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

通常由國家元首發出的法律規則

政令(英语:decree)是一种法律文告,通常由国家元首共和国总统君主)根据一定程序(通常在宪法中确立)发出,具有法律效力。用于此概念的特定术语因司法管辖区而异。例如,美国总统发布的政令称作行政命令(executive order;尽管政令并不等同于命令)。

在一些司法管辖区,由法官发出的某些法院命令称为判令(英语:decree),例如离婚判令。

各司法管辖区的政令 编辑

比利时 编辑

比利时法令荷兰语decreet;法语:décret)是社群或大区议会(例如弗拉芒议会)的法律。

圣座 编辑

圣座教宗谕令拉丁语decretum),如教宗诏书宗座简函英语papal brief自动手谕,作为法令[1]

伊朗 编辑

 
1981年10月9日,德黑兰贾马兰; 作为伊朗最高领袖鲁霍拉·高美尼签署了阿里·哈梅内伊的总统令。

根据《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宪法》第110条,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总体政策由最高领袖制定。

沙特阿拉伯 编辑

皇家敕令沙特阿拉伯法律渊源

西班牙 编辑

西班牙政令(西班牙语:decreto)有多种形式:

土耳其 编辑

土耳其的政令由1982年宪法第107条界定。宪法的一项重要修正案连同第6771号法令与总统令有关。

英国 编辑

英国枢密院颁令(Orders-in-Council)是以君主特权订立的法例,由枢密院君主的名义颁布,或由大臣国会法令或其他方式颁布。两者皆可受司法复核,前者部分情况下例外。

俄罗斯 编辑

日本 编辑

参见 编辑

备注 编辑

  1. ^ Decree. Catholic Encyclopedia. [2007-02-1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2-19). 

参考文献 编辑

  • Executive decree authority, John M. Carey and Matthew Soberg Shugart, Ed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8, ISBN 0-521-59722-6

外部链接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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