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百科讨论:快速删除方针/存档4

最新留言:12年前由Kolyma在话题速刪方針内发布

部分空分類的問題

由於空分類是符合速刪標準的,因此提速刪這些空分類應該是合理的,然而有另一觀點認為像XXXX年出生、XXXX年建立等基礎年份式分類應該有所豁免。

  • 觀點一:空分類符合速刪標準應該除之而後快,如果未來必然要動用這些分類的話,就在未來才建立,而不是公然違反速刪標準,況且絕大部份分類在未來都有機會用到,為何要讓年份等分類有豁免?如果中文維基接受這些分類,無疑是與速刪標準有所抵觸,因此應該刪除這些年份式的空分類,或廢除空分類作為速刪標準。
  • 觀點二:年份式分類是基礎架構,預先建立可以打好基礎,反正這些分類遲早都會使用,因此應該它們應到受到豁免,亦可以節省時間,避免創建和刪除雙方互相就同一類分類而爭持不下,不斷創建之餘又不斷提速刪的情況將不復見。
請社群討論。—ATRTC 2011年1月14日 (五) 04:10 (UTC)
支持观点二。--Symplectopedia (留言) 2011年1月14日 (五) 13:05 (UTC)
在下跟上面兩位意見相同。問題是應該取消這條速刪還是保留?—ATRTC 2011年1月15日 (六) 10:22 (UTC)

(!)意見:除之而後快?AT君是否意有所指?聽起來彷彿醉翁之意不在酒,言下之意乃是除掉不利於你的人?--俠刀行 (留言) 2011年1月15日 (六) 10:30 (UTC)

我认为英文维基en:WP:CSD#C1的做法比较好:

Unpopulated categories.
that have been unpopulated for at least four days. This does not apply to disambiguation categories, category redirects, featured topics categories, categories under discussion at Wikipedia:Categories for discussion (or other such discussions), or project categories that by their nature may become empty on occasion (e.g. Category:Wikipedians looking for help). Place {{empty category}} at the top of the page to prevent such categories from being deleted.

大致就是说,空分类必须空了至少四天才能删除;对于像Category:寻求帮助的维基人等偶尔可能为空的分类,可在分类页面顶上挂上{{Empty category}}模板以避免被删除。--Symplectopedia (留言) 2011年1月15日 (六) 10:43 (UTC)
這做法也不錯,值得考慮。未知其他維基人的意見?—ATRTC 2011年1月15日 (六) 11:24 (UTC)
分類可以重定向的。見{{cr}}。—ATRTC 2011年1月15日 (六) 16:59 (UTC)
    • (!)意見我也支持取消此条速删,如实在取消不了则实在应当对该速删规则加以限制。因为大量分类在创建时并不一定就有条目。很多分类如果事先创建好了,也便于新建的条目有序地分类。而如果没有分类的事先存在,新条目的编辑者是不会也难以找到合适的分类的,这不利于条目的维基化,也不利于编辑和查询条目。Sgsg (留言) 2011年1月16日 (日) 12:34 (UTC)
如果是年份相關分類的話,那倒還好。但是如果擴展至所有分類的話則並不適合,畢竟那些分類運用機會比較高,如果分類可以隨意創建但又缺乏管理的話,可能導致大量分類如架床疊屋,而空分類往往都缺乏母分類,根本不能達到方便之效,反之是出現斷層,分類管理上變得更為凌亂,況且如果新手或讀者從分類的最初逐步按下去後發現自己想找的資料,原來只有一個空殼分類,不知他們會作何感想?大量分類的創建亦讓我們難以辨認出哪個分類是空的,導致失去分類本身的功能,最終得不償失。—ATRTC 2011年1月16日 (日) 13:08 (UTC)
閣下提及的分類與年份分類屬同一類型,都是所謂將來運用機會較大的分類。不應與其他分類一概而論。—ATRTC 2011年1月19日 (三) 07:08 (UTC)
在下認為年份和專題相關分類以外的都是其他分類。另外,一些維護性分類在有關頁面被修正後,其實也需要刪除,因此不可能抹殺這條速刪的生存空間。—ATRTC 2011年1月20日 (四) 08:47 (UTC)

提刪自己創建的頁面

维基百科:頁面存廢討論/記錄/2011/02/18#陳積奇引起我的好奇. 一個條目貢獻了給維基, 是不是原作者說刪便刪(假設沒有别人帮忙编辑过)? 很久以前有一次一位朋友不知是不是在維基上因條目問題有所爭執, 一怒之下把他創建的幾十個韓劇(?)條目全部清空, 那是不是又刪?--Nivekin請留言 2011年2月19日 (六) 05:32 (UTC)

CC-by-sa 3.0协议是不可撤销的,原作者不能自行宣布撤回授权。删除只能是共识决定的。--快龙此致编安 2011年2月19日 (六) 06:33 (UTC)
不是说过原内容如果完全是原作者编写可以撤回吗?—Edouardlicn (留言) 2011年2月20日 (日) 01:57 (UTC)
  • (!)意見如果说完全自己创建的条目授权可以收回,那么自己的最后一次编辑能不能收回?我觉得这样做都是不合适的。这已经违背了维基版权协议。其实维基共享里面已经有了先例,维基理事会已经做了权威的解释。参见:英国国家肖像馆诉维基基金会[1]。自己上传的图片文件,自己删除是不可以的。同理:自己创建的条目自己删除也应该是不可以的。--苹果派.留言 2011年2月20日 (日) 02:32 (UTC)
这还是有办法,只要证明原文侵权即可。在这个问题上相信原作者会愿意配合。-Edouardlicn (留言) 2011年2月20日 (日) 04:19 (UTC)
对,我们可以以不明身份人士张贴此内容,且获取内容渠道不明,再依照重贴的那份文章将原有的维基内容依照侵权删除,不过前提是贡献者只有一人。这样做可以彻底废掉原本的释出协议,因为你释出之前就是侵权的。—Edouardlicn (留言) 2011年2月20日 (日) 07:04 (UTC)
果然是上有政策下有對策, 但在這兒只談正式方針的原則好了-Nivekin請留言 2011年2月20日 (日) 10:54 (UTC)
(:)回應这个也是不容易做到的,一般发文都有时间,你不能说先发表的侵犯后发表的版权。--苹果派.留言 2011年2月20日 (日) 17:27 (UTC)
注意,是提报维基者非法获取,且无法证明其来源。(因为“你”非法获取,所以比我正式发布时间要早,而且当然不可能证实来源,因为我自己才是来源)-Edouardlicn (留言) 2011年2月20日 (日) 18:27 (UTC)
(:)回應提报侵权者有举证责任,而非反过来。编辑者无需举证自己不侵权,也无需证明其来源。--苹果派.留言 2011年2月20日 (日) 21:33 (UTC)

建議廢除以下一條快速刪除標準:「原作者清空頁面或提出删除,且貢獻者只有一人。(CSD G10)」,亦建議廢除「用戶請求刪除自己的用戶頁子頁面。(CSD O1
錯誤:本頁不是一個用戶子頁。」。-HW留言 - 貢獻2011年2月20日 (日) 06:03 (UTC)

我也認為G10應該廢除,但為何用戶不能請求刪除自己的用戶頁面?-Alberth2 汪汪 2011年2月20日 (日) 14:05 (UTC)
用戶頁也是CC-by-sa 3.0的,那麼如果G10廢除後,我把一個條目頁面頁面,移動至User:Example/Article,之後將其以O1刪除,那麼應否被刪除?又另一情況,自己的用戶頁都是自由條款,而且O1這個刪除又與G10有點相近,建議將O1改為「已移動至其他名字空間的用戶子頁面」。-HW留言 - 貢獻2011年2月20日 (日) 14:09 (UTC)
就我上面提到的理由,你即使是废除G10依然毫无意义。-Edouardlicn (留言) 2011年2月20日 (日) 18:28 (UTC)
(:)回應最常见的情况就是:存费讨论大多数人支持删除的条目,作者觉得有必要保留,又拗不过大家,所以移动到自己的用户子页面暂时保留。--苹果派.留言 2011年2月22日 (二) 00:07 (UTC)
      • (!)意見,Alberth2的疑问有启发。把条目页面移动至用户页面,再加上CSD R2速删重定向,本质上就相当于删除条目。所以我认为,将条目页面移动至用户页面,应当归入提删范畴,接受讨论。这样就避免了上面所说移动后再O1的复杂情况。
      • 我觉得G10应当废除,但O1应当保留。CC是不可撤回的,法律上来说维基百科可以保留用户页面内容,但此中内容并非是维基百科向公众提供的主体内容,删除并不会对维基百科主体内容造成损失,反而能够方便用户的工作,有何不可?--∰ 黑目观世界 2011年2月21日 (一) 03:45 (UTC)
  • (!)意見受了大家的启发,建议:废除G10,G01不变。但在wp:移动Wikipedia:页面存废讨论加入以下内容:条目空间内容不得移动到用户子页面,除非此条目是存废讨论确定需要删除的条目。原作者或者其他人(如果两个或以上的编辑表明想要移动到自己的用户自页面,以贡献大者优先)想要在存费讨论确定删除时将其移动到自己用户自页面可在存费讨论明确表达此意愿。执行删除的管理员,可将其移动到相应的位置以代替删除操作。--苹果派.留言 2011年2月22日 (二) 00:27 (UTC)
我认为应当适当允许作者提删自己创建的页面,例如只有作者自己编辑过,太过强硬没有必要--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1年2月22日 (二) 12:44 (UTC)
有一種情況是作者提删自己创建的页面,自己創建,也只有作者自己编辑过,但是一寫完就被人立即掛上{{unreferenced}}維護性模板,想刪除時已經來不及,因為不符合"貢獻者只有一人"。由於強硬規定"貢獻者只有一人",別人只要多加上一個空格,雖然微不足道,但是就會變成貢獻者兩人,不符合規定了。有時條目被機器人bot編輯過,貢獻者變成兩人:原作者+機器人,也不符規定。有時條目被人惡意破壞,也變成貢獻者二人不合規定,但是破壞能算是貢獻嗎?因此,是不是應該要有實質的貢獻才算數呢。--今古庸龍 (ten7728) (留言) 2011年2月22日 (二) 18:49 (UTC)
但不管是否有別人編輯過, 大家在維基上的貢獻是否可徹回? 我的觀點是明文寫著維基百科向依CC-by-sa-3.0协议和GFDL协议釋出內容,而內容一經遞交,亦自會依此等協議無可逆轉而釋出。你只要在維基上按下我同意遵守上述規則協議(協議)亦提交編輯, 這內文便已經屬公眾資產, 不能原作者說刪便刪。-Nivekin請留言 2011年2月23日 (三) 02:19 (UTC)

規則無改,但人人異釋。何如辨其良莠?良者,可正風而便於書纂;莠者,可歪風而束其撰修。所謂明例,未得切實。俗語有云︰「法律不外乎人情。」確乎協議曰不可回逆而釋出,唯人不可後悔乎?又,難道君以為人人皆詳閱此約而後始編於此?過於強硬,咬文嚼字,直解此文,未見有益,反而阻人撰修,拒人門外。謹倡議略之以規則忽略指引,免礙人撰修,拒人門外。又,人終有此需,上述尋漏之議,可見一斑。何必惹人尋漏?直解,不可也。其解須切實,而免於荒謬。—J.Wong 2011年2月23日 (三) 11:20 (UTC)

  • 大多数人提删自己创建的条目是为了编辑与维护,整理文件资料,不是坏心来的。条目就像文件似的,我就不相信你不会删除你电脑的任何一份文件。--218.163.42.66 (留言) 2011年2月23日 (三) 11:37 (UTC)
  • 無意礙人撰修,但在討論的是一個原則性問題。就一開始時我舉的例子:2008年9月4日 User: Ferrischan因與其他維基人有爭執,一口氣清空超過80個由他所撰寫的韓劇條目(見User: Ferrischan的貢獻紀錄[2]),聲稱收回本人所貢獻之內容。當中有部份如天生緣分是只有他編輯過的。當時很多朋友包括在下及管理員書生都在努力回退他的行動。若再有類似情況出現,我們是否應袖手旁觀?還是替他掛G10速刪模版?--Nivekin請留言 2011年2月23日 (三) 15:33 (UTC)
  • 誠毋須協案,蓋是案本冗。人之所以異於機,乃因人可思慮,規則弗若正則。若人無異於防濫用編輯器,一符正則,即誡即捕,則殆甚矣。本案實杞人之慮,所提亦濫用,以茲為例,根本引喻失義。濫用速刪者可卻,再求覆核者可拒,提存廢議者可否,試問尚要一律止之否?茲一律止之,所阻非何人,而乃實有所須者,何必如此?維基之大,聚四海之人,規則宜鬆未宜緊。又,重典非天造,自有缺漏處,欲求並未難,何必惹人尋?一弗離於二,尋之可尋彼,勸君多思量。—J.Wong 2011年2月23日 (三) 16:12 (UTC)
  • 另就今古庸龍 (ten7728)的例子,至今大家都尚未知到他求刪的理由--Nivekin請留言 2011年2月23日 (三) 16:21 (UTC)
    • 毋須矣。又,其實君所欲者,非修是例,而乃杜人罔解規則。如是者,君應立指引導人釋規,而非削足就履。—J.Wong 2011年2月23日 (三) 16:25 (UTC)
      • 對,我提出討論的目的本來就不是要阻止今古庸龍 (ten7728)的提刪,只是見到條例的漏洞想大家找辦法修補。若用語有過火之處,還請見諒。--Nivekin請留言 2011年2月23日 (三) 16:51 (UTC)
      • 因此,我的建議是不可因單單是原作者提出而速刪,必需提出理由並獲存廢討論通過。今古庸龍 (ten7728)的提刪需補交理由再經社群共識才決定是不是要刪。而G10速刪也應廢除,有要求便交存廢討論好了--Nivekin請留言 2011年2月23日 (三) 17:18 (UTC)
      • Nivekin君,其實任何規則都會有漏洞,此則根本無處可修,亦無以廢。是案恐為削足就履。罔釋法律於現實生活中並非沒有。
      • Smith v Hughes [1960] 2 All E.R. 859, where under the Street Offences Act 1959, it was a crime for prostitutes to "loiter or solicit in the street for the purposes of prostitution". The defendants were calling to men in the street from balconies and tapping on windows. They claimed they were not guilty as they were not in the "street." The judge applied the mischief rule to come to the conclusion that they were guilty as the intention of the Act was to cover the mischief of harassment from prostitutes.
      • 大意曰︰當時當地法例禁止於街道遊蕩或招引以作賣淫。被告則以為自己並非身處「街道」並僅於陽台叫引街中人及叩窗而否認控罪。此無疑關乎何如釋例。最終法庭仍以糾正謬誤規則釋例並判其罪成。—J.Wong 2011年2月23日 (三) 17:25 (UTC)

分段

    • 其實速刪標準如何解釋,根本亦是人人各異。所以之前說,君所欲者,非修是例,而乃何如釋例。雖然條款不長,但管理員已可依其判斷擋下非善意申請。未辨者亦可遞至存廢討論。難道君以不是?另外,剛想到,既然用戶有欲如此,何以一定禁止?何以不許,遂其所願?—J.Wong 2011年2月23日 (三) 17:55 (UTC)
  • 法律若有歧义。应该有权威机构解释,此司法解释会被视为法律之一部分。直至此法律无歧义为止。断非由法官自行决定。故还是应该以修改完善法律为上,不该赋予管理员自行决定的权利。--苹果派.留言 2011年2月23日 (三) 19:21 (UTC)
    • 各地司法系統有差異,香港及諸多普通法國家。法律解釋權均在司法機構及法官,而司法機構亦正為權威機構。本人估計此舉乃用以制衡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免其權力過大,及讓其可獨立於行政、立法機關。又,確保法庭判決更貼近社會發展步伐。注︰解釋不同於立例,絕非無中生有。而是若然規則有小洞,則透過案例糾正過來。此舉好於事事尋求立法機關。立法機關辯論短則兩三個月,長則經年。如此則萬事皆息。又可追貼社會真正須求及尺度。至於此處其實管理員早早已可自行決定,無謂掩耳盜鈴。上述已有一例,有用戶被管理員拒絕,原因在非單一貢獻者。可見其背後早有解釋。如要修善,理應再添定義。但全維基方針指引有多無減,而所修所撰又總有漏洞,難道每每交上來談個三五七個月?試問管理員無解釋權又怎行職務?何如拒絕歷年諸多罔解而生之無理要求?只在大與小,而非有與無。就算《維基收錄準則》亦只規定用戶不可照本宣科,盲從既定。既定既在,無不從之理。惟解釋之時,則應尊重方針原意。此解釋法無異於立法目的規則—依立法目的解釋法律。但未知其立案原意,亦極不贊成照文直解,此乃方針所止。—J.Wong 2011年2月24日 (四) 00:04 (UTC)
別忘記「法律保留原則」。--Winertai (留言) 2011年2月24日 (四) 04:21 (UTC)
  • 我們要求的不是不準原創者提刪頁面, 而是要求原創者提刪頁面時要提出理由. J.請在這方面發表意見。提出廢除G10是因為這速刪條例令原創者毋須任何理由便收回他對維基的貢獻。上面J.談及的例子只是原創者提刪不合單一貢獻者之例, 並非他的提刪理由合理與否的問題. 我們正在討論兩個不同的問題.--Nivekin請留言 2011年2月24日 (四) 09:22 (UTC)
  • 如果用户以完全符合G10的理由提出速删,那么管理员应该无条件的执行删除。如果找任何借口拒绝删除就是滥权。在这一点上面管理员没有权利超出于方针之上。但是现在讨论的是这条方针是否合理,是否合乎版权释出条款这样更加基础的维基准则。所以废除G10,也就是修改方针是唯一应当做的事情。--苹果派.留言 2011年2月24日 (四) 16:42 (UTC)
  • 我認為考量人情之餘,還是需要考慮版權釋出後再要求收回的合理性;因此我還是建議G10需要修改。
    1. 考量到釋出後或許原創者想要反悔,我認為在一段時間內(例如:一個月)就讓原作者得以請求撤回。畢竟釋出一段長時間後,該條目可能已經在維基百科上被許多讀者閱讀過了,甚至引用到維基百科以外的地方了;如果這時候維基百科上的原文突然消失了,那當初引用此條目的人不就可能全部變成侵權或引用來源錯誤?
    2. 如果該條目的內文完全沒有被其他人編輯過,僅是加上維護模版或是加上分類,應可視為「單一貢獻者」。
    -Alberth2 汪汪 2011年2月25日 (五) 00:35 (UTC)
    Winertai君︰此處無差異。有爭議之時法官才會解釋,解釋亦可依文直說。
    Nivekin君、汪汪君及蘋果派君︰本人不以為廢除是則乃唯一方法。首先,為何不許用戶反悔,提刪自文?就算貢獻卓著者所撰文數與維基全部一比仍只為小巫見大巫。君本自私,不體他人。貢獻是處乃義助之舉,並非有償,而君竟自私,以重典禁之。彷如有罪,要事事交代。請問他人不慎違背未曾詳閱之規則,問題於何?維基堂堂大站,又何以要在此斤斤計較?毫無大將之風,亦失大方。用戶來與走,素來並非你我所能控制,此乃自由。其帶來知識,自由也;其帶走未經他編之文,亦為自由。維基之中,編者無數,一文交此,未良就會編於他人,根本所能帶走不多。編者尚無與維基斤斤計較,何今維基反與編者錙銖皆計?玄一點,就算雙手抱緊,不是你的仍會溜走。何必掩耳盜鈴,自欺欺人?正如上面例子,已有用戶商議出走漏之法。如今廢例,根本無異於惹人尋漏。重申一次,管理員非須照文執則,管理員有合理理由何以不可拒絕違反立例原意之申請。方針亦禁釋則之時咬文嚼字。管理員乃人並非機械。君要管理員如防濫用編輯器般,執正則然,恕難從命。從來文章未必恆久存,何以突然消失會令人侵權?就算援人網站,維基之中亦無數,難道不許他人遷址?豈維基時常侵權或引源錯誤?以此修則,本人反對。考慮他人撤文是否合理之時,亦請考量不許他人撤文,惹人尋漏又是否合理。從來速刪須理由,只是後來貪方便亦於模板加入參數,致使用戶而今毋須詳述其由,於今又要他人詳陳其由,君不覺爾言矛盾乎?尚要例子?爾吾所議本同事。—J.Wong 2011年2月25日 (五) 03:09 (UTC)

另一角度

無意與任一方爭辯,惟大家討論時,也請用「防範資深編輯者於冷門條目上「撤文」」的另外觀點來看。除此,在我的編輯經驗中,已經「多位」維基朋友都會在以後「不參與」編輯的情形下,提出刪除自己用戶頁面的申請,就我看法:那也並非適宜;因為該頁面有其他用戶的編輯。(例如授予職權(助理編輯)的歷史資料)。--Winertai (留言) 2011年2月25日 (五) 06:26 (UTC)
無估計錯誤,是文本譯自英文維基百科,故本地無討論紀錄。至於模板參數,可信亦無紀錄。如今依英文維基百科及紀錄補充該文。想應合意。此亦為吾見之立案原意。—J.Wong 2011年2月25日 (五) 09:29 (UTC)

建議增訂或修訂現有之快速刪除方針

建議修訂現有的條例

未列明來源且語調負面的生者傳記,無任何版本可回退。

與生者傳記有關的,且合乎下列其中一項:
  • 針對個人、團體或組織的嚴重侮辱、貶低或攻擊性材料
  • 不合適的個人資料,包括隱私資料
  • 未列明來源且語調負面的人物傳記
  • 任何不合乎維基媒體基金會隱私政策的內容
  • 任何可能會導致維基媒體基金會被法律起訴的內容

請給意見-HW留言 - 貢獻2011年3月8日 (二) 12:42 (UTC)

最後一項論述過於模糊,被起訴的條件是根據哪一個地區的法律?如果要包含閱讀者可能涵蓋的區域顯然無法兼顧,然而僅僅參照基金會註冊國家法律是否足夠?-cobrachen (留言) 2011年3月8日 (二) 13:11 (UTC)
有人曾在香港控告維基媒體基金會的,wikia:evchk:楊受成控告維基媒體基金會事件。-HW留言 - 貢獻2011年3月8日 (二) 14:18 (UTC)
(*)提醒 - 「發出律師信」與「入稟法院控告」是兩回事。目前已知的香港個人或機構入稟法院控告維基媒體基金會事例,是東方報業集團入稟香港法院控告維基百科內容有誹謗成分。該集團先前已在另一宗關於網上誹謗的官司中勝訴,法官判決經營高登討論區的公司因為沒有及時刪除誹謗性留言,要賠償10萬港元。訟費問題另日裁決,東方報業集團在此次訴訟已花了約200萬港元律師費。相關報道:《誹謗東方 高登網賠10萬》《東方誓追究貼文黑手》《高登網民誹謗 東方誓揪黑手》。--Mewaqua 2011年3月8日 (二) 15:46 (UTC)

恕我直言,是修訂案大而無當,貌若廣泛,涵蓋面高,但不切實。首先,恕下孤陋寡聞未曾見過「正面語調」之侮辱、貶低或攻擊文字。如此一來,豈非重複原文?至於不適合個人資料,則未止於傳記,其他文亦然。是文本可獨立而毋須成其子則。又,何謂不當個人資料,則當遵從《私隱政策》。斯此二則可合二為一且獨立成文。末項者,意見同Cobrachen君。—J.Wong 2011年3月8日 (二) 14:26 (UTC)

  • (!)意見大多数的改变我都不赞同,现在之一分析:1,貶低在所难免,难道对一个连环杀手还不能贬低吗?2,何谓不适合?如此宽泛的用词让人如何拿捏?3,与原案同,无异议。4,以此为由需要全篇删除的,在维基百科中至今未见,至少我从来没有见过,顶多是个别字词的删除。5,维基基金会对于外界诉讼采取的重视态度是:绝对不会单纯为了避免诉讼而做任何删除。而且已经有先例参看[4]。--苹果派.留言 2011年3月8日 (二) 15:37 (UTC)
  • (!)意見 - HW在上面的建議涉及的範圍可以很廣泛,例如「疑似侵權的內容」也是「可能會導致維基媒體基金會被法律起訴的內容」。--Mewaqua 2011年3月8日 (二) 16:29 (UTC)
  • (!)意見:很高兴又回到本版聊聊天。HW的修改案是否针对之前的某位时事评论员?下面给意见:
    • 針對個人、團體或組織的嚴重侮辱、貶低或攻擊性材料---模糊,建议不采用
    • 不合適的個人資料,包括隱私資料--建议改为“不合適的個人隱私資料”
    • 未列明來源且語調負面的人物傳記--请删除“负面”一词,无论正面负面都不宜采用。
    • 任何不合乎維基媒體基金會隱私政策的內容--废话一句,建议删除
    • 任何可能會導致維基媒體基金會被法律起訴的內容--同上,建议删除-Edouardlicn (留言) 2011年3月9日 (三) 16:12 (UTC)
  • (-)反对意见如下:
    1. 原来的“未列明來源且語調負面的人物傳記”是有维基百科:生者傳記阐述其方针,而该方针又又基金会相关的决议作为基础。修改后的版本由哪些方针阐述?
    2. 第1条的依据是什么?
    3. 第2条中“不合适”这个词语不具有可操作性。有些人认为不合适,比如当事人,但是该资料已经被媒体公开报道,如何处理?
    4. 第4条提到隐私政策,但是隐私政策不是关于条目内容涉及个人隐私的,而是关于网站用户的隐私。
    5. 第5条如果没有清晰的方针列明,谁能进行判定?管理员?还是基金会理事?
  • --用心阁(对话页) 2011年3月15日 (二) 11:23 (UTC)

有编号为F2的标准吗?

我只是想问一下,“图片及多媒體檔案”一节中没有编号为“F2”的快速删除标准。这是为什么呢?是不小心删除了呢?还是其他什么原因?

如果是因为该标准已经被取消,是不是应该做一个说明呢?

Shyc2001 (留言) 2011年3月26日 (六) 14:43 (UTC)


要求废除F3和F4的规则!

「版權」与「來源」不是同一范畴的概念,不能混为一谈。 1. 如果侵权,可以按规则提删。 2. 对「未知版權的檔案」可质疑,并要求编者举证,如不能举证则可提删,「未知版權」即不知是否侵权,维基百科:管理员删除指导中明确指出:“4.感覺不能確定時,不要删除。”提删尚需谨慎,速删更属无理。 3. 将「來源不明檔案」(F3、F4是列在“图片及多媒體檔案”之情形下),如果是针对图像,除非是因版权问题,否则属无理要求。如果是版权问题,则用有关「版權」的规定约束即可,没有必要以「來源不明」为理由。 允许「來源不明」内容的存在并不违反Wikipedia:可供查證原则,该原则规定:“添加或恢复内容的编者应承担举证的责任。所有引言以及任何被质疑或可能被质疑的内容都应使用内嵌引用来提供可靠、公开的来源。[1]”,即「來源不明」内容可以存在,但当有质疑时需举证,举证不出则“可移除”。「來源不明」内容在未通知对方举证前删除尚没有依据,速删更属于霸王条款,应废止。 --chehw 2011年4月22日 (五) 13:01 (UTC)

根据最新发现,F3、F4中的「来源不明」是未经共识而擅自加入的,请求立即停用F3、F4规则,并提起讨论,如果有人认为应保留这些违规加入的条目,应补充明确理由并在讨论中达成共识,否则应删除

WIKI百科方针和指引中明确规定:“此方针为维基编者广泛接受,是通常应遵从的标准。修改本文時,请务必确保您的修改反映共识。如果不确定,请先在本页的讨论页讨论。” 快速刪除方針中「来源不明」一词是未经共识而擅自放入的,本身已违反了WIKI百科的基本原则。在方针中出现这样大的失误后果极为严重,当前应立即暂停F3、F4这两条规则,并提起讨论,如果有人认为应保留这些违规条目,应补充明确理由并在讨论中达成共识,否则应删除。亡羊补牢,为时未晚,纠正错误是当务之急。(备注:发现此条速删规则是在2005年9月20日 (二) 08:17,由管理员Shizhao在沒有任何相關討論的情況下加入的。(参见这里 和這裡)--Coekon (留言) 2011年4月23日 (六) 05:10 (UTC)) --chehw 2011年4月24日 (日) 14:26 (UTC)

关于重新修订“G14. 未翻譯页面。”的提议

G14当前的说明有如下规定:“複製自其他維基媒體計畫,超過兩周沒有進行任何翻譯的非現代標準漢語页面,包括所有未翻譯的外語、汉语方言以及文言文。”其中,规则中包含未翻译的“外语”可以理解,但“汉语方言”和“文言文”的理由是什么?“汉语方言”不是“汉语”吗?如果用语不规范,有严重歧义,可通过讨论来提删,是否有歧义不应由少数管理员的个人喜恶来判断。而对“文言文”的速删纯属无理。“文言文”是中文的一部分,历经上千年仍在流传。与文言文相比,现代文不过是某一时期的方言罢了,不可妄自尊大地取代文言文。同时,对文言文的翻译往往掺杂有译者的个人理解,带有原创性,不符合“非原创”这一基本原则,这WIKI百科的核心原则相冲突。 此外,该规则说明的前半部分使用的是繁体中文,而「汉语方言以及文言文」则用的是简体,显然是后加入或修改的。请问这一修改是否形成过共识?该速删规则应属无效规则,须废止并重新修订。 --chehw 2011年4月25日 (一) 04:55 (UTC)

  • 维基百科讨论:快速刪除的標準/存檔2#增訂快速刪除的標準-沒被進行任何翻譯的條目: 「建議在條文內增加新的一條『超過兩周沒有進行任何翻譯的非現代標準漢語條目。』,這範圍包括所有未翻譯的外語以及文言文。」--Nivekin請留言 2011年4月25日 (一) 09:54 (UTC)
  • 修改紀錄[5]--Nivekin請留言 2011年4月25日 (一) 10:03 (UTC)
  • 查看了该讨论,发现2009年2月8日,Alberth2-汪汪「建議在條文內增加新的一條『超過兩周沒有進行任何翻譯的非現代標準漢語條目。』,這範圍包括所有未翻譯的外語以及文言文。」。但该提议者的理由认为快删标准中缺少与快速刪除模版中的G7(「超過2周沒有進行任何翻譯的非中文條目。」)对应的条目。但并未说明为什么要将“非中文條目”改写为“非現代標準漢語條目”,对此有两点质疑,现对当前G14的规则提出三点疑议:1、“文言文”是否“非中文”?为什么需要翻译?2、界定某条目属于“文言文”的广泛认可的标准是什么?管理员依靠什么通用标准来判定该文字是文言文?3、“汉语方言”那几个字是谁加进去的?是否经过共识?如未经过共识,是否要追究责任,请该违规行为视为“破坏”行为?--chehw 2011年4月25日 (一) 14:46 (UTC)
  • “汉语方言”那几个字是user: PhiLiP在在2009年3月15日 (日) 02:49加入的[6],理由及有否共識要再查。文言文方面是當時的共識,如認為有問題,建議於维基百科:互助客栈/方针提出修訂,再尋求共識--Nivekin請留言 2011年4月25日 (一) 16:22 (UTC)
  • 根據我遙遠且模糊的記憶,我當時是我觀察三個月大家實際在執行快速刪除時,與當時快速刪除標準不一致的內容,因此做了大規模的修訂提案;其中,當時大家都會把文言文掛上{{notchinese}}模板,並在掛滿兩週後提送快速刪除,為了讓這個動作可以有依據,才建議把文言文也列入範圍。原本當時我是分別修改「未翻譯」和「複製自其他維基」這兩條,後來好像又有新的討論把這兩條併成一條。--Alberth2 汪汪 2011年4月25日 (一) 23:54 (UTC)
  • 1. 个人也赞同删除那些用所谓“文言文”的语法和正体字堆砌在一起的语义含糊的内容。但严格来说,这类表达法不应称之为“文言文”,而是由个别人自创的“语义含糊的仿古文”。(注:我阅读古文超过20年,读古文很习惯,但刚来WIKI百科,就见到一些与古文外观及其相似的文辞,往往还是长篇累牍,不禁自愧才疏学浅,看了半天,竟不知其所云有什么意义)。
  • 2. 与“文言文”对应的概念是“白话文”,然而“白话文”是仅在大陆范围内的概念,而中文WIKI服务的是全球的中文使用者,不应将这一概念在【方针】中推行。此外,或许大家反感的是文辞浮华的“仿古文”,而并不是古代汉语。古代汉语讲求简洁,如果言简意赅,对某些概念表述或许可以更清晰,但很可能有人会以“非白话文”为名进行速删。
  • 3. 对于“對多數人而言,文言文還是屬於不易理解的”这一观点,虽然文言文在一定范围内“還是屬於不易理解的”,比如在大陆的年青人。但是对于WIKI的读者来说,是否为“多数”尚需论证。而且,即便确实有“多数人”“不易理解的”这种情况,但绝不可侵害少数人(即使只有一个人)的正当权益。因此个人认为该观点不足以支持将“文言文”加入速删规则。
  • 4. 中国传统文化的各类典籍均为古文,如果条目中涉及很深奥的内容,引述依据往往会出自原著,在转述时如果用严格意义上的“白话文”很可能不能准确表达。在这种情况下,速删规则中对“文言文”的限制,将则该条目或被速删,或缺少必要的补充,或因“原创”(翻译不准确有可能会被质疑为原创)而被删除,换句话说,有可能导致中国古典文化的部分有价值的条目很可能无法在百科中出现。
  • 5. 该规则可以令“白话文”逐步取代其他表达法,不适宜作为百科的【方针】。因为从定义上看,不属于“白话文”的就可称之为“文言文”。管理员以此为依据有太大的自由裁量权,从语言文字的发展历程看,“白话文”是一种语言表达法,在若干年后被淘汰也不是没有可能的。试图用一种未经长时间验证的语言表达法去取代其他表达法,包括流传千年仍有生命力的古文亦在其中,这一做法并不妥当。该规则潜在的危害不容忽视。
  • 6. 原规则的设立目的是处理非中文的外来语,我们不应擅自扩大该规则的初衷。目前规则中“文言文”,由于其定义有地域性,且涵盖范围很难严格界定,经讨论删除尚且容易误判,加入速删规则更是矫枉过正,错杀的可能性过大。个人认为,应去除“文言文”这一限定,或修改为『语义含糊的仿古文』。正如即使用英文字母写出的“中式表达法”也不能称之为英语一样,即使用“正体文字”拼凑出来的“语义含糊的仿古文”也不是中文。建议改用『语义含糊的仿古文』一词,并在解释中定义一下『语义含糊的仿古文』的概念,比如“用文言文的语法进行的胡言乱语”,或使用更为严谨的用语。 --chehw 2011年4月28日 (四) 07:41 (UTC)
  • (:)回應,僅針對「中國傳統文化的各類典籍均為古文,如果條目中涉及很深奧的內容,引述依據往往會出自原著,在轉述時如果用嚴格意義上的『白話文』很可能不能準確表達。在這種情況下,速刪規則中對『文言文』的限制,將則該條目或被速刪,或缺少必要的補充,或因『原創』(翻譯不準確有可能會被質疑為原創)而被刪除,換句話說, 有可能導致中國古典文化的部分有價值的條目很可能無法在百科中出現。」單純的「引用」例如用引號「」括起來的短句,或用{{quote}}框住的短文皆不會被視為「未翻譯」,而在條目中尚有其他白話文論述的情況下,並不會被速刪。(若只有原文沒有論述,本來就應該出現在維基文庫而不是百科。)另外,如果是歷史條目,事件內容全取自古書,市面上仍有白話譯文版可資改寫對照,不需要擔心原創的問題。就技術上來說,「全文一般內文皆只能有未被翻譯的文言文資料」發生的機會,應該是零。--Reke (留言) 2011年5月3日 (二) 08:08 (UTC)

G14未翻譯页面修改

现在G14文字是

大体上没有异议。只是问题是:

  • 第一,一定要是“複製自其他維基媒體計畫”的未翻译文字才需要这样做么?複製自其他非自由版权的网站、杂志的未翻译文字应当侵权为理由删除,而不是这里的“未翻译”的理由;另外也可能会有一些并非复制自其他Wikimedia计划,但是复制自遵守CC-by-sa、GFDL文字的未翻译文字,甚至可能是非中文使用者的作者自己写出的未翻译文字(贴在维基上即同意同意CC-by-sa3/GFDL),也应该使用G14。因此“複製自其他維基媒體計畫”这段没有必要出现,G14不是讨论侵权与否的条款,侵权与否另外有条款讨论。
  • 第二,“沒有進行任何翻譯”意味着,只要有一点点的翻译,就不应使用G14两周删除。然而,{{NotMandarin}}却称“……若已有相當內容譯為中文(现代汉语),可逕自去除本模板……”,“相當內容”是个模糊定义,一般表示“较多的內容”这和G14条文矛盾。

现在我去掉了G14中的“複製自其他維基媒體計畫”,并建议把{{NotMandarin}}“相當內容”改成了“部分內容”。欢迎大家继续讨论。 —t8 2011年8月14日 (日) 03:47 (UTC)

以下页面不得快速刪除”的问题

原文里的“以下页面不得快速刪除:侵权页面;页面名含有乱码、粗口;……”指的是“不能以以下理由提请快速删除,但满足其他标准时可以快速删除”,还是“只要页面符合以下标准,页面无论如何也不能被快速删除,只能被提删”?

举个不恰当的例子:比如建了个名为“f*ck xxx”的条目,然后正文什么内容也没有。页面本来可以以G1速删掉,但是该页面又同时满足了“以下页面不得快速刪除——页面名含有粗口”,结果最后只能被提删,然后被表决删除?--铁铁的火大了20.00000000000 words 2011年8月25日 (四) 07:39 (UTC)

要求廢除Wikipedia:CSD#G5

Wikipedia:CSD#G5:「G5. 曾經根據Wikipedia:頁面存廢討論Wikipedia:頁面存廢討論/疑似侵權Wikipedia:檔案存廢討論被刪除後又重新創建的內容,無論標題是否相同。」我不明白如此無理和荒謬的快速刪除原因會存在。一個條目之前被決定刪除的原因,未必一定是因為這個條目永遠不適宜收錄,可能是當時的內容寫得很差,又或者在建立條目時條目所介紹的人物未有足夠知名度。如果條目曾經被刪除,就從此不再容許條目被重新建立,實在是一個天大的笑話。--Tvbosco (留言) 2011年8月31日 (三) 07:36 (UTC)

英文维基也是用这样的规则。如果你想重新建立,请去维基百科:存廢覆核請求申请。--CHEM.is.TRY 2011年8月31日 (三) 07:39 (UTC)
(:)回應:「英文维基也是用这样的规则」不代表金科玉律。假設一個完全沒有知名度的人士被建立條目,然後條目被刪除,數年後那個人投身政界成功當選總統,有人想為他建立條目之前難道還需要去维基百科:存廢覆核請求申请嗎?從以上的假設可見G5荒謬之處。--Tvbosco (留言) 2011年8月31日 (三) 07:48 (UTC)
这条规则是按照英文维基建立的,除非英文维基取消了相应的规则(相应的是G4),否则我个人是绝对不可能支持废除的。或者您可以去英文维基抗议,如果成功的话,我自然会支持您。另外,您说的“当选总统”和您现在的情况有很大区别,请勿混淆概念。更何况,我个人认为,即使某人当选了总统,重新建立他/她的条目也要去维基百科:存廢覆核請求申请,规则是拿来遵守的,没有什么荒谬之处。--CHEM.is.TRY 2011年8月31日 (三) 08:01 (UTC)
當局者迷,旁觀者清。以下哪個程序較為合理,旁觀者可能會看得較清楚:
  • 條目被建立→存廢討論→條目被刪→相隔一段長時間→條目再被建立→條目以G5為由被速刪→存廢覆核→條目保留 (現行做法)
  • 條目被建立→存廢討論→條目被刪→相隔一段長時間→條目再被建立→第二次存廢討論→條目保留 (較合理的做法)
規則沒錯是拿來遵守,但荒謬的規則一定要拿來討論修訂。--Tvbosco (留言) 2011年8月31日 (三) 08:18 (UTC)
你错了,现行做法是:條目被建立→存廢討論→條目被刪→相隔一段長時間→存廢覆核→條目再被建立。如果你要重新建立这个条目,那应该去存废复核而不是直接重新建立。然后,存废复核通过之后,管理员就会将条目恢复(甚至不需要你去找google cache,因为管理员会恢复删除前的版本给你)。--CHEM.is.TRY 2011年8月31日 (三) 08:24 (UTC)
依你所說的現行做法,有兩大問題:
  • 在重新建立一個被刪條目時,頁面雖然有顯示條目曾被刪除,但卻從來沒有提醒過「條目建立者必須先到存廢覆核翻案後才可重新建立」這個信息。
  • 條目建立者不知道要先到存廢覆核翻案而建立了條目,管理員只會通知條目建立者會以G5為由速刪條目,卻沒有提醒條目建立者可到存廢覆核翻案。
如果解決以上問題,相信可以減少大量以G5為由的速刪,我便不再反對G5這個速刪理由。--Tvbosco (留言) 2011年8月31日 (三) 08:41 (UTC)

┌───────────────────┘
其實如果非自動確認用戶想編輯相關頁面,已有警告字句:「如果您認為刪除或白紙保護的理由有爭議,請在維基百科:存廢覆核請求上提出新請求以供管理員審核以便恢復此頁面」--Gakmo (留言) 2011年8月31日 (三) 09:58 (UTC)

Tvbosco您好,會有此方針,是為了維持維基百科的品質,想藉以往操作經驗來減少關注度不夠的條目。依照實務來看此快速刪除方針能夠大大減少維基的運作,惟與維基其它方針相同,此方針難免有萬中疏漏的情形,如您對此刪除有意見,個人建議可以使用维基百科:存廢覆核請求來申請覆核。若仍無法回復,表示維基社群認為此條目因為關注度或者其他原因無法存在,建議您也可以選擇其他條目來撰寫。--Winertai (留言) 2011年8月31日 (三) 09:37 (UTC)

這個案例令我即時聯想到大半年前發生的「林婉霞被『殺』案」,同樣為香港女藝員的林婉霞之條目,因為之前建立過被刪除,其後的建立便被管理員速刪對待。當時我便提出過為G5加入6個月的時限,即是如果建立被刪條目的上一次存廢討論距今超過六個月,便不能提出速刪,只能按正常程序提交存廢討論。當時有人回覆說:「當條目重建之後,如果內容有擴充或是更新,就不應採用此條標準快速刪除。」,所以我便不再追究。以今日石天欣的例子,由於去年11月至今年8月期間曾參演多齣劇集,條目內容必定獲得擴充,所以按之前對G5的詮釋,石天欣並不符合速刪的要求。如果之前的詮釋是錯誤的,我便會重新提出為G5加入6個月的時限之建議。--Hargau (留言) 2011年8月31日 (三) 10:43 (UTC)

我觉得这个6个月挺实在的--Ben.MQ 2011年8月31日 (三) 12:53 (UTC)
CSD#G5指的是「重建的條目內容與上次被刪的版本大致相同」,如果僅是標題相同而內容明顯不同,CSD#G5就不適用。--Mewaqua 2011年8月31日 (三) 13:29 (UTC)
如果對人不對事,管理員AT於管理職能行使上,通常屬於比較機械化,這是可公評及改善的風格。不過說真的,剛才本來想重寫石天欣來試試管理員行使此模板的態度(以前我常做這些事情,如真佛宗清海,結果都獲得保留),結果發現這位女演員可供撰寫的網路資料實在不多;以這狹隘的觀點上,個人以為管理員做此抉擇或許是基於「上次刪除後,此期間該演員關注度並無顯著增加」的理由。至於條目的點閱率,並無法成為關注度(2個不同來源文獻以上)的要件之一。--Winertai (留言) 2011年8月31日 (三) 14:25 (UTC)
相信每個人遇到自己建立的條目被刪,或多或少都會感到不高興,更何況是未經任何討論的快速刪除。如果接納本人的建議,距離上次速刪達6個月的條目需要重新進行存廢討論,那麼在此案例中,大家可以再就石天欣是否有足夠關注度進行討論,即使最後討論結果是刪除,結果也是較為令人信服的。--Hargau (留言) 2011年8月31日 (三) 14:37 (UTC)
重點是內容差距大不大,而不是隔了多久。一個原本侵權被刪的條目,經另一個人重頭全面改寫建立,就算只有隔一天也不應該被速刪;而如果是原本的內容照貼,就算是隔六年也應該速刪。若管理員有切實按Mewaqua所言去查核兩個版本,不需要訂定六個月期限,反而限縮了彈性。--Reke (留言) 2011年8月31日 (三) 15:42 (UTC)
可是之前被刪版本的內容如何,一般人根本無法得知,社群難以監察管理員的比較工作。相反,六個月期限是客觀準則,無灰色地帶,條目要是不值得保留的,七天存廢討論過後依然還是會被刪。多了七天時間暫時留下條目,來換取一個透明度更高及能讓社群參與判斷的機制,我認為是值得的。--Hargau (留言) 2011年8月31日 (三) 15:53 (UTC)
我覺得這樣吧,不要死板板的六個月就非得進七天存廢期,而是若超過六個月,作者可以提出異議,有之前參與過投票存廢的用戶覆議證明內容已有差別,那就重審。--Reke (留言) 2011年8月31日 (三) 17:32 (UTC)

(!)意見,其實英文維基的重建已刪除頁面的提示已改為:A page with this title has previously been deleted. If you are creating a new page with different content, please continue. If you are recreating a page similar to the previously deleted page, or are unsure, please first contact the deleting administrator using the information provided below.中文大意為:「此名的頁面已被刪除。若你現在想建立的新頁面內容與之前不同,請繼續。但若內容與之前已被刪除的相似,或你對此不肯定,請按下面資料先聯絡執行刪除的管理人員。」建議中文維基跟隨--Gakmo (留言) 2011年8月31日 (三) 16:09 (UTC)

 完成--Gakmo (留言) 2011年9月14日 (三) 01:10 (UTC)
(+)贊成:原則上同意--Winertai (留言) 2011年9月1日 (四) 00:30 (UTC)
(+)支持马呵说年诶多哗铎★魔力 (留言) 2011年9月1日 (四) 02:31 (UTC)
Hargau和Gakmo的建議我都是大致同意的。--Tvbosco (留言) 2011年9月1日 (四) 05:15 (UTC)
(+)支持Gakmo的建議。另外英文維基百科的同一速刪理由有「sufficiently identical」字眼,故同時建議將G5修訂為「曾經根據Wikipedia:頁面存廢討論Wikipedia:頁面存廢討論/疑似侵權Wikipedia:檔案存廢討論被刪除後又重新創建的內容,而有關內容與被刪除的版本相同或非常相似,無論標題是否相同。」。 -- Kevinhksouth (Talk) 2011年9月1日 (四) 07:37 (UTC)
(!)意見 無論如何寫, 最終還是取決於進行速刪的管理員究竟有沒有檢查……--Nivekin請留言 2011年9月1日 (四) 07:54 (UTC)
根據現時的寫法,其實並未有規定進行速刪的管理員必須進行檢查,所以有機會出現錯誤速刪的情況,因此還是明文規定「並非相似的內容不能速刪」較好。 -- Kevinhksouth (Talk)
我只能說, 如果你有留意某(些)管理員處理速刪的紀錄, 你會知道他們是從不留意速刪模版與條目實況是否配合的--Nivekin請留言 2011年9月1日 (四) 08:16 (UTC)
原則上同意Gakmo及Kevinhksouth的建議。但由於以往關注度並不代表未來的關注度,我覺得還是值得考慮引入六個月期限,給予條目建立者更大的自由度。--Hargau (留言) 2011年9月2日 (五) 02:29 (UTC)
Kevinhksouth的建議我都是大致同意的。另外,維基百科:頁面存廢討論/記錄/2011/09/01中多次被建立的郭爾妮鄭可琳被交到存廢討論而不是快速刪除,是一個好的開始。--Tvbosco (留言) 2011年9月5日 (一) 05:41 (UTC)

討論了超過兩星期,Gakmo及本人的建議取得較明顯共識,已付諸實行。 -- Kevinhksouth (Talk) 2011年9月18日 (日) 02:29 (UTC)

提议修改CSD G15

对应内容页面为重定向的讨论页,前提是讨论页建立于重定向之后,或者讨论内容已经存档;

建议在后面增加“例外情况是该讨论页也是重定向,并指向内容页面重定向目标所对应的讨论页”。这避免移动留下的讨论页重定向均被提交删除的麻烦,同时也不会影响阅读(反而可能方便,不会破坏现有链接)。Liangent (留言) 2011年11月14日 (一) 05:27 (UTC)

完全(+)同意,根本没有必要删除。--Symplectopedia (留言) 2011年11月14日 (一) 06:20 (UTC)
(+)支持--达师198336 2011年11月15日 (二) 11:34 (UTC)
挂到28号无人反对就改了。--达师198336 2011年11月22日 (二) 11:06 (UTC)
Liangent已经修改了:[7]。--Symplectopedia (留言) 2011年11月22日 (二) 11:58 (UTC)

速刪G10

维基百科:快速删除「G10. 原作者清空頁面或提出刪除,且貢獻者只有一人。提請須出於善意,及附有合理原因。」但有回退員指『意即「提請者」附合理原因,而非「原作者」』[8], 即原作者清空不用提出原因便可速刪. 請社群尋求共識--Nivekin請留言 2011年11月26日 (六) 04:48 (UTC)

若是如沙田友君所言,那麼規則應該是:「原作者清空頁面『且』提出刪除」,而不是目前的「或」字。另外,英文維基en:Wikipedia:Criteria for speedy deletion#G7(Author requests deletion)有云:「If the sole author blanks a page other than a userspace page or category page, this can be taken as a deletion request.」敬請參考。--Kolyma (留言) 2011年11月27日 (日) 11:04 (UTC)
你的解說沒錯。可是,就算前半部的規則容許「原作者清空頁面」等同「提請刪除」,但如果原作者未能符合「提請須出於善意,及附有合理原因」,也不應進行速刪。至於如果出現Nivekin提到的情況:原作者清空頁面後由非原作者掛上速刪模板,除非原作者或非原作者中的任何一人能夠提供合理原因,否則也不應進行速刪。(我個人較支持「原作者清空頁面『且』提出刪除」的方式,以避免出現Nivekin提到的情況,但這涉及修改目前的規則,要先看看大家的取向。)--沙田友 (留言) 2011年11月28日 (一) 02:48 (UTC)
括號前敍述符合目前規定,並無疑義。「原作者清空頁面『且』提出刪除」,形同他人不能代提速刪。在實務上,清空頁面者常為新人,可能不知道如何提出刪除,這樣的規則異動對維基不見得會更好。--Kolyma (留言) 2011年11月28日 (一) 13:44 (UTC)
我想,不單是原作者,任何人清空一個條目也應提出理由吧?除非存心破壞。即使是新人,他寫的條目也要有善意及合理理由才應速刪--Nivekin請留言 2011年11月28日 (一) 15:38 (UTC)

速刪方針

最近在處理頁面時發現中文WP沒有CSD-A7(在英文WP上用於處理明顯無WP:關注度,無來源,且網路搜尋無法給出相關資訊的條目),想問中文WP有否考慮過採納這一方針?Zzarch (留言) 2011年12月27日 (二) 22:39 (UTC)

目前如果真的沒有關注度(原創研究包括在內)的話一向是提刪處理(等七日),有些少關注度者則等三十日再提刪。個人對此表示(=)中立HW (留言) 2011年12月28日 (三) 09:45 (UTC)
不大了解英文这个分类有什么考虑。但是关注度问题在中文维基百科上一般都是HW所提到的两个处理途径。毕竟一个主题的关注度是否足够判断有可能失误,没有特别清晰的指标,另外还和条目的内容是否显示出关注度有关。除非没有关注度而且行文非常像广告/宣传文字,提供了联系方式和网址,可以以G11的理由删除,其他不大适合两个人迅速决定条目去留,连申辩的时间都不留。因此我的意见偏(-)反对。当然如果了解更多英文版的考虑可能会改变我的态度。--用心阁(对话页) 2011年12月29日 (四) 04:33 (UTC)
(?)疑問:像林浩平這種條目也非得要擺滿七日不行嗎?(目前僅提報關注度,還得等三十七日。)-Kolyma (留言) 2011年12月30日 (五) 13:49 (UTC)

通知︰升格《快速刪除》為方針

該子方針所述乃現時慣例,快速刪除之程序。可謂行之有效,故升格為方針。君有異議,當可再議。無則自此升格。謹此。--J.Wong 2011年10月13日 (四) 02:57 (UTC)

控诉管理员Wong128hk滥权,并以此为记录待日后罢免时使用。--马呵说年诶多哗铎★魔力 (留言) 2011年10月13日 (四) 04:56 (UTC)
沒寫理由就說管理员滥权,起碼要說哪裡滥权--Honmingjun--銘均 2011年10月13日 (四) 05:02 (UTC)
虽然是惯例,还没讨论怎么快升格好像不太好,先讨论和投票,再正式成为升格才合乎。--Cwek (留言) 2011年10月13日 (四) 05:06 (UTC)
上面的朋友说的对,之前都出过这么多事情了,还不清醒一下啊。都还没讨论就升格为方针不是滥权是什么?由我出口就是一句话,由其它人出口就是一大堆意见了,还不如由我说还省点字节数。--马呵说年诶多哗铎★魔力 (留言) 2011年10月13日 (四) 06:24 (UTC)
“为反对而反对”这句话眼熟不眼熟啊=,=有什么问题提出来即可,“該子方針所述乃現時慣例,快速刪除之程序。可謂行之有效”,说得很清楚了。再引用一句,“这和管理员权限有几毛钱关系”⋯⋯--Ben.MQ 2011年10月13日 (四) 06:49 (UTC)

那,請問是否反對《快速刪除》此一慣例。如是,本人建議即時終止一切快速刪除,並細議,直至共識達成,列此為方針之時。本人寫得,則早成紀錄,請隨時引用。--J.Wong 2011年10月13日 (四) 07:27 (UTC)

另外,也想問一問Cwek君,既然行之有效,又不是修訂,有什麼須要討論?有則煩請列舉。--J.Wong 2011年10月13日 (四) 07:37 (UTC)

我不是反对你的建议,也对速删没任何意见,但至少发布一次讨论或投票作为程序一部分,Wikipedia:方針與指引#方针是如何决定的?,没取得明确共识(虽然默许共识了……maybe),不能私自搞,要不然会乱套,如果能先进行投票,等支持票够了,再升也不迟,又不是急着投胎,而且也不会引起现在不满。

是麻烦些,总好过现在有异议,默许不一定明确允许,还有心中闷着的(当然对于这个我不是)。(PS.学生党,上课已看见你的意见,现在回宿舍回复)--Cwek (留言) 2011年10月13日 (四) 10:04 (UTC)

本人明白總有機會有異議,所以在此通知,並問有無異議。有則再議,無則方針。本人根本不介意有異議,亦不認為麻煩。本人之所以不滿,是因為反對者所謂均為虛無之言,無所指,亦無所以。無濟於事。純為反對而反對。無理取鬧。--J.Wong 2011年10月13日 (四) 10:43 (UTC)

我有异议,所以这东西今天是当不成方针了。-马呵说年诶多哗铎★魔力 (留言) 2011年10月13日 (四) 09:03 (UTC)

之前说要讨论废除速删的某个原因,讨论结束了没有?--马呵说年诶多哗铎★魔力 (留言) 2011年10月13日 (四) 09:06 (UTC)

請君詳述以便討論。--J.Wong 2011年10月13日 (四) 09:21 (UTC)

翻閱方針區存檔至今年初,見有數個提案要求增加速刪準則條款,就是不見有提案要求廢除速刪。無奈。--J.Wong 2011年10月13日 (四) 09:32 (UTC)

如是,就更無奈。《快速刪除》主述程序,《快速刪除準則》主述準則,而更甚者《快速刪除準則》早已成為方針。如此,合理?--J.Wong 2011年10月13日 (四) 10:43 (UTC)

《快速刪除標準》及《用戶頁》兩則已載有相同內容。本人會基於此二共識,再立之為方針。--J.Wong 2011年10月13日 (四) 11:02 (UTC)

标准成方针,不一定程序也能成为方针,不过也奇怪,程序和标准是一套配对的,怎么一个定了方针,另一个现在才提方针?或者开一个投票,确定是不是把该程序确定为方针,投票完才正式确定方针与否(J Wong别急,人家又不会跑的),还有,大家一定要注意去投票,免得人家加方针又不满,搞投票又不了人家,人家很纠结的  囧rz...,有对程序不满的可以投票中提出,并解决后再投一次确认,或者本次确定投票成功定了方针后在进行修订——如果问题不太大的话。--Cwek (留言) 2011年10月13日 (四) 11:26 (UTC)
JWONG应该喝口冰水冷静下,不然很容易会给雷帮主干掉。--马呵说年诶多哗铎★魔力 (留言) 2011年10月13日 (四) 12:21 (UTC)

维基百科讨论:快速刪除的標準#要求廢除Wikipedia:CSD#G5是不是解決了,我看好像解决了,那好,可以提方针,投票确认就行,麻烦但不会现在乱糟糟。

User:Edouardlicn有意见,快说呀,人家可纠结着等着呢 XD,有问题快说,我们论证论证下,没问题了,完人家的心愿,又基本令人们满意,多河蟹 XD--Cwek (留言) 2011年10月13日 (四) 12:53 (UTC) PS:雷帮主谁来的,雷公?(大雾?)--Cwek (留言) 2011年10月13日 (四) 12:53 (UTC)

我倒是建议合并《快速刪除》和《快速刪除準則》,以因应基金会精简方针的建议--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1年10月13日 (四) 12:52 (UTC)
那把程序提方针和程序准则合并一并讨论和投票吧,先把提方针处理掉,然后两个都是方针的话就好处理了--Cwek (留言) 2011年10月13日 (四) 12:57 (UTC)

救命,有無核查清楚呀。《快速刪除準則》首段已載有《快速刪除》段一及段二絕大部分內容了,《用戶頁》段七則已載有《快速刪除》段三內容。有必要搞什麼投票嗎?至於書生意見,本人亦贊成。看各位反對與否啦。--J.Wong 2011年10月13日 (四) 13:16 (UTC)

要全部 XD,只引用部分到已成方针的还不够的 XD
不过,基于JW快急疯的样子(XD),和鉴于我本来对该方针的提议没任何意见的,我同意其成为方针,就差User:Edouardlicn了,看看他还有什么要求,他也同意的话就算是共识了,剩下的是你们看着办吧--Cwek (留言) 2011年10月13日 (四) 13:30 (UTC)
我倒是想看看违规管理员急疯的样子。--马呵说年诶多哗铎★魔力 (留言) 2011年10月14日 (五) 00:58 (UTC)

那可能要閣下失望。既然有用戶好冷眼旁觀,隔眼觀火,濫用自身反對權力,則由它吧,擱置了事。慣例繼續做慣例吧。這做不成方針可對我無益亦無害,與我何干?皇帝不急,太監亦無必要急。就讓方針指引繼續停留於剛引入、極為粗疏、脫離現實的階段吧。是方針又不掛方針,是指引又不掛指引,散落四周。社群要繼續,本人毫不反對。馬兄,恭喜你,你成功了,我這個「違規」管理員告退了。那些方針指引就留給你慢慢整理了。--J.Wong 2011年10月14日 (五) 10:55 (UTC)

(±)合併 per shizhao --达师198336 2011年10月14日 (五) 10:58 (UTC)
方針的通過並不需要社群全體一致通過,不能因為只有一個人沒表態同意而成為障礙吧?--沙田友 (留言) 2011年10月14日 (五) 14:51 (UTC)
热烈庆祝某不冷静管理员度假。--马呵说年诶多哗铎★魔力 (留言) 2011年10月14日 (五) 15:49 (UTC)

分段

我怕你自己搬石头砸自己脚,却好心着雷劈。不是走程序而是贪图方便的话,你们早晚出事。--马呵说年诶多哗铎★魔力 (留言) 2011年10月15日 (六) 03:23 (UTC)
請保持禮儀,這樣講下去根本沒有助於討論。--KOKUYO (留言) 2011年10月15日 (六) 04:26 (UTC)
  • 從封禁申請交鋒經驗,J.雖很活躍很熱心,但兩三回都有「不惜任何代價,以已見帶入共識」的習慣。大家可以去省視他編輯歷史便知。會有如此行為,個人認為最主要原因在於J君往往對「非我」意見抱持成見,這不是主持討論應有氣度。以此方針言,J君大可「方針全文公告兩週,無人有異議後,再正式成為方針」,不必逕自宣布共識決議。爾後把無理規則亦可忽略掛在嘴邊,更是有些不妥。最後,我不免又抱怨一下,現在維基社群充滿「對人不對事」氛圍,這件事情起因是J君「以管理員職能態勢」違規宣布「共識結果」,再罵人無理取鬧,但卻因為「德高望重」,被眾人搞得好像網路霸凌受害者。說真得,維基慣例不少,「例如以白話文編輯」;難道只要將此「默契」(引用中文維基百科條目)PO上方針,就可以禁用文言文?然後,若有人反對「將白話文寫作納入方針」,我就擺起臉孔說大家不准用白話文嗎?--Winertai (留言) 2011年10月15日 (六) 04:47 (UTC)

謝馬君及Winertai君好心相勸。至於是否抱有成見,本人不評矣。留予各位定論。請勿再聚焦於我,請省覽草案,點評一二。--J.Wong 2011年10月15日 (六) 05:24 (UTC)

不敢當;我還是十分關注您推動的任何方針草案,不過以往經驗讓我不想插手。(例如您眼中完美封禁申請程序或許悉數如您所願,只不過在我看來像是繁瑣,後果會讓管理員縱容破壞者的六法全書條文。)
我始終認為:方針形成過程中;「讓想參與的人不想參與」,「讓反對的人不想反對」,「把反對者扣上無理取鬧」,即使結果再怎正義再怎理所當然,個人認為都不是很完美和說服眾人的。--Winertai (留言) 2011年10月15日 (六) 05:39 (UTC)

回想此事,本人的確可以處理得更好。本想寫道「希望反對者能詳細解釋因由,說人以理,及耐心回應對方觀點。」但不免亦發現自己仍有所失。唯有道,共勉之。--J.Wong 2011年10月15日 (六) 09:25 (UTC)

  • 「而提案時,亦須述明所引為以下何款準則,並通知頁面創建者及主要編修者。」
    • 沒有用TW的用戶可能難以通知頁面創建者及主要編修者,建議改為「而提案時,亦須述明所引為以下何款準則,並應通知頁面創建者及主要編修者。」
  • 「頁面創建者嚴禁移除快速刪除模板。」
    • 上有述主要編修者,為何只禁頁面創建者而沒有主要編修者?建議改為「頁面創建者與主要編修者嚴禁移除快速刪除模板。」
  • 「管理員審批後,可否納反對,並刪除該頁,唯應留言予反對者,解釋決定。」
    • 唯字應否改作惟?另外,「解釋其決定」看似較容易理解,建議改為「管理員審批後,可否納反對,並刪除該頁,惟應留言予反對者,解釋其決定。」

另建議加上原快速刪除上一些較溫和的語話及指引。卍田卐Justincheng12345✰改名進行中 2011年10月15日 (六) 10:45 (UTC)

可,已易。煩請明示何等語句及指引為所欲加回?--J.Wong 2011年10月15日 (六) 13:29 (UTC)
    • (!)意見「並應通知頁面創建者及主要編修者。」有點問題, 其一是TW只懂通知創建者; 其二若有如此注明, 眾多主要編修者中那一位收不到通知, 是否提刪作廢? 要知速刪是10來分鐘內的事, 到所有有關人等全獲通知, 理論上是7日的事……--Nivekin請留言 2011年10月16日 (日) 06:21 (UTC)
改为「並應通知頁面創建者,并尽量通知主要編修者。」较好,一来TW不能通知主编者问题不大,尽量不是一定(好有蒙混过去的感觉,但没办法,TW没AI),二来如果提速删者有精力的话,可以逐个主编者通知下,也不违背原则。
当然可以的话,能否对TW改造下,在下速删标记时,也列出近期最多编辑该条目的维基人,提速删者可以自行判断是否通知,这样会可行些,“近期最多”这条件到时具体确定,由于对主要编辑者较难以客观量化确定,对于也应该通知主编者这要求不能太死板,只能留些松限。--Cwek (留言) 2011年10月16日 (日) 07:46 (UTC)
      • (:)回應-話說是因為難以通知才加上「應」字啊。笑。
另外,致J.WONG,我想表達的是您所寫的話適合作為一種方針,但卻失去了原快速刪除上的一些教導新用戶的內容,這樣只不過是將快速刪除的標準正式化和移動。所以我想,簡化是需要的,但有時需要顧及其它因素,不要為簡而簡,或許新手就需要這些指引呢。有見及此,我認為可將原快速刪除的流程合併至快速刪除的標準,再將原快速刪除改為指引就好了。卍田卐Justincheng12345✰改名進行中 2011年10月16日 (日) 07:43 (UTC)
        • (:)回應 「應」可能有歧義. 一方面的解讀可能是「提刪者有責任通知頁面創建者(或主要編修者)」. 這樣的話,「並通知」與「並通知」好像沒有大分別--Nivekin請留言 2011年10月16日 (日) 07:48 (UTC)

::Wikipedia:快速删除/我的修改草案,偷懒了,直接将两份copy&paste了,我再去修改下--Cwek (留言) 2011年10月16日 (日) 08:01 (UTC)

删掉“应”字,这样就没义务通知创建者,后面是“尽量”,“尽量”不是“必须”,我可以说我找不到主编者(判断不到)所以不通知,如果不合理,可以改“可选择”之类更宽松的词。
还有,“须删除而不合下列快速删除准则,就应提案存废讨论。”和“如果一个页面不符合快速删除的标准,但确有删除的必要(如侵权),则应当移交WP:页面存废讨论”,这两句话有没歧义或同意?对这两句我迷糊了。--Cwek (留言) 2011年10月16日 (日) 08:28 (UTC)
「並通知頁面創建者」, 有沒有「應」字結果都是一樣的--Nivekin請留言 2011年10月16日 (日) 08:39 (UTC)
我的草案,原来位置不对,被提删了,原文转移过来--Cwek (留言) 2011年10月16日 (日) 09:42 (UTC)

Cwek君,卍田卍君,方針不是說明,而說明實寫於「幫助︰……」空間,並加連結於方針頁頂,故不建議過長。好像有點理解問題,「應」應該不表強制,「須」才是吧。另外,nivekin君,刪除守則久久未曾更新,至今尚載有「刪除投票和請求」此舊名就知了。--J.Wong 2011年10月16日 (日) 14:00 (UTC)

是不是说把速删的温馨介绍和定义移至“帮助”类名字空间,方针只保留流程和标准就行了?至于要不要通知创建者,我认为除了自己删除自己子页外,作为一种尊重和提醒,必须知会创建者,至于主编者,基于难以判断,如果没能为力的话,可以选择不通知。--Cwek (留言) 2011年10月16日 (日) 14:38 (UTC)
User:Cwek/速删帮助草案,温馨提示和介绍已剥离出来了,正在整理中。--Cwek (留言) 2011年10月16日 (日) 14:49 (UTC)
(:)回應「刪除守則久久未曾更新」,所以若有加注必須同步進行。改速刪不改提刪,徒惹爭議。「應」與「不應」也是大有歧義的字眼,最好避免使用。--Nivekin請留言 2011年10月16日 (日) 16:39 (UTC)
“删除守则”没要求,可否理解为可选告知相关者?而且提删也有要求“最好通知该页面的作者或近期经常编辑该页的编者”(Wikipedia:页面存废讨论#提报页面的存废检讨),速删也要有类似要求。如果“应”有歧义,用“最好”或“尽量”如何?--Cwek (留言) 2011年10月17日 (一) 00:52 (UTC)
突然静下来了,是不是共识了,还是太忙了?JW的草案我添加少量原有的东西和调整了下排版,有异议的可以修改的--Cwek (留言) 2011年10月18日 (二) 04:28 (UTC)

分段2

排版,再改了,看看吧。談一談那句,測試內容多數是按編輯鍵產生,沒有必要轉移至沙盒。有意義,就不會刪了。至於解釋,假設Nivekin君不反對,即多數會發通知了。認為罐頭訊息不夠,是否應該請提刪者再留言解釋呢?不建議一人事拆為二人為之。--J.Wong 2011年10月19日 (三) 01:29 (UTC)

頭條娛樂那次是故意没提醒还是TW的问题(但不排除IP用户没留意到)?我应为为了安全和避免日后的争执,默认除了速删用户自己的专属页(用户页,用户讨论页和用户子页)外都要通知创建者(或主编者,技术允许和方针要求的话),如果这样,TW可能做些修改,检查速删页是否提速删的用户专属页,否则都执行通知创建者的程序,无论之前有没勾上。还有,有否需要对模板和TW进行改造,对被通知提速删时也说明速删原因?--Cwek (留言) 2011年10月19日 (三) 04:10 (UTC)
是TW的问题, 當日所有提刪均是用TW進行, 只有它一個沒被通知. 問題是, 無論那一個軟件總有出錯機會, 那若有同類事件是否提刪作廢, 再另行通知及提刪? 不用TW的, 是否不手動知原作者便無效?--Nivekin請留言 2011年10月19日 (三) 06:37 (UTC)
如果这样的话,最后检查一下,没提醒的话就补上。--Cwek (留言) 2011年10月19日 (三) 10:07 (UTC)
誰來檢查? 沒檢查又如何?--Nivekin請留言 2011年10月19日 (三) 10:58 (UTC)
靠自律?如果要防止没能提醒,最好方针要硬性点,一定要提醒创建者,关于主编者要给一个定义,例如一定时间内编辑次数依次由多到少地派,多者为主编,方针硬性的话就一定要提醒。除非有措施去检查,否则真只能靠自律。--Cwek (留言) 2011年10月21日 (五) 13:23 (UTC)
通知条目创建者只应该是一个建议,不应该是强制的要求。首先,我们进行存废讨论的是条目,不是用户页等,存废讨论的通知理应建于条目上,而不是他处。其次,对于大多数条目来说,并不是由一个人建立而成的,如果条目的主要编辑者不是条目建立者,这又怎么办呢?难道要通知所有编辑过该条目的用户?显然是不现实的。最后,在条目和存废讨论版面进行通知与刊登已能最大限度的起到公示的作用,进行这样的公示和通知的目的是为了让所有用户参与内存废讨论中,其中自然包含了条目创建者。综上所述,通知条目创建者成为提删的必要步骤舍本逐末,我们可以以任何的形式通知任何你想通知的任何人,但请不要使因未通知某些用户成为一个过错,我认为这是很无理的。乌拉跨氪 2011年10月21日 (五) 13:51 (UTC)
由于你提到存废讨论,我认为你想说的是说提删,现在我们讨论的是速删。再说先速删流程为(按照TW的做法)是挂速删模板并通知创建者,如果创建者不满意,可以立即挂{{hangon}}(阻止速删)并在讨论页解释,提醒创建者是为了告诉其条目又被速删可能,要其关注其条目并提出反对意见。如果不落实到提醒道讨论页,可能其不知道或者不关注自己的条目的状况。提醒到其讨论页至少能给予其足够提醒(会有新消息的提醒,至少会注意看看),避免先砍后奏的嫌疑。
关于主编者的定义,因为条目不一定是创建者一手包办,可能后期有人补充或整理,我认为由于对主编者的判断难以确认,为了方便TW对主编者的速删通知,最好定义下:就是对近期(两周内)按编辑次数由多到少排出前10个(不够就有多少数多少)就算是近期的主编,这样即使创建者不再关注被速删的条目,至少也能给近期关注该速删条目的提个醒。当然,TW出问题的话,可以人工分析谁是主编者就通知谁,这个由于判断标准和操作的难度,“通知主编者”的要求只能推荐去做,就不硬性了。
总而言之,通知到创建者讨论页是必须的,为了引起创建者足够的注意,避免先砍后奏的误会;而通知主编者,如果使用TW的话,是必须的(判断规则定死了,方便执行,技术操作也没太大难度),如果手工的话,就尽力而为,(靠主观判断,判断不定,技术操作繁琐),概括的话,能通知到主编者的就要通知。--Cwek (留言) 2011年10月22日 (六) 02:49 (UTC)
提案速刪者,通常初建不久,孰為原作,孰為主編,並不難分,何須費時定義?
至於強制與否,及是否必須兩者同時通知,本人並不認同強制。--J.Wong 2011年10月22日 (六) 04:18 (UTC)

J.WONG大人指的是並認同?很認同『提案速刪者,通常初建不久,孰為原作,孰為主編,並不難分,何須費時定義?』,笑。卍田卐Justincheng12345✰改名進行中 2011年10月22日 (六) 11:26 (UTC)

見笑--J.Wong 2011年10月22日 (六) 11:32 (UTC)
的确,大部分速删都是广告,关注度或无聊物之类的,一般新建没多久就被提速删了,所以基本主编就创建者不出奇,只是如果以后发现存在很久的条目而且已有多名主编者会怎样处理的,其实我也好奇,有这样的条目吗?--Cwek (留言) 2011年10月22日 (六) 11:43 (UTC)
討論應該完結了吧,是直接轉方針還是再開投票?卍田卐Justincheng12345✰改名進行中 2011年10月23日 (日) 14:50 (UTC)
请诸位不要忘了维基百科社群中固有的作者主义与社群主义之分(m:Conflicting Wikipedia philosophies#Authorism vs. Communalism),太过于偏向哪一边都对另一种主张的成员不够友好,也是造成冲突的根源之一。现在我觉得我们的作者主义倾向已经很严重了--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1年10月25日 (二) 01:13 (UTC)

本人並認同建議提刪者通知主修或原作會傾向任一主義。首先,現時大部分速刪提案都是用TW,原作者會自動獲得通知,而提刪者力有餘則亦可連同主修者一併通知。此等通知正正用以減少爭執,加強主刪者與主留者及時溝通,免得過後大起爭執。如此對話,亦不見得有助於事。我強調事後原作者大吵大鬧,主刪或社群勸服僅為對話,並非溝通,因為此等對話,往往做不到達成真正共識,反而只是多數共識。本人鮮去理會什麼主義,本人更想設法提供一個安寧的環境及完整處理或避免衝突的程序予一眾編者。

換而言之,通知根本無關於任一主義。舉個例說,親如枕邊人,當你要拿取或借用其名下物件,亦應通知其人,是為尊重,亦為禮貌。雖然甚為個人,但必須承認維基百科上每一個用戶名背後都是一個人,而正正是有這個人,不論好歹,才有該篇文。所以此點毋容抹煞,更不容否認。人與人相處,從來貴乎互相尊重。所以通知,根本只是一種基本禮貌,扯不上任何主義。

另一點,在對外與對內之別,對外可以是一個整體,但對內就要分清權責,免得混亂,最終爭議四起。剛看了一看元維基那頁,本人實在無意褒貶兩者,不過觀乎現時英文維基百科及本地以至其他大部分維基百科仍以作者主義為主,社群主義為次。封禁方針,可供查證,關注度均為作者主義產物,亦就是「對內權責分明」;其實特色、優良、乃至新條目推薦亦然,新薦及存廢討論尤甚。至於社群主義方針或指引其實沒有什麼。不是說作者主義毫無缺點,而是社群主義確實難以落實,過於理想。另外,亦甚易使人漠視人的存在,以致肆意而為,或者得勢不饒人。大社群還是走「作者主義為主,社群主義為次」之方向為佳。--J.Wong 2011年10月25日 (二) 15:57 (UTC)

现在大部分是用TW没错,但要是TW坏了呢?其次,每个条目都不是某一个人的,即是只有他一个编辑。其发表在维基百科上,就已确认他同意其他用户对其内容进行修改,当然也包括删除。提删的通知作为一个理想的动作当然好,可作为指引,建议大家这么做,但如果不这样做,请问提删者存在什么过错吗?在提删公共领域的内容时没有通知某些人是一个不可接受的行为?我实在不愿见到,以后有哪个用户因为提删时没有通知他人而被称破坏甚至是封禁。乌拉跨氪 2011年10月25日 (二) 16:25 (UTC)
別誤會,維基百科上任何作品均非公有領域,而是「共享創意—署名—相同方式」協議,即只是作者釋出大部分權利,容讓大眾協作完成,而不受版權限制。所以「作品無作者」這個觀念完全錯誤,亦不符現時奉行之版權協議。當然,本人亦不願見到閣下最後所述之況。而觀乎上述討論,最大爭持亦只不過是否一定要通知原作及主修。並沒有說要有什麼後果。--J.Wong 2011年10月26日 (三) 01:05 (UTC)

如此一來,請問加入條款建議提刪者通知主編或原作,各位意下如何?--J.Wong 2011年11月3日 (四) 14:17 (UTC)

最好是建议,不是必须。乌拉跨氪 2011年11月3日 (四) 14:43 (UTC)

总结?

套用沙田友的话:“幸好没直接成为方针,不然反映不出这么多维基人的意见。”那么,现在可以做个总结了是吧。--马呵说年诶多哗铎★魔力 (留言) 2011年11月9日 (三) 10:21 (UTC)

三號,本人諮詢各位意見。既始,則通常一週,以讓諸位有足夠時間。如無反對,則明日開始公示草案。至於總結,現時似不適合。--J.Wong 2011年11月9日 (三) 10:48 (UTC)

“三號,本人諮詢各位意見。既始,則通常一週,以讓諸位有足夠時間。”整个句子就充满语病。不过这只是Jwong的个人问题,并不影响方案通过。--马呵说年诶多哗铎★魔力 (留言) 2011年11月10日 (四) 13:56 (UTC)
君言之有,則必有之,就不爭於此。鑒上述公示,無人反對,本人已依之修改條文,請諸位省覽。亦如上所言,再公示「草案」,望君賜閱。無人反對,則一週後立為方針。謹此。--J.Wong 2011年11月12日 (六) 04:36 (UTC)
已立為方針。--J.Wong 2011年11月23日 (三) 06:21 (UTC)

建议设立快速删除案例或快速删除细则

参与了很久但对很多快速删除准则的标准还是无法理解,感觉快速删除准则的叙述太短了,一些情况不知道该用哪个。比如很多情况都在用G1G2G3的标准太模糊等等。--YFdyh000 2011年12月12日 (一) 16:00 (UTC)

en:Wikipedia:Criteria for speedy deletion解释得很详细。--Symplectopedia (留言) 2011年12月13日 (二) 09:21 (UTC)
是更详细一点,但不知道英语维基的方针解释在中文维基适用吗?另外英语理解会有些困难。感觉设立一个细则比较好。--YFdyh000 2011年12月13日 (二) 10:52 (UTC)

首先,英文維基百科規矩僅可參考,要援要引,則必須得社群同意,達成共識,否則此版何用之有?況一人認為解釋得好,不代表眾人皆是。YF君,覺得有細則不夠詳細,閣下則須想一想,如何修改,可更臻完善。就此拋出問題,未必就會得到和應,最終亦只會不了了之。--J.Wong 2011年12月14日 (三) 04:59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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