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百科:封禁申請/草案/上訴

議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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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討論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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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達師君留言,開此專頁討論議題九:「是否容許雙方上訴?」討論議題包括:

  • 可上訴理由(如不服禁期)
  • 上訴程序
  • 是否准許不斷上訴?
  • 如果不許,又何設限制以免被濫用程序。

請大家發表意見。-HW (留言) 2012年1月3日 (二) 07:37 (UTC)[回复]

討論區 编辑

為方便討論,與各子議題有關的討論,請至各子分段;與大議題有關之討論,則請置於首個子議題之前。 請至#第一次綜合整理參與討論。-HW (留言) 2012年1月6日 (五) 13:59 (UTC)[回复]

上訴理由 编辑

(+)贊成項。「質疑封禁」也可以是,但「質疑封禁理由」應該具體一些如何質疑。-HW (留言) 2012年1月3日 (二) 08:20 (UTC)[回复]
(+)贊成最好允许几个有威望的人作证,还有认错减刑。

--Randy留言2012年3月27日 (二) 10:33 (UTC)[回复]

「有威望的人」指...-HW 抗議SOPA 2012年3月27日 (二) 12:45 (UTC)[回复]
  • 假設:
    • 我認為封禁理由不成立
    • 我認為封禁理由(方針)有問題
    • 裁決者與我有仇
    • 封禁期太長了
  • 另外,我只是舉例,不代表我支持卍田卐 努納武特每天國旗介紹 2012年1月3日 (二) 08:25 (UTC)[回复]
    • 我认为:
      • 不清楚規則 <-- 这绝对不是上诉的理由……再说封禁前都有警告的
      • 賬號遭盜用 <-- 可能被滥用……但是应该可以作为理由
      • 质疑封禁理据、期限 <-- 这个可以作为理由
      • 裁決者與我有仇 <-- 这个可以作为理由
--バカあたい最強!留言 2012年1月3日 (二) 08:39 (UTC)[回复]
不恰當用戶名、廣告用戶名封禁前無警告。我認為他們有權提出一個合乎要求的用戶名,之後由行政員更改用戶名同時解封。至於賬號遭盜用,Special:用户登录不是已經說好了「如果您的密碼已經洩露出去,除非您有足夠的資料能夠證明該帳號確實屬於您,否則將有可能會被永久封鎖。」嗎?我修改意見,認為不合理。-HW (留言) 2012年1月3日 (二) 12:25 (UTC)[回复]
( ✓ )同意首項。沒有警告,申請封禁時就已經被駁回;(&)建議新增:傀儡務必要透過CU確認,不可只單看用戶貢獻(此可避免上訴程序)。-HW (留言) 2012年1月4日 (三) 05:35 (UTC)[回复]
元維基一隻鴨子就彈回來的了啊。卍田卐 馬其頓每天國旗介紹 2012年1月4日 (三) 07:12 (UTC)[回复]
那麼去元維基說明,這是中文方針的要求-HW (留言) 2012年1月4日 (三) 07:38 (UTC)[回复]

那麼像之前某用戶被禁之情況,用戶X被禁,聲稱不再犯,可否上訴/求情?-HW (留言) 2012年1月5日 (四) 05:33 (UTC)[回复]

務必處理。--J.Wong 2012年1月5日 (四) 05:36 (UTC)[回复]
但同時,管理員是否仍可以有條件解封?(如再犯,即禁)-HW (留言) 2012年1月5日 (四) 05:38 (UTC)[回复]
未嘗不可,不過好像最好要定下期限。即多久內不可再犯,此後就要啟動新一輪程序。好像會好點。--J.Wong 2012年1月5日 (四) 05:42 (UTC)[回复]

好。另外,如用戶被禁超過一定時間,或封禁原因是因為賬號遭盜用,其所持有的權限(巡查、回退等)是否應該被移除?-HW (留言) 2012年1月5日 (四) 05:45 (UTC)[回复]

看是什么原因封禁,比如被S14/S15之类的IP封禁影响到的话不需要移除权限。但是如果是其他封禁的话,屡犯的、严重的(比如半年内一共有3个月或4个月在封禁期,时间讨论决定)权限要移除,否则的话可以保留。另外如果元维基CU一只鸭子弹回来的话应该可以以贡献记录为理由封禁--バカあたい最強!留言 2012年1月6日 (五) 00:53 (UTC)[回复]
如果是用户上诉的话和元维基讲清楚状况,让他们CU一下。平常的傀儡封禁,提到元维基一只鸭子弹回来的话,就不需要进一步CU了。--バカあたい最強!留言 2012年1月6日 (五) 00:56 (UTC)[回复]
(+)支持HW (留言) 2012年1月6日 (五) 05:33 (UTC)[回复]

大家別忘《解除權限申請》是會處理被封禁獲權者的覆核,照之而行便是了,毋須再定什麼了。--J.Wong 2012年1月6日 (五) 13:47 (UTC)[回复]

上訴程序 编辑

參考英語AFD式,為每位被封禁者創立一個子頁面,只容許該次封禁者、該次被封禁者、該次核禁員及該次裁決者留言。其它有意見者需在WP:VP討論。卍田卐 努納武特每天國旗介紹 2012年1月3日 (二) 08:06 (UTC)[回复]

WP:VP我認為不是用來討論封禁的,尤其目前VP已經飽和。-HW (留言) 2012年1月3日 (二) 08:21 (UTC)[回复]
難道容許其它人參與裁決(者之間之討論)?難道不容許其它人發表意見?卍田卐 努納武特每天國旗介紹 2012年1月3日 (二) 08:36 (UTC)[回复]

個人認為如下:(被封者上訴)

  1. 有關封禁被執行
  2. 用戶可以在自身用戶討論頁掛上{{Blocks review}},並說明執行封禁的用戶(快速封禁為管理員用戶名,審批封禁則為裁決小組所有成員及執行初禁的管理員)
  3. 由另一組裁決小組成員審核有關封禁,有關成員與執行封禁的不相同
  4. 作出結論
    同時,設立記分制,所有記分三個月內有效。當有關裁決員/管理員執行之封禁被上訴推翻時而且並非為合理封禁(由推翻小組決定),則即時記3分,同時累積滿10分,得發警告一次,並禁止在7天內處理「封禁申請」事宜。同時累積滿15分,得提出管理員解任提案/立即撤銷裁決者權限(撤權後3個月後方得申請)。
  5. 未被解封 => 用戶不服,再次上訴 或 執行解封
  6. 再由另一組裁決小組成員審核有關封禁
  7. 作出結論
    如被解封,則無需再為執行封禁的裁決小組記分,而只為首次上訴審核小組記分。
  8. 未被解封 => 用戶不服,再次上訴 或 執行解封
  9. 再由另一組裁決小組成員審核有關封禁
  10. 作出結論,並將之公示3天
  11. 3天內,如無任何反對,即時執行;如有反對超過2人(3人或以上),得展開7日投票,投票在「專頁」進行。投票期後,不論票數,以較高票數者為結論。
  12. 執行結論。如再未被解封,即時禁止使用用戶討論頁上訴,並同時阻止使用電郵渠道(不包括郵件列表)。如被解封,則需為第二次上訴審批小組記分,並立為案例(參考程序十)。

有關上訴限制,見下段。-HW (留言) 2012年1月3日 (二) 08:13 (UTC)[回复]

至於裁決者上訴,認為可以是在用戶討論頁上訴,之後用戶自行有權辯解一天,再由另一組裁決小組成員審核有關封禁。如果上訴失敗,則記5分,限額都是三次,程序如用戶上訴一樣。-HW (留言) 2012年1月3日 (二) 08:22 (UTC)[回复]

公示:何人可投票?公示後:何人可投票?上訴只許三次,三次後公示?卍田卐 努納武特每天國旗介紹 2012年1月3日 (二) 08:36 (UTC)[回复]

  • 我觉得程序10中反对/投票人的资格应该是:
    • 在此用户被初禁前就是自动确认用户,且未被禁。
  • 上诉次数最多5次,第2次和之后上诉被禁者可以要求公示,公示未被解封就不得继续上诉。--バカあたい最強!留言 2012年1月3日 (二) 08:48 (UTC)[回复]
  • 首先,本人認為卍田卐君所提議值予重視,並立專頁名曰「WP:封禁申請/覆核申請」,再以被控者用戶名創立子頁,即「WP:封禁申請/覆核申請/用戶名」。至於何人可發言,或參與,則由主持決定。主持應為第三方管理員,或裁決小組成員。其他人其他事則應移至子頁討論頁解決。
  • 至於HW建議︰
    • 一、有關封禁申請,無論速禁或者審批禁,得出結果。不服,雙方均可上訴。速禁,即核禁者追認或否立以後。審批禁,即裁決者得出結果。
    • 二、基本同意。加「核禁者於快速禁」及「提案管理員或用戶可於三日/七日內(之前有用戶建議七日)至上述頁面提案」。
    • 三、同意
    • 四、同意「作出結論」及加「並執行」。後句關於計分制,反對,以免徒添壓力,太過用戶亦自然會提案解任。毋須定立如此標準。
    • 五、改為雙方可上訴(期限同上)
    • 五.一、由管理員或裁決者審閱理據,決定是否接納申請。此管理員或裁決者將為該次審批之主持。
    • 六、同意並建議如果將來確為裁決小組,小組須加入額外成員,具體待定
    • 七、一樣,同意「作出結論」及加「並執行」。不過反對計分制。
    • 八、改為雙方可上訴(期限同上)
    • 八.一、由管理員審閱理據,決定是否接納申請。此管理員或裁決者將為該次審批之主持
    • 九、同意並建議如果將來確為裁決小組,小組須再加入額外成員,具體待定,其中當有行政員
    • 十、同意,公示可反對者應為與案雙方
    • 十一、改為「公示三日,其中一方反對,則須再提理據,由程序九之裁決者審批以後,展開七日投票。審批裁決者成為投票主持,須總結出受爭議而牽涉方針或指引闡釋之問題,並列於投票「專頁」。投票期後,不論票數,以較高票數者視為最終結論。投票資格,與「人事任命投票」看齊。
    • 十二、執行結果。視情況而定,程序九之裁決者可展開跟進討論,決定是否禁止使用討論頁及電郵功能。同樣,反對記分。
  • 以上--J.Wong 2012年1月3日 (二) 11:01 (UTC)[回复]

總計四次上訴。--J.Wong 2012年1月3日 (二) 11:02 (UTC)[回复]

修訂上述建議,第一次七日內;第二次兩週內;第三次一個月內;第四次三個月內。--J.Wong 2012年1月3日 (二) 11:22 (UTC)[回复]

上訴不設限,則可能為人所濫用。另外,亦耗用大量資源。而且如果每一次都要另一組人並加添成員,則可預見可能用盡人力資源。
剔除公示安排。因為公示會與第四次上訴三個月之限抵觸。
不公眾投票,本人建議隨機組成更大裁決小組,作終審。當中,應有行政員、管理員、裁決者、巡查者及回退員。先討論,不能達成共識,則表決。
理論上,除非牽涉方針及指引解釋問題,否則應該止於第三次上訴。
至於刑期覆核或者求情解封或減刑,則不計在內,並隨時可提案,由管理員或裁決者審批。--J.Wong 2012年1月3日 (二) 12:16 (UTC)[回复]

整理一次,即:

  1. 有關封禁申請,無論速禁或者審批禁,得出結果。不服,雙方均可於封禁後七天內上訴。速禁,即核禁者追認或否立以後。審批禁,即裁決者得出結果。
  2. 用戶可以在自身用戶討論頁掛上{{Blocks review}},並說明執行封禁的用戶(快速封禁為管理員用戶名及追認的核禁者,審批封禁則為裁決小組所有成員及執行初禁的管理員)。
  3. 由另一組裁決小組成員審核有關封禁,有關成員與執行封禁的不相同。
  4. 作出結論,並即時執行。
  5. 未被解封 => 用戶或要求封禁者不服,可再次於續禁/解禁後兩週內上訴。之後,由管理員或裁決者審閱理據,決定是否接納申請。此管理員或裁決者將為該次審批之主持。
  6. 再由裁決小組成員(待確定)審核有關封禁,不過此組須加入額外成員,該成員未涉及入本次封禁。
  7. 作出結論,並即時執行。
  8. 未被解封 => 用戶或要求封禁者不服,可再次於續禁/解禁後一個月內上訴。之後,由管理員審閱理據,決定是否接納申請。此管理員將為該次審批之主持。
  9. 再由裁決小組成員(待確定)審核有關封禁,不過此組須加入額外成員,該成員需為行政員。
  10. 作出結論,並即時執行。除非牽涉方針及指引解釋問題,否則應該止於本次上訴。
  11. 未被解封 => 用戶或要求封禁者不服,可再次於續禁/解禁後三個月內上訴。之後,由管理員審閱理據,決定是否接納申請。此管理員將為該次審批之主持。
  12. 隨機組成更大裁決小組,作終審。當中,應有行政員、管理員、裁決者、巡查者及回退員。先討論,不能達成共識,則表決。
  13. 作出結論,並即時執行。程序九之裁決者可展開跟進討論,決定是否禁止使用討論頁及電郵功能。

刑期覆核或者求情解封或減刑,則不計在內,並隨時可提案,由管理員或裁決者審批。

(?)疑問二:往相關頁面提案,不甚明解。用戶被禁,何以提案?一、五、八、十一:限期如此?-HW (留言) 2012年1月3日 (二) 12:52 (UTC)[回复]

  • 一、有關封禁申請,無論速禁或者審批禁,得出結果。不服,雙方均可於封禁後七天內上訴。速禁,即核禁者追認或否立以後。審批禁,即裁決者得出結果。
  • 二、用戶可以在自身用戶討論頁掛上{{Blocks review}},並說明執行封禁的用戶(快速封禁為管理員用戶名及追認的核禁者,審批封禁則為裁決小組所有成員及執行初禁的管理員)。
  • 三、由另一組裁決小組成員審核有關封禁,有關成員與執行封禁的不相同。
  • 四、作出結論,並即時執行。
  • 五、首次上訴得出結果後,與案雙方均可於兩週內申請上訴。由管理員或裁決者審閱理據,決定是否接納申請。此管理員或裁決者將為該次審批之主持。
  • 六、再由裁決小組成員(待定)審核,不過此組須加入額外成員,該成員未涉及本次封禁。
  • 七、作出結論,並即時執行。
  • 八、第二次上訴得出結果後,與案雙方均可於一個月內申請上訴。由管理員審閱理據,決定是否接納申請。此管理員將為該次審批之主持。
  • 九、再由裁決小組成員(待確定)審核有關封禁,不過此組須加入額外成員,而小組亦應有行政員參與其中。
  • 十、作出結論,並即時執行。除非牽涉方針及指引解釋問題,否則應該止於第三次上訴。
  • 十一、第三次上訴得出結果後,與案雙方均可於三個月內申請上訴。由管理員審閱理據,決定是否接納申請。此管理員將為該次審批之主持。
  • 十二、隨機組成更大裁決小組,作終審。當中,應有行政員、管理員、裁決者、巡查者及回退員。先討論,不能達成共識,則表決。
  • 十三、作出結論,並即時執行。程序十二之裁決者可展開跟進討論,決定是否禁止使用討論頁及電郵功能。

至於,刑期覆核或者求情解封或減刑,則不計在內,並隨時可提案,由管理員或裁決者審批。--J.Wong 2012年1月3日 (二) 15:55 (UTC)[回复]

卍田卐君︰大概明白閣下意思,但其實上訴與求情解封或減刑是兩回事,真的要分開呢。凡事都要預備最壞,遇著一個「煩人」,不斷上訴,當初既然無限上訴次數,那不可以他上訴幾次之後,就打他做破壞吧,樓下說每次上訴時間隔距要增加,好遇著個死心不息,那真的可以煩上四、五年。四、五年當中要花的人力物力是幾多呀?對參與雙方,以至之前任何一個曾參與核禁或裁決,而其後隨時需要答問,無不折騰。對整個維基社群亦然。現時上面提案最長亦要近半年。其實半年之中,有那麼多人看過觀點,而如果每一次都認真考察前次所得論點、論據,及新論點論據,其實就已經非常足夠。上訴要每一次找不同人來,數名用戶來,數量不少耶。而這些用戶亦要花不少時間去審閱雙方理據。但求情乃至刑期覆核,本人之所以覺得可以不限,是因為一個人已足以處理。但願你明白兩者分別,亦顧慮到最壞境況,可能遇上有人死心不息,不斷帶人遊花園,而長期不休的上訴對與案雙方乃至整個社群均為虛耗,轉為同意有限上訴、無限「求情」。--J.Wong 2012年1月3日 (二) 16:40 (UTC)[回复]

( ✓ )同意。那麼我們是否也該為求情減刑寫個程序呢?-HW (留言) 2012年1月4日 (三) 05:33 (UTC)[回复]
减刑走一样程序就是了。上诉理据里不是有一条“封禁期过长”么--バカあたい最強!留言 2012年1月5日 (四) 00:38 (UTC)[回复]

允許不斷上訴? 编辑

  • 允許,但設期限,例如封禁辯解後->馬上上訴->失敗,於一個月後再上訴->失敗,於兩個月後再上訴->失敗,於四個月後再上訴
  • 上訴成功->封禁者可馬上上訴->上訴成功->被封禁者可馬上上訴
  • 上訴成功->封禁者可馬上上訴->上訴失敗->於一個月後再上訴(同一)
  • 辯解成功->封禁者不許上訴
  • 卍田卐 努納武特每天國旗介紹 2012年1月3日 (二) 08:06 (UTC)[回复]

個人認為可以在下面的大前提滿足至少兩項的情況之下不斷上訴:

  • 合乎「上訴理由」之其中一項
  • 有關上訴理據與過往上訴的理據不同(適用於第二次起的上訴)
  • 有關上訴處理人(管理員/核禁者/裁決者)因處理任何與「封禁申請」方針有關的事宜不力,而被撤銷職務

上訴時,必須清楚表達其理據,含糊者不受理。此外,除非用戶討論頁被禁或上訴內容涉及個人私隱,否則任何通過郵件(包括但不限於郵件列表或私下在用戶間電郵)的申請可以直接駁回。當用戶上訴被駁回(不合乎要求之上訴、理由含糊、郵件上訴或理由不合適被駁回均計算在內)超過3次,則應該禁止用戶編輯其自身討論頁(但往後仍可通過郵件列表上訴)。如曾透過郵件上訴被發現超過1次,則管理員有權禁止其電郵功能。-HW (留言) 2012年1月3日 (二) 08:13 (UTC)[回复]

维基百科不是官僚机构--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2年1月4日 (三) 02:56 (UTC)[回复]
定立明確準則有助減少爭議。現時不是說要規則凌駕一切,但不訂清楚,難道將來執行才討論?甚或遇有問題才吵鬧?我們現在不是談甚麼未見過,而是過往出現過,亦都煩擾過社群的事物。本人不想拉其他方針指引,但你我也知,中文維基之中,所謂「長程序」不止此一。中文維基零二年十月開站,社群亦隨之形成,幾近十年,我們這個社群不再是什麼新形成社群,十年來見識過的人同物,未來十年我不見得我們不會再見,那是不是我們每次見到都好像未曾見過毅般吵一番,鬧一輪,這才為之不是官僚體制?大概這般不是叫做不是官僚體制,而是不懂汲取經驗。我們身體遇到過一次致病原,不死得,就會記起,再遇到就會迅速同集中處理,基本人不會感到病徵。那何以社群經驗已經累積十年之久,在每次遇到類似的情況,還那麼擾攘?還不能迅速而集中般處理好?是否要這樣才叫做「不是官僚機構」?我明白大家專注寫好文章,發展好中文維基百科,但打個譬如︰其實中文維基百科文章質量就好似一棵在生長的藤蔓植物,水、養份、陽光,基金會已全部足量給予。但這棵藤蔓植物要生長得好,尚要一個穩健的竹架,供他繼續上爬。這個架就是一直隨藤蔓植物生長而建設的規則、方針和政策。三者唇齒相依,缺一不可。我期望汲取經驗,建好花架,不再是所謂「官僚機構」。試問今日刪除文章的爭議尚有否引起軒然巨波,至少至今少之又少。有爭議,都已經在制度中全然解決。根本不會波及整個社群。大家仍然可以繼續專心撰文,有興趣就給個意見。為什麼?全因刪除制度已經相當完善,程序明文寫清。完全無含糊之處。我盼望這個好處也可應用至維基百科其他制度。--J.Wong 2012年1月4日 (三) 06:08 (UTC)[回复]

如果大家都同意「程序」中所列之方式,本章可結束討論。-HW (留言) 2012年1月4日 (三) 13:17 (UTC)[回复]

卍田卐:閣下所求之專頁已開,Wikipedia:封禁申請/草案/是否賦權核禁者/上訴郵件閱讀權,歡迎前往討論。-HW (留言) 2012年1月4日 (三) 13:26 (UTC)[回复]
又上诉,又减刑的,这样做已经是在对用户实施惩罚了,对此,我完全(-)反对--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2年1月5日 (四) 02:24 (UTC)[回复]
但怎麼說呢?事實上,真的會有人不服,所以要有申訴/或者上訴渠道。我們又真的希望被禁者改善,若真的,他留言承諾不再犯,我們事實又真的要處理。無論是縮短禁期,又或者即時解封,甚或乎拒絕,事實是我們要處理。又或者名稱招人誤解,叫「申訴」如何?叫「解封申請」如何?
抱歉,本人真的不想再吵到底封禁是否懲罰,反正是不論你承不承認這是懲罰,被禁者都不會感覺更加良好。難道你和我說,我不是懲罰你,我被禁後會自我安慰我不是被懲罰麼?進而感覺良好一點?何苦掩耳盜鈴?
至於申訴程序,本人亦有意減短至只描述一次申訴程序,其後每次申訴程序一樣,亦不再試圖定最後一次申訴。全靠管理員把關,審閱申訴者是否有理。未知各位意下如何?--J.Wong 2012年1月5日 (四) 05:20 (UTC)[回复]
( ✓ )同意,即可在有合理理由下無限次上訴,多次無理上訴即駁回以後其他上訴?-HW (留言) 2012年1月5日 (四) 05:39 (UTC)[回复]
(&)建議上诉应该设一个最短间隔,比如1天只有1次机会,裁决结果出来前不得第二次上诉之类的--バカあたい最強!留言 2012年1月5日 (四) 13:30 (UTC)[回复]
(+)贊成HW (留言) 2012年1月5日 (四) 13:32 (UTC)[回复]

第一次綜合整理 编辑

綜合各段各位的意見,現提出第一次整理方案,以下是申請上訴的程序。

  1. 有關封禁申請,無論速禁或者審批禁,得出結果。不服,雙方均可於封禁後七天內上訴。速禁,即核禁者追認或否立以後。審批禁,即裁決者得出結果。用戶方上訴可以有以下理由:
    • 賬號遭盜用,但務必證明該戶口屬於你(包括但不限於使用SHA-512編號解碼)
    • 封禁理由不成立
    • 因用戶貢獻與另一用戶相似被認定是傀儡封禁,用戶自稱不是,要求元維基用戶查核
    • 管理員/裁決者與用戶本人有仇,或該處理者因不當處理封禁,最後被解職
    • 其他合理理由,由處理封禁者決定是否合理,處理者不涉及封禁
    控方上訴可有以下理由:
    • 刑期過短
    • 管理員/裁決者與用戶本人為好友,或該處理者因不當處理封禁,最後被解職
    • 其他合理理由,由處理封禁者決定是否合理,處理者不涉及封禁
  2. 用戶可以在自身用戶討論頁掛上{{Blocks review}},並說明執行封禁的用戶(快速封禁為管理員用戶名及追認的核禁者,審批封禁則為裁決小組所有成員及執行初禁的管理員),該用戶不得作為上訴裁決者。
  3. 由另一組裁決小組成員審核有關封禁,有關成員與執行封禁的不相同。
  4. 作出結論,並即時執行。
  5. 與案雙方審核上訴判詞後,可以決定是否再上訴。如再上訴,由任一不涉及封禁的管理員或裁決者審閱理據,決定是否接納申請,此管理員或裁決者將為該次審批之主持。
  6. 再由裁決小組成員(待定)審核,不過此組須加入額外成員,該成員未涉及本次封禁。
  7. 再作出結論,同時執行。
  8. 重複第五至七步。如果用戶多次提出無理/不合理上訴,或濫用程序,管理員或裁決者不接受申請同時,可討論決定是否禁止使用討論頁、電郵功能、同時駁回日後所有上訴。

大家可以發表意見,並修改本程序。部份內容可能並非用戶意見,而為本人自行提出未經討論之意見(如控方上訴理由)-HW (留言) 2012年1月6日 (五) 13:59 (UTC)[回复]

  1. 最好不要用这么多法律术语,弄得好像法庭一样,还刑期...
  2. SHA-512編號解碼找管理员没用,应该去找可以操作数据库的开发者(基金会的人员)
  3. 为什么是七天?如果封禁错误,应该任何时候都可以申诉。有些用户可能被错误封禁后(例如错判傀儡),过了十几天,甚至几个月才又回来编辑,难道此时就不能申诉了?
  4. 仇人/好友之谓严重抵触了善意推定方针吧?每个人都是独立的个体,都有自己对某事的看法。善意推定的情况下,应该相信用户能够中立的处理问题,而不是去刻意的划圈子
  5. 被禁用户的申诉理由完全没必要逐一列出,其实如果可能,列出不合理的申诉理由倒是更为合适(难道还要让被封用户去研究提出什么理由才会被处理?)。其实完全不必列出这些理由,由管理员和核禁者去判断就可
  6. 被禁用户难道不能向邮件列表申诉?尤其是用户认为不方便公开讨论,涉及隐私等问题的时候
  7. 如果每次上诉,涉及的人都要避嫌,那么以中文版的社群大小,以及活跃用户的人数,估计三轮下来愿意去处理的人就基本没几个了。
  8. 被解除权限的管理员或核禁者,其之前作出的与解除权限事由无关的封禁难道也都要不作数?

--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2年1月6日 (五) 14:37 (UTC)[回复]

  1. 改一改些字眼︰上訴/ 申訴;控方/ 管理人員;判詞/ 結論; 刑期/ 禁期;
  2. 技術問題,不專於此,如有需要,懇請協助,代為處理。
  3. 其實七日,只是為了阻止某些用戶無理不斷上訴。既然有此憂慮而又有管理員大力把關,取消限制亦無妨。
  4. 善意推定,五大主柱中有提及,故為方針。此處,可修飾為「裁決者或核禁者結論或決定有誤」。確為徇私者,其結論或處理必然有誤。建議複製此句至兩段合適位置。
  5. 建議申訴者只須點列理據,不過申訴理據不就是陳述不合理之處麼,難道會重複事發經過?
  6. 這個真是要多多信任第三方管理員,事關本人建議管理員問准電郵申訴者後,總結因由及所提證明至專頁,當然匿去申訴者用戶名,並且不附連結。裁決小組就此及施禁者回應向申訴者發問及裁決。有勞管理員中間穿梭。之後加回兩面都加回編碼備查。Solved?
  7. 明白此制原意在避免裁決者有預設立場,做成不公;折衷而行,除施禁管理員及提案人,其餘就只停一輪,甚或只定守則要求裁決時避免有預設立場。確實有人做得非常明顯,就由主持換走他吧。
  8. 這個也好像真的沒需要
以上建議。--J.Wong 2012年1月6日 (五) 16:24 (UTC)[回复]
  1. 有關封禁申請,無論速禁或者審批禁,得出結果。不服,雙方均可於封禁後申訴。雙方上訴,理由均需合理,包括「裁決者或核禁者結論或決定有誤」、「封禁不合理」、「賬號遭盜用」(必須證明)等,合理與否由處理用戶決定。不合理者,得即時駁回。
  2. 用戶可以在自身用戶討論頁掛上{{Blocks review}}或透過封禁申訴郵件列表申訴,並說明有效之合理理據,及執行封禁的用戶(快速封禁為管理員用戶名及追認的核禁者,審批封禁則為裁決小組所有成員及執行初禁的管理員),該用戶不得作為上訴裁決者。除非申訴理由涉及隱私,否則不得採用郵件列表上訴,以確保申訴公平公開。
  3. 由另一組裁決小組成員審核有關封禁,有關成員與執行封禁的不相同。如為透過封禁申訴郵件列表申訴者,決出名單後知會申訴者有關之申訴電郵可能會與裁決小組內討論。同時,裁決小組成員需嚴禁遵守隐私政策,確保不將內容公開,或與第三者討論。
  4. 裁決討論過程中,宜儘量採用公開討論方式(維基上討論),除非涉及隱私且經封禁申訴郵件列表者,則例外,但必須於討論後,留存日誌,但不公開。有需要時,可以參考。
  5. 作出結論,並即時執行。問准電郵申訴者後,可以將有關上訴過程匿去所有隱私資訊(包括但不限於用戶名及連結)並上載到案例收集專頁,有關案例將作日後其他封禁之時參考。此外,同時將有關已經刪減資訊的內容通過電郵發送予申訴的另一方,以回應該方提問。
  6. 與案雙方審核申訴結論作出後,可以決定是否再上訴。如再上訴,由任一不涉及封禁的管理員或裁決者審閱理據,決定是否接納申請,此管理員或裁決者將為該次審批之主持。
  7. 再由裁決小組成員(待定)審核,不過此組須加入額外成員,該成員可以涉及本次封禁的裁決,但不得為施禁管理員及提案人。
  8. 重複第四至七步。如果用戶多次提出無理/不合理申訴,或濫用程序,管理員或裁決者不接受申請同時,可討論決定是否禁止使用討論頁、電郵功能、駁回日後所有上訴等,以防止再被濫用。

這樣?還是另有其他重點?-HW (留言) 2012年1月7日 (六) 03:04 (UTC)[回复]

  • “否則不得採用郵件列表上訴”,新用户能马上找到解除封禁的办法已经不容易,如果用户急于编辑,很可能会直接给管理员发电邮(未必是与封禁有关的管理员),或者正好找到邮件列表,直接发电邮。如果这不许,那不准,对于用户未免太不友好,也过于官僚。
  • “此管理員或裁決者將為該次審批之主持。”未必每个管理员都愿意去主持,也不应当强制管理员必须做什么,管理员虽然有这个责任,但是没有这个义务。
  • 整个体系还是过于繁琐,执行起来恐怕不容易--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2年1月9日 (一) 03:56 (UTC)[回复]
那麼改為「除非申訴理由涉及隱私,否則如採用郵件列表上訴,經知會有關用戶後管理員可將封禁申訴原文公開」。至於主持,或許可以先開始討論,待要作結論時,才內部推舉一個人回應(即現時行政員處理RfA臨界的情況,只不過公開討論)。最後,如有意見歡迎提出。-HW (留言) 2012年1月9日 (一) 07:38 (UTC)[回复]
太长了,要求删除废话和没必要的规定,如“執行封禁的用戶(快速封禁為管理員用戶名及追認的核禁者,審批封禁則為裁決小組所有成員及執行初禁的管理員)”,这随便谁都能查到。本人强烈要求总字数缩短至现有的2/3。--达师218372 2012年1月9日 (一) 07:44 (UTC)[回复]
  1. 有關封禁申請,無論速禁或者審批禁,得出結果。不服,雙方均可於封禁後申訴。雙方上訴,理由均需合理(由處理用戶決定)。不合理者,得即時駁回。
  2. 用戶可以在自身用戶討論頁掛上{{Blocks review}}或透過封禁申訴郵件列表申訴,並說明理據及執行封禁的用戶,該用戶不得作為上訴裁決者。除非申訴理由涉及隱私,否則如採用郵件列表上訴,經知會有關用戶後管理員可將申訴原文公開。
  3. 由另一組裁決小組成員審核有關封禁,有關成員與執行封禁的不相同。如為透過封禁申訴郵件列表申訴者,決出名單後知會申訴者有關之申訴電郵可能會與裁決小組內討論。同時,裁決小組成員需嚴格遵守隐私政策,確保不將內容公開,或與第三者討論。
  4. 裁決討論過程中,宜儘量採用公開討論方式(維基上討論),除非涉及隱私且經封禁申訴郵件列表者,則例外,但必須於討論後,留存日誌,但不公開,作日後有需要時參考。
  5. 作出結論,並即時執行。執行結論。問准電郵申訴者後,可以將有關上訴過程匿去所有隱私資訊並上載到案例收集專頁,有關案例將作日後其他封禁之時參考。此外,如通過郵件列表申訴,同時將有關已經刪減隱私資訊的內容通過電郵發送予申訴的另一方,以回應該方提問。
    與案雙方審核申訴結論作出後,可以決定是否再上訴。如再上訴,由任一不涉及封禁的管理員或裁決者審閱理據,決定是否接納申請。
    再由裁決小組成員(待定)審核,不過此組須加入額外成員,該成員可以涉及本次封禁的裁決,但不得為施禁管理員及提案人。討論後,內部選出一代表向公眾回應。
  6. 有結論後,如不服可再上訴。管理員或裁決者審閱理據,決定是否接納。其後,再由裁決小組成員審核,不過此組須加入額外成員,該成員可以涉及本次封禁的裁決,但不得為施禁管理員及提案人。執行結論。如再上訴,重複本步。
  7. 如果用戶多次提出無理/不合理申訴,或濫用程序,管理員或裁決者不接受申請同時,可討論決定是否禁止使用討論頁、電郵功能、駁回日後所有上訴等,以防止再被濫用。

還可以刪減嗎?-HW (留言) 2012年1月9日 (一) 08:14 (UTC)[回复]

能删的还很多,比如“不合理者,得即時駁回。”“作出结论,并即时执行”这种也是废话。还有第五条除了第一句都转到案例那边。6-8三条(除了滥用上诉之外)合并为一条。另外“決出名單後知會申訴者有關之申訴電郵可能會與裁決小組內討論”是什么意思?--达师218372 2012年1月9日 (一) 10:19 (UTC)[回复]

「決出名單後知會申訴者有關之申訴電郵可能會與裁決小組內討論」之意為,部份用戶可能因為隱私理由,將解封申請交至郵件列表,但這樣也需要通過正常程序審核,不可以只由現有制度(管理員內討論)處理。因此,我認為可以在知會提出解封的用戶他寄到郵件列表的電郵會在裁決小組內討論(及裁決小組會是誰人)之後,將有關電郵轉寄至全個裁決小組,並共同審閱。另,刪上文部份內容。-HW (留言) 2012年1月9日 (一) 12:45 (UTC)[回复]

短期封禁 编辑

很多封禁都是短期的,希望考虑到这部分。乌拉跨氪 2012年1月9日 (一) 14:31 (UTC)[回复]
其实选项里还有三个小时六个小时这样的选项,这种连速禁程序都没法走。最后附加一个议题吧。--达师218372 2012年1月9日 (一) 14:45 (UTC)[回复]
至此討論HW (留言) 2012年1月10日 (二) 05:10 (UTC)[回复]
如何保证电邮能够让裁決小組所有人收到?没有电邮的用户怎么办(许多大型的email服务商不提供未成年人电子邮件服务,例如gmail用户如果年龄不足13岁,一旦发现会被停掉邮箱)?另,直接发电邮与管理员交涉的如何处理?--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2年1月10日 (二) 06:19 (UTC)[回复]
直接發電郵與管理員交涉的,該管理員得將該郵件轉送unblock-zh再查辦。前兩問題,歡迎大家提出意見。-HW (留言) 2012年1月10日 (二) 06:41 (UTC)[回复]

就是了,所以只要要求管理員收到之後,轉介至申訴頁就可以了。上面,那處,一兩句就可以概括解釋情況。另外,就是短期封禁問題,實例而言,以下以香港時間計算,假設將來機械人每朝八時提案,而我於某月一日九時施禁。那這個封禁就會是某月二日八時提至核查頁。中間相差二十三小時。理想就核禁者某月二日上午已審批該封禁,否則就是最長一日加一日,即兩日處理到一個速禁。抱歉,本人想到這裡,想再改一改辯解程序,現時寫著無辯解,本人建議刪去,並將來於核禁者守則規定核禁者須要審核時留意用戶有否用{{unblock}}或郵件列表(管理員見到直接複製至覆核頁即可)要求解封,有則視為辯解理據。當有要求解封,審批速禁後則須告之其結果。所以或者真真正正要理是一兩日的封禁。不過,好像方針也是極不建議一、兩日的封禁。最後,想問為何不能處理短於一個月的封禁呢?莫非我漏了什麼?--J.Wong 2012年1月11日 (三) 15:24 (UTC)[回复]

程序太长,一个月以下恐怕上诉结果还没有出来就已经封禁到期了。--达师218372 2012年1月11日 (三) 16:09 (UTC)[回复]
所以是否,一周至一个月的封禁只许一次上述,一周以下的封禁不许上述?乌拉跨氪 2012年1月12日 (四) 17:43 (UTC)[回复]

半個月以上的快速禁應該都不成問題。審批禁,因為有完整辯證程序,而且人身攻擊和擾亂,要麼不禁,一禁亦應超越一個月,所以不論。又或者可以考慮一開始就用禁制討論或編輯某類條目代替封禁。現時未談到裁決者人數要求,本人有想過程度較輕者可以一至兩位就解決掉,從而縮短程序到︰連禁帶追認到申訴,一個星期辦妥。而一個星期以下的封禁,本人倡議以禁制編輯代替,不過尚有技術問題要考慮。先問問各位意見。英文那處說會令受限者看不見編輯鍵,不知是什麼原理。--J.Wong 2012年1月11日 (三) 17:08 (UTC)[回复]

@J.Wong: 如果電郵涉及私隱,如何轉介?而英文版中不能見到編輯按鈕,實為該用戶被封禁。如果是限制編輯的話,會仍然見到按鈕,只不過如果編輯的話,就可以被回退兼封禁。另,( ✓ )同意修訂辯解及有關短期封禁的處理方式。-HW (留言) 2012年1月12日 (四) 07:27 (UTC)[回复]

HW (留言) 2012年1月14日 (六) 03:57 (UTC)[回复]

如此,豈非禁制會難於監察?
本人不建議再如此細分。此制旨在統一管理人員處事手法,避免自相矛盾;引入資深用戶協助處理站務;以及,增進資深用戶與新手之聯繫,協助融入。現時所定框架已大致可做到此等目的。再細分則恐非現時社群所能承受及落實。縱然封禁期已逾,核禁者實仍應盡力確定封禁無誤,找出用戶誤解之處,助其了解方針;若管理員有誤,則指出,好等管理員改善。重申︰本制並非用以審判用戶,而在解決爭議以及改善與統一應對手法。將來,確實有此需要,再提亦未遲,如今只需重申一貫立場,提醒管理員應避免施行短期封禁,並建議考慮代之以禁制即可。--J.Wong 2012年1月14日 (六) 07:10 (UTC)[回复]
  1. 有關封禁申請,無論速禁或者審批禁,得出結果。有關之結果如為封禁,提倡時限長於半個月(審批禁)或七日(速禁),其餘建議編輯禁制即可。不服,雙方均可於施禁後申訴,理由均需合理(由處理用戶決定)。
  2. 用戶可以在自身用戶討論頁掛上{{Blocks review}}或透過封禁申訴郵件列表申訴,並說明理據及執行封禁的用戶,該用戶不得作為上訴裁決者。除非申訴理由涉及隱私,否則如採用郵件列表上訴,經知會有關用戶後管理員可將申訴原文公開。
  3. 由另一組裁決小組(待定)成員審核有關封禁,有關成員與執行封禁的不相同。如果透過封禁申訴郵件列表申訴,裁決小組(待定)名單抽出之後應知會申訴者有關之申訴電郵可能會與裁決小組內討論。同時,裁決小組成員需嚴格遵守隐私政策,確保不將內容公開,或與第三者討論。
  4. 裁決討論過程中,宜儘量採用公開討論方式(於維基上討論),除非涉及隱私且經封禁申訴郵件列表者,則例外,但必須於討論後,留存日誌,唯不公開,作日後有需要時參考。
  5. 執行結論。如通過郵件列表申訴,可將有關已經刪減隱私資訊的內容通過電郵發送予申訴的另一方,以回應該方提問。
    與案雙方審核申訴結論作出後,可以決定是否再上訴。如再上訴,由任何一名不涉及封禁的管理員或裁決者審閱理據,決定是否接納申請。
    再由裁決小組成員(待定)審核,不過此組須加入額外成員,該成員可以涉及本次封禁的裁決,但不得為施禁管理員及提案人。討論後,內部選出一個代表向公眾回應。
  6. 有結論後,如不服可再上訴。管理員或裁決者審閱理據,決定是否接納。其後,再由裁決小組成員審核,不過此組須加入額外成員,該成員可以涉及本次封禁的裁決,但不得為施禁管理員及提案人。執行結論。如再上訴,重複本步。
  7. 如果用戶多次提出無理或不合理申訴,或濫用程序,管理員或裁決者不接受申請同時,可討論決定是否禁止使用討論頁、電郵功能、駁回日後所有上訴等,以防止再被濫用。

修訂如上,有沒有其他提議項目或遺漏?-HW (留言) 2012年1月14日 (六) 07:24 (UTC)[回复]

都一个月了,应该可以了。--肚子又饿了(留言) 我的游戏 2012年2月29日 (三) 10:42 (UTC)[回复]
問題是,編輯禁制可以申訴嗎?-HW 抗議SOPA 2012年2月29日 (三) 12:14 (UTC)[回复]
应该可以。--肚子又饿了(留言) 我的游戏 2012年3月4日 (日) 10:43 (UTC)[回复]
一個申訴至少數天。。。如果禁制廿四小時,如何申訴?-HW 抗議SOPA 2012年3月4日 (日) 13:19 (UTC)[回复]
我想管理员应该不会这样做。--肚子又饿了(留言) 我的游戏 2012年4月8日 (日) 06:53 (UTC)[回复]
希望吧...至少封禁24小時是3RR的最基本做法。-HW 抗議SOPA 2012年4月8日 (日) 12:23 (UTC)[回复]

封禁申訴方針 编辑

有用戶在客棧建議直接採用Wikipedia:封禁申诉作為上訴步驟,大家有何意見?-HW 抗議SOPA 2012年1月22日 (日) 10:40 (UTC)[回复]

不是不行,不過要大幅修改。--J.Wong 2012年3月4日 (日) 13:31 (UTC)[回复]

建議暫時終止討論,直至有用戶能積極主持討論為止。-HW 2012年4月26日 (四) 14:17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