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百科讨论:命名常规/存档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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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Wikipedia:命名常规 名从主人方針

Znppou 有提到,能不能考慮修改Wikipedia:命名常规#名从主人方針,寫名藝人條目一律以「藝名」為條目名。我也是有想過這也不失一個辦法Honmingjun--銘均 2013年3月11日 (一) 12:16 (UTC)

(+)贊成--藝人取藝名本來就是要支持者用來稱呼她/他的,經紀公司大力宣傳的也是藝名,而非本名;自然有人會反對,說:那每改一次藝名不就要重定向一次?但是,有何不可呢?那麼改5次藝名難道要重定向5次嗎?問題是我不認為藝人會拿維基人開玩笑,至少不會拿自己的演藝生命開玩笑;改一次藝名尚且可說是「重新出發,一元復始,萬象更新」,改兩次藝名,甚至更多次,難免讓人懷疑她/他是不是始終紅不起來,且讓人厭煩而已。
另一方面,難道本名就不會變嗎?不但會變,而且變的可能性蠻高的,而且藝人常常改了本名,藝名卻照舊呢!很多人為了改運,會改身分證上的姓名(據我所知台灣人就蠻常改的),雖然根據姓名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六款的理由改名,有二次的上限,但若是根據此條此項第一款到第五款的理由改名,就沒有次數的限制了。小甜甜就改了很多次本名了(參考康熙來了2008年8月21日節目"爸媽對不起 我又要改名了"),但是她始終叫「小甜甜」哪!還有浩角翔起,兩個成員都改過本名,但是他們仍是「浩子」與「阿翔」。更有名的當然就是豬哥亮,不管是「謝新達」,還是「謝友偵」,他一直都是豬哥亮。所以如果真的不想頻繁重定向的話,應該是以藝名建立條目才對吧!?冬天風搖酒館繡中燈克勞棣喜歡的句子 2013年3月11日 (一) 15:18 (UTC)
很有意思的提案。暂且观望。 --达师 - 261 - 442 2013年3月11日 (一) 15:31 (UTC)
感觉符合第四条吧--lavixcanvas M T C 2013年3月11日 (一) 18:13 (UTC)

(?)疑問我从ACG专题的讨论里注意到声优也有本名和艺名之分,而且可能配18禁作品时一个艺名,配非18禁时另一个艺名。不知关于此部分是否已经有共识?按照楼主的理论,多个艺名同时使用应怎么处理?--Gqqnb留言2013年3月11日 (一) 16:17 (UTC)

(!)意見:这个好办,除极少数情况之外,艺人本人及其事务所都会否认两个艺名之间有任何联系,这会导致他们是同一个人得不到任何可靠来源支持,尽管这可能是显然的(如18禁游戏出全年龄版本时大部分配音不会改变,而配音演员所使用艺名则会变化),这样维基百科就只能将他们当做不同配音演员并分别建立条目,如涼森ちさと铃木惠子铃田美夜子若林直美等。--ふゆきFyd092013年3月22日 (五) 08:28 (UTC)
(-)反对,具体案例具体分析,综合上述意见,有些艺人会经常改本名而不改艺名,有些是具有多艺名问题,应该使用先到先得(最先录入的名称)或常用名(本名或艺名,如成龙)这样更适合吧——Sakamotosan 2013年3月12日 (二) 00:09 (UTC)
还是应该常用优先。改艺名的话,维基百科也应该是等到该人的新艺名被广泛使用/报道后再修改。另外,可能也有艺人后来以本名从事其他行业并比从艺时更加知名,那这时应该用本名还是艺名?--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3年3月12日 (二) 02:33 (UTC)
(!)意見,看到最近發生的爭議,讓我認為藝人的常用名應該是以藝名居多,當然藝名如果主人想改當然也會改變,如同Talk:袁艾菲的某位參與討論者所言,等到新藝名逐漸流傳為普世大眾所接受後,即可從舊藝名更改為新藝名,這還是回歸到基本,條目名仍然是以藝名為名稱,更有討論者提到維基百科「以現有資訊進行更新,又有何不對了?」。
但誠如樓上所言卻讓我想到一個特例,小剛本名周傳雄,出道時以小剛為藝名開始藝人活動,以小剛名義唱了不少歌曲以及創作歌詞,但他後來卻改以本名周傳雄名義繼續藝人活動,當然剛開始普世大眾仍鮮少知道周傳雄是誰,但經過歲月的累近,本名周傳雄反而還變得比較紅。
但這也只是鮮少的特例,以本名聞名的藝人非常少,不管是出道不久以本名活動,或出道後再度更改回本名活動,所以樓上所言不難解決,我建議或許可以先在Wikipedia:命名常规#名从主人方針上,針對藝名這一項,單獨獨立出來寫明藝人一律以「藝名」為條目名,如果該藝人捨棄藝名後來改以「本名」開始聞名且為人熟知,則將此本名視為新藝名,再度以此「新藝名(本名)」為理由移動條目到此名稱底下。
我之所以拋出此議題,肇因維基百科現今藝人條目命名紛雜,以「藝名」為條目名跟以「本名」為條目名皆有,而且兩者為數均不少,可見藝人條目命名有其命名亂象存在,必須有一明確方針寫明藝人條目該如何命名,才能讓底下的條目創見者此明顯且易懂的命名規則。
而且將藝人獨立出來寫明藝人一律以「藝名」為條目名,跟原本的Wikipedia:命名常规#名从主人以常用名為條目名稱兩者精神不相違背,只是因藝人的性質特殊特別將其挑出來獨立說明:關於藝人應該如何命名,也好作個官式方針依據,方便底下的條目創建者以及後續想移動條目名的人有個明確準繩可以遵循,不然以現今的狀況,藝人該如何命名卻只寫常用名,這種寫法非常籠統,而且不好讓人理解,我認為容易讓底下的編者產生各說各話的情況。
現在就是因為Wikipedia:命名常规#名从主人寫的不清不楚,才讓底下藝人條目名產生命名亂象,為何不趁此契機,立個明確規範跟標準,我純粹是因為想解決現今維基百科藝人條目名命名紛雜的詭異情況,才拋出此議,因為Wikipedia:命名常规#名从主人對於藝人這種職業來講根本含糊不清、令人難懂。--Znppo留言2013年3月12日 (二) 06:49 (UTC)

(!)意見,小弟以為對於藝人的條目名應以「使用事物的常用名稱」為先,接著再先到先得,而兩者皆須符合「名從主人」原則。另外個人對「名從主人」的認知,是該原則是一個命名的大方向,描述較不直接而不甚清楚個人認為是合理的,如同憲法與一般法律在下去是細則的關係(不過「名從主人」段落的內容的確還有相當的擴展空間);該原則的意涵是「請按照官方所公布的名字」的意思,原先是因應外文翻譯成中文時的狀況才會特別制定,而此次之議題恰好相關,而事實上本名、譯名皆符合此原則,然而是否要從中特別提出並另例規定個人認為是不用的,關於藝人條目命名細則的訂定(與討論?),個人以為應寫在維基百科:命名常規 (人名)中,「名從主人」段落則只要在「在命名時『名從主人』原則僅起參考作用的情況有哪些?」增加若干敘述即可,譬如「當數個名字同時符合時以常用名稱命名」之類的。--Andy80237留言2013年3月12日 (二) 18:45 (UTC)

考虑到名称的复杂性,如艺人可能同时使用多个艺名,或一个人从事演绎事业一个名字,从事其他事业另一个名字等情况,我(&)建議还是先针对袁艾菲这个情况来制定规则,等到将来什么事情再发生了,再制定其他规则。

  1. 生人从事演艺事业广为人知,从事其他事业默默无闻,则该生人条目的命名应在其从演艺事业中的名称中选取。
  2. 若该生人从事演艺事业仅同时使用一个名称(即不同时使用多个艺名,也不艺名与本名混用),则该生人条目的命名应该为该名称。
  3. 若该生人从事演艺事业时先后使用过多个名称,当旧名称废弃不用2年后,可将该生人条目改为新名称。

下面对上面的规则解释一下:

  1. 假如吴中宪从事演艺事业广为人知,名称叫吴中宪,从事LED事业也广为人知,名称叫吴外宪;则此次提出的3条规则不适用。孙中山生人,本次3条规则不适用。
  2. 声优配18禁作品时一个艺名,配非18禁作品时另一个艺名,即两个艺名同时使用,则此次提出的3条规则不适用。对周传雄即可称为周传雄,也可称为小刚,其本人没有意见,即艺名与本名混用,则此次提出的3条规则不适用。
  3. 郭怡庭从事演艺事业,先使用迅猛龙,后于2011年使用袁艾菲同时迅猛龙这个名称废弃不用。在2012年时,该人条目的名称可以是迅猛龙,内文中可注明“现已改名为袁艾菲”。在2013年时,旧名称废弃不用达到2年,该人条目的名称可改为袁艾菲,内文中需注明“曾使用迅猛龙为艺名”。

--Gqqnb留言2013年3月13日 (三) 04:00 (UTC)

没有必要修改方针,遇到像这样的个别事例具体单独讨论就好了。--InstantNull留言2013年3月13日 (三) 20:36 (UTC)

(!)意見,那每個藝人都這樣單獨討論,我不知道有沒有那麼多的時間Honmingjun--銘均 2013年3月14日 (四) 12:05 (UTC)

(!)意見,藝人條目也為數不少,既然都提出來了,作個全面性的討論也好。可以不必修改方針(個人認為這次的狀況其實與「名從主人」原則並無直接關係,而是藝人類型條目本身命名規則的爭議),但可以的話,最好能寫入維基百科:命名常規 (人名)中。另外Gqqnb大做的規則,是試圖把「常用」二字明確化嗎?個人認為內容OK,但下面的前兩例外應也要列入或制定其規則,因為這兩者也相當常見(不過小弟見識淺薄,沒聽過有藝人開其他事業用另一個名字的)。另外這次討論藝人命名干 國父先生甚麼事啊@@--Andy80237留言2013年3月14日 (四) 16:26 (UTC)

(-)反对应以最常用名为条目名。如果有暂未广泛使用的新名字可以像上面那样在页面中说明现用名,参照当年汉城改名为首尔时的做法。名从主人原则是低于最常用名原则的。没人会在搜索引擎里搜索迪肯贝·穆托姆博·穆坡伦多·穆坎巴·让·雅克·瓦穆托姆博吧?--Skyfiler留言2013年3月22日 (五) 15:06 (UTC)

命名问题

Wikipedia:命名常规#使用中文中说:“除非原文比中文翻译在中文中更加常用,否则请使用中文来对条目进行命名...”但是Wikipedia:命名常规/中文译名具争议条目命名中把“中文名优先”放在第一位。这两个规定是否有冲突呢?--維基小霸王留言2013年7月25日 (四) 04:04 (UTC)

我認為Wikipedia:命名常规#使用中文是指外文與中文翻译的對比,Wikipedia:命名常规/中文译名具争议条目命名是指各個中文譯名的分別。--Risk留言 2013年7月25日 (四) 04:20 (UTC)

有關Wikipedia:命名常規「時間優先的規則」細節的探討

按一直以來的習慣,條目名稱採用繁體還是簡體,都會以先到先得來決定,但原來在Wikipedia:命名常規#各地漢語差異「時間優先的規則」中,提及到「我們選擇條目第一個重要版本採用的命名方式作為條目的主要命名方式」,而這個「第一個重要版本」的定義卻是含糊不清——究竟如何稱得上是「重要版本」呢?只要不是「小小作品」便已算是「重要版本」,還是篇幅至少要到新條目推薦的水平才算呢?又例如一個條目已用了三年的繁體名稱,然後有簡體編者為條目大幅擴充,他又是否有權將條目移動到簡體名稱呢?本人無意拿出個別條目的情況來討論,只是希望探討一下現時命名常規這項正式方針的含糊之處,從而作出完善,畢竟繁簡之爭是中文維基百科經常面對的問題,前述的問題不時都會有機會遇上。 -- Kevinhksouth (Talk) 2013年11月20日 (三) 15:28 (UTC)

第一,“重要版本”首先必须是“正确版本”,至少时间、地点、人物三要素不能有错。
第二,应禁止管理员在与自身有直接关系的条目里动用“删除移动”等管理员权限。
最后,提供英文维基的有关方针作为参考,en:WP:Title#Considering title changes
If it has never been stable, or it has been unstable for a long time, and no consensus can be reached on what the title should be, default to the title used by the first major contributor after the article ceased to be a stub.
--Gilgalad 2013年11月20日 (三) 22:31 (UTC)

我建议把WP:Name中的有关段落修改为:“对于条目的命名,我们应该使用该条目首个重要版本的主要贡献者选择的命名方式。条目的首个重要版本指:该条目自这一版本开始的后续版本都超过了小条目标准,且该版本对于与条目主题直接有关的时间、地点、人物等重要方面的叙述准确无误。如果首个重要版本的主要贡献者没有移动条目的权限,则他可以请管理员帮助完成移动操作。”--Gilgalad 2013年11月21日 (四) 22:47 (UTC)

如果没有人提出其他意见,我就要按照这个提案修改命名常规的有关段落了。--Gilgalad 2013年11月25日 (一) 02:33 (UTC)
(+)贊成,这样更有利于维护条目质量。--脳内補完。◕‿◕。讨论 2013年11月25日 (一) 05:51 (UTC)
(-)反对,其一:應加入"條目名稱持續存在爭議"作為前提。其二:應注明為"條目首個重要版本的首位主要貢獻者在當時使用的條目名稱"。其三:條目名稱的移動不應單純為把最初條目名稱作繁簡轉換。其四:請管理員回退錯誤移動,把紫石英號事件移回原來的繁體標題。--Clithering200+ DYK 2013年11月25日 (一) 08:34 (UTC)

这一节只讨论Kevinhksouth提出的WP:命名常规的有关问题,关于某个具体条目的名称,请去下一节专门讨论,不要模糊了本讨论的焦点。 我们这一个讨论的主题,是细化和明确长期以来在zhwp使用的条目名称和字体“先到先得”的共识。最关键的问题是:

  1. “先到”的时间点在哪里?
  2. 谁来决定条目字体?

我的看法是,应以条目真正成型的那个正确版本,也就是永久性地脱离“小条目”的那个版本作为决定先到的时间点,而且这个版本在基础性的事实方面不能有错。谁可以决定条目名称的字体?我认为应该让对这个版本的实质性内容(也就是正文)贡献最多的用户来选择。如果给一个大概的量化标准,对这个版本的正文贡献比例在50%以上的,可以认为是主要贡献者。--Gilgalad 2013年11月26日 (二) 00:31 (UTC)

您的方案基本上是完全脫離了「先」原則,是把現有行之有效的機制推倒重來,並不如您所說的「完善命名常規方針」。此外,以「正文貢獻比例在50%以上」來界定首位主要貢獻者,會造成條目每一次擴充50%就有一位新的「首位主要貢獻者」的問題,這根本上違反「先到先得」原則最初希望為條目標題帶來穩定和尊重原創建人的原意。--Clithering200+ DYK 2013年11月26日 (二) 16:28 (UTC)
请不要故意进行错误解读。我上面提出的“对这个版本的正文贡献比例在50%以上的,可以认为是主要贡献者”,是像你说的那样“每一次擴充50%就有一位新的「首位主要貢獻者」”吗?我相信阁下应当具备正确理解汉语的能力。
现行方针早已提出“首个重要版本”这个概念,也就是说所谓的“先到”指的是先完成首个重要版本,而不是指先创建条目。这是因为,最初的几个版本很可能是非常不完善的甚至是错误的乃至侵权的,那样的版本显然不能算数。我提出的方案细化了“首个重要版本”的定义:以条目真正成型的那个正确版本,也就是永久性地脱离“小条目”的那个版本为“首个重要版本”,而且这个版本在基础性的事实方面不能有错。这样的定义完全合理。而且“主要贡献者”也仅仅是对这个版本的而言,并不是说每一次编辑都有一位新的主要贡献者能推翻先前的命名。--Gilgalad 2013年11月26日 (二) 18:57 (UTC)
(:)回應,您在撰寫方針條目細節的時候必須清楚分明,不應含糊其辭,否則會造成很多解讀上的問題,因此作為條文草擬者,謹慎用字和清楚解釋條文含義是您的根本責任。
首先,參考您引用的英文指引,「主要貢獻者」是指「首位」主要貢獻者。您上面的方案單說貢獻最多的用戶(正文比例貢獻50%以上)就是「主要貢獻者」,那這有可能在條目達到在5,000位元組的時候出了一位「主要貢獻者」、到20,000位元組的時候又出現另一位「主要貢獻者」,因此您應該說明是「永久地脫離小條目後的首個主要版本」的貢獻者才是「主要貢獻者」。
其次,正如我上面已重覆,您引用的英文指引說明只有在條目命名存在持續爭議的時候,「首位主要貢獻者」才有權更改條目名稱,現時您的方案沒有這個前提,那是否「霍雷肖·纳尔逊,第一代纳尔逊子爵」可改成「霍雷肖·納爾遜,第一代納爾遜子爵」、「英国最高法院」改成「英國最高法院」、「约翰·梅杰」改成「馬卓安」?
再者,現行方針已清楚說明條目移動不應包括單純的繁簡或簡繁移動(參見Help:頁面重命名),「首位主要貢獻者」移動條目也應受到同等限制,因此可結論您把「紫石英號事件」移動成「紫石英号事件」是違法的。--Clithering200+ DYK 2013年12月1日 (日) 17:40 (UTC)
具有正常中文水平的人一定清楚:“首个重要版本”是唯一的。至于某些人怎么强词夺理,我无法干涉。--Gilgalad 2013年12月2日 (一) 03:33 (UTC)
维基百科:格式手册#保持现有的版本里也有对先到先得的解释:“对于地区用词的争论不被鼓励。这通常是浪费时间,造成激烈的讨论但是不能解决问题。在内文的用词一致性已经建立之后,在没有共识改变这一用词的情况下,原用词应予保留。除了上面列出的少数理由之外,通常没有好的理由来支持用词方面的变动。 在内文的用词一致性尚未建立时,第一个将条目补充至超出小作品篇幅的作者的用词应作为默认的选择。”,在此一并提交讨论,如有共识,则也应对格式手册进行相应修改。--Skyfiler留言2013年11月27日 (三) 15:43 (UTC)
格式手册和命名常规之间有分工,前者针对条目内文,后者针对条目名称。不过对先到先得的定义,这两个方针至少在精神上应该保持一致。如果新开一个关于格式手册中先到先得的讨论,我支持采用和命名常规类似的定义。--Gilgalad 2013年11月28日 (四) 14:17 (UTC)

沒錯,本人是因為看到一個條目出現的爭議而發起這個討論,故意不提及有關條目的原因有二:其一是希望今次討論不是只為處理一個條目的爭議,而是希望釐清整個規則之後,在處理其他同類爭議時可以有更明確的依據;其二是希望不會只有涉及今次爭議的人物參與討論,而可以聽到更多不同的聲音(可惜現在看來事與願違,始終未能成功吸引很多「局外人」發表意見)。

回到正題,本人並非強烈反對以「第一個將條目補充至超出小作品篇幅的作者的用詞」作為標準,只是實際情況是很多條目由建立至超出小作品篇幅,都需要很長的時間(可能達數年之久),若以此為唯一標準,會為大量小作品條目的命名增添不確定性。因此,或許可以考慮一下在此標準的基礎上再加入一個時限——只要條目建立了超過某個時間(例如三個月、半年或一年),如果仍未超出小作品篇幅,便應該以條目創建者的命名為準,以減少小作品條目命名的不確定性。 -- Kevinhksouth (Talk) 2013年11月28日 (四) 15:30 (UTC)

方针中已经明确规定以“首个重要版本”为先到先得的时间点,这次讨论只需细化对首个重要版本的定义。我坚决不同意你推翻这个原则,代之以创建为先到的时间点。就像我前面说的,从条目建立到首个重要版本出现之前,条目的这些原始版本并不能认为是一个成型的条目。例如你在紫石英号事件脱离小条目之前的编辑版本,不仅非常短小,而且含有重大错误,这样的版本无法服众。--Gilgalad 2013年12月1日 (日) 15:33 (UTC)
讨论发起人是放弃讨论了吗?如果连续半个月都没有有效的反对意见,我就要修改有关方针了。--Gilgalad 2013年12月7日 (六) 18:20 (UTC)
是否應該先行通過维基百科:小作品為正式指引?--Gakmo留言2013年12月8日 (日) 19:21 (UTC)
没必要吧。--Gilgalad 2013年12月10日 (二) 01:24 (UTC)
一旦通過您的建議,小作品就是「首個重要版本」的重要指標,應該要清楚界定才行。--Gakmo留言2013年12月10日 (二) 10:00 (UTC)
你说的有一定道理。奇怪的是WP:小小条目是指引,而WP:小条目反而不是。对于你说的问题,现在有两种办法:第一种是完善WP:Stub然后确定为指引;第二种是在命名常规里直接给出首个重要版本的完整定义,比如内容长度、质量标准等等,不牵涉WP:小条目。你觉得哪个办法比较合适?--Gilgalad 2013年12月10日 (二) 18:18 (UTC)
只有一份閉門造車的「方案」,錯漏百出,問題多多,還要就這樣子「修改有关方针」,真是天方夜譚。--Clithering200+ DYK 2013年12月10日 (二) 15:21 (UTC)
旁观阁下打滚撒泼。lol--Gilgalad 2013年12月10日 (二) 18:18 (UTC)
我對您一再逃避問題,閃爍其詞,表以遺憾,請您正面回答我以上的提問,包括:
您引用的英文指引說明只有在條目命名存在持續爭議的時候,「首位主要貢獻者」才有權更改條目名稱,現時您的方案沒有這個前提,那是否「霍雷肖·纳尔逊,第一代纳尔逊子爵」可改成「霍雷肖·納爾遜,第一代納爾遜子爵」、「英国最高法院」改成「英國最高法院」、「约翰·梅杰」改成「馬卓安」?
現行方針已清楚說明條目移動不應包括單純的繁簡或簡繁移動(參見Help:頁面重命名),「首位主要貢獻者」移動條目也應受到同等限制,因此可結論您把「紫石英號事件」移動成「紫石英号事件」是違法的。--Clithering200+ DYK 2013年12月11日 (三) 15:39 (UTC)
方针一旦制定,那么所有条目的命名都要按照方针规定行事。不过阁下津津乐道的Help:頁面重命名,至今既不是方针也不是指引,甚至还标着“本幫助頁面需要更新”呢。--
方針要在共識下制訂,提出方案的人士目前似乎「潛水」,對本人再三提出的質疑和疑慮未有任何正面回應。--Clithering200+ DYK 2013年12月21日 (六) 19:04 (UTC)

WP:命名常规

在WP:命名常规沒寫到能否使用半形 " / " 於條目頁名稱中,對於條目頁名稱是否可使用半形斜線,大家認為如何?♠小威♥·★來杯咖啡★ 2014年3月18日 (二) 15:14 (UTC)

例如台北101/世貿站♠小威♥·★來杯咖啡★ 2014年3月18日 (二) 15:16 (UTC)
可以用,不会计为分页符,归入特殊符号?Fate系列的Fate/ZeroFate/Stay night。——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4年3月19日 (三) 00:30 (UTC)
这种时候似乎一般用I/O还有TCP/IP作为例子。 --达师 - 277 - 465 2014年3月20日 (四) 08:30 (UTC)
ACG..--Temp3600留言2014年3月20日 (四) 14:39 (UTC)
名稱有中日韓語言應使用全形「/」,純字母或數字則用半形「/」--Ws227留言2014年3月24日 (一) 18:45 (UTC)

這問題是想表達什麼呢?是因為WP:命名常规沒寫,所以就不能用" / "於條目頁名稱中嗎?如果是這樣的話,那可就頭疼了,官方既然已定此名使用,維基百科為什麼就要憑著WP:命名常规來質疑官方命名呢?請留意一下「名從主人」。--114.26.146.67留言2014年4月2日 (三) 15:04 (UTC)

带有赞助名算不算入全名的一部分

2013年中国汉字听写大会在行文中使用了“诺亚舟·优学派2013中国汉字听写大会”的名称,并且有人认为是根据英文命名带有赞助商名的习惯,但从现有命名常规来看,前者更适合,所以如题,赞助名算不算全名的一部分,即使简名是符合常用、简洁和名从主人原则。而且这个名称是否影响行文的描述(如显示标题、着重等。)?详细数据看User talk:Fxqf --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4年5月26日 (一) 14:26 (UTC)

可以看看EN:Premier League的做法,引言有「... It is currently sponsored by Barclays Bank and thus officially known as the Barclays Premier League.」Lovewhatyoudo ® 2014年5月27日 (二) 03:32 (UTC)
我認為加上title sponsor的命名應該可以用輔助說明的方式作為引言的一部份,但不適合直接用來當條目名稱或主標題。一來是因為最廣為知悉的用名通常不會累贅的把冠名贊助商包含進去,一來是因為冠名贊助商年年會改,所以有時同一項活動可能會有很多不同的冠名贊助商(別忘了維基百科是百科全書,所以只要歷史上發生過的事情全都會記錄,包括歷年不同的冠名贊助商)。--泅水大象訐譙☎ 2014年5月27日 (二) 03:56 (UTC)
這邊所謂的冠名贊助應該是針對活動類型的事物,跟大學學院的冠名還是有點不同,前者通常是短期性每一年或隔幾年就會換約,後者則大都是長期性的。漢字聽寫大會的例子,應該是跟F1 Etihad Airways Abu Dhabi GPFuji TV Japanese GP這種贊助情況較為類似吧?--泅水大象訐譙☎ 2014年5月27日 (二) 06:48 (UTC)
还需要看官方的认定吧,而且根据命名规则而言,常用简洁是规则的一部分。——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4年5月28日 (三) 00:27 (UTC)
名从主人原则低于常用和简洁原则……不然我们就不会有林明美英国上议院了。按照常用名原则,很明显不应该在条目除了列出主题的各种名字之外的地方中用赞助名,就像我们不会在中国条目说华夏如何如何一样。Skyfiler留言2014年6月1日 (日) 18:38 (UTC)

中文維基百科命名常規引起的問題

維基百科:命名常規目前沒有考慮中立性問題,在歷史與政治性條目的命名中經常引起爭議,引發編輯戰。一些例子如北平和平解放中央苏区反围剿战争南昌起義等條目命名。這些例子中,中國大陸地區慣用語都帶有政治含義,如「解放」,「反围剿」,「起義」都是站在中共的觀點看待事件,不一定被其它地區中文使用者認可或廣泛使用。

目前部份的命名爭議是用繁簡轉換解決,但是由於這並非對於方針的共識,還是有爭議。我認為帶有意識形態或地域中心的命名,會給人維基百科不客觀中立的印象。因此我提議修改命名常規,在命名時要考慮中立性問題,在命名帶有意識形態時,應該選擇中立的名稱。--歡顏展卷留言2014年7月28日 (一) 23:05 (UTC)

...总的来说,所有条目命名都应当首先使用大多数中文用户最容易理解、最不容易混淆的文字,同时尽量确保其他人可以简单且符合常识地链接到这些条目,除了要遵守命名约定之外,还应当遵守链接约定。在命名和链接时遵循一致的约定可以将链接引到正确的地方。
然后华丽丽地把常用原则给吃掉了。还有我记得以前还有个先到先得原则。还有Wikipedia:命名常规#各地汉语差异。——最近终于变成大剧院开演了?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4年7月29日 (二) 02:00 (UTC)
常用原则应放在第一位,其次是先到先得。不应该为了刻意追求中立而自创根本不常用的名称,否则就是本末倒置。字词转换不应该用于处理政治中立性问题,单纯地回避问题,给不同地域读者呈现不同的视角,这有违维基的原则。—Chiefwei - - - 2014年7月29日 (二) 02:22 (UTC)
認同Chiefwei,特別是「常用原則應放在第一位,其次是先到先得。不應該為了刻意追求中立而自創根本不常用的名稱」一句,所言甚是!—Silvermetals留言2014年7月29日 (二) 15:33 (UTC)
謝謝大家關注。上述意見對於解決所提到的命名爭議沒有幫助吧。南昌起義也許在中國大陸比南昌暴動常用,但是在台灣則相反。「反围剿」也是中國地域中心。--歡顏展卷留言2014年7月30日 (三) 23:01 (UTC)
不用谢,另请检查双眼,Wikipedia:命名常规#各地汉语差异(虽然是建议草案),规定是遵从命名规则前部分规定;尊重各地用语,使用正文列出和重定向处理;实际版本建成时间优先原则。也就是说南昌起义如果第一个实际版本的命名就是这个的话,就用南昌起义命名,其他均为重定向。——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4年7月31日 (四) 00:38 (UTC)
謝謝 Sakamotosan 建議。這個建议草案在過去的命名爭議中沒有被提到,這次在相關條目中提出,看能不能實行。--歡顏展卷留言2014年7月31日 (四) 18:26 (UTC)

请自行使用地区词转换--CHEM.is.TRY 2014年7月31日 (四) 18:37 (UTC)

有人反對使用地区词转换 --歡顏展卷留言2014年8月1日 (五) 00:02 (UTC)
字词转换是拿来解决译名问题的,决不能拿来“解决”中立问题。中立的观点是让多数观点和重要少数观点被成比例地表达出来,而不是通过技术手段对特定地区的读者隐藏某一部分观点。使用“起义”还是“暴动”,这归根结底就是确定哪个用词更为常用的问题。既然今天“起义”在可靠来源中更常用,那么就应该用“起义”;如果未来哪天“暴动”占了上风,维基百科自然就会从善如流,改用“暴动”。总之,维基百科不应该走在大众用法前面,不应该替大众纠正用法:而只有通过其他途径纠正了大众用法才能改变维基百科。——菲菇

地区词转换仅用于外来语有不同译名的情况,不能用于转换观点;命名以常用为标准,不考虑所谓中立性。这是社群共识。--Gilgalad 2014年8月2日 (六) 21:42 (UTC)

如果「常用」是指中國大陸常用,則是變相的地域中心(中國大陸人最多,中宣部要求使用的詞彙因為在中國大陸使用,變成使用者最多的「常用」,所以維基百科就該用?)。對於各地區常用詞不同,還是要有合理的解決方法,而不是完全依照中宣部制定的「常用」詞。--歡顏展卷留言2014年8月5日 (二) 21:48 (UTC)

關於中國發生的襲擊案件的命名常規

當前在中國發生的各大襲擊案件中正在發生移動戰,詳情請見:討論:2014年烏魯木齊火車南站暴力恐怖襲擊案件Talk:2014年昆明火车站袭击案等。由於很多類似條目都以相同方式命名,我認為有必要在此提出關於同類條目命名常規的討論,以一次解決日後可能發生的移動戰。

首先我將闡明我支持的命名方案:“年份”+“襲擊發生地點”+“襲擊事件”(故與當前通行的命名方法相比較,去除了“暴力恐怖”詞彙)。對於這一方案我的理由已經在以上列出的討論頁中給出,在此我將再次解釋:

  • 第一,根據命名精準與中立的原則,條目的名稱不適合對事件定性;採用一方面對事件的定性就等同於傾向至這一方,因此最簡單的辦法就是在任何條目的標題中都不作定性。因此六四事件的命名,既不是“六四反黨反政府暴亂”,也不是“六四國家恐怖主義暴力屠殺”,而是簡單的“六四事件”,確保不傾向任何一方(若我們允許條目標題下定性,是否也要討論一次怎樣對六四事件做定性?)。類似地,九一一襲擊事件既不是“九一一暴力恐怖襲擊案件”,也不是“九一一聖戰戰鬥”,而是簡單中立的“九一一襲擊事件”。華爾街爆炸事件倫敦七七爆炸案2005年峇里島爆炸案等等諸多國際輿論公認為恐怖襲擊案件的事件,出於避免在條目命名中對事件定性的考量都使用了最基本的、與感性定義無關的事實來命名。
  • 第二,維基百科不是民主試驗場,命名常規也不是民主表決的少數服從多數,而是社群討論哪一種命名最適合現行的方針與指引。然而,支持“暴力恐怖”這一詞彙的編者提出的理由,不外乎是“不能給恐怖份子話語權”“悼念死者,以死者之名”等等與命名常規方針完全無關的理由,在此不能苟同依靠這類理由來撰寫命名常規指引。此外,我也拒絕對這一命名方案偏袒襲擊者的指控。我不僅反對中國發生的恐怖襲擊事件的條目名稱中下定性,而是反對所有同類事件的條目名稱下定性。然而,以上列舉的諸個國際恐怖襲擊案件的命名顯然遵循這裡提出的命名常規方案,因此目前的主要問題在於這些中國發生事件的條目。
  • 第三,有編者以“名從主人”為由,認為條目應按中國政府官方定下的名稱命名,然而這是對名從主人原則的誤讀。顯然中國政府不是這一類事件的主人,亦不能以主人之身份定下通用名稱,否則伊拉克戰爭是否也要以美國官方的定性而改成“對伊國際警察維持和平行動”?

以上理據,交至社群討論,希望能夠通過中立的討論而達成可操作的共識。MCaecilius留言2014年5月7日 (三) 09:26 (UTC)

(+)支持,同意以上論述。類似例子數不勝數,這並不是一個很複雜的問題。--Kou Dou Talk Contrib 2014年5月7日 (三) 09:55 (UTC)
(!)意見,恐怖袭击亦属于一中性判断词语,我不觉得有什么不当之处。我不反对MCaecilius对这两条目名称的修改,但是要强制用规范去限制我觉得没有必要。要是我的话只好说一声(-)反对了。--A. Schenberg 2014年5月7日 (三) 16:49 (UTC)
维基百科的条目命名强调的是常用,而不是精准。哪个最常用就用哪个--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4年5月8日 (四) 01:59 (UTC)
(:)回應:阁下有没有亲自去看一看维基百科:命名常规?精准简练就在常用的下面。哪里看出强调前者而非后者?Dddddb留言2014年5月18日 (日) 05:27 (UTC)
(※)注意:纵依WP:命名常规之“常用”款仍须去“暴力恐怖”,因其中有云命名不应带有任何感情色彩Dddddb留言2014年5月18日 (日) 06:05 (UTC)
(!)意見,命名就應該精準。比如挑戰者坦克,條目名不是常用的挑戰者坦克,而是Mk.VIII挑戰者巡航坦克。-- パンツァー VI-II Fu7ラジオシャナ俺の嫁留言於民國103年暨 2014年5月9日 (五) 04:48 (UTC)
  • (+)支持,意見同Kou Dou兄。-- パンツァー VI-II Fu7ラジオシャナ俺の嫁留言於民國103年暨 2014年5月8日 (四) 15:05 (UTC)
  • 同意@Shizhao但有時通用名稱有幾個啊。建議:凡發生社會事件,不論是大規模傷人案,還是包圍縣政府遊行,如果大陸媒體對此事有兩三個通用的稱呼,其中一個稱呼比較強調某一方觀感,另一個通用稱呼 沒強調任何一方觀感,可採用後者。而且官方立場的稱呼,通常加插了一連串冗長的定性用語,比如「3·14『打砸抢烧』事件」,沒有傾向哪一方的稱呼則比較簡潔,我認為維基條目命名應盡量簡潔。Lovewhatyoudo (follow-your-heart) 2014年5月9日 (五) 04:59 (UTC)
  • (!)意見,事件甫发生至第一次定性之间,难以使用常用说法这一规则,User:MCaecilius所提出的处理办法较适合于此混沌期的条目名称临时处理方式,这样可令编者更集中于条目内容建设而非在条目名称上先行打架。而若需要流用至条目近稳定期,若有相关方面(或所谓官方或所谓权威)给出事件定性以及规范用名,则也可在不改变原条目名的基础上新增重定向,并在条目导语以及命名相关段落中指明相关命名来自何方(附上可靠来源)。至于名从主人的方式,事件若牵扯到多方的话(常见)则不建议适用,而建议采取并列列举出的方式。--JuneAugust留言2014年5月14日 (三) 08:04 (UTC)
  • (-)反对:恐怖袭击就是恐怖袭击,全世界都是一样的,没必要隐讳。Wokesiet留言2014年5月15日 (四) 04:11 (UTC)
    • (:)回應,无关乎“晦讳”,只針對不確定情況下的條目命名。--JuneAugust留言2014年5月15日 (四) 04:22 (UTC)
    • (:)回應:这可不一定。911基地组织还叫圣战呢。Dddddb留言2014年5月18日 (日) 05:24 (UTC)
    • (:)回應,所以你们看,各人的看法不同,事物的性质也不同了,站在与该组织相对立的立场上会否定这种说法(称之为“圣战”这种说法),而站在与该组织相近立场的则会赞同这种说法,但维基百科条目就不需要去考虑绝对的“对”与“错”,只能在列出参考物的情况下指出“他人”认为的对与错(扯远了,不过也就是这样的意思)。回到命名的事上来,User:MCaecilius的提议,我个人认为可作为临时使用(在条目初创期一段时间内)。此一法也适用于中立暧昧场合的名称确立(意即引入第三种命名来避免双方争吵并平衡对立双方)。--JuneAugust留言2014年5月20日 (二) 03:39 (UTC)
  • (?)疑問:那干嘛拿确定了的例子来说事儿?按照某些逻辑 911恐怖袭击事件 就要变成911袭击事件了。 Wokesiet留言2014年5月15日 (四) 04:34 (UTC)
的確是九一一襲擊事件。--Towatw留言2014年5月15日 (四) 07:40 (UTC)
(~)補充其他语言版本的例子:英文版有en:NPOV#naming,所以是en:September 11 attacks。德语版de:Wikipedia:Neutraler Standpunkt没有关于命名的要求(有点意外),所以是de:Terroranschläge am 11. September 2001(Terrorist attacks on 11 September 2001).
911事件的官方是基地组织还是美国政府?--Gqqnb留言2014年5月17日 (六) 19:31 (UTC)
(?)疑問WP:命名常规中有哪条规定官方命名?“名从主人”根本不适用于事件,因为事件无唯一“主人”。Dddddb留言2014年5月18日 (日) 06:13 (UTC)
附议,(~)補充,事件不建议定主从。--JuneAugust留言2014年5月20日 (二) 03:39 (UTC)
  • (-)反对,“暴力恐怖袭击”是常用名。—Snorri留言2014年5月15日 (四) 06:43 (UTC)
    • (:)回應以上多位,“官方”命名往往不会及时出现,况且就以往所见,“官方”本就不是一个可供中立裁定的概念。假若未来某一时间,出现了复数个自称官方的组织机构,且各执一词,那该听谁?还不如权且当各人均是一种说法收录在专门的段落中并用重定向指明条目。再者,官方也并非事事都特地发文堪明专用名称。--JuneAugust留言2014年5月15日 (四) 07:51 (UTC)
      • (:)回應:官方不总会出现,但一旦出现了,总应该值得参考吧?另外“暴力恐怖袭击”是常用名,这点也没有争议吧?—Snorri留言2014年5月15日 (四) 07:58 (UTC)
      • (:)回應:个人觉得,如有组织、机构甚至是个人出现说自身为官方,并发布自定的名称的话,其实也并不影响条目命名——重定向即可,且需要在条目导言和相关信息框以及段落中注明并附上来源。--JuneAugust留言2014年5月20日 (二) 03:39 (UTC)
    • (:)回應:问题就在这里。“暴力恐怖袭击”是常用名,但“袭击”更加精准简练而且更符合WP:中立。两者冲突时前者居下位。Dddddb留言2014年5月18日 (日) 05:33 (UTC)
    • (~)補充,所谓“常用”也只是相对环境下的(常见于某一地区),若按全中文使用领域则(因文化背景不同)鲜有“常用”现象出现,更勿论全人类环境了。--JuneAugust留言2014年5月20日 (二) 03:39 (UTC)
  • (+)支持:暴力、恐怖等用詞偏向政府立場,已違反中立原則。--Towatw留言2014年5月15日 (四) 07:40 (UTC)
  • (-)反对:上面的留言太荒谬了。突然持刀砍杀旁人、在公共场所突然引爆炸弹,正常人都会认同是暴力恐怖袭击,和政府有什么关系?--Tankovisch留言2014年5月15日 (四) 07:54 (UTC)
    • (?)疑問几场砍杀下来,死的全是无辜平民。上面那哥们的意思不就是中国居民的性命不值钱嘛,是就明说呗?其实我的观点和你是一样的,中国人的性命确实不值钱。谁想杀就杀,杀了你还要来上一句我砍你是应该滴,那叫圣战。你说我砍死你有错是不对滴,是违反中立原則Wokesiet留言2014年5月15日 (四) 11:14 (UTC)
“无辜平民”一词本身就对事件做了价值判断,你怎么知道死伤者都是无辜的?说不定有谁先前激怒了袭击者,然后那天袭击者再攻击那个人,也顺带攻击了别人。孙中山等一群叛乱分子颠覆清政府,是辛亥革命还是辛亥造反?毛泽东等一群叛乱分子颠覆中华民国,成立的叫新中国还是伪政府?事件很难说清,双方都是“官方”,不如就中立命名。--Gqqnb留言2014年5月17日 (六) 19:43 (UTC)
@Gqqnb 证据!举出一个名字证明你的观点,即有人激怒了恐怖分子!否则任何人都可以认为你是站在百姓的对立面的!还有你, @Lanwi1 也是!既然你认为我的反驳可以肆意被抹杀!你也要提供证据!否则就是纵容和姑息这种言论!廿五冤魂仇得报 卅二死灵不轮回留言2014年5月21日 (三) 04:11 (UTC)
(:)回應:那你先得证明袭击者是恐怖分子才可以谈是否有人事先激怒了“恐怖分子”,否则我不知道你在说谁。在WP:中立下不可以预设立场。另外Lanwi1不是抹杀你的反驳而是删除你的人身攻击。你憎恨袭击者的心情能够理解,但请不要攻击无关人士, 謝謝您Dddddb留言2014年5月22日 (四) 23:15 (UTC)
@Gqqnb 今天早上乌鲁木齐又炸了,你可以到早市现场宣传你的言论,然后你可以体验一把当马顺的感觉了。廿五冤魂仇得报 卅二死灵不轮回留言2014年5月22日 (四) 02:42 (UTC)
(:)回應:我同样为爆炸案死难者感到悲痛,但维基不是宣传工具,我们不会到早市上宣扬任何一种观点。Dddddb留言2014年5月22日 (四) 23:15 (UTC)

(:)回應 在这儿一并回复吧。首先, 謝謝您的回复,尽管我也不太赞同你的观点,但你起码不像Gqqnb和Lanwi1这俩一样颠倒黑白,还是能交流的。其次,不算5月22日的早市爆炸,最起码3月1日的火车站的袭击者加入了恐怖组织并实施了暴力行动,造成严重人员伤亡,这是可以证实的,不是我个人的独家观点。最后,我那意思是让Gqqnb直接上早市现场发表一下他的“高论”,最好Lanwi1还能当个“捧哏的”,这样方能彰显他们的“胆量”,而不是在这个被GFW“保护”的螺蛳壳里做道场。廿五冤魂仇得报 卅二死灵不轮回留言2014年5月23日 (五) 01:00 (UTC)

(?)疑問三一袭击案罪犯加入了什么组织?有什么证据证明这是恐怖组织?(抱歉我这里点了几个链接都死了)另外GFW没有“保护”任何一方(想翻墙的不是都翻出来了吗?),而是“隔离”了不同观点,否则可能就不会有今天的争论了。Dddddb留言2014年5月23日 (五) 02:14 (UTC)
(:)回應 [1][2] 不知道这几个算不算。(谁懂维吾尔文?旗子上写的是啥?)还有,到现在你和GQQNB还没能举出一个名字证明有人惹了这帮恐怖分子(或者按你说的,“袭击者”),更何况东伊运不会闲着没事支持一个“未必是恐怖组织行为”的暴力行动。最后,如果你还记得的话,去年2月25日,Google+曾一度短暂开放,结果奥巴马的Google+瞬间被一片中文的“沙发”“板凳”淹没。如果GFW完全开放,youtube和facebook估计同样也会被5.38亿大陆地区网民的汉字洪水吞没……至于隔离不隔离啥的,要不是Gqqnb诌言“百姓未必无辜”,我才懒得搭理他那个“孙文润之皆为叛乱分子”的“豪言”。廿五冤魂仇得报 卅二死灵不轮回留言2014年5月23日 (五) 05:04 (UTC)
(:)回應  謝謝您提供来源。
  1. 第一个来源是家庭医生报的网站?恐难以作为新闻事件的可靠来源。如果该报道系转发新华社消息,请提供各大报纸/门户网站作为可靠来源。第二个来源自己就说是凤凰网的“独家分析”,并且只是说“疑似东突恐怖组织”,亦无法证实。
  2. 即便有可靠来源并非意味着中立,参见WP:可靠来源#有偏见和观点的来源。当然这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3. 旗子上的维吾尔文我也不懂。用星月旗的不止一个组织(例如en:East Turkestan Islamic Movementen:East Turkestan Liberation Organization),并非所有组织都被公认为恐怖组织。Dddddb留言2014年5月23日 (五) 15:18 (UTC)

註:此處原有文字,因為人身攻擊,已由Lanwi1(留言)2014年5月20日 (二) 02:38 (UTC)刪除,尚祈見諒。若有異議請至互助客棧或向管理員反映。

“中立命名”不属于命名常规的标准。—Snorri留言2014年5月17日 (六) 19:54 (UTC)
抱歉,中立属于五大支柱之一,而命名常规不是。Dddddb留言2014年5月18日 (日) 05:37 (UTC)
  • 显然例子里面的感情色彩用词“最好”、“最猥琐”等用词都是依个人而定的主观形容词,而“暴力”、“恐怖袭击”是有客观标准(即可以依照主流可靠来源来判定)的实质描述。暴力和恐怖袭击都是客观的叙述,反而将使用暴力的恐怖袭击事件刻意简化为“袭击”,隐去主题事件中“暴力”和“恐怖袭击”的特性,才是一个带有感情色彩的命名。暴力团自称“仁侠团体”,但维基百科仍旧使用“暴力团”,也没有因为觉得“暴力团”中的“暴力”一词“有感情色彩”而放弃使用。—Snorri留言2014年5月22日 (四) 23:20 (UTC)
    • (:)回應:请参见en:terrorism第二段。中文对应条目挂有中立性模板,也从侧面说明“恐怖袭击”并没有完全客观的标准。另外(?)疑問日语中“暴力”一词含义是否与中文完全相同?英文版对应条目名为音译,条目内文亦未提到terrorism.Dddddb留言2014年5月22日 (四) 23:38 (UTC)
      • 我已經特地註明了是根據維基方針可以操作的客觀標準,即:大部分可靠來源中體現的主流觀點都認同是恐怖襲擊。另,日本《暴力团对策法》将“暴力团”定义为“以暴力为背景、以金钱利益为目的进行反社会活动的集团”(此處定義為純中文)。“暴力團”中的“暴力”和中文的暴力意義基本相同。—Snorri留言) 今天, 01:44 AM (UTC+2)
        • OK,貌似我们达成的初步共识是:“暴力”并不带有感情色彩,可以加入命名,但“恐怖”仍带有感情色彩,应予回避?Dddddb留言2014年5月23日 (五) 00:00 (UTC)
          • 我不知道你把“恐怖襲擊”中的“恐怖”截取出來單獨評論是什麼意思。我已經寫的很清楚了。按照維基百科一向的做法,大部分可靠來源中體現的主流觀點都認同是“恐怖襲擊”的事件,就應當認為“恐怖襲擊”是該事件的客觀描述。如果命名只寫“暴力”而不寫“恐怖襲擊”,則違反中立觀點方針中的“不應當為了解決非中立性爭議而使用標新立異的命名”一條。這樣的命名是不可能的。—Snorri留言2014年5月23日 (五) 00:07 (UTC)
            • (*)提醒请看清楚是“不應當為了解決中立性爭議而使用標新立異的命名”。另外(?)疑問“大部分”可靠来源如何定义?分母为何?是中文媒体还是全世界媒体?Dddddb留言2014年5月23日 (五) 00:18 (UTC)
            • (~)補充上述引文有歧义:可做[非(中立性争议)]与[(非中立性)争议]两种解读。我可能有误读。Dddddb留言2014年5月23日 (五) 00:24 (UTC)
              • (:)回應:在實際操作上,此條款一向被解釋為“不應當因為最常見的幾個命名都不夠中立,而自創一個標新立異的中立命名”,如果你想要解釋成別的意思,恐怕會引起很大的震盪。另外,大部分的可靠來源顯然是全世界的可靠來源(不只是媒體)。—Snorri留言2014年5月23日 (五) 00:35 (UTC)
                • 能否举几个例子?我目前想到的是钓鱼岛/尖阁列岛。这个的确没办法,情有可原。但就袭击事件而言,为何你会认为仅仅删去“恐怖”二字“会引起很大震荡”?Dddddb留言2014年5月23日 (五) 01:40 (UTC)
                  • 我沒有說過“仅仅删去‘恐怖’二字‘会引起很大震荡’”,請不要移花接木。這個解釋是數年以來實際操作上一直使用的。—Snorri留言2014年5月23日 (五) 01:45 (UTC)
                    • (※)注意本串主题为“關於中國發生的襲擊案件的命名常規”。在其他案例中引起震荡并不意味着在这里引起震荡。这个方案是正反两方的折衷,应该不会太离谱吧?Dddddb留言2014年5月23日 (五) 01:54 (UTC)
                      • 不應當因為最常見的幾個命名都不夠中立,而自創一個標新立異的中立命名。所以只寫“暴力襲擊案”以求中立的做法是違反方針的。—Snorri留言2014年5月23日 (五) 02:00 (UTC)
                        • (?)疑問违反的是方针还是社群对方针的解读还是Snorri对方针的解读?该句上下文都在说分列观点问题,而删去“恐怖”二字并不存在这个问题?若是社群惯例请给判例,惟请注意非袭击类条目的理据可能不适用这里。若是Snorri自己的解读please keep it to yourself.Dddddb留言2014年5月23日 (五) 02:08 (UTC)

(找个机会把缩进拉回来吧)。这是对“标新立异”做出的诠释。我的建议(删去“恐怖”)并没有“杜撰新名词”(“暴力”与“袭击”均为汉语固有词汇)相反“暴力恐怖袭击”则是一个累赘的合成词。

我的建议是删除“恐怖”,所以适用前半句。“恐怖”确实带有感情色彩,删去有何违反方针?Dddddb留言2014年5月23日 (五) 03:21 (UTC)

  • (*)提醒各位:最近台湾/中华民国也发生了类似事件,以前也有同类事件,都命名为“随机杀人事件”(或类似说法)。若按上面“突然持刀砍杀旁人、在公共场所突然引爆炸弹,正常人都会认同是暴力恐怖袭击”的逻辑,则台湾发生的事件也应加上“暴力恐怖”。惟希望个别人士对海峡两岸的同类事件勿持双重标准。Dddddb留言2014年5月22日 (四) 23:28 (UTC)
    • (:)回應:以上的例子和中國襲擊案的命名沒有可比性,不存在雙重標準的問題。因為在台北捷運隨機殺人案件的媒體報導中,並沒有像中國襲擊案件一樣大量使用“暴力恐怖襲擊”一詞(“暴力恐怖襲擊”是媒體常用來形容中國襲擊案的用詞)。如果反過來硬要為台北捷運案添加“暴力恐怖襲擊”一詞,則違反了最基本的“使用最常見的稱呼”一條,而且違反了中立觀點方針中“不應當為了解決非中立性爭議而使用標新立異的命名”一條。如果未來媒體主流都使用“暴力恐怖襲擊”來稱呼台北捷運案,那麼改名也未嘗不可。—Snorri留言2014年5月22日 (四) 23:39 (UTC)
      • ( ✓ )同意。本段旨在说明“突然持刀砍杀旁人、在公共场所突然引爆炸弹,正常人都会认同是暴力恐怖袭击”并不是将条目命名为“暴力恐怖袭击”的理据。Dddddb留言2014年5月22日 (四) 23:46 (UTC)
    • (~)補充:请Snorri不要断章取义:命名常规说的是“尽量使用人、物或事项的最常见的名称”,但还说“命名不应带有任何感情色彩,使用诸如“XX市最好的中学”、“最猥琐的警察”一类的具有明显带有感情色彩或无针对性的标题是不被允许的。”既然“最常见”的命名“不被允许”,那只能退而求其次了。Dddddb留言2014年5月23日 (五) 17:24 (UTC)
      • (~)補充:本段为何只讨论“中国”发生的事件哪个中国?指引难道也可以地域中心?Dddddb留言2014年5月22日 (四) 23:51 (UTC)
    • 順便吐槽一下:鄭捷隨機殺人事件的條目名僅見於維基百科,完全不符合常見性(媒體常用的是“台北捷運隨機/無差別殺人事件”)。不知道此命名是怎麼保留到現在的。—Snorri留言2014年5月23日 (五) 00:17 (UTC)
    • (-)反对,阁下说中国政府不是暴力恐怖袭击事件的主人。那么东突厥就是了?因为是他们制造了这些事件。那这些条目是不是要改成乌鲁木齐5·22圣战?--Fxqf留言2014年5月26日 (一) 11:47 (UTC)
      • (:)回應
        1. 你要说中国政府是主人的话东突也应该是,请持平论之。
        2. 没人说要改成“乌鲁木齐5·22圣战”。下面的提案正是去除了任何一方的POV.Dddddb留言2014年5月26日 (一) 13:15 (UTC)
        • (:)回應,阁下说要去除任何一方的观点。那改成2014年乌鲁木齐5·22事件最好了,是不是2014年5月22日乌鲁木齐发生的所有事情都要收录进来?--Fxqf留言2014年5月27日 (二) 14:19 (UTC)
          • 你自己已经给出原因了:“尽量使用人、物或事项的最常见的名称,但是不要和其他的人或物的名称混淆。”另外我没有说把“袭击”也去掉,见下面的提案。Dddddb留言2014年5月27日 (二) 14:26 (UTC)
            • @Dddddb恐怖袭击就是新疆发生事件的最常见名称,我不知道你在可以回避什么,有点怀疑你是逢中必反的心理。

恐怖活动是指恐怖份子制造的危害社会稳定、危及平民的生命与财产安全的一切形式的活动,通常表现为针对平民的爆炸、袭击公共交通工具和绑架等形式,与恐怖活动相关的事件通常称为“恐怖事件”、“恐怖袭击”等。多数恐怖活动是各种极端主义份子所为,他们充满仇恨,但力量又不足以正面对抗他们所仇恨的对象,于是采取袭击对方平民的非对称作战方式。(维基百科)

恐怖袭击是极端分子人为制造的针对但不仅限于平民及民用设施的不符合国际道义的攻击方式。恐怖袭击从20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有在全球范围内迅速蔓延的严峻趋势。(百度百科)

恐怖袭击这个名词不是中国特有的,也不是中国发明,恐怖袭击本事就是一个非常客观的名词。为什么中文维基百科不能用,为什么发生在中国境内的恐怖活动不能用。英文版不用是他们的习惯,中国人有自己的语法习惯。--Fxqf留言2014年5月28日 (三) 07:03 (UTC)

              • (:)回應
                1. “恐怖袭击就是新疆发生事件的最常见名称”不知所云,新疆发生的所有事都是恐怖袭击吗?而且“最常见”名称也未必含有“恐怖”二字,即便是的话使用度也只比第二常用的较中立的名称高出20%,所以不含“恐怖”的命名根本不是标新立异
                2. 逢中必反:下面的提案中并没有限定为大陆的事件
                3. “恐怖袭击这个名词不是中国特有的,也不是中国发明,恐怖袭击本事就是一个非常客观的名词。”前后没有逻辑关系:不是中国发明的就是客观的?
                4. 关于英文维基:我是根据他们的en:WP:Name和我们的WP:Name在确保命名中立性方面规则一致而做出的判断。你实在要放“恐怖”的话请移步德文维基,那边的命名常规没有中立性要求,你大可以加一堆的“暴力”、“恐怖”、“打砸抢烧”等等。Dddddb留言2014年5月30日 (五) 12:32 (UTC)

对于命名常规方针的解释/修改

关于条目命名方针(不仅限于恐怖袭击)问题:

  1. 如何判断哪种说法带有感情色彩?
  2. 如果某个说法确实带有感情色彩,但是被广泛使用,是否应该用这种说法命名?--維基小霸王留言2014年5月23日 (五) 12:22 (UTC)

“恐怖”没有中立问题

这里的“恐怖”不是人为感官,是观众认为觉得恐怖,而是发起人企图制造恐怖,不存在是否中立的问题。好比你拿着刀去砍人,试图结束人家生命的意图总有吧,就算没有,至少伤人,这是一个事实而不是判断。就以最近几个事情为例,发起人明显不是针对死者伤人,他们的目的是制造恐慌,所以这是暴力恐怖事件。没有中立性问题,更不用说常用性的问题了。因此这个讨论可以终止了。至于有人举911,我乐见把条目移动到九一一恐怖袭击事件,只要既符合常用性,又符合中立性。另外我不明白在各国政府都谴责并定义这些事件是恐怖袭击的时候,为什么还有人觉得不是恐怖袭击。——蘇州宇文宙武的主頁 ♨留言 ☎交友 ★贡献 2014年5月24日 (六) 03:53 (UTC)

他们的目的是制造恐慌[來源請求]。最后一个问题与我们(维基编者)是否认为是恐怖组织无关,因为我们不能带入WP:POV。另外请不要擅自宣布讨论终止,谢谢。Dddddb留言2014年5月24日 (六) 04:49 (UTC)
请自行查看恐怖主义的定义。另外,我只是建议,而且这个讨论显而易见的不会有结果,不想浪费大家的时间。——蘇州宇文宙武的主頁 ♨留言 ☎交友 ★贡献 2014年5月24日 (六) 05:11 (UTC)
请不要那么多显然。我看过定义,但是“发起人明显不是针对死者伤人,他们的目的是制造恐慌[來源請求]”。另外“这个讨论显而易见的不会有结果”是想发起关于是否发起关于命名常规中涉及袭击事件的投票的投票?:)Dddddb留言2014年5月24日 (六) 05:25 (UTC)
既然都已经定义成恐怖主义,那么这些行为肯定具有恐怖行动的一切基本特征,包括制造恐慌,这有疑问吗?我没说要投票,不过你想投票的话请便,但请注意规则,命名常规是方针指引,投票门槛比一般的高。——蘇州宇文宙武的主頁 ♨留言 ☎交友 ★贡献 2014年5月24日 (六) 05:30 (UTC)
既然都已经定义成恐怖主义,那么这些行为肯定具有恐怖行动的一切基本特征:en:terrorism说这个定义本身就是WP:POV的,因此不能出现在标题。Dddddb留言2014年5月24日 (六) 05:38 (UTC)
不要自我参照。——蘇州宇文宙武的主頁 ♨留言 ☎交友 ★贡献 2014年5月24日 (六) 05:45 (UTC)
  1. (ref拷到这里好像有点问题)参见en:terrorism第二段的reference.Dddddb留言2014年5月24日 (六) 06:01 (UTC)
(~)補充:见Hoffman P 31
  1. (?)疑問WP:不要自我参照好像没说适用于关于方针的讨论?Dddddb留言2014年5月24日 (六) 05:59 (UTC)
有关维基百科的内容或方针的讨论中,维基百科条目的内容不算可靠来源。—Snorri留言2014年5月24日 (六) 12:55 (UTC)
  1. 那维基百科条目中用到的来源算吗?
  2. 这应该比你说“我认为‘恐怖主义/分子’中立/没有感情色彩”可靠吧?
  3. 有关维基百科的内容或方针的讨论中,维基百科条目的内容不算可靠来源[來源請求](笑)
  4. 请指教还有什么更可靠的来源?Dddddb留言2014年5月24日 (六) 20:22 (UTC)
  1. (?)疑問:廖喊疼 波士 您干吗不使大号参与讨论呢?
按某些人们的标准,以后维基百科所有的XX杀人案都改成XX剥夺XX生命案得了。另外,恐怖主义或恐怖袭击虽然没有明确的定义,但其大体概念还是无争议的,即:为了达到一定的政治、宗教等的目的,而蓄意攻击无辜者,前面有人说的台北地铁无差别杀人案,因为目的不是为了达到一定的政治等目的,所以不能算恐怖袭击,如前段时间大陆经常发生的(前几天也发生了一起)袭击幼儿园案,也因为同样的原因恐怖袭击。——Langer Lee-本人现正在编辑群体婚姻,欢迎大家提出意见。 2014年5月24日 (六) 06:55 (UTC)
(:)回應
  1. 以后维基百科所有的XX杀人案都改成XX剥夺XX生命案得了:如果加害者/受害者很多怎么办?另外条目名称过长/出现受害者名字合适吗?Dddddb留言2014年5月24日 (六) 12:05 (UTC)
  2. 恐怖主义或恐怖袭击虽然没有明确的定义,但其大体概念还是无争议的:请移步恐怖主义en:terrorism看看到底有无争议及争议原因。
  3. 如前段时间大陆经常发生的(前几天也发生了一起)袭击幼儿园案,也因为同样的原因恐怖袭击:前后矛盾??Dddddb留言2014年5月24日 (六) 12:05 (UTC)
我个人觉得他想说的是“麻城小学(不是“幼儿园”)袭击事件和台北捷运随机杀人事件一样,不是恐怖袭击。”可能丢字了。廿五冤魂仇得报 卅二死灵不轮回留言2014年5月24日 (六) 13:16 (UTC)
( ✓ )同意:此类条目并未移动到恐怖袭击。Dddddb留言2014年5月24日 (六) 13:42 (UTC)
(~)補充恐怖主义就和纳粹主义独裁等一样,只是某一概念的名称,本身没有任何中立问题和感情倾向。——Langer Lee-本人现正在编辑群体婚姻,欢迎大家提出意见。 2014年5月24日 (六) 07:34 (UTC)
若是条目本身那可以作为标题(并在内文中描述争议),但用来定性其他事件则违反中立。Dddddb留言2014年5月24日 (六) 12:05 (UTC)
(&)建議:百科的内容是来源,如果全世界的媒体都报道了某个受害者的名字,全世界的人都知道了受害者的名字,受害者的名字则出现在了来源中,那么也就不存在合适不合适了,我们依据来源把他记录下来。至于恐怖主义是否争议,那几乎所有的恐怖组织都认为恐怖组织是有争议的,他们认为他们不是恐怖主义。几乎所有的受恐怖主义伤害的人以及目睹恐怖主义的人(例如目睹911的人)认为恐怖主义是没争议的,因为恐怖主义就是恐怖主义。概念中的东西,是没有任何感情色彩的,而百科的任务,只是是把他记录下来而已。Wokesiet留言2014年5月24日 (六) 12:42 (UTC)
(:)回應
  1. 我没有说加害者、受害者名字不能出现在条目中,我说的是出现在标题中不合适。另外你没有说如果受害者人数众多该如何处理。注意标题有长度限制255字节(这个也是绕不过去的),人名一多马上就超过了。
  2. 并非除了恐怖组织以外的机构对恐怖组织的认定都一致,参见阁下所引条目恐怖组织
  3. 有人认为A有争议,有人认为A没有争议,所以A没有争议,这说得过去吗?那中国还对钓鱼岛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呢。Dddddb留言2014年5月24日 (六) 13:18 (UTC)
  1. 百科不介入对恐怖组织的认定,也不介入A和B的争议,只负责记录。至于人名是否出现在条目中,呵呵...肯尼迪遇刺案Wokesiet留言2014年5月24日 (六) 13:38 (UTC)
( ✓ )同意前一句,后一句已与本串主题无关,要讨论请另开主题,谢谢。Dddddb留言2014年5月24日 (六) 13:44 (UTC)

有一个被某人认定为“潜规则”的定例,希望各位再次确认一下:条目命名中,常用性高于措辞中立性,不应该为了措辞上的中立而使用不常见的命名。我能找出的例子:1984年羅傑尼希教生物恐怖攻擊2008年孟買連環恐怖襲擊慕尼黑惨案下关惨案易卜拉欣大惨案韦科惨案辛亥革命武昌起义大泽乡起义颜色革命光荣革命墨西哥革命波士顿大屠杀石牆暴動1837年叛乱里普卡叛亂孟加拉国步枪队叛乱六七暴动中国茉莉花革命雙十暴動干草市场暴乱威士忌暴乱阿蒂卡监狱暴乱2005年法国骚乱,等等。—Snorri留言2014年5月24日 (六) 13:10 (UTC)

Good point,但是上面已给出来源证明“暴力袭击”并非不常见。阁下所举得例子除了仅有的两个“恐怖袭击”之外其他事件的完全中立性称呼似应为“举事”,而该条目开头那个模板,不正符合阁下“标新立异”的定义么?(呵呵)Dddddb留言2014年5月24日 (六) 13:54 (UTC)
(~)補充以上仅说明“举事”一词本身已不常见。若要有可比性的话应带引号搜索“乌鲁木齐举事”或“乌鲁木齐暴力举事”的常见度,再次呵呵。Dddddb留言2014年5月24日 (六) 14:03 (UTC)
(~)補充引用User:Lovewhatyoudo的话:“我相信实际的应用是:如果一件事物有多个常用称呼,比如有100份中国报章称它为A,但A比较强调某一方观感;80份中国报章称它为B,B没强调任何一方观感;另外10份报章称它为C———— 据五大支柱和WP:命名常规,结论应该是‘A和B都常用,而A只是比B稍为常用一点儿(100>80份),但A比较强调某一方观感,而B没有,故采用B’”(中国报章范围有些狭隘,但所说基本正确)Dddddb留言2014年5月24日 (六) 14:15 (UTC)
根据Snorri所给案例总结:WP:命名常规中说“尽量使用人、物或事项的最常见的名称”,但是当存在中立性争议/感情色彩时可以去除“最”字,依据是WP:NPOV#命名常规,惟不要并列观点或使用“标新立异”(即来源中鲜少使用)的名称(参见该节例子)。Dddddb留言2014年5月24日 (六) 16:05 (UTC)

我个人觉得先别急着辩论了,我才明白一件事,@Dddddb你到底想把这两个条目的名称改成什么来着?(2014年)昆明火车站随机杀人事件?(2014年)乌鲁木齐早市随机杀人事件?你是不是想这么表达?要不然我还没明白你是想说不许用“恐怖袭击”?要用“暴力袭击”或者“随机杀人”?还有,你的几段回复忘了签名,我差点对不上这是谁说的,下回注意点。廿五冤魂仇得报 卅二死灵不轮回留言2014年5月24日 (六) 16:16 (UTC)

我的(&)建議只是删去“恐怖”二字,对于是否保留“暴力”(=)中立。另外“随机杀人事件”这个确实(至少对于大陆事件)是标新立异。 謝謝您(*)提醒,下次会注意。Dddddb留言2014年5月24日 (六) 16:22 (UTC)
沒有目的便襲擊人台灣近來不是有一起麼?這要不要加「恐怖」?--128.199.197.27留言2014年6月28日 (六) 14:24 (UTC)

注意,部分事件命名已属原创研究

以谷歌搜索结果论,2014年乌鲁木齐火车南站暴力恐怖袭击案件2014年乌鲁木齐公园北街早市暴力恐怖袭击案2014年阿克苏袭警案等名称只有维基百科使用,未见有其他来源使用此类名称,此次讨论结果不管如何,以后此类事件命名请勿再作原创研究。——Langer Lee-本人现正在编辑群体婚姻,欢迎大家提出意见。 2014年5月25日 (日) 01:05 (UTC)

这个...看下面的搜索结果好像没有一个完全统一的名称吧?另外注意搜索结果可能跟电脑所在的地理位置及偏好设置有关,所以就不要纠结于哪个“最常用”了。还是那句话:"WP:NPOV处于WP:命名常规的上位,除非完全中立的名词是基本无来源使用的标新立异的词。“Dddddb留言2014年5月25日 (日) 01:30 (UTC)
(~)補充已将常见的中立名称列于下面的提案中。Dddddb留言2014年5月27日 (二) 05:56 (UTC)
(~)補充追加议题“标新立异”的标准。Dddddb留言2014年5月27日 (二) 07:00 (UTC)

是否发起投票

大家认为现在已经达成共识了还是再需要投一次票。如果要投票的话按最先发起者@MCaecilius的提案

拟定议题为:

  1. 袭击事件命名中是否可以用“恐怖”?
  2. 袭击事件命名中是否可以用“暴力”?(这个我没有意见)
  3. 袭击事件中的“袭击”是否可改用更具体的词(如爆炸、砍人等)?
  4. 关于不能用标新立异的名称解决中立性问题,标新立异的标准到底是什么?((&)建議10%以下的来源使用)
(注:已将第一点换成第四点)

Dddddb留言2014年5月27日 (二) 15:07 (UTC) 达成共识后:

  1. 加入WP:命名常规#使用事物的常用名称
  2. 加入WP:中立#条目命名
  3. 新建条目命名子页面,如WP:命名常规 (袭击事件)(?)疑問:有这个先例吗?Dddddb留言2014年5月24日 (六) 20:14 (UTC)

看是要重新投票還是計入已表達立場的意見在這裡繼續投票,儘快對此議決議。--Towatw留言2014年5月26日 (一) 17:52 (UTC)

(?)疑問“計入已表達立場的意見在這裡繼續投票”是何意?这里不是投票的地方,只是就是否发起投票寻求共识。Dddddb留言2014年5月26日 (一) 18:08 (UTC)
(-)反对,这个投票议题太奇怪。为什么只针对两个词?其他的词都没有感情色彩或者中立问题?--叶知秋留言2014年5月26日 (一) 19:10 (UTC)
比照最先发起者@MCaecilius的提议和现在的暂定名称,关于袭击事件的命名争议就在于这两个词。Dddddb留言2014年5月26日 (一) 19:29 (UTC)
(※)注意增加一项议题(把“袭击”换掉),见下面搜索结果
可见“爆炸”与“暴恐”常用度不分上下,而“爆炸”较“暴恐”中立且更具体。
看看昆明的:
同理

Dddddb留言2014年5月27日 (二) 05:53 (UTC)

再来看一个确实是“标新立异”的例子:
这可以作为“标新立异”的参考门槛。Dddddb留言2014年5月27日 (二) 06:58 (UTC)
(※)注意议题已改进,请对改进后的议题发表简短意见(要投票还是讨论达成共识),较长的意见请到下一节,谢谢。Dddddb留言2014年5月27日 (二) 07:04 (UTC)

其他意见

  • 估計Shizhao等資深維基人會認為「常用度優先,如果媒體的確常常以「恐佈暴力」稱呼該事件,退一萬步說就算此名稱有傾向某方觀感的可能性,我們還是要用常用名命名」(如Shizhzo覺得我曲解了你的意思,請指正)。可應修正議題如下: Lovewhatyoudo ® 2014年5月25日 (日) 16:18 (UTC)

即便有非中立/感情色彩嫌疑也不能用。Dddddb留言2014年5月25日 (日) 17:00 (UTC)

这种情况要求存在争议,而且专有名词除外--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4年5月26日 (一) 01:44 (UTC)
  1. 恐怖主义的定义确实存在争议,见en:terrorism
  2. 专有名词除外[來源請求](哪条命名方针?)Dddddb留言2014年5月26日 (一) 03:04 (UTC)
维基百科编者不能为了解决非中立争议而使用标新立异的条目名称。——Langer Lee-本人现正在编辑群体婚姻,欢迎大家提出意见。 2014年5月26日 (一) 02:42 (UTC)
请维基百科的编辑注意,不要为了所谓的中立性,标新立异地自创一些名称。--Fxqf留言2014年5月26日 (一) 11:39 (UTC)
  1. “暴力袭击”并非“标新立异”,有来源使用
  2. “维基百科编者不能为了解决非中立争议而使用标新立异的条目名称”这句话上下文是说为了分列观点而标新立异,而此提议(删去“恐怖”)不算。Dddddb留言2014年5月26日 (一) 03:16 (UTC)
这句话与分列观点是并列关系,并不是为了对其进行说明(加句号,后面“也是错误的说法”),因此,我理解此句为不能对命名进行原创研究。——Langer Lee-本人现正在编辑群体婚姻,欢迎大家提出意见。 2014年5月26日 (一) 03:33 (UTC)
那“暴力袭击”也不是标新立异,加入“恐怖”才是POV.Dddddb留言2014年5月26日 (一) 04:22 (UTC)
我觉得,“暴恐”并没什么“不中立”,描述事实而已。支持“圣战”的才会觉得不是“暴恐”吧?但支持“圣战”的只是极少数人,绝大多数人还是认可这是“暴恐”的。另外读了一下英文的命名方针,觉得相关的规定清晰多了,应该引进到中文里来。--叶知秋留言2014年5月26日 (一) 16:40 (UTC)
  1. “暴力”是描述事实,而“恐怖”则是POV,参见en:terrorism条目。
  2. WP:NPOV:“同样,也不应断言最流行的观点或各种不同观点里的某种中间观点是正确的,因此其他观点只为贬损而提及。我们应该让读者形成他们自己的意见。”不能因为大多数人认同某种观点就认为它就是NPOV,特别不要在标题中就加以定性以给读者造成先入为主的印象。Dddddb留言2014年5月26日 (一) 17:35 (UTC)
条目内容可以拿来做证?不行吧?而且命名条目的规范不是用你引用的那一段来判断的,我觉得你是在曲解方针,为了证明自己的观点到处摘抄方针的片段。--叶知秋留言2014年5月26日 (一) 17:45 (UTC)
  1. 如果你觉得条目内容不可以哪来作证那么条目内容中提到的WP:可靠来源总可以吧?这总比“我觉得‘恐怖主义’是中立的/不带感情色彩”可靠吧?
  2. 刚才你提到中立问题所以我引用WP:NPOV。既然你现在提到WP:Name其中也有相应表述:

而“恐怖袭击”是一个带有明显感情色彩的词。Dddddb留言2014年5月26日 (一) 18:06 (UTC)

看了一下那个来源里面的内容,里面没有说“恐怖袭击”是带着明显感情色彩的词。里面只是对比了英美几个官方机构对恐怖主义定义的差别。所以才说维基百科不可靠。而且这只不过是那个叫Hoffman什么的一家之言吧。--叶知秋留言2014年5月26日 (一) 19:04 (UTC)
(:)回應:Hoffman第31页(英文维基页码可能标错):

“至少有一点大家是认同的:恐怖主义是个贬义词。”(*)提醒英文维基对来源使用较为严格,必须paraphrase而不能原文照抄,故无法搜索到"emotionally charged"原文,但"pejorative"足以说明"emotionally charged",就像“好”和“猥琐”一样。

  1. 英文条目第二段有不只一个来源,而"politically loaded"和"emotionally charged"是对诸来源的概括。
  2. en:Bruce Hoffman为知名反恐专家,其专著可信度当然比某些人的原创研究“恐怖主义不带有任何感情色彩”高。Dddddb留言2014年5月26日 (一) 20:00 (UTC)
这些才是你自己的原创研究吧。--叶知秋留言2014年5月26日 (一) 20:12 (UTC)
  1. pejorative解释为贬义还要我翻字典给你看吗?
  2. 如果阁下质疑Hoffman的话,敢问阁下在恐怖主义方面有什么著作?Dddddb留言2014年5月27日 (二) 06:30 (UTC)
  3. 慕尼黑惨案按照某些人的标准应该叫做慕尼黑恐怖袭击咯?Dddddb留言2014年5月27日 (二) 06:30 (UTC)
我觉得“惨”的感情情感比恐怖袭击什么的,强烈多了。——Langer Lee-本人现正在编辑群体婚姻,欢迎大家提出意见。 2014年5月27日 (二) 06:45 (UTC)
Good point,这个倒是常用度问题,已将该案例加入。Dddddb留言2014年5月27日 (二) 06:51 (UTC)
真心想問,哪有襲擊事件是不慘的?--113.52.126.18留言2014年7月9日 (三) 23:02 (UTC)
還有,如果以中立不帶感情的描述來命名的話,慕尼黑惨案倒該改為1972年黑色九月襲擊以色列奧運代表團事件113.52.126.158留言2014年7月19日 (六) 15:40 (UTC)

话题引申

既然提这提案,何不再更典型些?如:
  1. 某事件有多种称呼,其中有60%的来源称此为A,40%的来源称此为B,其中,A称呼的感情程度或中立程度均超B称呼,那么,在条目命名时,应以哪种称呼为准?
  2. 某事件有多种称呼,其中有60%的来源称此为A,40%的来源称此为B,称呼A和称呼B都有一定程序的感情倾向或中立倾向,称呼C无感情倾向或中立倾向,但无来源以此称呼,那么,在条目命名时,应以哪种称呼为准?
  3. 某事件有多种称呼,其中有50%的来源称此为A,45%的来源称此为B,5%的来源称此为C,称呼A和称呼B都有一定程度的感情倾向或中立倾向,而C无此倾向,那么,在条目命名时,应以哪种称呼为准?
  4. 某事件有多种称呼,其中X%的来源称此为A,Y%的来源称此为B,其中称呼A有一定程度的感情倾向或中立倾向,而B无此倾向,那么,Y数值在何值时,在条目命名时,应以称呼B命名?——Langer Lee-本人现正在编辑群体婚姻,欢迎大家提出意见。
(?)疑問“A称呼的感情程度或中立程度均超B称呼”为何意?一般带有感情色彩的词中立程度较低。
(:)回應目测小李的提案概括下来就是“不能为解决中立性问题而创造标新立异的名称”中“标新立异”如何界定,这正是上述提案第四点所要讨论的内容。个人认为判定标准为使用率不超过10%:纠结于60%还是50%没有必要,说不定换台电脑或者过几天又变了呢。Dddddb留言2014年5月27日 (二) 14:34 (UTC)
(:)回應程度较低的意思是,两者都有一定程度的感情倾向,但是A的感情倾向更大些。对于条目命名,我最基本的意见就是不能原创研究。——Langer Lee-本人现正在编辑群体婚姻,欢迎大家提出意见。 2014年5月28日 (三) 00:21 (UTC)
那上面的搜索结果足够说明“爆炸/砍人事件”非原创研究吧?Dddddb留言2014年5月28日 (三) 01:18 (UTC)
问题是,某些名称就是一种称呼 时间+地点+事件Wokesiet留言2014年5月27日 (二) 10:59 (UTC)
例如?522乌鲁木齐事件?“尽量使用人、物或事项的最常见的名称,但是不要和其他的人或物的名称混淆。”乌鲁木齐5月22日就发生了一件事?Dddddb留言2014年5月27日 (二) 14:39 (UTC)
例如 522乌鲁木齐暴力恐怖袭击事件! 事件 +地点 +(某某)袭击事件 袭击可广义的多了去了 导弹袭击?空袭?还是战争突袭?你不说明白人能知道是什么袭击?Wokesiet留言2014年5月27日 (二) 14:57 (UTC)
对,我说的是删去“恐怖”,换掉“袭击”,难道加了恐怖就能区分是导弹袭击/空袭/战争突袭/生化袭击?请参见上面的提案。Dddddb留言2014年5月27日 (二) 14:54 (UTC)
呵呵,你和上面的提案一样可笑。制定维基方针是需要整个维基来遵守的,而不是拿来搞审查的,照你的美妙幻想,对中国大陆某特定词条量身定制一个紧箍咒,却不适用整个维基。孩子,你太幼稚了。这样原本就与方针有违的幻想,即便制定出来,也不会有人放在眼里,因为这不是针对整个维基的,而是某些针对中国大陆某些词条的文字审查工具而已。Wokesiet留言2014年5月27日 (二) 23:57 (UTC)
(※)注意这个提案并未限定为“中国大陆”的袭击事件。这一节的标题的限制请无视,因为那不是我写的。Dddddb留言2014年5月28日 (三) 01:14 (UTC)
条目名称应该是一个广泛使用的词汇。常用是第一位的,其次才应该考虑中立问题。上面有些讨论纠结于名称中部分用词的中立,但是名称是完整的,去掉/替换其中一部分就变成原创研究了--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4年5月29日 (四) 03:10 (UTC)
问题是现在的名称就是原创研究啊?不信你带引号搜搜看。另外(?)疑問对这么长的名称也要求完整吗?提不提年份,日期多种形式(汉子/数字,中间加不加点),火车站/火车南站、暴力恐怖袭击/暴恐袭击/爆炸、事件/案件……有多少种可能啊?要一个一个检验码?而且各个因素相互交叠(我搜索发现“火车站/火车南站”的不同影响了后面“暴恐袭击/爆炸”的常用度。另外最常用名称与WP:MOS冲突了如何处理?由此可见追求“最常用”是钻牛角尖,这种情况下中立当然比“最常用”更重要。Dddddb留言2014年5月29日 (四) 03:49 (UTC)
曾經遇過一次。我想問題也在於「恐怖」是無固定標準吧,要死多少人才叫恐怖?要見幾多血才叫恐怖?還是要損失幾多才算恐怖?……所以最好盡量避免。--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14年6月29日 (日) 19:44 (UTC)
如果死了人才算是恐怖,2014年乌什县“2·14”暴力恐怖袭警事件要改名了,因為被襲擊的人都沒有死亡。--113.52.126.24留言2014年7月30日 (三) 14:05 (UTC)
那是官方给的名字,不能随便改的。--180.94.146.140留言2014年8月9日 (六) 13:02 (UTC)

wp:太长不看

如题--A. S 2014年6月2日 (一) 15:24 (UTC)

我本人認為一個條目不可以過長。且User:AeoliaSchenberg您是要把它給升到方針嗎?--本人各位進行具建設性的認真討論 2014年6月9日 (一) 10:27 (UTC)
不是,是上面废话太多。--A. S 2014年6月11日 (三) 23:41 (UTC)
討論太長,不是說條目太長。--113.52.126.16留言2014年6月21日 (六) 19:40 (UTC)
其實條目命名不要太過於冗長,簡潔扼要的就好了。--Jisiko11留言2014年6月24日 (二) 12:15 (UTC)
( ✓ )同意,尤其是某些描述性的/带有感情色彩的而没有实际意义的形容词。Dddddb留言2014年6月27日 (五) 11:40 (UTC)
我的意思就是说Dddddb发起的这个讨论“没有实际意义”--A. S 2014年6月28日 (六) 16:52 (UTC)
讨论并非我发起。Dddddb留言2014年6月29日 (日) 01:24 (UTC)
哦,那不好意思了,原来是我表达有问题:是你(的表达方式)让这个讨论看上去没有实际意义。--A. S 2014年6月29日 (日) 05:36 (UTC)

提議:命名常規不應違反中立性原則

維基百科:命名常規中目前沒有提到維基百科:中立的觀點。有些條目的命名引起爭議,是因為命名只反應了某一方的觀點,如中央苏区反围剿战争西藏和平解放北平和平解放,都是以PRC觀點命名,屬於地域中心,學術界不一定採用這些不中立的名稱,例如在PRC之外,學術界並不使用「中央苏区反围剿战争」或「西藏和平解放」一詞。

我能想到兩個解決方法:

  1. 在命名常規中加入「不應違反中立性原則」。
  2. 命名常規中定義「常用」原則是指「不同地區的使用百分比都高」,不是「使用人數最多」。因中國大陸人口遠超過其他地區,「使用人數最多」等同以中國大陸用法為準,變成「地域中心」。--歡顏展卷留言2015年1月16日 (五) 01:41 (UTC)
命名的首要原则是常用性。其他的原则都是次要的。因为一个条目名称本身可以视作为一个专有名词,而专有名词本身并没有倾向性。而且常用不是在比较人数,二者没有关系。涉及到具体的例子,尤其是上面提到的例子,因为存在大陆和台湾之间的政治问题,的确是一个难解的问题。站在不同政府的立场,名称就不同,一个中性的称呼又可能缺乏常用性。而这种问题又不能通过繁简转换来解决。所以大家有什么好办法没有呢?
从我的认知角度出发,我目前是对北平和平解放这种名称不认可,也对ROC立场的名称不认可,也对很少使用的看似中立性的名称不认可。--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5年1月16日 (五) 01:59 (UTC)
为了不违反中立性而生造出一个名称或者使用不常用的名称,个人认为十分不妥。—Chiefwei - - 2015年1月16日 (五) 03:52 (UTC)
個人認為「不常用」的定義有些模糊,而且有時可能會沒有雙方都常用的名稱而互指違反中立性。西藏和平解放條目名稱可參考英文版en:Incorporation of Tibet in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改名為西藏併入中華人民共和國之類的名稱,應不違反中立性且一看名稱就知道在講哪次事件。其他名稱就重定向之並於條目中提及即可。 - 和平、奮鬥、救地球!(留言)~消除歧見、互助合作、共創美好未來!2015年1月16日 (五) 04:36 (UTC)
既然我们有这个名词的专有用语,何必为了所谓的“中立”而强行扭曲专用用语?en是因为没有这个词的指定翻译,没有专用用语负担,可以用语所述事物的意义来推出一个合适的翻译,如果这个用词我们也规定了专用的英文用语,对面也一样要根据常用原则或名从原则跟随。别本末倒置。——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5年1月16日 (五) 05:40 (UTC)
因為中共专有用语如西藏和平解放只反應了中共的觀點,屬於POV,違反百科的性質。而且發生昌都戰役而稱「和平」,這種違反常識的觀點,不宜作為百科條目的名稱。「解放」更是共黨術語,反應共黨觀點。維基百科不是中共術語百科,沒有必要跟隨中共。類似的例子如西貢解放、「西貢陷落」重定向到430事件,因為西貢解放是越共觀點,西貢陷落是南越與美國觀點,均不中立。
命名规则最后提到有时间优先规则,用哪个用语建立先,就保留哪个用语,其他一律用重定向,并在条目描述声明。——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5年1月16日 (五) 05:44 (UTC)
(+)支持。另外说到中立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新闻管制,扼杀言论自由,官方媒体提供的事物名称本身就具有中共色彩,本身就不中立。这个不中立名称长期教育给大陆民众,就成为“常用名称”。所以我认为“常用名称”与“中立”很容易产生冲突。鉴于“常用名称”的首要地位(WP:命名常规第二条),很可能必须放弃条目名称上的中立。--Gqqnb留言2015年1月29日 (四) 02:23 (UTC)
(:)回應,不一定,如果在学术用语使用更多,也可以视为常用吧,常用不只是唯GoogleTest论。——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5年1月29日 (四) 03:33 (UTC)
命名规则最后时间优先规则,屬於無法解決爭議時的最後手段。我的提議是尋求比這個方法更合理的解決方法。--歡顏展卷留言2015年1月20日 (二) 20:43 (UTC)
(!)意見:纳粹不称自己国家为纳粹德国,是不是也要改?现在的方针已经够用,不需要因为个别人不满意而多此一举,众口难调,不可能让所有人都满意。——蘇州宇文宙武的主頁 ♨留言 ☎交友 ★贡献 2015年1月22日 (四) 05:21 (UTC)
蘇州老是將有唯一主體性組織的自稱(如德国)與有多方參與的事件混淆,不只一人指出。纳粹德国是有唯一主體性的組織,因此名從主人並無問題。有多方參與的事件,其觀點與利益不同,彼此命名可能不同,採用某一方說法就產生中立性問題。蘇州難道否認這個問題存在嗎?其實這種命名爭議已經發生不止一次,也不是一兩位編輯,因此從方針解決才是根本之道。用蘇州的話,不可能让所有人都满意,所以讓你不滿意也沒關係,是嗎?--歡顏展卷留言2015年2月2日 (一) 06:53 (UTC)

命名常規的適用性

  • 劍魂III以簡體「剑魂 III」創建條目名,其編寫內容為繁體,後User:Chiefwei以WP:NCVG為由移動至灵魂能力III
  • 剑魂原声音乐以簡體名稱創建條目,編寫內容也為簡體,後User:BrockF5移動至灵魂能力原声音乐,本人移回,User:Chiefwei以WP:NCVG為由回退。
  • 「劍魂」是台灣常用譯名、「灵魂能力」是中國大陸常用譯名、「劍魂」現今確認為官方譯名
  • User:Chiefwei表示:「官方译名是香港和台湾地区的,和大陆无关。这两个条目一开始就以简体中文创建,因此仅适用简体中文语境下的规则判断。」「命名常规中,常用原则永远是第一位的,其次才是名从主人」
  • 本人論點:『命名常規的大項目不應該抵觸上層規則,遑論違背WP:NC的名從主人。』『1.常用是基本要件——「使用事物的常用名稱」。2.創建名「劍魂III」合法,「灵魂能力」合法,此時依「先到先得」原則,移動是不對的。3.現今已有官方譯名,其滿足所有要件,應該以官方命名定名——命名衝突1』

請各位公評。—RalfXἀναγνώρισις2015年1月22日 (四) 12:25 (UTC)

命名常规允许下面再细化命名细项吧。——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5年1月22日 (四) 12:41 (UTC)
这些规则都不是维基百科:命名常规 (电子游戏)自创的,而是沿用自维基百科:命名常规 (日本动漫游戏条目)
  1. 关于名从主人与官方译名的问题,来自维基百科:命名常规 (日本动漫游戏条目)“也有其他原因导致官方和正式译名不通用。在这个情况下,可按命名常规的使用事物的常用名称规则使用通用译名为条目名称。”
  2. 关于简体与繁体命名分离的问题,来自维基百科:命名常规 (日本动漫游戏条目)“为方便处理纷争,简体中文的命名将以中国大陆地区的标准评核,而繁体中文的命名则以港台地区的标准评核。”
当然,维基百科:命名常规 (电子游戏)针对游戏做了规则细化,但并没有违反之前的命名常规。—Chiefwei - - 2015年1月22日 (四) 12:47 (UTC)
其實像咱這樣被英語維基百科影響的,我一直覺得官不官方的問題可以上綱到維基百科:中立的觀點ˊ_>ˋ--KOKUYO留言2015年1月22日 (四) 12:51 (UTC)

本人所認為的需要釐清的衝突項目:

  1. 細則是否能抵觸WP:NC滿足名從主人的命名。
  2. 子方針是否能抵觸母方針。
  3. 條目名稱是否以「(地區)用詞」為核驗對象,還是以簡繁體用字為核驗對象。

RalfXἀναγνώρισις2015年1月22日 (四) 12:56 (UTC)

标题里的括号意味着并不是子母方针(子页面才是子母方针),而是同一主题下的两个方针。虽然特定领域的方针需要参照整体方针制定,但并不意味着一定都要和整体方针相统一。而且相反地,特定领域的规定如果和整体规定有出入,应该按特定领域的规定执行。 --达师 - 318 - 527 2015年1月24日 (六) 14:56 (UTC)
不要用母方針這稱呼好了,免得又牽扯子母頁面。User:hat600照你的意見,表示專題的命名原則可以無視WP:NC,那麼各個專題只要制訂自己的辦法,就可以不受WP:NC甚至其他方針指引的約束各自為政、在維基自成一國了。—RalfXἀναγνώρισις2015年1月26日 (一) 11:41 (UTC)

改成提議方式。

  1. 命名常規細則不應抵觸WP:NC,尤其是滿足名從主人的命名。若發生衝突,需修訂WP:NC以具體檢討整體辦法。
  2. 指引細則不應抵觸上層指引。若發生衝突應修改一方或雙方以解決矛盾。
  3. 條目名稱以「(地區)用詞」為核驗對象,關於簡繁體用字之定奪除WP:NC所列辦法之外,依編者共識決定。

RalfXἀναγνώρισις2015年2月4日 (三) 14:42 (UTC)

地名之消歧義格式

有關地名的消歧義格式,個人建議採用“麻省劍橋”而非“劍橋(麻省)”。讀者易因多/少空了括號前的一格而找不到有關地方的頁面;另外,前者亦更能迎合中文地址書寫規範。In dialogue with Biomedicinal 2015年4月17日 (五) 18:44 (UTC)

关于在非英语条目添加英語名

Bigtete自認沒有閱讀格式手冊,仍堅持在自然歷史失控溫室效應等非英語條目首段加入英文,并認為“有內部鏈接的情況下,也還是可以加英文,這對閱讀有幫助。”。

  1. Bigtete君認為“維基百科最重要的守則就是沒有守則”。按維基百科:何謂忽略所有規則#使用常識,忽略規則是基於常識之上,“要根据已有的共识社群基本原则、百科全书的利益作为立论之基础,而不是你的个人常识”,不知其行為可以用那個方針或指引解釋?
  2. 記得Bigtete還說過原因還有“中文dyk水平太差,應緊盯英文維基”、“大多數情況下應該更重視英文文獻”?(討論:史蒂芬·霍金#新條目推薦討論討論:鐵酸鎳)此處請Bigtete回答,不知這是否可以理由之二?
  3. 維基百科:命名常規維基百科:維基化均指出應使用的是原文而不是英文,維基百科:翻譯守則(草案)已指出“中文維基百科不是英文維基百科”,疑似為此舉所違。
  4. 最重要的,加入英語如何能“對閱讀有幫助”?無論是內文加英文還是首段加英文,相關條目的敘述還比不上一兩個英語詞(甚至是“Runaway Greenhouse Effect”這樣的生僻詞)有幫助?一兩個英語詞到底能有什麼幫助?

被人反對也不是我這一兩次了,鑒於自上次與其交流以來一個月仍此君仍未改變看法,故特此征求社群關於“給非英语条目添加英語名”的共識,順問此舉究竟算是可接受還是需要阻止。--淺藍雪 2015年3月19日 (四) 21:35 (UTC)

  • (!)意見嗯...有時加入英語詞真的還蠻有幫助的。尤其是在解釋自然科學條目中的專有名詞。在此舉例:
  1. 導航波理論 與 pilot wave theory,後者個人認為較為常見
  2. 各向同性 與 isotropy,後者一目了然
  3. 反德西特/共形場論對偶AdS/CFT對偶,本人從未親自聽說前者,但常聽到後者
  4. 哈密頓-亞可比方程式 與 Hamilton-Jacobi equation,前者若用在行文中而不加註英文會增加閱讀難度

或許這是每個人所受教育的不同,導致看中文或英文名詞較易/難閱讀的情形。像我們臺灣大學上課時用的自然科學教科書都是英文原文版,於是看到有人把那些名詞翻成中文時就會看不太順。或許是因為你們那邊的大學都用中文教科書才較難理解為何“一兩個英語詞到底能有什麼幫助?”吧。閣下也說到維基百科:命名常規維基百科:維基化均指出應使用的是原文而不是英文,但是那些名詞的首先提出通常都是英文,於是原文的認定就有歧異了。- 和平、奮鬥、救地球!(留言)歡迎參與滅絕專題2015年3月20日 (五) 01:52 (UTC)

我認為像是自然科學這類沒有預設語言領域,但又並非日常人人都熟悉的專業術語條目,在不得已的狀況下使用英文當註釋還算是個合理的特例,為了嚴守語言中立原則結果反而造成條目難閱讀不容易理解,似乎有點矯枉過正。畢竟英語是國際學術交流場合最常使用的語言平台,像是學術期刊、研討會也都是使用英語溝通,以這樣的精神來看註釋英文有其理據基礎。但要使用這種特例的作法還是要有基本前提:此詞彙必須是真的找不到適當的所屬文化圈;如果找得到其歸屬,當然還是要以其原文為註釋優先。--泅水大象訐譙☎ 2015年3月20日 (五) 03:56 (UTC)
對於「給非英語條目添加英語名」,我在疑惑,邁特里帕拉·西里塞納條目列出他的僧伽羅文名和泰米爾文名,而沒有英文名,試問我們的讀者有多少人懂僧伽羅文或泰米爾文?如果讀者想找關於他的資料,是用英文名還是僧伽羅文名、泰米爾文名去搜尋呢?--Mewaqua留言2015年3月20日 (五) 04:07 (UTC)
正確的作法應該是添加這些文字的拉丁轉寫/羅馬化吧(幾乎所有的語言都有其標準的拉丁轉寫)--泅水大象訐譙☎ 2015年3月20日 (五) 04:11 (UTC)
如果该名称的对应译名通用性较低,例如科学领域的新兴术语,或者是编者按照惯例自行拟出的译名,例如某些人名,这类情况应考虑加注原文,否则没有必要。—Chiefwei - - 2015年3月20日 (五) 05:09 (UTC)
页面左边的跨语言链接又不是摆设,想知道各语言对应名称的话点一下不就好了。--Kuailong 2015年3月20日 (五) 06:09 (UTC)
(-)反对批量加英文,是不是考虑将物理条目中的所有的力都加注force,数学条目所有的矩阵加注matrix?讲到个人喜好,至少我们学校我们专业中英文教材都用,无论看中文还是英文都不会觉得奇怪。况且想看英文的用户可以点击跨语言链接。Antigng留言2015年3月20日 (五) 08:16 (UTC)
(:)回應:當然不是說要批量加英文,只是說現在對於哪些要加哪些不加有意見分歧而已。- 和平、奮鬥、救地球!(留言)歡迎參與滅絕專題2015年3月20日 (五) 08:52 (UTC)
各向同性(isotropy)波蘭語和其他非拉丁語系語言也沒有英文,連常注英文的日語版都沒有。說起來這些英語詞都是有拉丁或希臘語來源的,那麼統一加拉丁語或希臘語?似乎有更有歧義。但是如果只注英語的話,下面可能就需要加入英語的語源學資料,這也行?退一步說如果可以的話,例如所有拉丁語系詞自然歷史都是來自拉丁語historia naturalis,只加英語顯然說不通,最多就是個常見例子,可在語源學段落加入,首段似乎並無必要。--淺藍雪 2015年3月20日 (五) 09:00 (UTC)
自然歷史的話,個人認為就可加拉丁語historia naturalis各向同性要加英文的原因則與這不同,並非基於語源學原因,而是為了容易閱讀。点击跨语言链接的缺點是全篇都英文,有些讀者難以找到與中文版相對應的語句。- 和平、奮鬥、救地球!(留言)歡迎參與滅絕專題2015年3月20日 (五) 09:27 (UTC)
拉丁語的例子:自然哲學的數學原理Philosophiæ Naturalis Principia Mathematica)。- 和平、奮鬥、救地球!(留言)歡迎參與滅絕專題2015年3月20日 (五) 09:30 (UTC)
可是那個各向同性某讀者既然英語都讀不懂(找不到對應語句應該是這個意思?),加一個英語詞也沒用吧,再說英語版首段標題詞都是加粗的,而且也不比點進去,鼠標懸浮一下就好了嘛。--淺藍雪 2015年3月20日 (五) 09:42 (UTC)
我认为,只有在两种情形下有必要加外文。其一,追根溯源。例如一本外文书,它的原名就应当在译名之后标示。上海江苏路原名忆定盘路,如果不标示英文,不懂上海闲话的人就无法从“忆定盘”想到爱丁堡。其二,中文译名不常见。有的主题中文文献几乎没有,为避免原创研究,应标注外文。其他情形则不必要。Antigng留言2015年3月20日 (五) 09:39 (UTC)
舉個例子來說明原文註釋的重要性,昨天巡邏到單軌鐵路條目時看到有IP用戶添加的一句敘述「印度:金那市建衣品單軌鐵路,2016年開工,2020年通車。」因為沒有註釋原文更沒有相關連結,我想破頭想不出文中的『金那市』到底是哪個城市的哪個版本譯名,更不用說找到該單軌鐵路系統的原名,導致連這句話到底是確有其事或是有人搗蛋亂寫都分辨不了,只好加上fact模版看看是否有人能幫忙。諸如此類的例子在維基百科上層出不窮,所以我認為關鍵的問題不該是討論能不能添加,而是應該界定哪些場合適合添加原文/英文註釋。--泅水大象訐譙☎ 2015年3月20日 (五) 10:06 (UTC)
對並非平易用語或專有名詞加上原文是有益的,特別是對檢驗翻譯時。—RalfXἀναγνώρισις2015年3月20日 (五) 10:31 (UTC)
加原文或没有内文链接时加英语我也没意见,跑题了。咱得先把什么时候用英语定下来,那么现在支持者意见是这样的:生僻科学类条目(数理化类?)找不到原文的情况下标英文;这个我可以支持,但是如上所述,左侧外语连接也有同样作用,且多数时候可以找到英语的语源,这时是否仍有必要首段标英语,还是在语源学信息附近提及英語,就像自然歷史一樣,並且以拉丁语系为基准--淺藍雪 2015年3月20日 (五) 11:10 (UTC)
唉,老生常谈的议案了。。。浅蓝居然帮别人提议案,真是好心啊。。我觉得一切从旧。这个提案有两个内容,一是条目是否有语言特性(什么是英语条目,什么是中文条目?),如何界定条目的语言特性。第二是语言特性与标哪种语言是否有关联。--Gqqnb留言2015年3月21日 (六) 05:40 (UTC)

我是覺得讀者如果把條目打印出來,未必理解其在說什麼。--HYH.124留言2015年3月22日 (日) 15:28 (UTC)

@淺藍雪:我不愿意回复这个主题,是因为你这里有针对个人的嫌疑,所以首先要提醒你一下,讨论应当遵循“对事不对人”这样一个起码的常识。现在你到我的讨论页说:“先別說反對加英文者,在我總結支持的意見“生僻科學類條目找不到原文的情況下標英文”之後一周已經沒人對此進行反對了,後面唯一有的投票是7君的反對票,因此已經可以當做共識。”就现在的状况,我不认为这样的共识。要达成共识,你首先要说明这个讨论是针对哪一个已有的共识或者原则,你的修改和补充意见是什么,结论将记录于何处等等。Bigtete留言2015年3月29日 (日) 16:46 (UTC)

我不反對Bigtete的提議。--Alfredo ougaowen留言2015年4月25日 (六) 02:25 (UTC)

具體修改細節

“如果有內部鏈接,則不必再添加外文名”已是WP:WIKIFY的明文了,這點不討論。如無進一步意見將在此討論通過後于維基百科:命名常規“一般性慣例#使用中文”(注意這裡說的是條目首行不是內文,請勿跑題)段的“除非原文比中文翻譯在中文中更加常用,否則請使用中文來對條目進行命名,並將外文原文附在條目的首行。”之後加入

  1. “僅在無原文可循且無其他語言版本時,為非漢語圈事物條目標註英文”

不知有無異議--淺藍雪 2015年3月31日 (二) 23:57 (UTC)

Weak oppose,觉得不应让条目依赖“其他语言版本”。--Jimmy Xu 2015年4月1日 (三) 00:41 (UTC)
@Jimmy Xu:那就是在這種情況下也不標英語?完全不標肯定反對聲音不小,但絕大多數也不支持全標,我覺得這個是最折中的方案了--淺藍雪 2015年4月1日 (三) 00:48 (UTC)
(?)疑問:請問「無原文可循」的詳細定義?- 和平、奮鬥、救地球!(留言)歡迎參與滅絕專題2015年4月1日 (三) 14:40 (UTC)
就是說這個詞的具體是來自哪國、描述的是哪國事物不清楚。這個看起來不清楚,放到命名常規那一段就很清楚了,因為在這之前的原文是“除非原文比中文翻譯在中文中更加常用,否則請使用中文來對條目進行命名,並將外文原文附在條目的首行。”--淺藍雪 2015年4月1日 (三) 16:35 (UTC)
這裡的「非中文條目」是什麼,「非中文標題命名的條目」?是否欲表達「非中文事物的條目」。—RalfXἀναγνώρισις2015年4月1日 (三) 15:52 (UTC)
“非中文事物”感覺有語病哎,改作“漢語圈事物”如何?--淺藍雪 2015年4月1日 (三) 16:35 (UTC)
呃,咖啡算不算?--Jimmy Xu 2015年4月1日 (三) 16:59 (UTC)
@蘇州宇文宙武:何不加拉丁文?--Alfredo ougaowen留言2015年4月25日 (六) 02:25 (UTC)
咖啡有其他語言版本吧,“在無原文可循且無其他語言版本時”用的可是“且”字,要同時滿足才行。稍微修改了下措辞,显得清楚一些。--淺藍雪 2015年4月1日 (三) 17:00 (UTC)
细看了一下,命名常规管不到首段去的吧,条目内容应该是MOS的范围了。我认为除了某段的描述对象(不管在不在首段,只要是能加粗的部分,比如某个章节着重描述的东西)标外文之外其他东西都不应该标。--Jimmy Xu 2015年4月9日 (四) 22:02 (UTC)
這是命名常規正文第一條,上面不寫著“並將外文原文附在條目的首行”了嗎(MOS的條目標題那一節也是有指向命名常規的),不過兩者均加入這一條也可以。章內標外文的事有WP:WIKIFY管著,而且段首以外要加粗的情況很少見的吧。--淺藍雪 2015年4月10日 (五) 12:49 (UTC)
所以这条要改的话也应该想办法从命名常规里拿出来揉进MOS里嘛。所以我只支持这种少见的情况考虑标外文。--Jimmy Xu 2015年4月15日 (三) 22:00 (UTC)
閣下的意思是正文只要不加粗就不能標外文?可是現在優特的共識是紅鏈後面可以且需要標外文,除非用{{link-en}}。所以要討論內文那就複雜了。如果我理解不差,閣下應該不反對現在這個首段的提案?只是要求在MOS補充說明一下內文粗體標識情況?
那麼,按维基百科:格式手冊/文字格式,現在只有“表格的标题(标题行)”、“定义列表”、“一些书目格式中期刊文章的卷册编号”可以加粗,而這三個我都看不出有加外文的必要,如有必要亦無不妥,不會和現在的提案有抵觸。--淺藍雪 2015年4月17日 (五) 16:36 (UTC)
如果优特有共识的话那就当我没说吧,首段大概这样就好。--Jimmy Xu 2015年4月19日 (日) 01:25 (UTC)

规则是人定的,若理解规则,规则不过是一种常识而已,若不理解,则人常常被规则搞得团团转。“除非原文比中文翻譯在中文中更加常用,否則請使用中文來對條目進行命名,並將外文原文附在條目的首行。”这句话本不是设计严密的规则,不必修正,只需对“原文”二字做一点常识性理解即可。比如斯里兰卡总统迈特里帕拉·西里塞纳标出斯国两种官方语言是理所当然之事,但也不妨标出英文,类似地,泰国的一个城市罗勇市标出泰语时,也不妨标出英文;科技类词汇,比如失控温室效应,几乎所有情况下都应该标出英文,其它学术类词汇,比如霸权男性气概,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也都应该标英语;自然历史当然也应该标英语,同时标出拉丁语也可,但如果只标一种,当然选英语,这个词字面含义与实际含义有所不同,故正文中应该讨论一下词源;哲学几何学之类常见词汇,虽然也是外来语,但基本已经是中文的有机部分,可以不标外语,要标一种当然选英语而不是希腊语,当然这类词汇也都要在正文中有语源学解释;佛教词汇可以标梵文或者巴利文,一般不需要标英文,倒是英文佛教条目可能要标中文。Bigtete留言2015年4月2日 (四) 02:13 (UTC)

胡扯一气连理由都不给,上边要你回答加讨论方针又不参与,从头到尾就是宣传一定要标英文,就是因为有你这种人才要增补方针。建议阁下按上头自己的承诺回避好了,实在憋不住请到上面讨论区,别在这扰乱排版。在阁下回答开始给出的质疑之前,在下不会回答你的任何问题。--淺藍雪 2015年4月2日 (四) 10:10 (UTC)
“不妨”,阁下的认识而已?“几乎所有情况”,来源请求?“当然选英语”,哪里有这种de facto了?“常见词汇[…]要标一种”,这又不是完成任务?--Jimmy Xu 2015年4月9日 (四) 22:05 (UTC)
拉丁文拼音是常用於國際的,加入英文或拉丁文拼音並不會影響條目可讀性。我反對強制性的阻止在條目中加入(英文或外文),除非是明顯無必要的。這部份應該讓編輯有較大的空間。--Alfredo ougaowen留言2015年4月25日 (六) 02:21 (UTC)
反对无效,这里是中文维基不是英文维基,为什么不加入法文音标、德文音标等等?——蘇州宇文宙武的主頁 ♨留言 ☎交友 ★贡献 2015年4月26日 (日) 14:25 (UTC)
閣下要不要解釋一下,為什麼在中文維基裏面,閣下要堅持用拉丁文來當條目名,這是中文維基,又不是拉丁文維基。--Alfredo ougaowen留言2015年4月26日 (日) 16:20 (UTC)
重新聲明我的立場,原則上,我不反對這個方案,無必要的英文留在條目中會造成排版不好看,對閱讀理解條目也沒有幫助。但在跟蘇州君發生一系列編輯上的歧見後,我開始認為這個方案將會使某些編輯利用來強化本身的立場,造成編輯自由的限縮。例如蘇州君以此來刪除各條目中,拉丁字母的拼寫(如俄文及波斯文的拉丁轉寫方案),刪除音標(以英語的國際音標來拼出其他語言的發音)。在外交條目中,雖然是中文條目,但因為使用於外交場合,理解它在國際場合中怎麼被使用也是有益的(這常常是指英文);在化學元素例子中,英文是化學領域的優勢語言,文獻很多都直接使用英文,但蘇州君強制使用拉丁文。我認為這個方案可能被用來特別針對英文的使用,將會被用來刻意排除英文的使用,基於這些經驗,讓我無法支持這個方案。--Alfredo ougaowen留言2015年4月27日 (一) 02:18 (UTC)
:A君對蘇州君理解有誤,下方“延伸討論”中已澄清。--淺藍雪 2015年5月1日 (五) 13:36 (UTC)
:@淺藍雪:並未澄清,由條目探討中,@蘇州宇文宙武:對化學元素條目的一系列討論,可知這位閣下的立場,是單純反英文,而且會利用這個方案來阻礙其他編輯編修條目。--Alfredo ougaowen留言2015年5月17日 (日) 03:28 (UTC)

澄清wp:维基化的地位

第一,wp:维基化wp:帮助中的一个名词解释而已,不具备维基规则的效力。 第二,当时的编辑在写这个名词解释的时候写过了头,使得有些内容看起来有点象维基规则。这里相关的是这两句:

如果是译名,标明原文是必要的,如“列宁(俄语:Ле́нин)”。但如果有内部链接,则不必再添加外文名,比如“1920年,他见到了列宁(俄语:Лéнин)”是不对的。

这后面一句话让有些人误解,以为有了内部链接就一定要删去外文。然而,从上面的讨论来看,社区中对这个问题各种意见都有,根本没有共识。Bigtete留言2015年4月2日 (四) 02:31 (UTC)

你就@一下上面所谓反对这条的人好了,我真没看出来有谁。--淺藍雪 2015年4月2日 (四) 10:18 (UTC)
这只是说明wikify的用法,根本不矛盾啊--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5年4月3日 (五) 02:21 (UTC)
与什么不矛盾?Bigtete留言2015年4月3日 (五) 12:20 (UTC)

延伸討論-拉丁字母拼寫及音標

引用編輯蘇州宇文宙武的話:「中文维基即将通过有关在非英语条目中加如英语名称的决议,我觉得同样适用于英文音标。」他同時主張,在各語言中不能使用拉丁字母轉寫,不能使用音標。這也在這次討論之中嗎?在語言類條目中被禁止使用音標及拉丁字母轉寫方案,會造成編輯上的困難。--Alfredo ougaowen留言2015年4月26日 (日) 16:37 (UTC)

閣下沒有看討論,明顯不在此次討論中,有新議案請另開專欄,勿在此處進行無關討論--淺藍雪 2015年4月27日 (一) 19:43 (UTC)
@淺藍雪:感謝閣下的回應,我只是想確定@蘇州宇文宙武:閣下對這個方案的解釋跟大家是不是一致而已。也就是說,你可以確認蘇州閣下對這個方案的解釋是錯誤的嗎?能不能跟他解釋一下?--Alfredo ougaowen留言2015年4月28日 (二) 01:37 (UTC)
我不觉得我理解有误,都不能在非英文条目中加英文了,还要英文音标干嘛?这不是很自然的推理么?希望AO不要偷换概念,我说的是不能加英文音标,也就是这词在英文中的发音,并不反对加入这词在本身语言中的发音。至于拉丁化问题是令一码事,可以另开讨论,而不是这里。而且我不明白不加英文音标和拉丁化会造成什么“编辑上的困难”,按常理来说,少些一点,对编辑只有帮助。——蘇州宇文宙武的主頁 ♨留言 ☎交友 ★贡献 2015年4月28日 (二) 03:30 (UTC)
@蘇州宇文宙武:感謝閣下的解釋。@淺藍雪:蘇州閣下認為這有關,所以可以在這邊討論嗎?--Alfredo ougaowen留言2015年4月28日 (二) 03:35 (UTC)
@Alfredo ougaowen:這裡僅討論加英文的問題,標註其他語言請在別處開新討論。--淺藍雪 2015年5月1日 (五) 13:32 (UTC)
希望@淺藍雪:可以向@蘇州宇文宙武:解釋一下這個方案中不包括不能加英文音標。--Alfredo ougaowen留言2015年5月3日 (日) 14:46 (UTC)
@Alfredo ougaowen:人家說的很清楚了:“不能加英文音标,也就是这词在英文中的发音,并不反对加入这词在本身语言中的发音”--淺藍雪 2015年5月3日 (日) 14:48 (UTC)
@淺藍雪:以國際音標標註語言,這算是用英文音標嗎?--Alfredo ougaowen留言2015年5月4日 (一) 16:53 (UTC)
@Alfredo ougaowen:標註什麼語言?沒太看懂閣下這句想問什麼,請舉例?--淺藍雪 2015年5月6日 (三) 17:27 (UTC)
@淺藍雪:如伊博語為例,以國際音標中的英文音標子集可被標注為/ˈɪɡboʊ/,以國際音標中的完整擴充子集可標注為/iɡ͡bo/。用了國際音標中的英文子集來標注某個語言,是否也被歸為英語?--Alfredo ougaowen留言2015年5月11日 (一) 02:15 (UTC)
@淺藍雪:我认为他在胡搅蛮缠,不用再回复他了。什么“国际音标中的英文音标子集”和“完整扩充子”都是他自己造出来的,再说有“完整”的还要英文的干吗。用一本英文词典上的音标来证明这个词在该语言中的发音与在英文中的发音完全一致,也亏他做得出来。——蘇州宇文宙武的主頁 ♨留言 ☎交友 ★贡献 2015年5月11日 (一) 09:21 (UTC)
@蘇州宇文宙武:請參閱國際音標國際音標擴展英語國際音標等相關條目。每個國際音標字母,都只會代表一個發音,不會因為語言不同而有變化。--Alfredo ougaowen留言2015年5月16日 (六) 04:44 (UTC)
太好了!所以你自己证明了/ˈɪɡboʊ/与/iɡ͡bo/根本不同,不要再辩解了。——蘇州宇文宙武的主頁 ♨留言 ☎交友 ★贡献 2015年5月16日 (六) 05:27 (UTC)

建议规范外语歌曲和专辑的名字

中文维基在音乐作品方面的条目很匮乏,这个问题似乎一直没有引起注意。鉴于今年的动员令可能会设有音乐一类,歌曲、专辑、音乐人条目的数量也许会在接下来一段时间内有所增长。个人认为应对此达成共识,写入格式手册,有必要的话可以投票决定。

    • 问题:流行音乐领域(这里指广义的通俗音乐,与古典音乐相对)外文歌曲、专辑的题名(title)在相关条目中应保留原名还是译成中文名?
    • 现状:该问题不但涉及外文音乐作品的条目命名,还涉及各个相关条目内文中的称法。目前用中文译名和外文原名的都有,在一些歌手条目里有两种称法一起使用的现象,混乱不堪。
    • 建议:除了少数中文名已家喻户晓的作品,外文音乐作品应保留原名,包括条目命名和内文中提及的情况;中文译名可作为辅助、补充性的内容,在序言章节中写在条目主题后的括号里,帮助不懂外文的用户理解。这个译名应参考流行乐史、大众文化、歌手传记方面的中文书籍,和华语地区媒体的译法。
    • 理由:
      1.很多外文歌曲和专辑没有官方的、正式的中文译名,目前条目中的中文译名大多是维基编者拍脑袋想出来的。这样做有损于百科的严谨性,也会产生许多潜在的麻烦(比如两首英文歌的中文译名一样,但原文不同)。中文出版物的确会用到歌曲译名,但各家译名经常不同,没有一个统一的、常用的说法;而且只有少数外文歌曲专辑出现在中文书籍、新闻报道中。
      2.在中文世界,原名通常比中文名更常用。你知道《偏执狂机器人》是哪首歌吗?《坠入深渊》呢?还有伪·革命红歌《光芒萬丈》,译者语死早的《罗曼死》,小心主唱出来打你之《彩绘人生》……简直停不下来,相当有娱乐性。你见过有人用上述名字说起这些著名的作品吗?我想没有人会用“亲爱的派伯诺”作搜索词查到这个条目的吧。维基命名常规中写道“除非原文比中文翻译在中文中更加常用,请使用中文来对条目进行命名”,那这就是个典型的满足“除非”的情况了。
      3.歌曲/专辑题名大多不可译。这是由外文标题取名的特点决定的,充满了各种生造词、双关语、无意义的音节、词组等等。如何信雅达地翻译《Blonde on Blonde》、《Astral Weeks》、《Ob-La-Di, Ob-La-Da》、《Shine on You Crazy Diamond》和《Within You Without You》呢?结果通常是译者羞耻play,读者不知所云。

注:华语艺人发行的歌曲/专辑若标题采用外文,也应适用于上述规则。

希望各位能在下方留下建设性的讨论,谢谢!--小夊留言2015年6月7日 (日) 07:15 (UTC)

(!)意見:閣下的理由似乎沒考慮到原文沒有拉丁字母的歌曲。例如《אנחנו שנינו מאותו הכפר‎》或《הבה נגילה‎》,沒幾個人看得出這是哪兩首曲子吧?--M940504留言2015年6月7日 (日) 07:35 (UTC)
(:)回應:谢M940504回复,你认为对这样的歌曲该怎么处理呢?用拉丁化后的名字?或是将我建议的方案局限于英语歌曲/专辑?--小夊留言2015年6月7日 (日) 16:30 (UTC)
(!)意見:外文作为条目名称应当是允许的,既然很多流行乐队组合都是以英文或其他非中文命名,为何歌曲就不行呢?楼上的希伯来文歌曲的例子,似乎并不恰当:我们来自同一座村庄让我们欢乐都是老歌,或者说在中文语境中都已经有规范的有知名度的命名了。  所以,本人觉得,如果找不到“规范的有知名度的命名”,就不要逼编者发明译名。-- SzMithrandir(留言2015年6月7日 (日) 19:15 (UTC)
或许可以正文用原文,加注括号/脚注尽量释义?也要稍微照顾不懂外文的读者嘛。--Kuailong 2015年6月9日 (二) 01:23 (UTC)
(:)回應@Kuailong:我在“建议”中就是这个意思。--小夊留言2015年6月9日 (二) 05:27 (UTC)
你上面的粗体应该加在建议上呀,我大概一扫只看到你的理由了。顺便问第二点里举例是官方中文名(比如唱片曲目列表中文版)吗?如是则仍应该保留。 --Kuailong 2015年6月9日 (二) 05:52 (UTC)
英文名称的话,不应生造译名应是最高原则。有中文译名就用,没有的话可以使用原文。但是其他语言需要更加慎重处理,希伯来语歌曲可能很少见,日语韩语歌曲条目在中文维基可是一大把,如果全用原文,对大多数不通这些外语的读者而言不啻天书,也不符维基命名方针。—Chiefwei - - 2015年6月9日 (二) 05:48 (UTC)
(:)回應SzMithrandir:《我們來自同一座村莊》這個譯名的google搜尋結果幾乎都是維基百科的內容,由此可見這一個譯名稱不上有知名度。如果按照小夊的意見,條目可能就真的要移動到אנחנו שנינו מאותו הכפר‎--M940504留言2015年6月9日 (二) 15:59 (UTC)

把我提议的规则限于英文歌曲/专辑如何?M940504SzMithrandirKuailongChiefwei。--小夊留言2015年6月10日 (三) 21:04 (UTC)

可以啊,但也许也可适当包括一些使用拉丁字母的语言(法语西语等),比如Laura Pausini的一些专辑 例子不好(不过相关条目可能都根本没必要/没有关注度吧)——希伯来语等小语种的确需要特殊处理,在下也完全没有想好怎么办,先保持中立吧——另外,某些(没有规范译名的)日语条目其实也应该适当保留,比如生物股長#DVD等章节,很多曲目都没有翻译;因为有时候刻意转写的话,可能也不合适;不过如果关注度够条目的话可能就已经有中文名了吧。别的例子俺举不出来了。  说到这里我产生了另一个(!)意見:但凡是关注度不足而尚未有单独条目的,也即在内文中、表格中出现的歌曲名称,请严格保留原文!不要自以为是发明译名!!-- SzMithrandir(留言2015年6月10日 (三) 21:27 (UTC)

可以這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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