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物(德語:Substanz,法語:chose originaire)為能產生孳息的標的物或法律關係[1],如生母雞、生產果實的果樹等均屬之。,[2]。而集合物的所有權存在於集合物的各個個體,集合物的一部或全部皆可成為交易標的[1],可由當事人意思、交易習慣或法律規定決定。可分為事實上的集合物,為由當事人的意思或經濟上的作用而及合為一體的集合物,如畜群;及法律上的集合物,為法律上認其為一體的多數物及權利,如企業、繼承人的繼承財產、公司的財產等[2][3][4]

純粹經濟上損失(英語:pure economic loss)又稱純經濟損失純粹財產損害[2],為絕對權並無遭受侵害而發生的損失[5]

參見 编辑

注释 编辑

參考文獻 编辑

  1. ^ 1.0 1.1 吳律師,《民法總則》,頁6-11,2009年8月,ISBN 978-957-814-101-8 引证错误:带有name属性“吳律師”的<ref>标签用不同内容定义了多次
  2. ^ 2.0 2.1 2.2 王澤鑑,《民法總則》,頁229 引证错误:带有name属性“王澤鑑”的<ref>标签用不同内容定义了多次
  3. ^ 頁129,《法律百科全書I 一般法學》-物之分類,三民書局,2008年2月,ISBN 978-957-41-5158-5
  4. ^ 頁267,《法律百科全書IV 民法》-原物與孳息,三民書局,2008年2月,ISBN 978-957-41-5160-8
  5. ^ 純粹經濟上損失. 天秤座法律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