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哥斯达黎加第二级行政区划。目前哥斯大黎加全國共有7個省,下轄共84個县,再下面則是區。县級行政區是哥斯大黎加唯一以基層政權形式存在的地方政府,擁有民選的行政首長及民意代表,每四年選舉一次。哥斯大黎加於1848年建立。县級行政區建制的時候共有14個县,之後數量隨著最初的14個。县多次拆分而增加;自《4366號法令》於1969年8月頒布後,只有人口佔哥斯大黎加全國人口超過1%的地區才能建立新的县級行政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