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mplate talk:中華民國直轄市定古蹟

最新留言:9年前由Alane在话题建議將此模板拆分内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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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刪除模板 编辑

1997年4月第二次修改《文化資產保存法》以後,即無第一級、第二級、第三級古蹟,建議刪除模板。-Kolyma (留言) 2009年11月22日 (日) 14:15 (UTC)回复

Winertai讨论 | 貢獻)君提醒,舊制古蹟分級仍被普遍使用,且2001年修訂的「古蹟委託管理維護辦法」仍保留等級劃分的描述,故暫不刪除。-Kolyma (留言) 2009年11月26日 (四) 01:30 (UTC)回复

二級古蹟與直轄市定古蹟 编辑

舊制二級古蹟不一定會是直轄市古蹟,例如原台南地方法院台南北極殿兌悅門本來都是二級古蹟,後來成為了「國定古蹟」。--祥龍 (留言) 2011年1月31日 (一) 10:19 (UTC)回复

建議將此模板拆分 编辑

目前模板已經過度龐大,指引效果有限,建議將各直轄市拆分,原模板保留作為連結導引,但工程龐大且為避免爭議,建議先逐步建立各直轄市模板後再修改主模板,並納入歷史建築及其他文化資產之導引,我先建立一個Template:高雄市文化資產試試--Alane留言2014年10月29日 (三) 01:16 (UTC)回复

文化資產模版會包含國定古蹟、直轄市定古蹟、歷史建築、古物、文化景觀等等,而此模版僅收錄直轄市定古蹟,但也希望直轄市能各自擁有相關文化資產模版(如Template:臺北市文化資產Template:新北市文化資產Template:臺南市文化資產)。目前此模版就是因為臺北 新北 臺中被已市轄區做細分,才顯得龐大而過於雜亂;初步建議,此模版裡的各直轄市裡不要以市轄區做細分,建議改以登錄類型(城郭、官署、廟宇之類)做分類即可。--福克大叔留言2014年10月29日 (三) 04:28 (UTC)回复
(+)贊成 這個模板就照你的分類方式去做,至於各地區的文化資產模板我認為就還是照市轄區做細分,雖然我承認剛剛整理高雄38個區整理到很想放棄...不過反正新北、台北、台中、台南已經有現成的了,桃園就...明年再說--Alane留言2014年10月29日 (三) 06:41 (UTC)回复
各城市自己的獨立文化資產模板當然是以市轄區做細分,Template:臺中市文化資產我就是以此法整理的;一開始建立並整理區分文化資產模板真的很累人,加油。--福克大叔留言2014年10月29日 (三) 06:49 (UTC)回复

台中縣就直接用山線、海線、屯區來分啊,高雄縣雖然硬要用,也是可以用岡山地區、鳳山地區、旗山地區區分,可是不算是普及的使用方式,所以不敢套用,最後還是乖乖把38個列出來--Alane留言2014年10月29日 (三) 06:59 (UTC)回复

因為如果全要依照市轄區細分,有些市轄區只有一兩個 卻同樣佔用模板的一行位置,這樣會讓模版總長度更長,索性以原縣域的大分區(台中為山海屯)做統整即可。不過也不需要每個文化資產模板都如此做,能整理清楚就好。--福克大叔留言2014年10月29日 (三) 09:31 (UTC)回复

(&)建議參考{{臺灣社會運動}}將各類運動既合併又分別顯示的作法。要嘛就將臺灣全國各縣市古蹟獨立置模板,要嘛就將全臺各縣市古蹟納入同一模板。選舉都將22縣市同時舉行了,古蹟具有全國一致之性質,我看不出何以直轄市古蹟要自成模板,其他縣市古蹟也同等重要。以直轄市區隔在古蹟議題上沒有任何意義!--WildCursive留言2014年10月29日 (三) 15:10 (UTC)回复

台灣文化資產原本就有細分不同種類,有「古蹟、歷史建築、聚落」、「遺址」、「文化景觀」、「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國寶、重要古物、一般古物」及「自然地景」等七大類,古蹟又因保護層級不同而分為文化部的國定、直轄市的市定、縣市的縣市定古蹟,文化資產內容之龐大是有其必要的各自獨立模板,加以區分是有其意義的!亦或者您能做出更完善的模板範例,當然就能取而代之。--福克大叔留言2014年10月29日 (三) 16:59 (UTC)回复
  1. 縣、市區分是來自法源(文化資產保存法)的主管機關,直轄市定古蹟在舊制是「第二級古蹟」(省、市轄),第三級則是縣(市)轄,凍省+改制後,原省轄跟第一級變成國定,所以依主管機關就變成國定、直轄市定、縣(市)定三種,這個模板也是從第二級古蹟模板演變而來。雖然一般觀感上,直轄市定跟縣(市)定沒什麼差別,不過官方分類上確實有差異。
  2. 臺灣社會運動那個模板真的很厲害,編輯的時候也可以分開編輯,可是創建難度有點高...看有沒有人能仿作得出來吧,不過就算要做,我覺得也是等到各縣市全都有模板了之後,再招集維基社群來提一個大型整併計畫,否則光是要改各條目連結的作業量就會很要命。
  3. 此外我個人認為歷史建築跟古蹟雖然在法律上差距很大(法律對歷史建築的保護很弱),可是在做導航模板時,兩者很不適合分開,尤其近幾年新增的古蹟/歷史建築,分別認定的情況越來越多(當然其中很大的原因跟屋主、地主有關,被列古蹟後相關限制會很大),同一個區域可能A建築設古蹟、B建築設歷史建築、C建築又設文化景觀之類的,如果以地區區分時,單純收納古蹟的模板會很難作有效導航--Alane留言2014年10月30日 (四) 00:50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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