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惟谦,初名刘惟敬[1],祖籍不详。明朝政治人物,刑部尚书

其早年担任大理寺卿。洪武四年,担任刑部尚书。洪武六年,重新制定大明律,并删减繁冗,轻重得宜。后因事连坐,被免去职务[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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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国朝列卿纪 ,4卷 ,250
  2. ^ 明史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卷138):“刘惟谦,不详何许人。吴元年以才学举。洪武初,历官刑部尚书。六年命详定新律,删繁损旧,轻重得宜。帝亲加裁定颁行焉。后坐事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