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er:KirkLU/Library and Archives/Policy/PL402.G5

本页是User:KirkLU编制的《中文维基百科方针指引·实施导则集》的一部分(收录在中文维基百科图书档案馆方针指引资料库),其本身仅具有论述地位;虽然其中的部分内容由于是对方针指引原文、原始共识或情况的转载或转述仍具有正式地位,但这种地位并不是本页赋予的,而是对应的原文、原共识或其他原始情况本身所具备的。如管理员等在站务操作中适用本导则,则对本导则的适用,是方针指引原文、原始共识或情况和方针指引所赋予管理员的自由裁量权所综合的结果。

第一章 总则 编辑

第1条 编制基础和适用范围
本实施导则根据《快速删除方针(PL402)》(下称“方针”)对于G5准则的规定和实际操作中形成的惯例编制,适用于以G5为理由的快速删除。
第2条 适用对象
根据方针规定,G5准则适用于“曾经根据页面存废讨论、侵权审核或文件存废讨论结果删除后又重新创建的内容,而有关内容与已删除版本相同或非常相似,无论标题是否相同”的快速删除。
第3条 适用条件
根据方针规定,使用G5准则时须满足以下条件:
  1. 曾经根据页面存废讨论、侵权审核或文件存废讨论结果删除;
  2. 重新创建的内容与已删除版本相同或非常相似。
第4条 排除适用的情形
根据方针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适用G5准则:
  1. 之前属于快速删除的;
  2. 与已删除版本明显不同,不能满足“相同或非常相似”要求的;
  3. 内容根据存废复核结果被恢复的;
  4. 重新创建的条目有机会发展的。
其中,符合前款第1项规定的,应以相同理由重新提送快速删除。
第5条 提请时的程序义务
根据方针规定,在提请时:
  1. 对于之前经页面存废讨论、文件存废讨论删除的,提请速删者须在速删模板标注原存废讨论页面的位置;
  2. 对于之前经侵权审核删除的或所提报页面目前疑似侵犯著作权的,提请速删者应一并加挂疑似侵权模板,并提供足以查证的相关删除资讯(例如,页面之前被删除日期、相关删除日志、原存废讨论页面的位置等)。
未标注必要的相关删除资讯,但能快速查证的,由快速删除的执行者在删除时进行补充标注,仍然视同已尽本条所要求的程序义务。

第二章 相似性适用细则 编辑

第6条 相同或非常相似
重新创建的页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为是G5准则所称的“相同或非常相似”:
  1. 内容与已删除版本全文或其部分内容完全重合、几乎完全重合;
  2. 内容仅单纯对已删除版本全文或其部分内容进行了表述上的改编,与已删除版本全文或其部分内容实质重合。
第7条 视同非常相似
重新创建的页面有一下情形之一的,视同“相同或非常相似”:
  1. 利用源代码注释等方式将符合本导则第6条的内容隐藏在源代码中的;
  2. 由于非内容原因违反方针指引(如,关注度不足)而被删除,重建页面虽不符合本导则第6条,但仍违反上次存废讨论所指方针指引、原有的删除理据未能消除的。

第三章 发展潜力适用细则 编辑

第8条 具有发展潜力
重新创建的条目虽符合本导则第6条第7条,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为是G5准则所称的“有机会发展”,应根据情况允许重建(保留)或移送至存废讨论、存废复核:
  1. 由于违反方针指引而被删除,但由于方针指引的修订,页面不再违反现行方针指引、原有的删除理据已经明显消除或已经不充分的;
  2. 由于违反方针指引而被删除,但由于内容的细微变化(如,补充足以证明关注度的来源),页面不再违反现行方针指引、原有的删除理据已经明显消除或已经不充分的。
其中,页面符合前款之规定,不再违反现行方针指引、原有的删除理据已经明显消除的,应优先考虑允许重建(保留);原有的删除理据已经不充分但仍需要讨论决定的,应优先考虑移送至存废讨论、存废复核。
第9条 发展潜力的参照适用
非条目空间页面符合本导则第8条有第1款所列情形之一或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为是G5准则所称的“有机会发展”:
  1. 由于违反方针指引而被删除,但由于页面使用状态等变化(如,模板重新被广泛使用),页面不再违反现行方针指引、原有的删除理据已经明显消除或已经不充分的。
页面符合前款之规定时,参照适用本导则第8条第2款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