為主,比較洽當。暴增條目好像並沒有甚麼問題。語言方面如有問題,宜進行修改。61.206.126.130 (留言) 2010年12月29日 (三) 13:23 (UTC)
  • (+)支持,這整件是最令人生氣的是媒體的處理實在很過分與大小眼,之前內湖虐貓事件2006年8月1日,蘋果日報及自由時報、東森新聞報等台灣各大媒體同時報導此事件,並刊登出虐貓者方姓男子之"姓名"與"照片",與這件事相比,"人"的生死關頭難道會沒有"動物"的受傷重要嗎,只因蕭男的家人是媒體工作者,媒體不敢"得罪"他們一家人,處處為他們遮羞掩飾,對於褒貶與個人隱私部分完全是媒體工作者的自由心證或濫用權力,缺乏一個標準,難道對於沒有擁有對媒體有影響力的親戚朋友的一般老百姓就只能任憑媒體隨意處置,任憑割宰嗎.如果能這件事能突顯這個長久以來大眾漠視問題,引起社會重視,相信會有更大的意義和對社會公義的改善。l Special:Contributions/110.50.144.59 ([[User talk:|110.50.144.59留言]]) 2010年12月30日 (四) 06:23 (UTC)
  • (+)支持由這件事可知,台灣媒體對個人隱私保護的方針和標準是 只許蕭男擋車,不許方男虐貓 ,台灣媒體的雙重標準與見風轉舵大家早已見過不怪了,警察會主動擔心蕭男會心情不好,像方男就沒有人擔心會不會崩潰,有個好爸爸,不但警察態度不一樣,即使做了壞事也不必擔心隱私曝光,還有一堆人幫忙掩飾,真是令人羨慕呀!,現在想以去看精神科為由,轉移焦點,難道所有曾經去看過精神科或壓力大人都可以在路上任意擋車,緊急剎車,比中指嗎,又是一個特權子弟金蟬脫殼的障眼法。Luke7956 (留言) 2010年12月30日 (三) 07:16 (UTC)
    • (:)回應,以上兩位,我可沒有說姓名不可以出現喔,但我想P1ayer講得很好:「公布電話與地址等,則不應再出現」。還有,我不認為媒體有雙重標準,否則早就不會報給我們知道是誰做的[1],且媒體也沒有公布電話和地址以及涉嫌誹謗。還有,請看清楚參考來源,媒體公布的是方男的「瘧貓照片」而非「本人照片」。-Berting Li (留言) 2010年12月30日 (四) 18:16 (UTC)
  • (+)支持,新店救護車阻擋事件絕非小事,這是牽涉一條人命死亡的重大的公安事件,且後續引發媒體關說醜聞等更讓此事有極大的爭議與wp:關注度。此條目目前編輯所呈現的事件清晰完整,一目了然。且記載的媒體關說醜聞等,更是使條目的質量超越部分台灣媒體對此事件報導真實性的扭曲。At7002 (留言) 2010年12月30日 (四) 21:23 (UTC)
  • (+)支持,此事件不是一般小事,它也顯露出台灣社會的亂象,只因為是媒體傳播圈內前輩就不敢得罪,這是什麼跟什麼?--=~>請多指教 2010年12月31日 (五) 17:37 (UTC)

現在連維基百科也在為他護航

現在連維基百科也在為他護航,還保護他,刪掉所有負面消息,只留下正面的。唉,對維基百科失望了。小圈子百科罷了,內容被少數的護航人士專斷獨行。--218.163.45.202 (留言) 2010年12月29日 (三) 05:48 (UTC)

(:)回應:刪去個人隱私和過於情緒化的用詞是應該的,維基是本百科全書而不是論壇或部落格,即使是寫希特勒也不該加入情緒化用詞,應維持中立的敘述語氣。--祥龍 (留言) 2010年12月29日 (三) 09:48 (UTC)

中國化的真徹底阿!—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Vwpassat對話貢獻)於2010年12月29日 (三) 17:50加入。

這跟中國有什麼關係。wp:中立的觀點是維基的方針,如果真的要河蟹的話,連討論都都不會有就直接刪掉了,還會讓你發表意見嗎?--祥龍 (留言) 2010年12月29日 (三) 10:12 (UTC)
在維基百科撰寫條目,本就有一些原則與格式的規範,這與討論者本身的價值判斷無關,我也對此事件極為憤慨,但是維基百科不是論壇、不是八卦板、也不是恨板。阿腳 (留言) 2010年12月29日 (三) 10:58 (UTC)
參見Yahoo奇摩新聞:「警方表示:維基百科的管理明顯出現漏洞,有網友隨意將他人的個人資料放上網,已違反個資法;且也嚴重誹謗當事人,已觸犯刑法」,嚴重傷害維基百科形象。-Berting Li (留言) 2010年12月29日 (三) 12:53 (UTC)
  1. 維基百科的伺服器在美國,受到美國的司法管轄。
  2. 除非有權CU的人配合台灣司法調查,不然基本上應該都查不到是誰寫的(IP用戶除外)。且非台灣地區之撰寫者,目前不受台灣的司法管轄。
  3. 請各位根據事實記載,凡是在可受公評範圍內的敘述,不受到誹謗的威脅。但是臆測或洩漏電話與地址等,則不應再出現。
  4. 當事人應該已被「妨礙公務」起訴了吧?如果沒被吃案的話?除了相關新聞的後續報導以外,請靜觀司法處理。除非都收買完了?
-P1ayer (留言) 2010年12月30日 (四) 05:28 (UTC)

條目被移動後需要修改之內容

大致如下:

  1. 由於已經不是人物條目,故一開頭的簡介需要轉向對事件的簡要說明。如仍要介紹其人,則需要另外開新的章節。
  2. 其學經歷(除其博士生身份外)大多不重要,至於其博士生身份,是事件引起軒然大波的因素之一,個人傾向保留。
  3. 家庭成員部分由於其父的身份較為特殊兼導致事件有第二波發展可考慮保留,但其母的資料請問又是否涉足到隱私部分,在此需要大家的看法。

基於有人認為我的行為過於激進,故本人先在此提供我一點看法,同時等候大家的意見。--Coda.dream (留言) 2010年12月29日 (三) 13:35 (UTC)

已經有用戶建立新店救護車阻擋事件條目了,使用該名稱會比現在名稱洽當。-Alberth2 汪汪 2010年12月29日 (三) 13:44 (UTC)
編寫此段中間建立,現在看到了,的確新店救護車阻擋事件條目無論從題目到內文都顯得十分得當。--Coda.dream (留言) 2010年12月29日 (三) 13:49 (UTC)
仔細瀏覽閣下(Coda.dream)在頁面存廢討論中的言論,並沒有造成我的反感,其他人怎麼想我不清楚,至少對我來說並沒有,而我也僅僅是就事論事。因此別太在意看法與你不同,動不動就想請別人主持公道的用戶。回正題,我覺得目前的條目上,黑標跟引號使用得特別頻繁,應用於幫助了解最初事件的動機與過程,而不是用來凸顯後續維護他的人的相關言行,試圖引導閱讀者的觀感。當前能處理就處理,不能處理的就等熱度一消再一併清理。至於個人隱私的部分,若是指社會上的職業、學歷,就現狀來說是不成問題的,至於其他細節就不建議了,如親人的姓名等,對了解整件事件與後續也無明顯幫助,讓有興趣的人自己去網路查詢,所以我建議該刪的還是要刪。--Mihara57 (留言) 2010年12月30日 (四) 01:19 (UTC)


想釐清地名的問題

  1. 由於事件發生於2010年12月24日,正值五都改制的前後,請問條目中的地名是否還應該改寫成「新北市」,還是該寫成「台北縣」?現在出現了不斷被修改的情況……
  2. 事件經過一段開頭,改成「當天18時21分,台北縣消防局新店分隊獲報一名……」會否更適合?因前文已提及準確之日期,差在沒有時間。

--Coda.dream (留言) 2010年12月29日 (三) 18:29 (UTC)

條目開頭的簡介中,先出現一次改制前的行政區名稱,並在括弧內說明現今的行政區名稱。若事件發生在改制後,兩者的位置就要相反。這樣的說明,有利於新聞檢索,對正處在適應期的民眾也較能適應。至於條目下面的部分,我比較屬意用改制後的新北市,爭議會比較小,看起來較為統一。--Mihara57 (留言) 2010年12月30日 (四) 01:29 (UTC)

請問網友123.194.217.167私自破壞以下條文是何原因,甚至連編排都沒有更改好

  • 12月28日晚間,TVBS「新聞夜總會」節目中,主持人李艷秋與來賓唐湘龍朱學恆等逆向思考,爲其找藉口開脫並合理化其行為。

請問因為出現誰的名字讓你們急於掩飾呢?At7002 (留言) 2010年12月30日 (四) 01:09 (UTC)

可以修改為「被部分人士質疑爲其找藉口開脫並合理化其行為」,編輯者個人立場鮮明的感覺會少一些。--Mihara57 (留言) 2010年12月30日 (四) 01:22 (UTC)
該改的不是人名吧...。Luuva (留言) 2010年12月30日 (四) 03:48 (UTC)
12月28日節目錄影中發現,主要幫其開脫的為主持人李艷秋與來賓唐湘龍,其他來賓卻都提出不一樣的看法,甚至朱學恒開宗明義就把主持人"他有讓"的這句話給戳破,似乎把參與該節目的名嘴都一併打成一國似乎不妥。Darkwalker (留言) 2010年12月30日 (四) 04:56 (UTC)
這個PTT的討論部分推文曾被媒體引用,您認為他的見解比起你的「發現」是不是更有權威?
[爆卦] 陳揮文爆料中指爸打電話找媒體關說!! http://disp.cc/b/27-Xdd
推 chich:朱學恆昨天也有在新聞夜總會耶!而且好像有些許附和李xx 12/29 22:34
→ tigertiger:看朱在BLOG一直介紹新加坡就知道啥貨色了... 12/29 22:35
At7002 (留言) 2010年12月30日 (四) 05:08 (UTC)
請問事實跟權威那個才有實質意義,我把節目錄影擺上來就是要讓其他編輯審視其實際內容,並提出我的解讀看法,那試問媒體引用就代表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嗎?如果該名網友誤解了內容而作出錯誤的推斷,這樣的內容也有意義嗎?而且請問您所使用的內容被那個媒體引用的?Darkwalker (留言) 2010年12月30日 (四) 05:40 (UTC)

一件事情可能因為涉及立場而產生不同的自由心證,如同該項PTT討論有方面辯護指稱朱學恆身為來賓,很難違抗主持人的話題方向。我是贊同把這起「新聞夜總會」的焦點集中在李豔秋與隔天的2100的李掏,朱學恆在此事中無關緊要,但是他在兩個節目中都是受邀來賓,可以略微提及。At7002 (留言) 2010年12月30日 (四) 13:19 (UTC)

如果媒體就是權戚的話,,Nownews就不會那麼引起爭議了。維基百科引用新聞為來源有個危險處,遇到亂報的媒體,可能比引用認真考證的blog還糟,而引用blog內容在維基中不允許。--Supaplex (留言) 2010年12月30日 (四) 13:26 (UTC)
所以我才會提出對這項內容的異議,這項目的重點是在那天節目中李豔秋唐湘龍提出所謂的反向思考惹人非議,再加上陳揮文以及朱學恒在第二天的2100節目中指出蕭父來電要求名嘴為蕭明禮之行為說情,而在條目的書寫上也是以這為主要目的,所以我認為不應把有參與該集節目的名嘴都一併列入此項目。-Darkwalker (留言) 2010年12月30日 (四) 13:57 (UTC)

朱學恆隔天在節目有提及說秋毅接到幾十通電話,表示不是秋毅這種見過大陣仗的立委可能很快就投降(言下之意是不是說其他的小立委小官員都投降了?)。他也沒有明確指出中指蕭的父母「喬媒體」等事實。而且,這跟他前一天附和主持人李豔秋的「讓道說」有何關係?

註:此處原有文字,因為與本討論頁面無關,已由Jasonzhuocn於2011年1月2日 (日) 18:34 (UTC)刪除,尚祈見諒。若有異議請至互助客棧或向管理員反映。

那請問這些資料和這個項目有什麼關連?朱學恆的所作所為請到其個人條目裡討論,條目存在是否有必要請提出刪除申請,其他無關本條目的討論請自重,請問朱學恆及其他來賓是否有附和主持人的看法,並且發表相同言論,如果沒有,我認為不應把有參與該集節目的名嘴都一併列入此項目。。Darkwalker (留言) 2010年12月30日 (四) 14:43 (UTC)

哪裡無關?完全有關,我指摘你的原句「朱學恒在第二天的2100節目中指出蕭父來電要求名嘴為蕭明禮之行為說情」你用以佐證「新聞夜總會中朱學恆跟李豔秋不是同一國」,是以隔天2100他的個人表述,這不但不是客觀事實而屬你的個人主觀判斷,且他還是朱學恆嘴裡另行講出來的,我證明以他的言語與泛藍政客一樣,不符合社會期望標準更不符合維基的規範。

你如果執意偏袒朱學恆,請去跟其他編輯人說去。我對於朱學恆之於中指蕭的關係理解就是「他就很可能不是邱毅這種沒投降的人」。但我沒有把個人理解加入編輯,而且現在保護的條文,也不是我編輯整理的。你跟我吵是甚麼原因?是為了跟我達成共識還是要幫朱學恆消毒?At7002 (留言) 2010年12月30日 (四) 15:42 (UTC)

請問是我以朱學恒在2100的發言內容來佐證這個人的立場嗎?一開始我就貼出當天節目內容的影片說明事實,而您接著提出朱學恒因為接連著兩天都是受邀來賓所以可以略微提及,那是否也應該舉證朱學恒在2100時的發言內容來檢驗其立場是否一致,而您接著又提出朱學恒的影片來說明朱學恒這個人,那是否能得出您所提出言語與泛藍政客一樣,不符合社會期望標準更不符合維基的規範這個結論,個人覺得實在無法認同。單就這個項目的討論重點是否該放在那些名嘴在節目上的發言,是否在幫助蕭父達成掩蓋事實這件事情上,請問這跟各名嘴在其他場所言行有何相關?但是後續的討論還有IP用戶牽扯到條目的存在與否,這是否己經超出這個項目討論的範圍,我希望討論能回歸到對事情的探討,而不是對人物的月旦,如果你覺得我是在跟你吵架,那很抱歉讓你有這種觀感,我只是在重申我的看法。Darkwalker (留言) 2010年12月30日 (四) 16:15 (UTC)

關於你對我方於朱學恆人格的認識等回應。我十分的尊重你的不認同,但是我也舉出我們對朱學恆在新聞夜總會中的立場有與你不一致的判斷。我們對於12月28日晚間,當天當時TVBS「新聞夜總會」節目的描述,仍然以最初的。

*12月28日晚間,TVBS「新聞夜總會」節目中,主持人李艷秋與來賓唐湘龍朱學恆等…

為確實之事實,這跟之後發生甚麼,他又說了甚麼,你覺得甚麼,與此段文字所描述的情景毫無關係。當天李豔秋確實與在座來賓作逆向思考並提出讓道說。這段描述也無涉及你所另外感受的「把參與該節目的名嘴都一併打成一國」,這屬於另一回事,這可以討論,但是我方不認為這段文字有爭議之處,也無修改之必要。At7002 (留言) 2010年12月30日 (四) 16:32 (UTC)


一覺醒來的驚嚇

  1. 肇事者的名字再次被登出來。
  2. 沒有必要地將條目內容變成粗體。
  3. 部分人將維基百科當成是維基新聞,甚至是評論。 註:指「蕭男當時的態度,究竟是無意還是故意?」一句。
  4. 參考資料那邊被加上意味不明之符號並標粗體。而且編排混亂。
  5. 討論頁中隱私被貼出我們是否需要清理相關隱私資料?而貼出資料的那一位編者我想以我的能力我沒有辦法好好說服他,我有留意其對話頁。
  6. 條目留存討論是討論「蕭姓男子」條目之留存問題而非「新店救護車阻擋事件」,是否需要封存?

目前條目又再一次被我提出半保護,由於目前在失控的狀況,我個人的態度是大家先再這提出如何修改,等候管理人員的決定再一次修訂比較好,因為我已經看到某些編者的心血結晶被暴力摧殘。--Coda.dream (留言) 2010年12月30日 (四) 03:57 (UTC)

  • 關於第一點我是覺得都可以,例如林嘉祥事件一條目就公布了當事人的姓名,甚至還直接放在標題裡。-Berting Li (留言) 2010年12月30日 (四) 18:11 (UTC)
  • 我也認為登本名是可行的,網上廣泛流傳,甚至連蘋果日報都刊登了,且人肉搜索條目中的的法律問題,內文提及台灣的個人資料保護法寫道「原加入了公開他人個人資料(包括照片)需經該人同意的條文,由於有妨害言論自由等爭議,在立法院審查二讀通過後再行緊急復議修改,修改後的條文排除了新聞報導及公眾利益等狀況」,所以應該是沒什麼不妥。但某些太過隱私的資料放上就不是件好事。--=~>請多指教 2010年12月31日 (五) 17:49 (UTC)

條目內容與事實不符

  • 2010年12月28日晚間,TVBS「新聞夜總會」節目中,主持人李艷秋與來賓唐湘龍、朱學恆等指稱蕭的行為是讓道,爲其找藉口開脫並合理化其行為。
理據:從12月28日節目錄影中發現,主要幫其開脫的為主持人李艷秋與來賓唐湘龍,其他來賓卻都提出不一樣的看法,甚至朱學恒開宗明義就把主持人"他有讓"的這句話給戳破,似乎把參與該節目的名嘴都一併打成一國實屬不妥。
建議修改為
  • 2010年12月28日晚間,TVBS「新聞夜總會」節目中,主持人李艷秋與來賓唐湘龍指稱蕭的行為是讓道,爲其找藉口開脫並合理化其行為。
  • 12月28日晚間,TVBS「新聞夜總會」節目中,主持人李艷秋與來賓唐湘龍朱學恆林朝鑫以及江岷欽等人以不同角度探討此社會問題,但主持人李艷秋與來賓唐湘龍指稱蕭的行為是讓道,爲其找藉口開脫並合理化其行為,而其他來賓則提出不同的看法。
--Darkwalker (留言) 2010年12月31日 (五) 02:41 (UTC)
已修改--Djhuty (留言) 2010年12月31日 (五) 07:59 (UTC)

已經討論過一次的事情,你竟然原文不動的加開一個新的討論串?

我對那個影片的理解跟你不一樣,但是我不要跟你一樣,拿「我感覺」,我拿其他人說的給各位看也給你看。

http://disp.cc/b/27-Xdd
推 chich:朱學恆昨天也有在新聞夜總會耶!而且好像 有些許附和李xx     
→ Amara:上人家節目 批主持人 未免太苛求來賓                        
→ tigertiger:看朱在BLOG一直介紹新加坡就知道啥貨色了... 

其中一人袒護朱學恆支持李豔秋的讓道說,也頂多說他不能違抗主持人,哪像你顛倒成這個地步。

而專門註冊來,發言全都是為了保護朱學恆而來的Darkwalker,你也別拿甚麼朱學恆的網誌還是他的FB,我借一句陳揮文的話,我才不看這種戲。

而文章中曾有過的甚麼「逆向思考」「不同角度」也是幫李豔秋、朱學恆與唐湘龍避重就輕的說詞。是不是當上媒體人就會有說扭曲是非的習慣?

所有在這其中接受蕭男父母關說,顛倒是非的,如新店分局副分局長、台大學務長,還有那一丘之貉如李豔秋夫婦等媒體人。NOWNEWS還連續出兩篇維護中指蕭,反罵網友的報導請關懷有悔意的中指蕭!蕭中指外一章!網路公審成霸凌?

今天不是因為全台灣民眾的全民的公憤與陳輝文的直言,讓你們不能像過去一樣的成功顛倒是非,你們還不會急著改口與撇清吧?也別以為朱學恆可以沒事,前兩天在不少討論串與youtube還成群結隊的出現很多反批罵中指蕭,說我們批中指蕭是罷凌的誰都知道哪來的網軍部隊,他們是誰指使的?今天都消失了,但是發生過那些醜惡的事情,你所說的話與形象,一定將被社會永遠記住。At7002 (留言) 2010年12月31日 (五) 15:10 (UTC)

    • 關於部分編輯者對朱學恆個人的言行有何詮釋,那是個人自由,但是要放上維基百科的條目中,如果有完整具體參考來源,才是合理的。否則隨意以某個BBS某網友的個人評論為據,似乎有所不當。阿腳 (留言) 2011年1月2日 (日) 11:12 (UTC)
關於部分編輯者對朱學恆個人的言行有何詮釋,那是個人自由,但是要放上維基百科的條目中,如果有完整具體參考來源,才是合理的。否則隨意以你自己的個人評論為據,不止失當,若是專為服務朱學恆而來還適用wp:封禁方針At7002 (留言) 2011年1月2日 (日) 14:37 (UTC)

是的,中文維基怕興訟

很高興,很多朋友藉由此條目來中文維基編輯,在此許多新朋友發言暗指中文維基怕事;在此回應這些朋友,是的,中文維基很怕官非這些事情,因為維基是個龐大的非營利組織,避免興訟是這型組織的主要運作方針之一。加上維基屬於協作性質,不像FB或部落格平臺,「是以發表人姓名」為文章標的,因此組織管理員或行政員或較資深編輯,都小心翼翼避免中文維基涉入法律爭議爭端。--Winertai (留言) 2011年1月2日 (日) 02:42 (UTC)

各位別怕,我打包票,中指蕭之事有千萬民意作後盾(陳揮文也是因為這個底所以有這個膽嗆所有統媒媒體人),他們要把事情再燒下去,通天了以後不只一個一毛三的鴿子,連那些芝麻綠豆的副分局長甚至王卓鈞本人都會被騜上切割掉的。
而且這件事情知名度極大,要是因此而興訟有相當多的律師事務所都願意無償辯護來換取曝光,你要再怕的話真的生事來問我我幫介紹也行。At7002 (留言) 2011年1月2日 (日) 14:34 (UTC)
如果真的鬧上法庭,那恐怕就不只是中文維基的事,而是會連帶影響到維基基金會去了。--祥龍 (留言) 2011年1月2日 (日) 14:53 (UTC)

我不認為目前資料有違法之慮,我也絕對反對以法律威脅任何維基人或維基百科基金會以試圖影響條目中立性的言論。依照維基百科方針不要訴諸法律威脅,任何以此不文明的方式對其他維基人或維基金會強調訴訟的說法,應該立刻禁止參與維基百科的編輯工作。At7002 (留言) 2011年1月2日 (日) 15:42 (UTC)

而且這件事情知名度極大,要是因此而興訟有相當多的律師事務所都願意無償辯護來換取曝光,你要再怕的話真的生事來問我我幫介紹也行。At7002 (留言) 2011年1月2日 (日) 14:34 (UTC)

呵呵,這方針講的就是你阿,這方針就是請您立刻禁止參與維基百科的編輯工作阿...。--Winertai (留言) 2011年1月2日 (日) 15:48 (UTC)

呵呵甚麼?或許您覺得這件事情並不嚴肅,但這位維基人還是請注意您的態度。我僅是說如果維基遭到控訴,我願意挺身作出協助,您卻在本討論開頭就直截了當的說「維基會被告」威脅所有的編輯人。這方針到底誰更適用我無從評論,我也無意爭執此點,但請您尊重自己。At7002 (留言) 2011年1月2日 (日) 15:59 (UTC)

你連方針適用於誰都搞不清楚了,還大言不慚要替維基主持公道?--Winertai (留言) 2011年1月2日 (日) 16:03 (UTC)

即使您的態度不友善且作出人身攻擊,我也一樣尊重您,且願意繼續假設您討論的目的是與我達到共識。該項牽涉「誰應該立刻禁止參與維基百科的編輯工作」無關新店救護車阻擋事件,如果您要繼續討論此事,您可以向管理方面提出訴願,但恕我在這裡不便繼續。謝謝。At7002 (留言) 2011年1月2日 (日) 16:09 (UTC)


請遵守方針

我隱藏了Vwpassat違反文明方針的討論、At7002在討論頁刊出蕭先生家人的個人資料。希望 At7002 能夠理解維基百科的政策,不要在討論頁上謾罵,遵守維基百科的政策。--Jasonzhuocn (留言) 2011年1月2日 (日) 18:50 (UTC)

對於您將我的討論理解為謾罵

注音一式 ㄇㄢˋ ㄇㄚˋ
漢語拼音 m n m  	 注音二式 m n m 
相似詞 漫罵﹑咒罵﹑叱罵 	 相反詞 稱頌
肆意亂罵。福惠全書˙卷十二˙邢名部˙看語附:「可習率人攜牛具徑田,曾戳死其一豬,東振瞋目謾罵,發其陰私。」亦作「漫罵」﹑「嫚罵」。

我很是感到遺憾與不解,對於您的這項嚴重指控,可以請您提出說明嗎?At7002 (留言) 2011年1月2日 (日) 19:08 (UTC)

如果閣下無法提出說明,那指稱我謾罵便是一項嚴重的人身攻擊,但是我還是應該尊重你的意見,我不會將您的言論進行隱藏。但如果是要討論關於用戶At7002的問題您也應該在我的對話頁進行,私底下您提出任何指教,我都相當感謝且願意虛心學習我可能還不能完全理解的規範知識。我亦不願意對您作出任何批評,因為我在您的用戶頁知道您是一位對維基百科貢獻良多的資深維基人,應是我學習且尊敬的對象。但是對於您部分的言論,我還是感到相當遺憾且認為這是負面的示範。At7002 (留言) 2011年1月2日 (日) 19:30 (UTC)

蕭明禮父母的媒體人身份跟這事情沒有關係嗎

今天,這件本來可以說是無關緊要的一位86歲老太太因為延誤送醫死亡,隨處可見的事情,變成一個這麼大的新聞,變成一個這麼多人關注的條目,就是因為,這位台大博士生,有一對相當有背景的媒體人父母,他們醜惡的去關說了相當大量的關係媒體。以及可能利用媒體對政治的影響力,又發生了更多詭異的事情;例如新店副分局長親自跑去探望蕭明禮幫蕭明禮說話,台大校方在這麼重大學生操守行為竟然對蕭明禮毫無處置,甚至還反過來了,變成校方變成要給蕭明禮輔導關心。

可能因為他們不敢得罪蕭家父母的權勢,因為媒體控制輿論,而政治人物懼怕媒體並需要與媒體的良好關係,然而竟然讓這麼可恥可怕的事情變得這麼光怪陸離,一定程度來說,簡直把台灣給大陸化了,赤裸裸的河蟹打壓、顛倒是非竟然到處上演。

這些怪事背後的原因是甚麼?那就是現在被管理員刪除的蕭明禮的父母的資深媒體經歷。

它們也只是出現在討論裡,那邊現在只留下這些。

註:此處原有文字,因為與本討論頁面無關,已由Jasonzhuocn於2011年1月2日 (日) 18:30 (UTC)刪除,尚祈見諒。若有異議請至互助客棧或向管理員反映。

這是個扭曲的世代,好像陀斯妥耶夫斯基在他的作品裡說的:「沒有上帝了,現在發生甚麼都有可能。」然而我們現在竟然讓媒體成為了上帝,讓荒謬代替了真理。(註)

我不願意猜測,是不是那些個媒體,還有與它們關係密切的我們執政政黨,它們的黑手已經伸到了維基百科裡面。我只是請你們,好好想一想,你們這麼做的後果。

維基百科也好,媒體也好,它們都沒有明文一個規範,叫做「我們將本著自我的良知行事。」

是不是你們的行為,你們作出來的事情,都合乎良知了,都不會產生任何邪惡了。即使違反利益,你們也不願意向他們妥協?

如果發生了,雖然這個社會不斷的發生了,持續的發生了。你們雖然一時的獲得了利益,但是這個世界也因此越來越邪惡,你們的未來,以及下一代都將在一個更不適合人生存的社會裡。

在現在,有兩個選擇,都交在你們的手上。幾千年前,也有一小群人聽到這句話:「在你面前,我擺著生命與死亡、祝福與詛咒-而你選擇了生命」這,我希望也應該是我們的選擇。


(註)作者在他未完成的絕唱卡拉馬助夫兄弟們(原本要寫成三部曲)中,借伊凡‧卡拉馬助夫所說的這句話:「沒有上帝了,現在發生甚麼都有可能。」讓每一個人去思考現代人類如何「安頓靈魂」這個重大而震撼人心的課題。受難的靈魂陀斯妥耶夫斯基一生都背負著這項精神使命,進行他莊嚴而漫長的探索。 At7002 (留言) 2011年1月2日 (日) 20:28 (UTC)

閣下相當有正義感,然而揭弊等事並非維基百科成立的目標——那是Wikileaks的目標(Wikileaks與維基媒體基金會無關)。我希望閣下要注意到你在維基所做出的編輯不只是影響你個人,也不只是影響台灣維基社群,亦不只是中文維基百科,而是整個維基媒體,先不論這樣的行為是否恰當,但是當出事的時候一般大眾注意到的不是你個人而是維基百科這個存在。閣下現在的舉動就像是加入了董氏基金會之後,卻抱怨該基金會不像紅十字會或是慈濟動員去世界各個災區進行救災而是在關心菸害防制法而已。維基百科成立的目標是在分享知識,大家加入維基來寫條目也是認同這一目標而貢獻一己之力。我想董氏基金會等公益團體雖然沒有像紅十字會等團體一樣去救災並不是因為他們不關心那些災民,而是這些團體成立的宗旨並不在此,維基百科不願上第一線也是一樣,在維基百科:維基百科不是什麼的引言中便開宗明義地說了「維基百科是一部線上百科全書」,這是維基百科對自我角色的認知與目標。今天雖然有人表示不希望維基百科公開這些資訊,但並不表示他們就認同那些不當行為或默許之,他們也有可能在其他地方從事對這件事的討伐,只是不希望維基百科被捲進來而已。閣下這番話雖然說的大義凜然,但就像跑去罵一些從事其他社會救助、公益事務的團體沒有動員到災區救災就是不對一樣,只能說閣下對於百科全書的功能認知似乎與其他用戶有些偏差。--祥龍 (留言) 2011年1月3日 (一) 00:00 (UTC)

你甚麼時候聽到我說要用維基百科揭弊了?維基百科也不能發生立場為某些人作出匿、飾、增、減吧。如果你說維基百科的編輯方針有「首先不能得罪媒體,即使這些只是媒體人的學經歷資料」,或著「維基的方針就是沒有良知的」。真有這種事情,那我就的努力方向就還包括改革維基的腐敗了。

而且,只是加上蕭明禮父母的經歷例如(…此段內容不被維基所允許),會讓維基生甚麼事?你說的我也滿好奇的,可以解釋一下嗎?

其實,我也沒有辦法保證維基百科是不是管理方被關說了,維基的管理方是不是如陳揮文說的被妥協了,是不是被施壓了。那只佔我上篇文章的小小一部份,我只是猜測而已。我大多是要論述蕭明禮的父母他們的媒體經歷與此條目有關。

而你回答的這些…你繪聲繪色的說「我們也不認同他們,但維基如果繼續編上這些內容維基會有大麻煩」…好像間接承認了麻?At7002 (留言) 2011年1月3日 (一) 00:31 (UTC)

你真的有看懂我在說什麼嗎,我何時有說過「首先不能得罪媒體,即使這些只是媒體人的學經歷資料」,或者「維基的方針就是沒有良知的」這些話?沒錯,維基百科要維持中立的立場,但那不代表就什麼資料都要塞進來。今天這個條目是「新店救護車阻擋事件」而不是他父母或當事人的傳記,你寫他們的生平經歷是要做什麼(頂多簡單說他們是資深媒體人就可以)?你如果是去寫他們的人物傳記,那麼寫上生平經歷當然沒有問題。此外維基百科已經因為這件事上了兩次新聞了,先不管那些報導的正確性,維基百科的形象受到影響已是不爭的事實。
又從閣下會說出「而你回答的這些…你繪聲繪色的說「我們也不認同他們,但維基如果繼續編上這些內容維基會有大麻煩」…好像間接承認了麻」這句話,可以知道閣下正是不了解維基百科的人,因為只要去看我的用戶頁,就會知道我並不是管理員,只是個用戶。維基百科是由全體用戶一同編輯一同管理的,大家都有權對他人的編輯方式提出質疑,管理員只是有權去調整一些頁面的保護狀態並依照存廢討論或方針刪除一些頁面而已。--祥龍 (留言) 2011年1月3日 (一) 00:41 (UTC)
(~)補充:如果有人真的要施壓,那也應該對在美國的基金會本身施壓。不過從六四天安門還在百科上來看,即使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也沒有施壓到那邊去(頂多就把維基給牆了)。--祥龍 (留言) 2011年1月3日 (一) 00:46 (UTC)

你說的這些話又跟剛才一樣,沒禮貌,不客氣,敷衍。我以為因為我們曾經討論過而且分別獲得共識就還能跟你談的來?新店救護車阻擋事件除了害死一個老太太以外,另一項重要的就是蕭明禮的父母的媒體關說醜聞。媒體讓維基百科的形象受損是不爭的事實?我倒覺得因為媒體發生過關說偏袒蕭家污辱網友等事情,媒體的形象在全民的心中受損才是不爭的事實。當然相信也不只我這麼想,最低限度陳揮文先生會認同的。

真的有甚麼困難,你客氣點說就行,我也不是不明事理的人。你老實說維基真的得罪不起蕭家,你老實說維基真的吃不消媒體的抹黑,那無所謂。而且說實在,也跟我無關,我在這裡編輯條目,其實更動的相當少。我也沒有作出那些被批判的行為,例如放上蕭明禮的手機、住址,特意在條目中放上蕭明禮父母的學經歷。

我只有在這裡討論的時候提到這些,而且為一些網友的編輯行為辯護,外加提出警察與媒體的批評才有失公道。

我不滿的是你們的態度,我不滿的是你們作出了配合蕭家顛倒是非的行徑。但你說了嘛,有困難,那好吧,還是要說,跟我無關。不過我不認為一些網友的編輯行為,是那麼的失當,他們本著良知行事,如果他們無法顧慮到維基百科的利益,那麼也無可奈何。At7002 (留言) 2011年1月3日 (一) 01:06 (UTC)

足下把話扯得太遠,許多編輯者已經論述得很清楚了,維基百科是一個分享知識的地方,自有其規範的格式與方針,這裡不是法庭、不是網路論壇、不是宣揚個人信仰的講堂、不是報紙的民意論壇,更不是個人的部落格。你有所欲發表的主觀意見或詮釋,可以直接投稿你認為公正、客觀的媒體,或者寫在你個人的部落格。阿腳 (留言) 2011年1月3日 (一) 02:55 (UTC)

不好意思,我不大清楚您這許多的不是不是不是,跟我在這要討論的主題「蕭明禮父母的媒體人身份跟這事情沒有關係嗎」有甚麼相連性?有對於我的指教,我均以最審慎嚴肅之態度處理。惟在此這些話題與新店救護車阻擋事件並無關係,依照維基方針,我不便回答您甚麼,請您見諒。也很感謝您的留言與指教,如您對於我還有任何疑問或意見,歡迎您再來到我的對話頁留言,本人敬表謝忱。請續提出建言,不吝指正。謝謝。At7002 (留言) 2011年1月3日 (一) 03:14 (UTC)

回應閣下此段最初的問題,即「蕭明禮父母的媒體人身份跟這事情沒有關係嗎」。依目前各方的資訊來看,我的看法是確實有關,但這並不表示要將他們在媒體界的經歷全部寫出——這應該寫在以他們為主題的傳記條目裡——,只需要在此條目中點明其身分為「資深媒體人」即可。

不過看到閣下其他的言行,我想問說今天閣下使用維基的資源發表文章,然後在維基可能出事時用一句「跟我無關」來回應,這是負責任的態度嗎?又說「我不滿的是你們作出了配合蕭家顛倒是非的行徑」。然而請問是有人在這裡說那位蕭先生這麼做都是他有躁鬱症,還是說了他其實是先做了一個讓的動作?今天只不過是有人覺得條目不用寫到那麼鉅細靡遺,閣下就給人戴上「顛倒是非」的帽子,這豈也是合乎道德良知的態度?他人的意見與閣下不同,就開始懷疑起他人的動機,這也是討論時應有的態度嗎?

此外本著良知行事不代表做甚麼都是正確的。舉例來說,有個人看到有人溺水去救他,但卻因為沒有相關技能反而害死人,這種情況下他的確是本著其良知行事,但這種時候你會跟死者家屬說這是「無可奈何」的事嗎?不要以為只要高舉良知道德所做出來的行為都是正確的,法國大革命雅各賓黨也認為他們是本著道德良知在做事的,那結果呢?——恐怖統治。羅蘭夫人有言:「自由自由,天下古今幾多之罪惡,假汝之名以行(Ô Liberté, que de crimes on commet en ton nom ! )」。現在看來,或許也可說是「良知良知,天下古今幾多之罪惡,假汝之名以行」。--祥龍 (留言) 2011年1月3日 (一) 03:47 (UTC)

除了你舉的那些少數例子以外,有史以來,人類始終在維護正義、仁愛及真理的原則,藉以反對迫使他們放棄其理解與信仰而加諸於彼等的壓力。從前的先知者便是本著他們的良知行事,如果他們的國家腐敗與不講正義,他們便要公然抨擊他們的國家,預言國家的沒落。蘇格拉底寧可一死,也不願意使真理屈服從事違背良知的工作。如果沒有良知的存在,人類在其坎坷的歷史過程中,早已陷入敗落的泥沼。

我不否認除了這一類人以外,還有另外一些也聲稱以良知為出發點的人。過去宗教法庭上的人,他們把一些有良心的人捆在火刑柱上燒死,宣稱這是基於他們的良心的行為。您舉的例子也類似,但是草率的宣稱「良知是罪惡」,這是對人類的否定。

消極意義上的自由確實是相當大的罪惡,他與良知的概念截然不同,但我並不能在此繼續探討自由與良知的本質,除了離題以外還可能寫出過多的篇幅。

我僅要釐清你的一些誤解,你說我「在這裡使用維基的資源發表文章,然後在維基可能出事時用一句跟我無關」。這樣的指控我並不接受。首先維基可能出事是一種不負責任且帶威脅性的臆測,我不贊同你們對一些網友的指控,這指控也包括你說的「維基會出事」。我提出理據、法條、論證,但是我的角色就是只作出評論,在下長於言而短於行,我不是很想干涉條目的實際運作,可是我得依照事實發言。而你否認那屬蕭家有所配合,我引一句海明威的話「沈默就是共犯。」且沈默的罪性與幫兇無異。At7002 (留言) 2011年1月3日 (一) 04:09 (UTC)

  • 請自律,遵守文明方針。諸如對維基人說「你們作出了配合蕭家顛倒是非的行徑」、「朱學恆是個缺乏誠信的肥胖男子」或是說持不同意見者為「幫兇」等語,已經明顯違反維基百科的文明方針,請不要再犯。無論理由、立場為何,都請遵守維基百科的方針,這是最基本的要求。再說一次,無論理由、立場為何,請不要違反文明方針,不要攻擊維基人。謝謝合作。--Jasonzhuocn (留言) 2011年1月3日 (一) 04:44 (UTC)

好啦好啦,以後不會了。At7002 (留言) 2011年1月3日 (一) 04:52 (UTC)

我所說的「良知良知,天下古今幾多之罪惡,假汝之名以行」之意並非是「良知是罪惡」,而指是有人會「以宣稱所做所為符合良知為藉口來任意妄為」之意,請閣下勿錯誤解讀,羅蘭夫人的原句亦是指有人假藉自由之名來合理化他們所有的行徑。此外「維基會出事」的確是我個人的推測——當然閣下可以質疑此推論的合理性而認為是臆測——,但我有權將我的想法說出來與大家分享,而大家在編輯時本來就該考慮一些事情——例如維基的方針與各國法律等事。而我之所以會說「在這裡使用維基的資源發表文章,然後在維基可能出事時用一句跟我無關」,乃是對閣下這句「他們本著良知行事,如果他們無法顧慮到維基百科的利益,那麼也無可奈何。」感到不滿,似乎只要是本著良知行事就可以不管其他的事了,這種過於單純的想法我個人並不贊同。又閣下引海明威所言之「沈默就是共犯。」一句以回應,此句確實很有道理,然而請注意大家並未沉默,否則這個條目就不會還留在維基上了。現在大家的爭議所在並不是要不要說(即是指要不要有這個條目),而是要怎麼說與要說到什麼程度的問題(即要寫些什麼,要寫到多詳細的問題)。--祥龍 (留言) 2011年1月3日 (一) 05:10 (UTC)
在某些細節與程度的差異外,我的看法跟你是差不了太多的。這可以說是「個人隱私」討論的延續。我的看法仍是為了更詳盡的介紹這個事件,尤其是甚為重要的媒體關說醜聞,在相關的條目中有必要完整的呈現蕭明禮父母的媒體經歷以論證這起事件的完整結構;若不是有蕭明禮父母資深媒體經歷的原因,蓋不能發生接續的關說與政治立場偏袒的後果。而部分你所說的維基百科的損失,我也不贊同維基有任何的利益損失,但更不贊同維基百科因為訴訟或是媒體抹黑的威脅因此發生任何的立場偏差,因為維基百科的條目必須符合公正中立的準則,即使只是一個條目也不能妥協維基的準則,這才不能辜負所有維基人共同努力的成果。At7002 (留言) 2011年1月3日 (一) 05:57 (UTC)
我並沒有要維基百科放棄中立立場的意思,如果要為了利益而放棄立場,那麼中文維基早該為了不被大陸給屏蔽而刪去不利中共之言論。我的意思是認為在這個條目中只要指出其父母為資深媒體人即可,不用加入太多的生平。如果真的非要寫生平不可,那麼考慮到二人身為媒體人,應該可以寫成獨立條目,或者是為了不讓條目重點跑掉,可以利用{{NoteTag}}模板將二人生平以標註的方式呈現。另外建議閣下在討論時不要去針對他人的立場或動機發言,這通常只會讓討論的重點跑掉。如果對方真的是基於特定目的而來,那麼針對其言論的不當依據找出破綻才是正途,相信其他維基人應可看出哪邊才是有理的一方。--祥龍 (留言) 2011年1月3日 (一) 07:24 (UTC)

好,你說的對。我把我較為不當的言詞刪除了。請見諒,這是因為一些經驗所帶來的習慣。跟一些人打交道的結果,雖然我有毅力堅持,但是並不是對我都沒有傷害,其中一種傷害,是我越來越像那些我厭惡的人,雖然也有可能發展成一種學習模仿來的SKILL,但是那些行為特性就應該是我最初厭惡的原因。一年兩年的纏鬥,我曾經體會到「對不說理的人,我也只能不說理」,「對於不說理而只針對立場的人,我也只能用同樣的態度對應」,但我還沒有成熟到可以去判斷對方到底是不是都是屬於這種類型的人。尤其維基對我還算是另一個稍微陌生的環境,我也可能過度警戒而打錯人。

不說這個了,你的建議來講,不提你的經驗比我多,這樣的作法我光是理解上是覺得很合適的。我一樣不會參加條目編輯,但我相信討論的價值就在如此:雙方都不斷努力堅定各自的意見,直到作出所有人都認同的結果。因此可說經過這樣的討論得出的意見,比實際的編輯還要有價值。At7002 (留言) 2011年1月3日 (一) 07:48 (UTC)

維基百科不是不經篩選的資訊收集處,維基百科不應該提供突發新聞訊息,一宗事件的源由、過程概要和後續後果可以是合適的,但是某場火災如何暫時地影響附近交通、某個集會的人用了哪幾樣工具破壞某個地方、某場風暴或瘟疫中政府設立的求助電話號碼……都不是適當的內容,除非這些事情是各界重點討論的話題,否則在百科上應可免則免,這種詳盡的細節和記述應是維基新聞的工作。維基百科有的是關於具歷史意義的百科全書條目,這些主題可能會獲得新聞媒體報導,而維基百科的特色也讓它比傳統的百科全書更快獲得更新,並不是比傳統的報章更快獲得更新。這不是妥不妥協的問題,而是適不適合的問題,維基的定位一直很明確就是百科全書,而媒體關說醜聞這內容己經詳實的紀錄在上,那至於背後利益交換或是為何發生就不是維基所需要紀載的內容,而所有維基人共同努力的是讓它比傳統的百科全書更快獲得更新,並不是比傳統的報章更快獲得更新,也不是讓維基成為說服他人或擁護某方的場所Darkwalker (留言) 2011年1月3日 (一) 06:43 (UTC)
我的確是看到新聞媒體報導之後才會關注到維基這項條目,但是我在加入後一切依循維基新手教學的說明,並且在徹底瞭解各項方針內容後,依照規範提出討論以及提出修改需求,可以請問At7002這位編輯,我有那一項做錯了,歡迎你提出指教,我會好好去研究相關內容。Darkwalker (留言) 2011年1月3日 (一) 07:09 (UTC)
沒甚麼好說的。我覺得你把你自己複製貼上的東西好好看一遍就行了。像它開始說的一宗事件的源由、過程概要和後續後果可以是合適的,它跟你後面跑出來的為何發生就不是維基所需要紀載的內容在邏輯上是否一致?你加上的它比傳統的百科全書更快獲得更新,並不是比傳統的報章更快獲得更新到底在這篇論述裡有沒有必要?而他跟我強調的事情又有沒有關係?除此以外沒甚麼好說的。At7002 (留言) 2011年1月3日 (一) 07:23 (UTC)
我以我所瞭解的維基規範中,提出這些說明支持祥龍這位編輯所言,維基只需詳實記載蕭父及蕭母的身份即可,至於究竟更詳細的身份背景,或是在背後所使用的其他手段詳細內容,都不該是維基人該關注的項目,除非己經有報導內容針對這項內容有更有參考意義的報導,所以維基人該努力的是將一宗事件的源由、過程概要和後續後果記載下來,而不是成為報紙記者去收集內容而在維基上發表,因為維基是百科全書而不是新聞媒體,更不是論壇。Darkwalker (留言) 2011年1月3日 (一) 09:08 (UTC)

有關您貢獻的意見,我想對部分維基編輯來說也甚為寶貴。惟對您所述除非己經有報導內容針對這項內容有更有參考意義的報導,維基的編撰方針應與媒體的報導互為獨立,不應以媒體之報導程度為標準,尤其這件事情的爭議性正是牽涉到媒體的公正,若已有媒體對這件事情進行隱匿、矯飾並與維基的中立立場產生衝突,則維基的規範也不能因為台灣媒體的失職而改變,也不能因為有訴訟之威脅而妥協維基的方針。若還有關於 您欲對本條目編寫的建言,都還請您不吝指出。謝謝您的建議。At7002 (留言) 2011年1月3日 (一) 17:15 (UTC)

一個文字內容的載體,其可讓人信任的最大立足點在於資料正確度,若是充斥著無法查證、無參考價值、個人見解的內容,很難讓人再去對這個載體信任,這也是為什麼以前的新聞媒體讓人如此信賴,因為在重重的把關下,記者所發表的新聞具有其正確性。就我所理解的維基精神,如果照您所說的情況,維基人自當將兩家或多家不同媒體發表出來的不同言論,以中立角度不多添加文字簡述並陳於該條目,並提供該新聞連結供讀者自行依其所解讀的角度判斷,如果相同立場言論趨近一致,則擇其較完備內容的媒體連結陳述,若真有人操弄媒體發聲管道,那也只能等待如資深記者黃哲斌之人,在媒體上揭發被隱匿的事實後,再成為相關條目參考的內容,請參考臺灣媒體亂象,因為街談巷語無法成為條目的主要依據,各個編輯又不是當事人也不是記者身份,如何去善盡新聞媒體記者該負起的查證之責,這樣就失去其實質查證以及參考價值,我相信真正的醜聞絕不可能隱藏一世,而維基的條目也不是永久不變的,那等到有更充份的參考來源足以佐證,這時加上去自然就不會有所爭議,這是我一點小小的見解,希望沒有理解錯。Darkwalker (留言) 2011年1月4日 (二) 02:17 (UTC)

我認為您把整個重點給誤導化了,我簡單的說吧。

我不需要特別去找出甚麼八卦,或是特別有研究文章,我只要把現實可得的資料如實寫上去,也就是蕭明禮父母的現職與過去的媒體經歷,再加上原有的事後所發生的一切經過,便可明白。

我也發現到台灣的媒體政黨,實在比大陸還囂張,大陸都不敢干涉維基的條目運作。

對比我爸是李剛,在條目的概要中,就清楚的寫了李剛的現職,還加上了相關的醜聞弊案,沒有簡單的寫成一句「高級共幹」,然後把條目敘述全都要依照官方媒體的說法。好險那些條目沒有,不然維基百科就成了人民日報

可是我現在看到,新店救護車阻擋事件條目現在的修改結果,已經有點像是要把維基百科弄成中國時報了。

我覺得很無力,但也無所謂。google中指蕭下來發現到,這個wiki條目在滿下面,甚至快到第二頁,看來全國網友也對這裡很失望,寧願去看其他人部落格追蹤的。

所以啦,隨便你們網軍想在這裡怎麼亂搞,無所謂啦。At7002 (留言) 2011年1月4日 (二) 09:59 (UTC)

樓上,大陸不是不干涉維基的運作,他們是直接不讓人民看到維基的條目。現在的封閉情形我不太清楚,但含有某些關鍵字的條目應該還是不能看。有些大陸人是翻牆過來看與參與維基編輯的,但那些翻不過來的人恐怕就看不到了。此外對大陸來說,百度與互動的影響力還比維基大。--祥龍 (留言) 2011年1月4日 (二) 10:55 (UTC)

應該公開蕭男父母的姓名及職位工作經歷,才可研究資深媒體人對媒體關說的影響力,而且蕭男是一個三十幾歲的中年博士生又不是未成年少年或身心障礙人士,為什麼不可以公布姓名,中央社原稿已經公布完整學校與姓名了,一個可能成為大學教授的中年男子為什麼可以不為自己行為負責,講起來有些媒體真是只能用可惡來形容,維基百科是中立性的百科,不用看媒體老版臉色,為什麼有些人還要為他遮羞.luke7956 (留言) 2011年1月5日 (三) 00:10 (UTC)

答案呼之欲出?

在這裡不斷的被遭到掩蓋,不斷的被以各種理由而不允許寫出的一段身份,也就是蓄意阻擋救護車害死一位老婆婆的蕭明禮的爸爸蕭師言,他除了過去是台灣資深的新聞媒體工作者,現在還是一個相當知名的身份,也就是現任中共人民日報海外版的主筆,屬於中共黨機器的一部份。對中共的運作來說,可能重要性還高於公安局副局長李剛。

這拜託不要再刪了,因為會很奇怪,明明全世界的人都知道,你維基這邊甚至連討論都不准寫出來,這種詭異甚至有點強迫症的作法,可以用一個成語「掩耳盜鈴」形容,實在很豈人疑竇。

而關鍵字出現了「中共」了,我們在把這事情連慣下去。對比祥龍大哥(稱您樓上我覺得不禮貌)的一段澄清。

我完全沒有說維基百科有中共介入,可是你卻急於以兩件事情:一是中共對維基的介入就是把維基給屏庇了,二是中共沒必要影響維基的條目運作,因為對中共來說維基的影響力不如百度(這句話真好玩),來說明「維基真的沒有中共介入」。簡單來說,就很像是一個成語形容的「此地無銀三百兩」。

把這兩個「掩耳盜鈴」與「此地無銀三百兩」的事情合在一起看。

好像答案已經出現了麻?

維基的用戶框有一個主張,叫做该用户反对五毛党参与维基百科项目

好啦,其他我不多說了。At7002 (留言) 2011年1月5日 (三) 03:36 (UTC)

你一定要用這種反諷口吻說話嗎?我只是因為你這句話「大陸都不敢干涉維基的條目運作」而要提醒你大陸並非不干涉維基的運作,而是他們過去所採取的手段是直接不讓維基在大陸出現,根本不是在澄清什麼,亦沒有要表達「維基真的沒有中共介入」——他們對維基最明顯的干涉不就是屏蔽嗎。至於後面維基的影響力比百度低則是這一現象造成的結果,只是再順便提一下在大陸地區維基的知名度遜於百度這個現象而已。此外「该用户反对五毛党参与维基百科项目」並不能說明什麼,這個用戶框只是有一些用戶認為維基有五毛黨出沒,所以自己做了這個用戶框以示反對。然而事實上我們根本無法確定某些特定用戶是否真的是所謂的網軍,頂多就是從他某些較偏激的編輯內容看出其意識形態。基於wp:善意推定,最好不要隨便指責其他用戶是網軍——這些人背後有沒有組織並非我們所能確定的事。最後請At7002不要再過度解釋我的留言了,我留言通常只是在抒發我當下的看法而已,而這些看法很能是因為他人言詞的一小部分而被激發出來。--祥龍 (留言) 2011年1月5日 (三) 13:06 (UTC)

邪辭知其所離,遁辭知其所窮。At7002 (留言) 2011年1月5日 (三) 15:32 (UTC)

我已經將我的回應寫出來了,閣下繼續堅持己見我也沒辦法。而就像閣下之前曾對我說的一樣,我也對你現在這種沒禮貌與敷衍的言論很不滿。閣下引用孟子之言,可閣下真的有孟子那樣的能耐嗎?我也不多說了,跟閣下的緣分就到此為此吧。--祥龍 (留言) 2011年1月5日 (三) 15:48 (UTC)

我別的話都沒說,僅述聖人之言您竟然說沒禮貌?說這種話當心給雷殛了。孟老夫子聽到您這句話肯定很感嘆,我有沒有孟子的能耐呢?見孟子公孫丑上,孟子的知言之能在於能養其「耗然之氣」,「其為氣也至大至剛,以直養而無害,則塞于天地之間。其為氣也配義與道,無是餒也。是集義所生者,非義襲而取之也。行有不慊於心則餒矣。」孟子強調的是道德勇氣的實踐,所以孟子有這個種,對當權者說「此率獸而食人也」。我續引孟子說「形色,天性也,惟聖人然後可以踐形。」「人皆可以為堯舜。」孟子的理想絕不是標高自己為聖而其他人都不可能跟我一樣,而是希望世人都能跟我一樣,所以反而世人認定他為聖人。不是孟子特別有「能耐」,而是孟子第一個說出這些來並且真的親身為示範。誰能依著孟子的教晦行事,對著任何不道德不正義的事情都能感到反感而不妥協,並且不畏權勢的直言說出,不管他有沒有在歷史留名。誰就是有孟子的能耐。

而你要強調的事情,我想你也不用對我多說了。我知道了麻,你是要說「如此這般,所以維基沒有中共的五毛黨存在」。你愛說就說,你說兩遍不高興在這邊多說一百遍也行。我不介意的。At7002 (留言) 2011年1月5日 (三) 17:23 (UTC)

看來閣下要去重修國文才是,因為我寫的話閣下居然會一而再三的讀錯。我從來沒說維基沒有五毛黨,只是無法確定誰是五毛黨而已(然而事實上我們根本無法確定某些特定用戶是否真的是所謂的網軍,頂多就是從他某些較偏激的編輯內容看出其意識形態。),而且建議在沒有確切證據的情況下最好不要隨便指控他人是五毛黨而已。我的重點從來就不在什麼「如此這般,所以維基沒有中共的五毛黨存在」,只是要告訴你你誤解我的意思,順便建議不要隨便指控他人而已。但看來閣下根本看不懂嘛。
閣下的話我越看越覺得你面目可憎。引用名人之言又如何,引用不當還以此指責他人本就無禮。我所謂你沒有孟子的能耐是指你根本沒有去分辨言詞真偽的能力,既然你連文句的意思都無法正確理解了,你又何來「邪辭知其所離,遁辭知其所窮。」呢?事實上你只是自我感覺良好以為自己在實踐道德而已,然而你只不過是拿著正義良知合理化自己所有行徑的小人,你的諸多言詞只是以小人之心在度君子之腹。不要以為你說了幾句有道理的話你就能接近聖人了,你才不是什麼不畏權勢,你只是白目到無法理解他人的言語,人家反駁還以為他在拿權勢打壓你,辯贏了還以為自己戰勝權勢在那自鳴得意。你的動機是為了主持正義又如何,事實上你根本只是打他人的大惡(操弄媒體等)而無視自己的小惡(言詞無禮)。而且你的行徑真的能為社會增添公理正義嗎?只要將你所謂被隱埋的真相完全揭露出來社會就會變得更好嗎?恐不盡然,這只是讓該得到報應的人比較能得到報應罷了,然而卻無法阻止後面不會有見利忘義的人繼續效顰。孟子等諸位儒家學者知此,所以他們的主張是從教化人性下手,讓後來者不會效法這些劣行,而被儒家認為是達成此目的之綱領的,則是「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然而閣下似乎在修身部分就止步、出問題了。並非說閣下揭發真相不重要,而是閣下僅如此做就自比聖人,恐怕是很不恰當的。又閣下的行徑與其說是行孔孟儒家之道,還不如說是行韓非法家之道,閣下的某些主張亦接近之,然而韓非積極建立了一套學說試圖救國,而閣下呢?由此看來,閣下之修為離孔孟實在是太遠了,而行為成就恐亦低於韓非,卻急著挾聖人先賢之言,使自己處於如聖人先賢之高位,令自己如法家所說的憑藉「勢」來指責他人,然而對於成就社會公義恐怕沒有多少幫助。--祥龍 (留言) 2011年1月6日 (四) 02:20 (UTC)

禮記大學有云:所謂誠其意者,毋自欺也。如惡惡臭,如好好色,此之謂自慊。At7002 (留言) 2011年1月6日 (四) 05:38 (UTC)

我本來是要繼續跟你闡述的,所以先拿這段出來,看你會回答甚麼,接著繼續引導你理解。但是在這裡根本就不應該,因為這是違規的,但我還是先冒管理員之不諱略為提及。你講的「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出自大學,那裡有完整的解釋修身的概念「欲修其身者,先正其心;欲正其心者,先誠其意;欲誠其意者,先致其知,致知在格物。」孔子所說的禮不是表面行為,不是日本人所誤解的說話沒有髒話外加一直鞠躬哈腰但「你們洗淨杯盤的外面,裏面卻盛滿了勒索和放蕩。(太23:25)」再更多的我也不好再多說,只能說,你得多看點書,如果家裡沒書,維基百科就是沒有書的人獲取知識的另一個很好的管道。我在這邊繼續跟你講這些無關編輯條目的事情是不好的示範,若你有空還有討教,請你到我的對話頁來,在下恭迎之。At7002 (留言) 2011年1月6日 (四) 07:11 (UTC)

徵求蕭男父母人民日報背景的可靠資料來源

有哪些或哪位網友願意提供蕭男父母,蕭師言和孫香蘭人民日報背景,比較可靠的資料來源 ,可以增添條目內容與品質。Luke7956 (留言) 2011年1月6日 (四) 02:54 (UTC)

喂喂喂,把肖男父母的个人信息加入到条目内真的没问题吗?我主张一语带过即可,过于深挖会模糊事件本身。另外,既非当事的受害人相关的,至于那么苦大仇深吗?—Pagan (留言) 2011年1月6日 (四) 06:16 (UTC)

我爸是李剛就寫了,不但寫了李剛的完整信息,連同李剛的弊案與河北省、河北大學的醜聞,所有的關係人發言與下場都有寫,也沒有五毛敢在那邊說「這會模糊事件本身所以不準寫」。李啟銘也沒有在內地不公正的法院定罪,但條目也寫明了他是主兇,為甚麼不按照中國官方的說法?為甚麼不按照人民日報的說法?因為那會讓維基百科變成謊話連連的資料,連帶污辱整個維基的精神。At7002 (留言) 2011年1月6日 (四) 08:02 (UTC)

依照個別前例(類似我爸是李剛),wiki還應該加上網友所找到的蕭明禮與蕭師言、孫香蘭相關之醜聞弊案。否則既然李剛都撰述的這麼完整了,wiki又是何原因要破格保護蕭姓一家人?真是因為蕭師言現任中共人民日報海外版的主筆,屬於中共黨機器的一部份。對中共的運作來說,可能重要性還高於公安局副局長李剛,所以他們對輿論的箝制控制服務也要比李剛周到?想學大陸玩河蟹,你們也先去上言吳敦義把網路長城蓋出來再說麻。

別說些甚麼「又不是死你家的人,你幹嘛這麼認真。」孟子曰:「禹思天下有溺者,由己溺之也;稷思天下有飢者,由己飢之也;是以如是其急也。」我希望每個在這裡編輯條目的人,都應該有這樣的同理心看待這事情,就當作是你媽媽被蕭明禮害死了,以這個態度,不置身事外的來繼續公正如實的描寫蕭明禮一家人。At7002 (留言) 2011年1月6日 (四) 08:19 (UTC)

原因很簡單,中共比台灣還有新聞自由。他們的我爸是李剛鬧得滿城風雨,媒體還是照樣報照樣播。台灣媒體亂象,可見一斑,現在台灣媒體就沒種,不敢報,考慮到整件事情的利害關係,怕自己惹是生非,為自己著想,失去報導的原則,虧他們還是"專業的"記者,好專業,你有報導與沒報導,有何差異。以後當記者,要捏造事情就很容易,就說王某怎樣,陳某怎樣,也不讓人可供查證,民眾探究原因了解更多事情,我就說隱私權拒絕透露。--114.41.232.12 (留言) 2011年1月6日 (四) 16:34 (UTC)


勢利眼的媒體人與大小眼的報導

蕭男之父母的資深媒體人背景絕對是影響媒體中立性的關鍵,試想如果蕭男的父母是在夜市賣雞排,就算有多位媒體人的手機號碼,私下打過去,會對媒體或媒體人有如此大的影響力嗎,如果想知道為什麼媒體處理本事件與類似事件相比有顯著的差異,探究蕭男父母的背景,絕對可以找到答案。 而且若您有發生類似事情,您認為媒體會秉著蕭男模式比照辦理嗎,相信廣大網友要的是媒體能平等對待每一個事件與被報導人而已。 許多豪門婚宴,明明是不具備攸關公眾利益與社會重要性,媒體吃人嘴軟,拿人手短,爭相採訪,僅做一些錦上添花,諂媚阿諛的報導,媒體與媒體人的勢利眼也絕是本事件最應該被嚴厲批評的對象。 Luke7956 (留言) 2011年1月6日 (四) 14:58 (UTC)

台灣媒體本來就是大小眼,請參見台灣媒體亂象。你要習慣才行,他們是見錢眼開的。--114.41.232.12 (留言) 2011年1月6日 (四) 16:28 (UTC)

關於世論部份

我先前編輯條目的時候,有提到中指蕭被網友列入2010年「新台灣五霸」一事,也追加了《台灣立報》登載的姚欣進對網友人肉搜索中指蕭的看法。不過我可能轉述的不是很好也可能有侵權(我不擅長把別人的話用自己的話再講一遍),還請其他維基人用我提供的內嵌參考查證。另外認為網友對蕭人肉搜索侵犯隱私權,是一種欺凌的論述在姚的文章中有提到,但他沒有講出具體來源,這點也請其他人用搜尋引擎搜尋相關評論並轉述這些內容到條目中。還有{{DYK Invite}}要換掉,並且還要追加成為DYK候選時不同維基人在上面的投票,因為條目已經因為淨支持數少於四票而落選。順便發一下牢騷,我幹作見習編輯那麼多年,到現在還沒有升上去,是因為我這幾年只顧者整理諸多條目內部連結及標點符號和維護WP:ZHREQ與{{Recent changes article requests}}而幾乎沒有創建或大幅編撰條目的關係嗎?--RekishiEJ (留言) 2011年1月7日 (五) 11:02 (UTC)


關於"企圖"影響媒體報導之爭議及討論

關於"企圖"影響媒體報導之爭議及討論,正確來說應該是"已經","正在",現在進行式的"關說","施壓"影響媒體報導之爭議及討論吧!Luke7956 (留言) 2011年1月7日 (五) 17:52 (UTC)

再把中指蕭比對我爸是李剛,條目還可以更完善

其實台灣的中指蕭事情,可以說比大陸的「我爸是李剛」,還來的醜惡與爭議。

大陸的媒體放棄新聞的公正原則,是來自官方的施壓。

台灣媒體的偏袒、淡化、在報導中不中立的為中指蕭說情、反罵網友、醜化維基等無職業道德行為,不出自於任何方面的壓力,完全是自發的行為。

為甚麼?因為蕭明禮的父母是記者「我是記者我超強」,以及「我有朋友我超強」,媒體在台灣有絕對的權力,蕭明禮的父母又認識大量的記者,那可以說是比總統還威了,屬於標準意義上的「有權有勢」。

所以開始看到這事態的發展實在很納悶。蕭明禮他父母是瘋了嗎?你們可以把事情扭曲到這樣?你兒子害死了一個老婆婆,她可能是別人的母親,也可能是別人的祖母,就被你兒子這樣惡意蓄意的阻擋,還比中指,事後還不懺悔,你們還出來反罵指責她的人,還動用一大堆政治與媒體的關係。蕭明禮就算是馬英九的兒子,是歐巴馬的兒子,可能都還不敢這麼囂張,也沒有這麼大的能力去把黑弄成白的。

以這樣的方式來想,因為媒體的絕對權勢,才有那些怪事,那不是政治高層施壓的,而是各方爭著要賣給媒體界人情。

為甚麼台大校方要偏袒蕭明禮?這種變態學生應該直接開除然後送進精神病院啊,你們要以後台大校友都被人指指點點的說「你是中指蕭的學長學弟喔」?

警察還要幫蕭明禮說情?新店副分局長,我們繳稅付薪水給你是要你們維護治安的,你們一個月平均薪資六七萬,主管還有特別加給,你開車到新店分局上班的油錢也屬於納稅人的,你竟然就近去探望這個被告,還幫他講話?你們可以為了向媒體示忠做這種事情,讓民眾覺得我們國家的司法機關是這麼回事啊?我們納稅給你是要去討好資深媒體人,好讓以後你們要是出包有這份人情可以抵?

你們是在甚麼玩笑啊?你叫我們這些老百姓去納稅要怎麼心甘情願?我勸那位兩毛四的副分局長,在抗議群眾圍到你們新店分局前面或是發生國家稅收短少的問題之前,你還是趕快辭職。這是良心建議,不然事情如果再往上捅,你一條命也背不了這個黑鍋。

我在wiki這裡編輯的過程裡面,也感覺到有很多問題在,不知道是出甚麼差錯了,我只是要求寫上蕭明禮父母的資深媒體經歷,竟然有幾個星的編輯人來跟我說甚麼「維基不是Wikileaks」,蕭明禮父母的資深媒體經歷到底是甚麼國家機密?還跟我說那些維基不要跟媒體作對,然後甚麼我的「認知似乎與其他用戶有些偏差」。你們習慣怎麼對待人通常也來自你們習慣怎麼被對待,而台灣媒體就是很習慣把觀眾當蠢蛋。

我幾乎沒看到那些有獎章的資深維基人對這個條目的完善性進行任何貢獻,反而一個個的都很向台大校方與新店分局看齊。在這裡敢寫的都是比較新進的,不資深的,不跟你們在那邊好來好去也假來假去的,所謂的中文維基基金會也就是這麼回事嗎?

到底你們在怕他們甚麼啊?他們只是紙老虎,看上去很威,其實吹口氣就倒,他們還敢來干涉這個條目的完善性,還派不知道誰來要求「條目寫法要跟媒體一致」

今天這起事情,不但是一個人仗著權勢害死人還沒負起責任,更涉及一個更大層面的道德問題,就是台灣媒體公器私用,集體的侵害國家與國民的權益,意圖以自身媒體傳播的特權去欺騙所有的觀眾,最後顛倒黑白,甚至反過來污辱心中還有是非的人。

這個條目要完善,一定要繼續追蹤這些記者的醜惡面貌,而且還該用民間的力量,讓這個條目可以更平衡一些。我們應該發起一些串連,將蕭明禮害死一名老婦人那天,成為一個紀念日,自民國一百年以後永遠紀念,記得這些媒體記者是怎麼傷害侵犯我們民眾與國家的,蕭明禮害死一名老婦人這天是一個國難日,讓這個事件可以永遠收錄在維基百科甚至將來孩童的教科書裡面,讓蕭明禮的父母這些人得到歷史公正的評價。Tony Montana (留言) 2011年1月11日 (二) 17:47 (UTC)

注意!有維基人在破壞條目的編輯

1,近日來發生蕭明禮被改成蕭某的事件,與之討論對方堅持蕭某姓名不應出現多次,我請對方先在本頁討論,不要破壞我的編輯,對方又直接回退,就這樣彼此改來改去,敬請諸位維基人發表合理的意見,解決我們的爭議,在提高條目質量與中立性為前提下 2,注意以下為為蕭護航的原文的證據"台大主任秘書廖咸浩表示,事發後在蕭同意下,台大對蕭生進行心理輔導已有一段時間,獎懲委員會委員基於「知錯能改、善莫大焉」原則、給他自新機會,但蕭不適合再開車,為了保護他不讓她再犯,也希望他在校外不要開車,台大會以車號列管特定的不允許車輛進入校園。 "

爭議點一:完全未提蕭明禮被台大以校規記兩大過兩小過 爭議點二:是以兩個附帶條件為換取不退學,而非在蕭同意下接受輔導與不許開車

請大家持續關注本條目,不要讓中立性被破壞與任意竄改本條目!!! Luke7956 (留言) 2011年1月13日 (四) 02:24 (UTC)

爭議點一我在首段有提,二的部份則是關於「在蕭同意下接受輔導與不許開車」我是轉述自《自由時報》你要罵就罵它好了。實名的部份仔細閱覽條目後,發現這個條目一會用「蕭明禮」稱呼中指蕭一會用「蕭某」,又一會用「中指蕭」,還是你改得比較好。不過重複內連我還是會毫不客氣加以移除。--RekishiEJ (留言) 2011年1月13日 (四) 06:27 (UTC)

我附議,應該統一都用蕭明禮。任何意圖配合媒體對條目所描述之事實進行隱匿或破壞的維基編輯都應該做出說明,否則怎對得起關注此事的三十萬網友與眾多對此條目進行貢獻的維基人?Tony Montana (留言) 2011年1月14日 (五) 10:10 (UTC)

  • (!)意見:建議應以做為出處的各新聞媒體在當時的報導為基準。條目內有揭露過姓名應該也就夠了,不必要某媒體在報導時沒寫,維基百科反到是畫蛇添足。請留意中立與客觀原則。「蕭明禮」、「蕭某」、「中指蕭」這三種在各新聞媒體都有用過。-P1ayer (留言) 2011年1月14日 (五) 10:34 (UTC)
你可以以同樣的標準編我爸是李剛嗎?或著說人民日報沒寫,中國官方未定罪,所以我爸是李剛的維基條目是畫蛇添足?我比較著兩個條目,真的還滿氣餒的,中方有受害者家屬的觀點,台灣不但沒有半點受害者家屬的觀點(其實不醜化還算客氣了,就算是七十多歲老太太這些台灣記者也能妖魔化到死了都應該),還盡力放上給蕭明禮美化的報導;甚麼他曾撿垃圾,甚麼他現在精神很焦慮很後悔,還直接透過中央社放道歉文爭取社會同情。台灣媒體絕對不中立的報導內容如果可以符合維基規範,那麼這條目就一定要修正一下,因為不能否認台灣媒體之失職偏頗可能勝過人民日報這種黨機關報。Tony Montana (留言) 2011年1月15日 (六) 07:42 (UTC)

關於評論一定要引用媒體人嗎,維基人寫的如果客觀不能接受嗎

本條目情況特殊,大部分媒體人均有利益衝突,怎麼敢說實話,蕭明禮的父母是資深媒體人,記者們也怕被蕭師言和孫香蘭日受算帳報復,一向以揭發別人隱私不逾其力的媒體,也只由低調報導,如此一來哪裡會有客觀的評論,大家不覺得本事件媒體關說部分頻頻被刪,避重就輕,廣大網友憤怒的原因是媒體人偏袒同業子弟,維基百科的好處是維基人來是四面八方,大都沒有利益衝突,在國內媒體人記者們立場有失中立性時,觀於如何建立一個具中立性,合理性沒有利益關係的非媒體來源評論,敬請諸位維基人提共寶貴意見 Luke7956 (留言) 2011年1月15日 (六) 02:56 (UTC)

參見Wikipedia:可供查證。--今古庸龍DragonCube (留言) 2011年1月15日 (六) 03:09 (UTC)

關於樓上所提到可供查證部分,例如法輪功等擁有自己媒體的特殊觀點團體,可以利用可供查證原則大量將中立性被質疑的內容寫入維基百科,大幅降低維基百科的中立性,關於利益迴避與媒體後盾等問題敬請諸位維基人提供寶貴意見Luke7956 (留言) 2011年1月15日 (六) 03:44 (UTC)

關於在本條目中媒體本身就是被批評的對象,具有利益衝突,若只能以"可供查證為理由只引述記者的報導,可能損失中立性,可能永遠無法接露問題的核心,末學試圖初探評論""本事件值得關注的焦點有二點,第一點是阻擋救護車救人的道德與法律層次問題,第二點則是當事人之父母運用其背景影響媒體對本事件的影響,引發媒體和媒體人接受同業或其他壓力來源的關說與施壓,是否仍維持新聞中立性與在媒體報導下是否能平等的對待每一個被報導者之探討。" 這段評論,內容是否合理,有無探討到本條目的核心問題,若寫入維基百科能否增進條目品質,若需修改該如何修改,懇請諸位資深維基人給予指教Luke7956 (留言) 2011年1月15日 (六) 22:02 (UTC)

盡量以可供查證的資料內容為主,也不應在頁面內容加上類似個人對事件的評論或感想之文字。畢竟台灣不是中國,新聞界並沒有被嚴格審查和管制,一家媒體不報,並不代表其他媒體也會跟著隱瞞。就算記者真的都被打壓禁聲了,還是會有不受關說影響的機關團體或名人表達他們打從內心的意見,像是民間輿論那一段。-TW-mmm333k (留言) 2011年1月15日 (六) 22:32 (UTC)

User:Winertai假借錯誤搜索刪去文字

來看看之前的記錄User:Winertai這人說:「李剛比擬移到非主文,「蕭明禮 李剛」搜索僅758結果,佔蕭明禮搜索度僅96800百分之一。」你用李剛去搜索我無意見,畢竟大陸媒體多數的報導都有寫李剛兩個字,但是你用蕭明禮去搜索,我強烈抗議!這是假借歪理刪去文字,因為台灣絕大多數媒體都沒有寫上他的名字,當然搜索不到,然後你又用這歪理刪去文字,我不服你這錯誤的決定。--218.163.40.94 (留言) 2011年1月17日 (一) 12:40 (UTC)

猜想您應該是User:Luke7956吧。我爸是李剛事件本來在臺灣的知名度就小,兩個事件的交集點就只有在特權關說的那方面上相同而已。若真有網友稱呼此為該事件的台灣版本,只怕也是少數。我其實也不太贊同加入該段文字,但畢竟該句不違反維基規範,也真有報導將兩事件連結起來,所以若要放上,置於內文中就好,不須嵌在引言裡。-TW-mmm333k (留言) 2011年1月17日 (一) 13:10 (UTC)

我也不服從這種編輯,我贊同有相關維基人正配合媒體把蕭明禮的事蹟隱去。另外請用戶TW-mmm333k對事不對人,不用猜想別人身份是甚麼,那於討論無所意義,否則我可否也猜想隱去的是你?請遵守文明方針,友善編輯與討論。見您的對話頁你已經有不合法編輯被要求刪除了,您還不經討論就擅自破壞了不合法編輯頂端的条目删除模板。您的行為都可能讓外界誤解維基百科的立場作風,請您遵守規範,尊重其他編輯更要尊重自己。Tony Montana (留言) 2011年1月17日 (一) 15:27 (UTC)

你搞錯了吧,根本沒人去動那模板呀,現在還好端端地在那。-TW-mmm333k (留言) 2011年1月17日 (一) 17:10 (UTC)

您已經遭到檢舉了,由於一些對你的指控也送到我的對話頁來,對您的言論我暫且都無話可說,我也無法與您討論,請見諒。Tony Montana (留言) 2011年1月17日 (一) 17:40 (UTC)


1.我不是樓上所述User talk:218.163.40.94

2.國內媒體多用中指蕭報導蕭明禮,使用Google查詢中指蕭與李剛為6260筆,使用Google查詢蕭明禮與李剛為2200筆,)2011年1月19日 15:20

3.我的個人看法為資料重質不重量,且好的資料與可靠信高的資料不能用數量比擬,用Google搜所數量探討是否妥當可在探討。

4.我真的認為有人在刻意淡化此條目,我並不認識蕭明禮一家人,也沒有任何關係,純粹只是覺得蕭一家人的反應很過分,所以一直編輯此條目,一些編輯者不知道甚麼原因持續護航,現在連看法與我相似的網友意見都認為是我,整天改來改去的,實在感到很無力。

5.這是一個真實存在維基百科的現象,以後對維基百科中立性有興趣的網友可以研究看看。

6.我的看法是刪除容易擴寫難,在打算刪除別人的擴寫內容之前先在討論頁討論,等取得共識後再行刪減,諸位以為如何。 Luke7956 (留言) 2011年1月20日 (四) 15:36 (UTC)

維基就是維基,只是為了創造一本好的百科全書而生存。閣下「覺得蕭一家人的反應很過分,所以一直編輯此條目」,個人覺得不是很正常心態。換個角度來看,如果閣下認為「這條目值得經營」,就該讓這條目盡量符合維基內部方針規範,讓這條目水準到優良甚至特色條目,然後去提名。建議閣下以1988年黄石公园大火2008年中国奶制品污染事件為範本,來讓這條目昇華。不說別的,您請看這兩條目,會為了誰對誰錯,把事件焦點模糊在人物嗎?再用另外一個角度來看:閣下認為此事件主角蕭某某,其生平事蹟足夠登入特色或優良百科條目之如:鄧小平徐向前孫運璿還是孫中山嗎?--Winertai (留言) 2011年1月23日 (日) 17:25 (UTC)

關於接受壹週刊採訪所述蕭明禮不願出面的理由

據503期壹週刊蕭一家接受採訪所述,蕭明禮說他不願親自出面的原因為二

1.不願隨媒體作秀

2.避免余老太太二度傷害

個人評論:找熟識的中央社記者發稿就不是找媒體作秀嗎,打電話去向名嘴關說言 論轉彎就不是余老太太家屬二度傷害嗎

關於壹週刊所述蕭明禮不願出面的兩個理由,要寫入條目嗎,若要寫入該如何寫,若直接寫會不會引用單方面說法反而美化為他辯解 敬請諸位提供意見 Luke7956 (留言) 2011年1月20日 (四) 15:50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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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可寫為如下的文字,後面再加上正確的註腳語法即可。
維基本就不是提供置放原創研究和個人感想的分享平台,若是認為一個媒體不中立且有所隱瞞,則可多加入幾個其他的媒體以平衡報導。臺灣的新聞自由雖然還有很大的進步空間,但與對岸相比,臺灣並沒有嚴厲的新聞箝制,媒體也並不像中國一樣純粹地淪為黨的發聲工具,持反對立場的人也不會在隔夜消失。而我則認為條目中,陳揮文的發言則已表達清楚的斥責和批評,多數的政法和教育界人士亦對此事件的蕭姓主角多有指責,媒體也都將其一一報導和播放,所以也不如您所說的「全數隱瞞和淡化」。若是維基人確實有護航和阻礙編輯的狀況,只怕今天連這個條目都不會存在了。
可以試著在編輯的時候,想像自己是個第三方的公民記者,但是不對事件中的任何人作批判,不帶入任何感情,以自己能得到的所有可供驗證之資料來源進行彙整編寫。像我在編輯楊淑君黑襪事件的英文維基版本時,我不會因我也是個憤憤不平的臺灣人,而在內容對韓國人大作批評或加入個人想法。
僅記,保持中立。將維基當作一具攝影機,用真實的文字和畫面敘述事發過程及連帶引發的後續效應,而不是像三國演義一般,將內心的感想像旁白一樣地增添上去。我當然也對蕭家人不滿,可是把那些不滿的情緒寫上維基,真的對社會大眾會有所啟發嗎?那只是情緒發洩罷了。相反地,把事件的真實經過,例如影片所攝、兩方立場的言論及社會關注性人物的評論等,都原封不動地加進去,閱覽者有自己的想法、自己的思維和自己的判斷,會去思索究竟誰對誰錯,而不應預設立場地幫他們決定。
維基規範不是冷冰冰的條例,它們也都是由大家達到共識後的狀況下產生。如果在編輯的時候,能夠體會並領悟到那股冷靜且不受情緒驅使的心情時,也就成功地擁有真正的維基人心態了。當然,我目前也還在努力中。
-TW-mmm333k (留言) 2011年1月20日 (四) 20:13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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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對了,不要忘記請用全形的標點符號(:、,。),這在編輯格式裡有註明喔。-TW-mmm333k (留言) 2011年1月20日 (四) 20:20 (UTC)

討論是否設置蕭師言專門條目

蕭師言不但是蕭明禮的父親,在本事件引起爭論外,更自認台灣資深媒體人,他長期在環球日報發表政治評論應該算是公眾人物,他能在中共官方媒體擔任"政治評論"必有其特別特別之處,在中共視為核心利益的"台灣問題"下擔任最敏感的"台灣政治評論",能被中共雀屏中選的中華民國籍媒體人,其言論與動向應該值得關注,在探究台灣媒體、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媒體政策 中共對台政策、中共是否能影響台灣媒體輿論、中共是否攏絡台灣媒體人、台灣媒體人的新聞中立等條目與議題,若能收錄蕭師言的輿論動向、職位經歷、利益往來、媒體關係、權勢影響、對人事物的態度,以及是否猛烈抨擊政治人物不逾其力,檢討自己避重就輕等,應可能從更廣域的角度將事件的始末傳達給閱覽者,使讀者能更清楚的分析這幾個息息相關的條目,懇請各位指教與提供意見。 Luke7956 (留言) 2011年1月21日 (五) 08:31 (UTC)

  • (!)意見:據Yahweh (留言)稱他的"网路把挡救护车事件的讨论页屏蔽掉了",不知道是否為大陸的網路審查,其敏感處不知是否為我上述所提到的討論。

http://zh.wikipedia.org/wiki/Wikipedia:%E5%9C%93%E6%A1%8C%E6%9C%83/%E8%88%89%E5%A0%B1%E6%88%90%E5%93%A1/User:Mmm333k Luke7956 (留言) 2011年1月21日 (五) 11:42 (UTC)

  • (!)意見:如果真的是大陸的網路審查屏蔽,就真的很奇怪,這種"低重要性"條目討論又不關"政治",為麼要屏蔽,蕭大媒體人的權勢,可能是沒有海峽隔閡的,真正原因應得探究。

Luke7956 (留言) 2011年1月21日 (五) 11:42 (UTC)


Luke7956 (留言) 2011年1月22日 (六) 17:43 (UTC)

討論是否設置蕭明禮專門條目

蕭明禮成為網路名人是他的"刻意行為"所造成,除了蕭明禮與本事件所產生的網路爆紅爆黑線現象外,他還是一個專攻"台灣史"的歷史學者,他學歷史的應該最清楚凡走過必留下痕跡道理,他是一個超過三十歲受過高等教育的成年男子,他的人生語言行需要自己負責,他的姓名不應該只和"新店救護車阻擋事件"完全綁在一起,他的學術生涯還很長,值得紀錄的東西還多,避免身份證字號、電話號碼、住家地址等直接隱私資料等應可避免隱私爭議,學經歷、言行舉止、對事態度等應屬公開資訊,故打算設立蕭明禮專門條目從本條目分離出來,可對台灣史等相關條目提供背景資料等更多元的資訊傳達給閱覽者,諸位資深或新關注本事件的編輯者或閱覽者意見如何。

Luke7956 (留言) 2011年1月23日 (日) 05:08 (UTC)

  • (-)反对:他會成為社會的矚目性名人僅因為此爭議事件所造成,且僅僅是博士候選人罷了,稱不上歷史學者。除了此事件之外,他幾乎沒有任何符合關注度的事蹟,對學術界或是回饋社會之類的重要貢獻趨近於零。就算在未來會回顧這個人,也必是從此事件的角度評價他,除非他再做出幾件「了不起」的大事(不論好壞皆算),否則蕭明禮是個很難通過關注度門檻的小人物。-TW-mmm333k (留言) 2011年1月23日 (日) 06:17 (UTC)

新聞稿與原始影片明顯與事實不符的實例-原始證據和第二手轉述之差異

在"蕭爸Caii in事件"和"名嘴於關說後的言論轉向"早期版本中許多編輯者轉述內容中,相關人員言論部分,很多敘述明顯與事實不同,這些言論都有可供查證的影片來源,引用發話者的原句話,應避免誤述與維持中立性。

早期版本

"2010年12月28日晚間,TVBS新聞夜總會》節目中,主持人李艷秋與來賓唐湘龍朱學恆林朝鑫江岷欽等人以不同角度探討此社會問題,但主持人李艷秋與唐湘龍指稱蕭明禮的行為是讓道,來賓朱學恆則質疑「讓道」的意思並語帶保留,部份來賓顯有爲其找藉口開脫並合理化其行為之嫌。關於名嘴的合理讓道之推論甫播出,即引起輿論嘩然,但影片證明蕭明禮尚有豎中指之行為。媒體人到了隔日(12月29日)旋即改口,僅唐湘龍仍堅持己說。"

影片來源:http://www.youtube.com/watch?v=zSGYxemyFrQ

說明:""內表示影片原句

李艷秋:"第一時間看起來的話,他是做了一個讓的動作(2分43秒)""你看他讓了(3分52秒)"事實上是擋到救護車前

林朝鑫:"很明顯地,他剛剛也是有讓"(1分46秒)

唐湘龍:"我認為他那個動作是有閃躲的動作的,如果不閃躲他就不動"(5分6秒)

江岷欽:"我不認為他一開始是有這種惡意在的,"(7分4秒)

朱學恆:"他如果往左轉的話,其實會空出一個道來,對,那一開始沒辦法猜測嘛,只能說他一開始,他最輕最輕的善意犯意是躲錯方向,如果你要往壞理想,你可以說他一開始就要擋這一台車"(5分54秒)

說明:原句與條目早期版本差異極大,每個人的轉述都很主觀都不同,在條目正文使用原句敘述應該可以回歸真相,避免爭議。

Luke7956 (留言) 2011年1月23日 (日) 14:13 (UTC)

斯儀仙前往蕭明禮家探視 "私下行為"還是"職責所為"釐清與瀆職爭議

我國警方皆無職責以擔心加害人"情緒崩潰"為由"到府"探視犯罪加害人之先例"的工作內容",且2010年12月28日星期二下午應為正常上班日,值勤期間前往民宅應為瀆職的私人行為,以高階警官的身分特別轉述與案情無關之"加害人情緒",是案情究責無關之內容,引發警方處理不當的特權與瀆職爭議。

打算將以上寫入條目,提出討論

Luke7956 (留言) 2011年1月24日 (一) 10:31 (UTC)

有可供參考的來源分析此事嗎?若無,則不應特別點明。該瀆職行為有被正式起訴嗎?若無,也不應直說該行為是「瀆職」,如果是說「被質疑有瀆職的可能」還可以接受。-TW-mmm333k (留言) 2011年1月24日 (一) 15:40 (UTC)

討論關於有人提出將蕭師言孫香蘭專門條目重新合併到本條目

有人反映,只能證明蕭師言有發表過一篇這樣的評論,但不能證明蕭師言是臺灣時政評論員,覺得蕭師言和孫香蘭的知名度不夠,和內容多與與本事件有關,於是我舉出幾篇發表關於台灣的政治評論以下僅為隨便列舉,如果覺得評論與報導不夠多或覺得知名度太低不足以成為一個條目,請自行上百度新聞搜索蕭師言胡又中(蕭師言的筆名)、孫香蘭可以找到更多一大堆蕭師言和孫香蘭兩人與新店檔車事件無關的資料,發表了這麼多評論和報導還不能算是台灣知名媒體人嗎

蕭師言名義發表

http://taiwan.huanqiu.com/opinion/2010-05/803994.html http://news.sina.com.cn/c/2009-09-11/171818632334.shtml http://news.sohu.com/20101125/n277895702.shtml http://news.sina.com.cn/c/sd/2009-11-23/104719108400_2.shtml http://taiwan.huanqiu.com/exclusive/2009-05/464965.html

胡又中(蕭師言的筆名)名義發表

http://news.21cn.com/domestic/taihaijushi/2008/03/13/4463831.shtml http://taiwan.huanqiu.com/exclusive/2008-12/324746.html http://taiwan.huanqiu.com/exclusive/2008-12/322723.html

孫香蘭的報導

http://news.xinhuanet.com/overseas/2006-10/11/content_5187777.htm http://news.sina.com.cn/o/2006-09-23/000110086037s.shtml http://news.sohu.com/20051012/n227179763.shtml http://china.qianlong.com/4352/2005/08/15/2001@2765098.htm http://china.eastday.com/eastday/node81741/node81764/node95161/userobject1ai1580318.html

諸位認為如何

Luke7956 (留言) 2011年1月24日 (一) 18:21 (UTC)

關於合併與否,並不是完全起因於關注度不足,是因為維基守則「維基百科:生者傳記#只因一次事件而受关注的人物条目」。我多次向您建議須瀏覽維基百科:生者傳記的規範,有點懷疑您是否真有過目?如果沒有的話,討論再多也是空談。-TW-mmm333k (留言) 2011年1月24日 (一) 18:37 (UTC)

以下引述只因一次事件而受關注的人物條目

維基百科不是新聞報紙,某人曾經出現在新聞中本身並不意味著此人就可以成為一篇百科全書條目的主角。某人雖曾被維基百科中關於較大主題的條目提及,但在實質上他的生活仍然保持低調,我們應當避免為此類人物撰寫條目。

如果可靠來源只在特定事件的語境中提及該人物,而且假若該人物在被報導後仍然保持低調或基本保持低調,那麼為其撰寫一篇獨立的傳記是缺乏理據的。邊緣關注度人物的傳記會讓特定事件擁有過大的比重,並可能會違背我們的中立觀點方針。在此種情況下,將有關資訊合併入事件條目,並將該人物的姓名重定向到事件條目通常是更好的做法。

倘若事件有著重大的影響,且該人物在事件中的角色舉足輕重,那麼則可能可以為此人創建獨立條目。在充分記錄的事件中備受關注的人物,譬如行刺美國總統雷根的約翰·欣克利則適用此情況,事件或人物的重要性應使用可靠第二手來源中持續報導的程度來表明。

1.當事者並非實質上他的生活仍然保持低調,他們明知輿論關注,蕭師言跑去Call in,孫香蘭則私下關說,並非無作為,且將發表過多篇文長和評論的資深媒體人視為公眾人物應屬合理。

2.如果可靠來源只在特定事件的語境中提及該人物,除了本事件外,尚在多篇報導提到孙香兰女士X月X日对本报说.....《环球时报》驻台北特约记者萧师言先生表示,等多篇與本條目不相關的不同事件被提起。

3.倘若事件有著重大的影響,且該人物在事件中的角色舉足輕重,那麼則可能可以為此人創建獨立條目。在充分記錄的事件中備受關注的人物,本事件上對台灣社會輿論及改變社會行為上有重大影響,而蕭師言和孫香蘭在本事件被議論的部位不會比蕭明禮少。

4.若將兩人的報導評論列入本條目實屬遷強,擁有極多數量的評論與報導與被中共相中專門評論台灣政治的台灣媒體人寥寥無幾,其特別身分與在兩岸媒體圈的影響力(尤其是兩岸相關新聞議題)就算沒發生過本事件也應該為兩人設置專門條目。

Luke7956 (留言) 2011年1月24日 (一) 19:34 (UTC)

但是目前兩人的條目內容有一半以上是從新店救護車阻擋事件頁面剪貼過去的,代表兩人在維基的關注度僅存在於這個事件上。若是如此,的確該將頁面合併回事件中,因為兩夫妻的個人頁面除了擋車事件、學經歷和工作背景的內容以外就沒了。-TW-mmm333k (留言) 2011年1月24日 (一) 19:52 (UTC)

有打算以評論與報導部分擴寫,但分析那幾百篇文章需要時間,看簡體字又慢,需要時間與其他編輯的合作,等到完工時,大概可以寫出論文,如何解讀中共利用台媒對內宣傳官方詮釋的台灣問題一文了。 Luke7956 (留言) 2011年1月24日 (一) 20:09 (UTC)

但以您之前的編輯來看,只怕後續加入的內容又會落入原創研究的窠臼。重點不是分析他的報導,而是找到評論蕭家父母的可供查證來源,除非你真的能以蕭家為主題寫為論文並被廣泛接受,或者是發表相關的公開新聞稿,不然就算把他們的報導看到倒背如流也是枉然。-TW-mmm333k (留言) 2011年1月24日 (一) 20:19 (UTC)
光他們都曾當過知名節目製作人的事情就足以證明這兩位人物有知名度了。--RekishiEJ (留言) 2011年1月25日 (二) 12:19 (UTC)

愈看愈覺得不對勁,救護車阻擋誰呀?

新店救護車阻擋事件唸起來不太對勁,救護車阻擋誰呀?是不是改成阻擋救護車事件會比較沒有語病問題。——220.131.143.61 (留言) 2011年1月30日 (日) 08:57 (UTC)

還好吧,「新店救護車(被)阻擋之事件」的意思,怎麼解讀就看個人的語感囉。-TW-mmm333k (留言) 2011年1月30日 (日) 10:38 (UTC)
改成「阻擋救護車事件」,可能更有語病問題:
1.是「誰」去阻擋救護車?空氣嗎?
2.如保留「新店」兩字成為「新店阻擋救護車事件」,那麼是新店全體市民衝出去擋救護車?還是由民選的新店市長(案發當時還是新店市)代表市民去擋救護車?--路過看看 2011年1月31日 (一) 12:55 (UTC)—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61.219.36.3對話貢獻)加入。
  • (:)回應:中文維基百科上的確存在著許多很生硬的用語是沒錯。像我就覺得 {{Fact}} 中的「來源請求」改成「請求來源」會更好,「來源請求」感覺像是從英文的「Citation needed」硬翻過來的,根本就不符合中文習慣。-Berting Li (留言) 2011年2月1日 (二) 02:22 (UTC)
  • (:)回應:當初創此條目時的確考慮過「阻擋救護車事件」的方式,但有個問題是這樣一來就缺乏主詞,如果改為「蕭明禮阻擋救護車事件」就更奇怪。將動詞放在後面,可能對很多人而言是不符合語言慣性,但是在不附主詞的情況下,這樣的安排反而比較合理。中文句型有一個很不好的習慣是省略主詞,又沒有被動式,仿英文的句型把不附主詞的動作改為被動式,比較不會感覺沒頭沒尾。--Gonbom (留言) 2011年2月2日 (三) 07:59 (UTC)

疑是非法外部連結暫存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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