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lk:2012年中華民國立法委員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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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區排列順序 编辑

在下知道條目中的選舉區排列順序是依照2008年中華民國立法委員選舉條目的格式,將直轄市的選舉區排在之前,然而,在下認為以直轄市及縣市由北到南的地理位置的排列順序或許會比較妥當,如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宜蘭縣等。

由於在單一選區兩票制的選舉制度下,直轄市選舉區與縣市選舉區所選出的立法委員並沒有職務上的差別,﹝相對的,直轄市市長及縣市長,與直轄市議員及縣市議員皆有職務上的差別﹞,所以在下認為並沒有必要將直轄市的選舉區排在縣市之前。希望各位能夠考慮一下。

Sleepingstar (留言) 2011年6月4日 (六) 23:11 (UTC)回复

目前中央選舉委員會採用的排序共有兩種,兩種都是使用直轄市臺灣省福建省的順序,唯一的差別在於基隆市新竹市嘉義市是依地理位置與宜蘭縣新竹縣嘉義縣排在一起(順序1)還是依先的排法是放在澎湖縣後面(順序2),其中順序2亦為民主進步黨所採用。至於中國國民黨則是採用Sleepingstar提到的完全採用地理位置的排法(順序3)。本人認為順序1已是兼顧地理順序與行政區劃的最好方案(順序2不顧及地理位置、順序3不顧及行政區劃),同時也維持本條目既不使用國民黨版亦不使用民進黨版的一種消極中立性。Ernestnywang (留言) 2011年6月5日 (日) 01:23 (UTC)回复

選舉議題中單一觀點評論 選舉議題與2012年中華民國總統選舉相同 编辑

此條目的選舉議題與另一條目2012年中華民國總統選舉相同,兩條目選舉議題,敝人嘗試要去編修它,但內容過於偏激,已難以修訂,而至今兩位候選人也尚未提出具體政見,我希望先將議題部分全部刪除,並保護此條目以及2012年中華民國立法委員選舉條目,待候選人提出政見,各位維基人再來做增修,否則影響維基條目品質甚大,請各位專家參考,並提供意見,感謝諸位。 (留言) 2011年7月6日 (三) 11:33 (UTC)回复

回應 编辑

1. 我不覺得總統與立委選舉的議題相同或重疊有何不妥。兩者都是中央政府層級的職務,所關切的都包括全國性事務。頂多區域立委還要關切其各自小選區的較細瑣民意(理論上亦非與總統或行政院無關),但那些純屬79個分區的事務顯然不適合擺在立委選舉的總條目(而是各別立委)。至於總統關切的大政方針,許多都需立法院的審查或核予預算。兩者一樣或相近沒什麼不合理的。

2. 這部分確實有些內容不合維基格式或對可靠可供查證來源之要求,但應該是逐段、逐句、逐字增訂或刪修,而非大刀一砍就把多人多時的編輯給變不見! 連有合理出處的內容都刪了。有些內容大致符合事實,但缺乏出處或文字有問題,掛模板就是提醒大家條目待修訂。維基是開放給大家隨時增訂編輯的,有破壞才有保護,要配合選舉時程來保護這條目,就算中選會主委張博雅向維基百科創辦人吉米·威爾斯提出這種請求,也不會被接受。

3. 至於你說的偏激,應該要明確指出具體字句和理由吧﹖怎麼能一下子就把一萬多個字元刪了﹖而且,如果是有根據的事,誰來界定偏激呢﹖維基編者或中華民國國民各有意見是很正常的,也沒義務或不可能被所有人都認為中立。每位編者的所學、所支持、所感興趣、所花時間都不同,而維基的大多數條目都是從眾多細部編輯中累積起來的。維基可以多元併陳,你也可以參與編寫加以平衡,但不是亂砍,否則維基的條目與內容至少有一半可以砍了。

4. 依中選會所公布時程:
11/25 總統/副總統與立法委員受理登記截止 (還要審查資格)
12/9 抽籤決定總統選舉號次
12/21 抽籤決定立委選舉號次
12/16 總統選舉公報編印完成
1/2 立委選舉公報編印完成
1/11前 分送公報
12/17 – 1/13 總統選舉電視政見發表會 (或其他辯論會)
1/4 – 1/13 立委選舉公辦政見發表會
1/14 投票

5. 你認為該以哪個時點為準﹖馬英九既然2008年甫當選總統,依法可再連選連任,那麼對他來說,2012的競選從2008當選那一刻就開始了! 對敗選的在野黨何嘗不是?至於政見,要以選舉公報還是政見發表會為準呢﹖那些有限版面所登載、有限時間所說的東西會比這些政黨與候選人平時所做所表達的更準確嗎?總統馬英九、行政院長吳敦義的政見到現在還沒提出來啊﹖那他們這一千多個日子在幹什麼﹖民進黨這三年多提出的意見都不算政見嗎﹖那算什麼﹖你的標準是否與多數人的認知有差距﹖選舉早就開跑啦!從主權在民的角度看,總統的施政、立委的問政,天天都受選民監督,不會只有選舉那一個月吧﹖任期四年耶! 這所有的資訊(包括如果將來有政策白皮書之類的東西)都是互補而非互斥的。

6. 維基百科是在紀錄適合紀錄的具代表性事件與觀點,我不相信台灣人是看維基來決定投票意向的!從維基的角度看,你的理由不足以支撐你的行動。具體修訂意見可表達於討論頁,但10,829字元之類的重大刪除應獲共識後再行動。

-- WildCursive (留言) 2011年7月25日 (一) 17:16 (UTC)回复

立委名單是最新的嗎? 编辑

請問立委名單是最新有登記的嗎?—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Tingshan0924對話貢獻)於2011年11月26日 (六) 12:10 (UTC)加入。回复

我已經依[1]更新過了,如果您想要的話可以協助校對。另請簽名,謝謝。Ernestnywang (留言) 2011年11月26日 (六) 13:17 (UTC)回复

國民黨大敗 编辑

太有趣了!整篇條目寫的像國民黨大敗一樣。結果分析,每個縣市都只挑國民黨敗給民進黨的候選人寫,建議不妨下個結論:比起上次總統立委選舉,國民黨選票狂輸、民意支持大跌,已面臨分崩離析泡沫化危機!118.168.77.63 (留言) 2012年1月17日 (二) 15:25 (UTC)回复

選舉結果應增補得票率 编辑

如中選會或媒體有完整的資料,應於各類席次前增補區域得票率、原住民得票率、政黨票得票率,以反映真實的支持率。依現行選制,席次比未能確實反映得票率,而後者是重要指標。王金平院長、民進黨、部分媒體亦於選後提出選制檢討。
---WildCursive (留言) 2012年1月18日 (三) 12:35 (UTC)回复

Infobox election 內的政黨 编辑

非常感謝各位道友在2012年中華民國總統副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期間熱心的參與編輯、以及提出各種意見與建議!

在下希望在此與各位討論政黨列入 Infobox election (及條目右上角的模版)的標準,並達成共識,以方便未來的編輯。在下過去曾在在編輯早期的立法委員選舉國大代表選舉時,發現每一個 Infobox election 的標準似乎並未一至,希望在此與各位討論幾種方案。

一、政黨列入模版的標準:
二、單一選區兩票制出現兩黨席次相同時,政黨在模版中的排列順序:
  • 方案D:僅以區域暨原住民選舉部份的得票為依據,決定政黨的排列順序。未參與之政黨,排在後面。(聯合報的做法。)
  • 方案E:僅以政黨票的得票為依據,決定政黨的排列順序。未參與之政黨,排在後面。
  • 方案F:將區域暨原住民選舉部份的得票及政黨票總合為依據,決定政黨的排列順序。

在下個人偏向方案B或C,由於方案A會在2005年國大代表選舉的狀況會出現 12 個政黨列入模版,模版語法似乎無法承擔。在下亦偏向方案F,由於在下認為較為中立。

Sleepingstar (留言) 2012年1月20日 (五) 22:56 (UTC)回复


一. 多謝長期貢獻台灣政制與選舉相關條目的Sleepingstar兄提出通盤修訂方案。
二. 支持依是否可於國會內成立黨團(有權提案並參與朝野協商)為政黨列入模版的標準。如此方兼具政黨之名與實。目前的立法院黨團門檻是三席,不知任務型國大有無類似規定?若無,則2005年國大代表選舉應依現制適用5%(亦為該選舉時所採制度)。
三. 中選會將提新制3%, 倘經通過自下屆起採用,而王金平院長及民進黨等所提調整選制與立院議席的修憲案若遭國民黨高層阻擋,則3%可獲一席,將使方案A與C相同。建議無法成立黨團但獲得至少一國會議席者,可列其他、或加註、或轉參見當屆大選結果。
四. 在兩個以上政黨席次相同時,方案E政黨票代表全國性支持率,固定,且運用上亦較為簡便,應優先於區域/原民席次。否則1. 若某兩黨只分別在台北市與高雄市參選,政黨票卻未過門檻, 2. 若區域/原民所選委員於任期內退出該黨、轉投他黨、或遭開除黨籍,究該依選舉時或依最新分配將起爭議, 3. 有些具雙重黨籍或XX共推者將難以計算, 4. 無黨籍立委就算超過三人,若未組成聯盟,就只是無法參與朝野協商的個別孤鳥散沙,難以歸類相加。
五. 理論上,等值的政黨票與不等值的區域/原民票難以直接相加。台灣或他國似亦無以此方式計算支持度之前例。
六. 台灣現採並立制P.R.(如日本),若將來改採聯立制(如德國),則方案F更將出現邏輯問題。
---WildCursive (留言) 2012年1月21日 (六) 02:30 (UTC)回复


非常感謝您所提出的意見與建議。關於您所提出的第2、3點在下完全同意,也因此認為方案B的確較為妥當。
關於第4、5點,在下能夠了解您的考量;然而在台灣目前採用的並立式單一選區兩票制中,政黨票雖較據有全國代表性,但畢竟僅能決定不到1/3的席次。例:假設政黨A總席次為4席,且剛好全部來自於新北市的區域席次,然而政黨票<5%不足以分配不分區席次;而政黨B並未獲得任何區域席次但政黨票>5%,分配到3席;在下則認為由於政黨A畢竟在某些選區有相當的民意基礎,故將它排在政黨B之前並不為過。而將等值的政黨票與不等值的區域/原民票直接相加來決定席次相同的兩黨時排列順序,雖然是有「問題」的,但似乎是較能兩者兼顧的辦法。
關於委員於任期內退黨等事宜,在下則認為由於模版僅會出現於該選舉的條目,故依選舉時的狀況似乎會比較妥當。雙重黨籍方面的問題,在下則認為採用向中選會登記時所採用的政黨計算即可,當選明單上再加註即使,Ernestnywang道友已在2008年中華民國立法委員選舉已設下先例。
關於第6點,在下先在此道歉,未清楚的表明方案D、E、F僅涉及並立式單一選區兩票制。在聯立式單一選區兩票制的狀況下,由於政黨票明顯的決定「一切」,故當然應以政黨票為(席次以外的)第一考量。
再次感謝WildCursive道友您所提出的意見與建議。
Sleepingstar (留言) 2012年1月22日 (日) 09:13 (UTC)回复


參考本次立委選舉結果,茲假設A黨僅獲三席區域立委,B黨僅獲三席不分區立委。若A黨所獲席次各來自金門、馬祖、平地原住民,其最低總票數為28945, 即使乘以10來代表其可能的全國總票數,也不過是30萬。反觀B黨,三席不分區可能代表一百多萬票。因此,理論或實際,席次相同時,政黨票都較具代表性。就算兩者相加,我想還是B黨總票數較多的機率更大。
---WildCursive (留言) 2012年1月22日 (日) 10:19 (UTC)回复


第一部分,本人以為可以因時制宜,不必硬性規定。不過若硬要選,本人傾向方案B,否則獨厚有提名不分區的政黨,對於無黨團結聯盟等未有提名不分區但在特定選區有實力的政黨不公(雖然無黨團結聯盟下一屆不一定還有黨團)。
第二部分,基於相同理由,未免顧此失彼,亦建議以方案F為宜。
Ernestnywang (留言) 2012年1月21日 (六) 02:40 (UTC)回复


非常感謝您所提出的意見與建議。關於您所提出的第二點在下同意,也因此認為方案B的確較為妥當。而在下亦能夠了解您認為「可以因時制宜,不必硬性規定」的考量。雖然在下仍然傾向訂下某種標準,但當然任何的標準仍必須維持適當的 flexibility。在下坦承提出此案的動機主要是因為想到 Infobox election 可能引發的 minor disagreement,包括:
一、2012年中華民國立法委員選舉條目曾在不同的時間點分別出現被列為台灣團結聯盟親民黨為第三黨派的情形。當然以不同的計算方式,兩者皆有可能是「第三黨派」。
二、2008年中華民國立法委員選舉條目的模版有記錄親民黨的資料,雖然在下本身傾向不要在模版曾中記錄親民黨的資料(由於國親協商等因素,致使僅在連江縣山地原住民、以及平地原住民等三個選區提名候選人的親民黨的得票資料,並不能公平的 reflect 親民黨當時的民意基礎),然而不記錄卻有可能被視為「打壓」親民黨。
三、2004年中華民國立法委員選舉條目曾將獲得1席的新黨列為第五黨派,但獲得6席的無黨團結聯盟卻未列入模板。如今,新黨的資料已遭移除,但這卻有可能被視為同時「打壓」無黨團結聯盟新黨
四、2001年中華民國立法委員選舉條目的模版僅出現獲得1席的新黨,但未出現獲得1席的台灣吾黨的公平性。
然而,若能在討論後取得共識,並在所有的類似狀況實施,在下認為或許能夠成為一個較為公正的 justification,並方便未來的編輯。
再次感謝Ernestnywang道友您所提出的意見與建議。
Sleepingstar (留言) 2012年1月22日 (日) 09:13 (UTC)回复


方案B 编辑

在下想在此先感謝 WildCursive、及Ernestnywang 兩位道友您所提出意見與建議。由於兩位皆有提到方案B,在下在以下表格列出方案B的結果:

(立法院黨團成立門檻依照立法院組織法歷次修改,在這份立法院新聞參考資料中有提到過去的門檻。然而,國民大會方面的相關規定,在下則苦尋不得,也在此向各位道友求助;表格內則假設國民大會黨團成立門檻為全國得票率5%。)

選舉 黨團成立門檻 列入模版的政黨 不列入政黨的模版
1991年國大代表選舉 中國國民黨(254席)、民主進步黨(66席) 全國民主非政黨聯盟(3席)
1992年立法委員選舉 5人 中國國民黨(95席)、民主進步黨(51席) 中華社會民主黨(1席)
1995年立法委員選舉 5人 中國國民黨(85席)、民主進步黨(54席)、
新黨(21席)
1996年國大代表選舉 中國國民黨(183席)、民主進步黨(99席)、
新黨(46席)
綠色本土清新黨(1席)
1998年立法委員選舉 5人 中國國民黨(123席)、民主進步黨(70席)、
新黨(11席)、
民主聯盟(4席)、全國民主非政黨聯盟(3席)、
新國家連線(1席)、建國黨(1席)
2001年立法委員選舉 8人或
得票率5%
民主進步黨(87席)、中國國民黨(68席)、
親民黨(46席)、台灣團結聯盟(13席)
新黨(1席)、台灣吾黨(1席)、
2004年立法委員選舉 6人或
得票率5%
民主進步黨(89席)、中國國民黨(79席)、
親民黨(34席)、台灣團結聯盟(12席)、
無黨團結聯盟(6席)
新黨(1席)
2005年國大代表選舉 民主進步黨(127席)、中國國民黨(117席)、
台灣團結聯盟(21席)、親民黨(18席)
張亞中等150人聯盟(5席)、中國民眾黨(3席)、
新黨(3席)、無黨團結聯盟(2席)、
農民黨(1席)、建國黨(1席)、公民黨(1席)、
王廷興等20人聯盟(1席)
2008年立法委員選舉 3人 中國國民黨(81席)、民主進步黨(27席)、
無黨團結聯盟(3席)
親民黨(1席)
2012年立法委員選舉 3人 中國國民黨(64席)、民主進步黨(40席)、
台灣團結聯盟(3席)、親民黨(3席)
無黨團結聯盟(2席)

兩位道友的建議,在下晚一點會做回應。

Sleepingstar (留言) 2012年1月22日 (日) 03:29 (UTC)回复


我不明白User:Wildcursive所謂政黨票與區域(含原住民)選票不能相加的原因為何?雖然每張選票的影響力不同,但這兩次選舉每位公民都有兩張票是不爭的事實。User:Wildcursive點出的是票票不等值的問題,但目前討論的方案F是在比較席次相同的政黨誰排前誰排後時使用的,跟不同種類選票的影響力應無關,畢竟每張都選票就代表1/2個選民的支持。而且,採用方案D對只提不分區的政黨不公平、採用方案E對只提區域的政黨不公平,而我們不應該因為政黨的屬性、策略不同而有差別待遇。
針對disagreement的部分,我想2012年中華民國立法委員選舉的部分先台灣團結聯盟親民黨問題應該不大;2008年中華民國立法委員選舉建議不列親民黨,理由與User:Sleepingstar同,而且一般在我向親民黨支持者解釋這樣的得票率並不代表親民黨的實力後都可以獲得理解,且當時林正二是加入中國國民黨黨團;2004年中華民國立法委員選舉建議應列無黨團結聯盟(這部分比較模糊,s:立法院組織法 (民國94年)在選舉後、就職前將門檻由8席降為6席,使得無盟得以保留黨團,故建議因時制宜將無盟列出)、不列新黨,畢竟當時吳成典是加入國民黨黨團;2001年中華民國立法委員選舉則建議新黨台灣吾黨均不列,畢竟當時吳成典是加入親民黨黨團、瓦歷斯‧貝林是加入無黨籍者組成的政團。
Ernestnywang (留言) 2012年1月22日 (日) 15:13 (UTC)回复
一. 多謝Wang兄指教,我所指的不等值包括本屆每席區域(2528-17,1466)、原民(1,3992-3,1629)、不分區(35,0502-39,2965)立委所需票數不同。此外,我們「覺得」每位中華民國公民都可以有兩張立委票,其實不然。有台澎金馬戶籍者才能投區域或原民立委,無戶籍者(如部分海外僑民)只能投全國不分區。因此政黨票與總統票的選舉人數較接近,而比區域票多了約20萬人。其投票率/數也有些不同。當然,我們可以說這只是小差別。
二. 相較於一席連江縣立委代表二千五百多人,一席不分區立委代表36萬多人,說這個席次在理論或實際上都更具全國代表性應不至於不合理(無任何不敬、亦非關個別立委之影響力)。
三. 如前已回覆Sleepingstar的,與其說我反對方案F,不如說我覺得方案E在解釋或運用上都更為簡易。在相同席次的前提下,由於一席不分區立委可能代表一席區域立委10倍以上的票數,因此方案F的排序與方案E不同的機率將是非常小的。那麼何不直接採用一個簡單多了的標準?
---WildCursive (留言) 2012年1月22日 (日) 18:27 (UTC)回复
User:Wildcursive兄,首先先向您致歉,但我還是覺得您把兩件不一樣的事情混為一談。您所指的是產生每位立委所需要的民意基礎不同,但排列席次相同的政黨時,我們不正應該是以各政黨所得的民意為依據嗎?我想我們對於席次多寡優先,席次相同再依民意這點已有共識(若有誤請糾正),現在只是對於如何「計算民意」來做討論。至於計算民意時,個人以為將選票數相加是最好的依據。因為我們已經是以席次為第一排序優先,所以接下來就應該是比較整個政黨所獲得的民意支持率,而得票數比較本身跟每張票的影響力應是無關的。(我不確定我這樣講有沒有表達清楚。)
另外,您在選舉人數的計算上恐怕有誤。「返國行使選舉權人人數」僅4000餘人,而且僅限於總統副總統選舉。不分區選舉人與區域(含原住民)選舉人的差別僅約100000人,而這個差異我猜測是因為有人在選舉前遷戶口造成的。(至於為什麼不分區選舉人多於總統選舉人,我就真的不清楚了。)[2]但我也同意這確實跟現在要討論的議題無關。
至於您說「方案F的排序與方案E不同的機率將是非常小的」,則其實不然。在2008年中華民國立法委員選舉中,若依方案E則新黨排前、台灣團結聯盟排後;若依方案F則相反,只是今天因為兩黨都未獲席次,所以這兩黨都不必列出而已。
Ernestnywang (留言) 2012年1月23日 (一) 10:28 (UTC)回复
1. Wang兄,你我已非初識(還欠你一篇回應...),認真編輯、勤於溝通、討論辯難攻錯,這是好事,完全沒什麼可致歉的!
2. 沒錯,席次多者置前,無論其來源為何或代表票數多少。
3. 至於20萬與10萬人的不同,看了你所附的中選會連結,我發現那差異來自官方的17980578人與我所看到新聞誤植的17890578人。海外國民也不能投全國不分區,這確實是我打字時搞錯了!可我並沒有說那10萬人的差異都來自海外國民。總統選舉人要現在或曾經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立委選舉權人則在各該選舉區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所以不分區(全國)>(區域+原住民),本次不分區>總統。
4. 我看了08年的立委選舉結果,我是傾向於相信若新黨那時有以己之名參選區域席次,其總和依然會小勝台聯。但國新共推使人難以確切驗證兩票間的相關度。即便如此,基於對全國代表性之考量,我自己還是會把當年3.95%的新黨放在3.53%的台聯之前。可我雖對方案E有over方案F的偏好,但並無特別堅持。兩位若皆同意方案F,那也算我一票好了!
---WildCursive (留言) 2012年1月23日 (一) 12:49 (UTC)回复
謝謝User:Wildcursive兄的回應與理解,也謝謝您對不分區選舉人多於總統選舉人的釋疑。Ernestnywang (留言) 2012年1月23日 (一) 14:59 (UTC)回复
在此先感謝兩位道友用心的提出看法及解釋。在下想請教兩位在模板內的「民選得票」、「得票率」、「游離票率」是否仍然支持以同一種種方式計算?另外,關於s:立法院組織法 (民國94年)1月21日之修訂,既然是在2月1日就職前,那麼在下也同意將無黨團結聯盟列出,與方案B仍然相符。
Sleepingstar (留言) 2012年1月24日 (二) 04:38 (UTC)回复
「民選得票」與「得票率」我想用方案F沒有問題。至於「游離票率」建議先不列,畢竟2008年中華民國立法委員選舉國親聯盟與更改選制問題、這屆又有中國國民黨親民黨從合計變分計問題。Ernestnywang (留言) 2012年1月24日 (二) 07:31 (UTC)回复

方案A 编辑

我支持方案A,較為完整、公平性。《 中壇霸主 》 (留言) 2012年1月22日 (日) 16:02 (UTC)回复

支持A方案及F方案 编辑

A方案公正,公平,合理。在單一選區兩票制制度下小黨很難具有生存空間,或者完全沒有生存空間,無黨籍更加難上加難,2008年立法委員選舉小黨全軍覆沒。2012年立法委員選舉新黨及其他小黨一樣全軍覆沒。2012年立法委員選舉台聯親民黨分別得到3席以至可以成立黨團,本來沒有可能發生,純粹是意外!台聯強力訴求最後一戰以未通過5%政黨票得票率將走入歷史讓台聯跨過政黨票門檻,李登輝89歲高齡在新北板橋造勢可能是人生最後一次造勢,因為四年後立法委員選舉已經是2016年了!2016年台聯沒有可能得到3席以至可以成立黨團。宋楚瑜2012年總統選舉選舉有力地拉舉/拉高親民黨立委選舉人的氣勢,2012年是宋楚瑜人生最後一戰,四年後宋楚瑜沒有可能再戰總統再有力地拉舉/拉高親民黨立委選舉人的氣勢,2016年親民黨沒有可能得到3席以至可以成立黨團。黨團成立門檻的3席才可以列在選舉模板之内要求過高,倘若不修改單一選區兩票制,2016年立法委員選舉,親民黨/台聯/新黨/無黨團結聯盟/其他小黨不僅得不到3席,更大機會全軍覆沒。F方案相比E方案D方案較為完整、全面,合理,雖然票票不等值相同,但F方案是這幾個方案的最大公約數,是最好的辦法,也是沒有辦法之中的辦法,爭議最細小。--Jackac (留言) 2012年2月11日 (六) 22:08 (UTC)回复


決議?? 编辑

目前尚無決議 為何Ernestnywang 能依照Talk:2012年中華民國立法委員選舉#Infobox election 內的政黨決議 來改變Infbox??? --disgracetw (留言) 2012年3月22日 (四)。

1月時參與討論的3人皆同意方案B且無異議,而討論在當時就已基本結束。即便後來有其他人有不同意見,也非多數。Ernestnywang留言2012年3月22日 (四) 06:14 (UTC)回复
原來如此,終於知道這一種決議的決定方式了。disgracetw留言2012年6月15日 (五) 11:50 (UTC)回复
各位當初的決定後來都被推翻了,當前2012、2016、2020的立委選舉所列的政黨方式與各位的想法不同。disgracetw留言)2020年1月25日 (六)

來源失效連結的處理方式 编辑

2012年中華民國立法委員選舉 這個條目的民意調查部分連結都已經失效了! 目前做法是將失效連結標記缺乏來源! 有啥建議比較好的處理方式嘛?? Zenk0113留言2016年1月5日 (二) 02:34 (UTC)回复

事先使用webarchive。--Antigng留言2016年1月5日 (二) 02:41 (UTC)回复
不應該直接移除,應該1.先在後面掛上 {{dead link}} 提示 2.自己或其他注意到失效的編輯就能去archive.org找有沒有備份,有的就改用cite模版中的archive參數改寫。--LHD留言2016年1月5日 (二) 02:48 (UTC)回复
我的方法是兩者倒轉,先到Archive.org或Webcite,找到存檔會在cite模板加入archiveurl和archivedate兩個參數。如果藥石無靈,我會優先用別的來源來代替。不傾向一直把{{dead link}}保留,如果發現到會嘗試先用上面提到的兩種辦法將之解決。--春卷柯南夫子 ( ) 2016年1月5日 (二) 03:33 (UTC)回复
執行順序取決於發現者是以零碎時間/想以短時間處理多條目問題還是以連續空閒時間/想專注少數條目編維基百科XD,沒時間的就先留dead link,待自己有時間或別人有時間時去找archive/替代來源。--LHD留言2016年1月5日 (二) 03:41 (UTC)回复

外部链接已修改 编辑

各位维基人:

我刚刚修改了2012年中華民國立法委員選舉中的8个外部链接,请大家仔细检查我的编辑。如果您有疑问,或者需要让机器人忽略某个链接甚至整个页面,请访问这个简单的FAQ获取更多信息。我进行了以下修改:

有关机器人修正错误的详情请参阅FAQ。

祝编安。—InternetArchiveBot (報告軟件缺陷) 2017年6月7日 (三) 22:51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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