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专题讨论:香港

Jimmy-bot在话题“香港電視劇集條目格式”中的最新留言:1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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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Languages in censuses and en:Race and ethnicity in censu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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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leas add information about this country to this articles.--Kaiyr留言2014年8月24日 (日) 09:24 (UTC)回复

香港人的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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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在討論香港人國籍問題,基於澳門人的法規更簡易及寬鬆,所以不一定適用於澳門人

按照香港基本法全文,尤其「文件十五」的內容,香港在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時考慮到香港的歷史背景和現實情況,有特別的執行方法。

自1997年7月1日主權移交時起:

  1. 有中國血統的香港居民出生於則具有中國公民身份
  2. 回歸時為有中國血統的香港永久性居民於任何地方出生的子女,中國政府均給予中國公民身份(來源
  3. 香港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如擁有其他國籍者中國不承認但可以保留,即該人可保留有原有外國國籍及同時擁有中國國籍
  4. 「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在中國行政機關上以「中國香港公民」區分出來(中國中央政府來源

1997年7月1日前及後都適用:

  1. 香港雖然一直有以宗主國名義發放自己的護照的權力,但「香港」從來並不是國籍
  2. 「香港」並不是國籍,但「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是一種獨立的「公民權身份」
  3. 英國國民(海外)一種英國國籍,即使沒有任何地方的永久居留權,仍是一種終身有效的國籍;正如「中國香港公民」沒有中國大陸的永久居留權,但「中國香港公民」是「中國公民」

有問題歡迎提問。--摩卡·賀昇 2016年4月26日 (二) 04:01 (UTC)回复

我的建议还是一样,慎重行事,然后去客栈讨论一下。我感觉此条款在此处不适用,是,条文上有这个,很多人一早都知道吧,这条指的是BNO的情况,但这里并不是。且,如果真的有效而且属于说话算数的情况下的话,那就不会发生最近的铜锣湾书店事件了,嘛,你知道我在说什么的。--我是火星の石榴留言2016年4月26日 (二) 09:37 (UTC)回复
可能有一些朋友因其國家法律上訂明雙重國籍是刑事罪行而不明白雙重國籍的操作。涉及:
  1. 1930年海牙國籍法公約有一條款為雙重國籍者不得在其中一國籍所在國家享有另一國籍的外交豁免權及領事保護權
  2. 香港基本法文件十五寫明香港的中國公民在香港不得享有英國的領事保護的權利
然而,一名人士是否擁有領事保護的權利,不代表他的國籍有否失去。銅鑼灣書店事件中的李波,由於他有中國血統,其中國國籍身份在回歸時生效,而其原有國籍英國是允許雙重國籍,故此李波是中國(香港)公民及英國公民。「首先是中國人」一說則是中國政府表明李波為中國公民且不可在香港享有英國的領事保護的權利。李波的國籍問題在現在法例下非常清晰。摩卡·賀昇 2016年4月26日 (二) 10:14 (UTC)回复
另外,由於香港基本法文件十五第四條已寫明生效於外國國籍,即包括而不限於英國各種國籍。摩卡·賀昇 2016年4月26日 (二) 10:20 (UTC)回复

香港電視劇集條目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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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觀察了一些香港電視劇集條目的情況,發覺慣用的格式中常有「記事」與「軼事」兩者作為基本章節(所有香港電視台的劇集亦然),但是這兩種章節有WP:FANWP:NOTDIRWP:NOTDIARYWP:NOTAD的感覺,例如@1233:近來就以整個章節一刀切的方式刪除了不少。就此,我發表一下自己的觀察與意見,亦請一些似乎經常編輯港劇的維基人參與討論,@Tw drama:@SeoTae:@Apple v:@Ckh3111:@Wpcpey:@Hisa312:@CyrussKK1230

  • 首先,好的格式當然是參考維基百科:格式手冊/電視裡作為例子的條目。
  • 在「記事」與「軼事」裡的內容,其實有不少都並非瑣碎的,它們應當歸入「製作」、「宣傳」等影視作品標準的章節之中。但是建立劇集條目雛型的編輯者總是很喜歡使用「記事」與「軼事」,其他對維基標準不熟悉的編輯者多數傾向於把想寫的東西放在現有的章節,而不太願意/敢於新開章節,例如有關選角的新聞,你只有「軼事」他們就放在「軼事」,如果有一個「製作」分項「選角」他們就會放在裡面了。所以,改善格式是經常編輯的維基人首要的責任。
  • 「記事」,日記式章節,是最不鼓勵的,最多真正瑣碎內容的地方,而且沒有來源的情況也較嚴重。有關開鏡和煞科等重要日期可歸入「製作」一類。當中多有一些典型內容屬於「宣傳」範疇。我見其他地方的影視音樂條目也有「宣傳」這種章節的,但自己以寫舊電影或音樂作品為主,資料所限,很少涉足「宣傳」,沒什麼經驗。但我想沒必要記載一些太常見的宣傳活動,例如劇組的每個記者會/開鏡儀式/煞科宴、哪裡設置了廣告板或燈箱。
  • 「軼事」,如前面所講,如果沒有足夠章節劃分,什麼內容都會塞進去這地方,很多內容根本就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軼事,有來源的也甚多。其中有一種典型內容,也是對刪除/保留可能存在較大爭議之處:哪些演員和哪些演員相隔多少年再同劇演出,或者哪個演員第幾次演反派之類的紀錄,諸如此類,有些是放了來源的,有些是沒有來源的。我不認為這類內容必定全無價值,應該不作篩選刪去。例如一個長年演正派角色的演員首次演反派角色,就值得一提,他接連已演了幾次,就沒必要提及,除非是基於這情況對他的演技作出分析之類,具有一些特別意義,這樣應歸入「評價」章節。同理,誰和誰相隔多久再合作,很像愛好者內容,但有時也會在專訪中提及箇中有某些意義。不過要具體定義怎樣才值得保留也不易,我想至少必需有獨立可靠來源,而且總結是來自來源,而非原創總結(不能給一個來源証明A君和B君都演過2010年某劇,另加一個來源証明A君和B君都演過2020年某劇,自己總結相隔10年再合作),且來源需提及一些特別意義。這類內容或適合移往「選角」章節。--Factrecordor留言2022年11月5日 (六) 17:34 (UTC)回复
幾點:
  1. 格式手冊中已說明大量指引,全刪軼事和記事的主要原因就是此欄既非符合指引又被大塞廣告。
  2. 您們在撰寫節目簡介的時候明顯侵犯TVB的版權。
  3. 其他的大致沒意見。請使用合適的章節名稱而非使用瑣碎性的章節名稱。
--1233 T / C 2022年11月5日 (六) 18:24 (UTC)回复
Wikipedia:互助客栈/条目探讨/存档/2022年10月#大量香港劇集條目侵犯版權已提出過,本來沒打算在這裡討論,但亦沒所謂。另,在上次討論中你已提及ViuTV劇集俱有類似問題。另,不要隨便用「您們」,至少我本人和這行為沒一點關係。--Factrecordor留言2022年11月6日 (日) 04:50 (UTC)回复
可能只有將維基百科:抄襲(即plagiarism)列入方針方可解決節目簡介的問題。--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2年11月6日 (日) 00:17 (UTC)回复
Wikipedia:著作权信息已经是法律方针。--Ghren🐦🕐 2022年11月6日 (日) 05:46 (UTC)回复
WP:C與plagiarism沒有衝突。根據之前的討論「現在幾乎全部TVB條目的劇情都是照抄TVB的網站內容」,相關內容符合可供查證方針,因有連結來源。亦符合著作權方針,因有標示內容均來自TVB,但現時沒有方針或指引針對這個問題「您們在撰寫節目簡介的時候明顯侵犯TVB的版權」,在學術文章中屬於抄襲。--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2年11月6日 (日) 15:05 (UTC)回复
我記得是有,例如Wikipedia:侵犯著作权,此外如果條目被發現有抄襲內容,可以到Wikipedia:頁面存廢討論/疑似侵權提交刪除 --窝法乙烷 儿法梦碎 2022年11月7日 (一) 07:14 (UTC)回复
當代電視劇似乎通常不會一開始就有照抄的劇情介紹,可回退處理。近來有的把侵權章節刪了,有的掛了板例如I SWIM。其實只要每句修飾一下,不完全相同就解決侵權問題了,如果其他編輯者看到這段討論,請注意一下。--Factrecordor留言2022年11月7日 (一) 12:36 (UTC)回复
  • 同意关于軼事和記事的建议,主要是积弊太久,又没有用户花时间整理。角色介绍章节也是个越来越大的问题,现在每个角色的介绍都详细到每一集分别做了什么。--Benevolen留言2022年11月8日 (二) 04:11 (UTC)回复
    我是認為要清理所有記事和軼事的章節。另外角色介紹應當簡單介紹而飛現在的問題。另外對上面的@Factrecordor致歉。
    另外關於節目簡介,這個是明顯有問題的。--1233 T / C 2022年11月8日 (二) 11:59 (UTC)回复
    大致同意這方向。但要具體定下標準恐怕不易。還需注意。寫得很詳細的人雖然都是原創研究。但受歡迎的港劇是真有獨立傳媒發布每集劇情的,所以這些過於詳盡內容是有可能被補上來源的。--Factrecordor留言2022年11月8日 (二) 16:35 (UTC)回复
    我最受不了的角色介紹內容是點對點式羅列每一個角色和每一個角色的親屬關係,極度冗長。不知能不能弄個人物關係圖。另一個可行方向,現在通常以家族劃分小章節,大可以在角色表格前先寫一段文字簡述各家族關係、家族成員關係,避免每個角色列都要常規地提一遍。--Factrecordor留言2022年11月10日 (四) 11:52 (UTC)回复
    個人認為角色應該要交代人物的背景資料及發展。問題是描述手法。--Wpcpey留言2022年11月8日 (二) 17:17 (UTC)回复
    按照本地部分同好強調應用硬規則的模式,如將內容約束於完全吻合來源表述之下進行採編,在同時採用硬規則之版權方針一併檢視之時,是可能進一步造成採編可能陷入議題內提及之問題。
    另一個是宣傳工具之存疑可能,如果依照有關來源所處之客觀資訊傳播限制因素,於對應背景條件下軼事和記事之最大問題,即是可能被動於來源本身無法達致強調硬規則下之條件——對象版權限制之前因本身既已可製造採編之困局因素,而當下應用規制化因素亦可能令第二、第三方(獨立)來源無法有效完成本地既定認為之來源多樣鏈條,由此可進一步循環盡限採編本身可使用之路線,即選取觸及版權規制來源,或選取既或缺席之非觸及規制版權來源。
    假使依上述進行採編,情狀即刻抵觸約束,如此或亦為關聯專案實施所謂合規之固然狀態,共議適宜一併考慮相應要素之。--約克客留言2022年11月9日 (三) 10:11 (UTC)回复
想額外指出一個內容問題—「影射」,有關內容並沒有以任何來源去支持,但加入有關內容是否也是原創研究。--幻柘留言2022年11月9日 (三) 13:54 (UTC)回复
定義上無疑是原创研究。但首先,我想擴大到整個角色介紹內容去探討。其實在影視作品中,角色介紹一章往往是最多原創研究,最疏於引用來源之處,同時亦是大家對此最寬容之處,例如明日戰記,從獲選DYK到現在,演員角色表還未有放一個來源。我自己寫電影條目的時候,現在已經挺謹慎,盡量放來源了,但也做不到全來源零原創,因為角色介紹不一定能找到來源,但有些東西不提及就不夠完整,實在不願割捨。「影射」亦然,我意見是不要從來源角度一概而論,有些所謂「影射」確實只是個人觀點,但有些雖沒有來源但也挺明顯的。反而我想指出,容許原創研究也好,有來源支持也好,現在「影射」一語也用得太濫了,甚至我主張應該用更明確的描述,完全避免使用「影射」。譬如名字相同或諧音,有些人也總是用「影射」去形容,很多時角色名字故意取用某君名字的諧音,背景和人設卻和某君毫無關係,這種情況應直接描述為同名或諧音,以「影射」描述是不適合和會引起誤會的。舉個例,以前TVB有個插班生系列,特色是角色名字均取自一個特定界別的名人,娛樂插班生所用的界別是政界人物,林家棟的角色名為蔡君夏,取自李君夏,此角色正是他模仿張學友而成名之作,如果有人寫了這系列的名字特色,但因找不到來源而要刪除,我會苦笑地說聲迂腐、官僚。另一個例子,近來的季前賽,某天有人加入了哪個角色影射男兒當入樽的哪個角色這種原創研究,我標了原創研究模板後,加入了另一些有來源的說法,當時我也不敢用「影射」一語,而是型像酷似誰這樣的描述方式,現在檢討,應該鼓勵寫得具體一點,XX方面近似誰(外形、舉止、語氣、背景、性格方面等)。不久,不論我的編輯或沒有來源的編輯都被刪了,我也不想深究了。我相信用更具體的描述,就算在原創研究的情況下也有助減低爭議。--Factrecordor留言2022年11月10日 (四) 11:25 (UTC)回复
個人開鏡儀式和記者會是拍攝過程的一個重要部分,正如和電影一樣代表這個作品的製作流程。廣告板或燈箱如果是特別的,個人認為也可以提及。--Wpcpey留言2022年11月9日 (三) 14:18 (UTC)回复
這點我保持開放,一切按社群共識(如有共識的話)。--Factrecordor留言2022年11月10日 (四) 12:19 (UTC)回复
我是認為這些東西其實最好的處理方法是:如果寫不到任何有意義的東西那倒不如不寫。--1233 T / C 2022年11月18日 (五) 22:38 (UTC)回复
本人發現樓上將本來一些有意義的東西,在目前沒有共識下被大量刪除內容。如法證先鋒IV原飾演的藝員受到安心事件醜聞影響下而決定刪走,並改由另一位取代。被刪除的內容亦包括電視劇取景地點,劇中內容反映的現實文化/事件和拍攝時間等。事實上相關的內容在電影條目也有,為何電視劇卻不能?感覺是這裡部分用戶對“有意義”的定義不同下,會刪除他們眼中認為無興趣的內容,是趕走用心貢獻人士。

而本人翻查美劇條目WandaVision安道爾 (電視劇)的時候,條目製作章節也有提及開機,取景拍攝和殺青的時間。用戶所指的WP:NOTDIR,是不是只針對香港的劇集呢?另外,香港的電視劇記者會形式各有不同,其中無線會比較對外有公開活動,但ViuTV通常只限對內。如果不記錄的話,也許會令將來的讀者認為是該劇沒有進行公開活動。--Wpcpey留言2022年11月18日 (五) 23:59 (UTC)回复

如最初所說,那一波刪除似乎是基於「記事」與「軼事」兩個標題進行,並沒有深究當中的內容價值。因此再一次主張並強調,改善格式、以引導那些ip、不熟悉方針指引的用戶、不參與討論的用戶,才是經常巡視的核心用戶之首要責任。同意開機、取景拍攝和殺青的時間是影視作品應該被紀錄的基本資料。--Factrecordor留言2022年11月20日 (日) 06:37 (UTC)回复
我是故意不深究當中的任何內容價值-問題在於標題。既然是條目就不應該會有記事這個章節,這個和寫書把那個書籍可能要包含的內容另開章節且放在最終成品一樣扯 - 我是堅決反對這樣做的,尤其是這樣做並不能解決任何問題。--1233 T / C 2022年11月30日 (三) 07:33 (UTC)回复
如果認為標題或章節劃分不當,最好是先提出討論,或身體力行去整理,也可以號召其他人幫手整理,同意急於刪除會「趕走用心貢獻人士」。--Factrecordor留言2022年12月4日 (日) 07:02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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