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百科:优良条目/泰勒诉伊利诺伊州案

泰勒诉伊利诺伊州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裁决的一个1988年的司法案件。在该案中,法院认为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拒绝某些被告一方的证人出庭作证,即使这样会对被告不利。在泰勒案以前,最高法院对被告提出辩护的权利解释非常宽泛,但从本案开始,法院对这一权利作出了限制,要求被告一方遵守法庭规则,特别是那些对原告和被告有同等效果的规则。法院的这一决定是以5比3的投票结果作出的,大法官約翰·保羅·史蒂文斯起草了法院判决书中的主要意见书首席大法官威廉·伦奎斯特、大法官桑德拉·戴·奧康納安東寧·斯卡利亞拜倫·懷特附议;大法官小威廉·布伦南哈利·布萊克蒙分别撰写了不同意见,他们和大法官瑟古德·马歇尔认为不应该仅因一位被告的律师没有完全列出其证人名单就对被告的这一权利加以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