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
通常由國家元首發出的法律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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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令(英语:decree)是一种法律文告,通常由国家元首(共和国总统或君主)根据一定程序(通常在宪法中确立)发出,具有法律效力。用于此概念的特定术语因司法管辖区而异。例如,美国总统发布的政令称作行政命令(executive order;尽管政令并不等同于命令)。
各司法管辖区的政令 编辑
比利时 编辑
在比利时,法令(荷兰语:decreet;法语:décret)是社群或大区议会(例如弗拉芒议会)的法律。
圣座 编辑
圣座将教宗的谕令(拉丁语:decretum),如教宗诏书、宗座简函、自动手谕,作为法令。[1]
伊朗 编辑
根据《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宪法》第110条,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总体政策由最高领袖制定。
沙特阿拉伯 编辑
西班牙 编辑
在西班牙,政令(西班牙语:decreto)有多种形式:
土耳其 编辑
土耳其的政令由1982年宪法第107条界定。宪法的一项重要修正案连同第6771号法令与总统令有关。
英国 编辑
在英国,枢密院颁令(Orders-in-Council)是以君主特权订立的法例,由枢密院以君主的名义颁布,或由大臣以国会法令或其他方式颁布。两者皆可受司法复核,前者部分情况下例外。
俄罗斯 编辑
日本 编辑
参见 编辑
备注 编辑
- ^ Decree. Catholic Encyclopedia. [2007-02-1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2-19).
参考文献 编辑
- Executive decree authority, John M. Carey and Matthew Soberg Shugart, Ed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8, ISBN 0-521-59722-6
外部链接 编辑
除另有注明外,以下外部网站均为法语。
- 1946年第四共和国宪法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1958年第五共和国宪法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