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修正(英语:Constitutional amendment)简称修宪,指修改国家的宪法,部分国家采取直接修改宪法本文的形式,另外也有以“宪法修正案”(如美国)或“增修条文”(如中华民国)的形式加以补充更正者。在程序上,由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基于法律安定性的考量通常比普通立法程序来得严苛,例如提高出席率要求或高门槛的多数决限制,以及像是公民投票的最终确认程序,以此确立宪法修正的正当性基础。

美国宪法第二十三修正案

日本大韩民国中华民国意大利爱尔兰澳大利亚新西兰为例,宪法修正案需先经过议会表决通过,再交由公民复决。至于其他尤其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这样实行一党执政社会主义国家,则通常无公民复决的程序,仅由立法机关通过即发生法律上的效力,但同样由共产党领导的古巴,修宪程序则需要全民公投。

各国情形 编辑

  中华民国台湾 编辑

中华民国宪法》自1991年首次进行修正,目前共经历过7次增修,采取的是“增修条文”的形式,在不影响宪法本文的前提下增订《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于国家统一前暂以解除条件的方式冻结宪法部分条文。

2005年以前,修宪程序需经立法院提议通过,再由国民大会复决;第七次修宪废除国民大会的设置后,复决权回归公民,现今修宪案经国会(即立法院)通过后,需公告至少半年时间,再交由全体自由地区公民投票,倘同意票超过选举人总数之半数、且多于不同意票,修宪案始告生效。由于截至目前历届总统选举中从未有候选人获得过半数选举人得票,因此被视为极难达成的高门槛设计。

最近一次的宪法修正案是2020年由蔡英文政府提出,将选举年龄由20岁降低至18岁的“宪法增修条文第一条之一”,于2022年3月经立法院修宪委员会与院会表决通过,惟年底的复决公投虽同意票略多于不同意票,但仍然未达近960万票的极高门槛,而宣告失败。

  美国 编辑

美国的宪法修改程序是世界上最复杂者之一,其所采取的是“宪法修正案”的形式取代《联邦宪法》本文,自1788年立宪以来共历经27次宪法修正,最近一次修正是1992年生效的《宪法第二十七号修正案》。

由于美国是联邦制国家,为了充分尊重各个州的主权,宪法的修正必须获得国会参众二院2/3以上议员同意后,经超过3/4的州议会(目前为38州)批准,宪法修正案才正式在全国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仅需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通过即可。《八二宪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是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八二宪法)的第五个修正案,由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提出,并在吸收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补充提案下,于2018年3月11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同日公布施行[1][2]

修正案内容包括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设立国家监察机关、取消国家主席国家副主席任期限制及从宪法层面上确立宪法宣誓制度等事项,共21条。其中的第十四项修宪建议删除国家主席、副主席“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的限制,引起国际关注[3][4]

参考文献 编辑

  1. ^ 引证错误:没有为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2018年) 报道K的参考文献提供内容
  2. ^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 中国政府网. 2018-03-11 [2018-03-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3-11). 
  3. ^ CPC proposes change on Chinese president's term in Constitution. 新华网. 2018-02-25 [2018-02-2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3-10) (英语). 
  4. ^ 中共修憲為何先發英文稿? 美媒:要全球關注. 苹果日报. 2018-02-26 [2018-02-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