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er:Pbdragonwang/臺灣荷治時期教育

臺灣荷治時期教育是指臺灣荷治時期荷蘭東印度公司在臺灣進行的教育事業。荷蘭在臺教育的目標只有兩點,分別是使學生成為順民、使學生信仰基督教[1]:7[2]:43。且荷蘭東印度公司認為,只要能使原住民信仰基督教,便必然成為順民[1]:7[2]:43

沿革 编辑

1627年,荷蘭歸正宗教會牧師甘治士來臺[註 1]。之後在新港社展開傳教工作,並學習新港語,更進一步利用羅馬拼音造出「新港文」[6]:4。而後甘治士牧師將主禱文、十誡等宗教書籍翻譯成新港文,也出版了新港語字典[6]:4。甘治士牧師在新港社傳教時並未建立學校,而是以成人每週兩小時、兒童從上午9點到12點的時間來教授祈禱文、聖經教義[6]:5

1629年,尤羅伯牧師來臺後,利用新港文編寫教科書《ABC Boeck》,內容包括教義問答、祈禱文、十誡、詩歌等等[6]:4

1636年5月26日,荷蘭在新港社設立的學校開學[7]:58[6]:6,最初只收20名學童,後來迅速增加[7]:59。而根據尤羅伯牧師在該年9月5日寫給荷蘭東印度公司商務委員會董事的報告,開學之初因為還沒有書,所以給入學的小孩一張紙學寫字母、分辨子音與母音[7]:59。之後,在目加溜灣社蕭壠社大目降社蔴荳社也設立了「部落一般學校」[7]:59

1643年,當局開始有「引進荷蘭語」的想法,但被認為窒礙難行[6]:5。1648年開始推行荷蘭語教育,設於原住民各社裡的學校開始上基礎的荷蘭語課程,並用荷蘭語傳授宗教課程[6]:7。此外規定不使用荷蘭名字和禮拜日不穿荷蘭服飾者將處以罰款[6]:5

1659年,為因應師資不足的問題,成立蕭壠神學院(Collegium te Soelang)[6]:7

教學內容與方法 编辑

荷蘭人在臺教育的教學內容主要是識字教育和基督教教義[2]:43

而為了推廣基督教及教育,荷蘭人採用了以下幾種方法:

  • 強制摧毀偶像:強制原住民摧毀所信奉的偶像[1]:7[2]:43
  • 獎懲法:學生每三個月可得米半擔,不來上課罰繳鹿皮一張[1]:8[2]:44
  • 身教:傳教士以實踐引導學生[1]:9[2]:44
  • 舉辦演示會[1]:9[2]:44
  • 建立圖書館[1]:9[2]:44
  • 實施體罰[1]:9[2]:44

另外在語言方面,雖然有劃分新港語、虎尾語、放索語等語言區,但荷蘭牧師早期主要是使用新港語傳教[6]:4、5。之後在1648年開始推行荷蘭語教育,但因為欠缺共識,荷語教育未全面普及[6]:5

學校原先是每天上課3小時,之後仿照荷蘭學校改為上午2小時、下午2小時[6]:6。教材原先使用尤羅伯編的教義問答,後來增用范布練牧師與哈約翰牧師註釋的教義問答[6]:6


參見 编辑

註釋 编辑

  1. ^ 關於甘治士牧師來臺的日期有數種說法,如5月4日[3]:108[4]:156[2]:43、6月[5]:36、8月27日[4]:206

參考來源 编辑

  1. ^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劉寧顏(總纂)、李雄揮、程大學、司琦. 《重修臺灣省通志》卷六·文教志(學校教育篇). 臺灣省文獻委員會. 1993-04-15. ISBN 957-00-2025-3. 
  2. ^ 2.00 2.01 2.02 2.03 2.04 2.05 2.06 2.07 2.08 2.09 李建興. 《臺灣教育發展史:見證百年樹人的希望工程》. 遠見天下. 2016-03-25. ISBN 978-986-320-964-5. 
  3. ^ 甘為霖 英譯、李雄揮 漢譯. 《荷據下的福爾摩沙》. 台北市: 前衛. 2003-06. ISBN 957-801-392-2. 
  4. ^ 4.0 4.1 甘為霖 英譯、李雄揮 漢譯、翁佳音 校訂. 《荷蘭時代的福爾摩沙》. 前衛. 2017-09. ISBN 978-957-801-817-4. 
  5. ^ 林昌華. 〈荷蘭時期教會人物檔案(二)台灣改革宗教會的奠基者─甘治士牧師〉 (PDF). 《新使者》第109期. 
  6. ^ 6.00 6.01 6.02 6.03 6.04 6.05 6.06 6.07 6.08 6.09 6.10 6.11 6.12 騰邑文化編輯部. 《台灣教育世紀回顧 荷西~日治》. 零極限文化. 2013-03. ISBN 978-986-89318-0-0. 
  7. ^ 7.0 7.1 7.2 7.3 段洪坤、史悌夫. 《臺南基督教信仰研究》. 臺南市政府文化局. 2016-05. ISBN 978-986-04-86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