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典自由主义

政治哲學流派

古典自由主义(英语:classical liberalism)是一种支持个人先于国家存在的政治哲学,强调个人的权利私有财产,并主张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1],认为政府存在的目的仅在于保护每个个体的自由。古典自由主义发源于17世纪和18世纪,通常被视为由于工业革命和随后的资本主义体制而产生的一种意识形态言论自由、信仰自由、思想自由、自我负责,和自由市场等概念最先也是由古典自由主义所提出,后来才陆续被其他政治意识形态所采纳。古典自由主义反对当时绝大多数较早期的政治学说,例如君权神授说世袭制度国教制度,强调个人的自由、理性、正义和宽容[2]美国革命法国大革命都受到古典自由主义的影响。

古典自由主义认为一国的真正财富不是金银总量的增加,而是其国民创造的商品服务的数量。政府的干预经常是阻碍了经济的增长,因此主张将政府排除出经济领域,让经济生活自行其事,让追求自身利益的无数的个体理性的计算来引导经济生活的调整,即“社会应当尽量从政府干预中摆脱出来,尽量的自由”,“管得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来源请求]

概观 编辑

古典自由主义哲学特别重视个人的主权,个人财产的所有权被视为个人自由最重要的部分,强调自由放任的政策。古典自由主义并不必然支持民主的原理,这是因为尊重和保护个人财产权的法律,比民主里的多数决原则还要重要[3]。举例而言,詹姆斯·麦迪逊主张共和立宪制以保护个人的自由,他担心纯粹民主制可能会造成“公共的情绪和利益被多数派掌控,而却没有半点避免少数派被牺牲的机制存在”[4]。在经济上,古典自由主义坚持一个“不受管制的自由市场”才能有效满足人类的需求、并且将资源分配至最合适的地方。他们对于自由市场的支持是因为“假定个人都是理性的、追求私利的、并且会有计画的追求他们各自目标的。”[5]他们不相信个人权利是由政府所“创造”的(在道德层次上),而相信道德权利是独立于政府之外存在的。托马斯·杰斐逊称呼这些是“无法被分割的权利”,并且也指出古典自由主义所相信的理念:亦即权利并非来自法律、相反的法律的唯一目的便是用以保护个人的权利,他宣称“正当的自由,指的是个人有绝对权利依照他们自己的意志做出任何行动,唯一的限制便是不违反其他人的相同权利。我不会加上‘以法律为限’,因为法律经常只是专制者的工具,这在法律侵犯个人权利时尤其明显。”[6]对于古典自由主义者而言,个人的权利是消极本质—亦即权利是以不受其他人(以及政府)侵犯的个人自由为基准。相反的,社会自由主义(又常称为“现代自由主义”)则主张权利是由其他人提供的某些利益或服务所构成的。因此古典自由主义在本质上是彻底反对福利国家等政策的。古典自由主义强调“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但却不主张在物质上的平等。古典自由主义认为社会自由主义所追求的那些“积极权利”反而会侵蚀原本消极的个人权利[7]。因此,古典自由主义支持以宪法保护个人的自由和财产权免受多数统治的干扰,并认为人民投票仅仅是为了选出官员,而不是为了创造法律。

弗里德里克·哈耶克指出古典自由主义有著两种不同的流派:“英国的流派”以及“法国的流派”。哈耶克认为英国哲学家大卫·休谟亚当·斯密埃德蒙·伯克等人代表了经验主义流派的思想,注重普通法,并且遵循长期自然发展下来的传统和思想。而法国的流派如卢梭百科全书派、以及重农主义则相信理性主义、认为理性的力量是毫无限制的,并且有时会对传统和宗教表现出敌意。哈耶克承认国籍的分类是和流派的分类不同的,有些哲学家并不一定符合国籍的分类:哈耶克认为法国的孟德斯鸠属于“英国的流派”,而英国的托马斯·霍布斯威廉·戈德温约瑟夫·普利斯特里、和托马斯·潘恩则属于“法国的流派”[8]。哈耶克也否认“laissez faire”这一词是源于法国的传统,并将其归功于英国的休谟、斯密、和伯克。

起源 编辑

古典自由主义是政治和经济的一种哲学,最早的根源可以溯及古希腊。在16世纪初启蒙时代由西班牙的萨拉曼卡学派提出早期的论述。而在苏格兰哲学家亚当·斯密所著的国富论(1776)中,他反对了主张由国家干预经济并实行贸易保护重商主义,认为重商主义只富裕了那些拥有特权的菁英份子,而没有顾及广大平民。芬兰议员安德斯·屈德纽斯英语Anders Chydenius也是另一个提出早期古典自由主义论述的重要人物。古典自由主义试著限制政治权力的界限,以保护个人的自由和财产权。古典自由主义一词也常被使用于描述早期的自由主义,以免与新自由主义社会自由主义)混淆。

 
亚当·斯密

亚当·斯密于1776年所出版的国富论成了自由主义的理论根基,亚当·斯密提出了关于自由主义和经济的解释,在法律和哲学上的理解则经由约翰·洛克托马斯·杰斐逊詹姆斯·麦迪逊等人。而在伊曼努尔·康德的著作,《永久和平》(Perpetual Peace)中,他假设了一种国际性的自由体制,以维持世界的和平。

“自由主义”一词在此时开始出现分歧(大约在18和19世纪)。原先的自由主义主张个人自由、经济自由(包括自由市场),和有一定权力限制的代议制政府。到了18世纪这层原先代表的意义仅在少数国家仍然完整存在,大多数国家里自由主义一词都已经偏离了最初的轨道(例如社会福利、关税、政府对经济的介入和规定、薪水和物价的控制)。在许多国家自由主义一词大多用以形容处在古典自由主义至美国自由主义之间的立场,只有少数几个主要政党仍然支持古典自由主义,大多数的自由主义政党都接受了政府对经济进行干预的概念。

古典自由主义与现代自由主义 编辑

近代工业革命大幅提升了人类的物质文明,但也造成许多社会问题浮上台面,例如污染童工,和都市人口过于拥挤等。物质和科学上的进步增长了人类的寿命,减少了死亡率,也因此人口爆炸性的增长。而这造成了劳工过多的问题,减低了平均的工资。米尔顿·佛利民指出这个时代造成的现象不是贫穷人口增加,而是“贫穷现象更显而易见”了。古典自由主义的经济学家,如约翰·洛克亚当·斯密威廉·冯·洪堡则认为这些问题将会由工业社会自身进行修正,而无须政府的干预。

在19世纪,多数的民主国家都延伸了选举权,而这些新获得选举权的公民往往倾向支持政府干预的政策,由识字率的提高和知识传播的发达产生了在社会上各种形式的行动主义。19世纪产生的社会自由主义成了第一个从古典自由主义里分裂出来的重要流派,社会自由主义主张立法禁止童工和规定劳工的最低工资,而这些都是主张自由放任经济的自由主义者所视为妨碍自由的政策,更认为这些政策会影响经济的发展。

到了19世纪末,这些从自由主义产生的分裂已经逐渐扩大,他们认为为了要达成自由的目标,个人必须得到为达成目标的条件,包括教育和免于受剥削的保护。在1911年由霍布豪斯所著的《自由主义》一书里,他总结了“新自由主义”(现多称社会自由主义,与当今新自由主义区分)的概念,也就是主张政府介入经济,并应确保每个人在贸易时的平等权利。由于霍布豪斯的“自由主义”与古典自由主义的差异实在太大,哈耶克甚至指出那应该被称为“社会主义”比较正确[9](霍布豪斯的确曾自称他的理论为“自由社会主义”)。

古典自由主义相信自由的哲学应该在每个领域都同等扩大(而不是在某些领域受到局限),他们非常反对现代自由主义的政策,如枪枝管理法平权法案(鼓励录用女性和少数族群的政策)、高税收、社会福利和支持公立学校,这些都是古典自由主义者所认为侵犯了个人自由的政策。

美国“自由主义”一词早已改变了原意,哈耶克认为涵义的改变是从罗斯福任内开始的,罗斯福实行的新政在当时被贴上社会主义左翼的标签,由于担心这些标签的负面影响,罗斯福于是改自称为自由主义者。自从那时开始,“自由主义”一词在美国改变了涵义,与原本18和19世纪的自由主义完全不同了。

理论基础 编辑

法哲学里的财产权为例,认为后者是自然权利的思想家包括格老秀斯康德[10]黑格尔洛克。认为财产权是一种法定权利的学者有霍布斯边沁大卫·休谟亚当·斯密马克斯·韦伯涂尔干[11]

自然权利 编辑

后果论 编辑

功利主义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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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主义对抗极权主义 编辑

在意大利和德国,极端民族主义的政府连结了国家与大企业间的关系,并且宣传自身国家民族在文化和种族上的优秀,而侵略他国将能使他们获得应得的"阳光之土地"。在这些极权主义国家里,宣传机器通常宣称民主是软弱而无法达成大成就的,只有非凡的领导人才能带来他们必要的纪律。

极权主义的崛起成了自由主义的反照面,许多自由主义者开始分析极权主义及其追随者的信仰和理论,他们最后推论出,极权主义能崛起的原因在于人们身处太过恶劣的环境,因此转向支持极权主义以寻求解决办法。由于这样的结论,一些人开始认为国家应该有保护经济情况的职责,如同以赛亚·伯林所说的:“狼群的自由就意味著羊群的死亡”,也因此越来越多自由主义者开始主张政府应该扮演稳定经济发展的角色。

其他支持自由市场的古典自由主义者,则主张极权主义的崛起正是因为越来越多政府管制造成的。哈耶克在他的著作《通往奴役之路》一书中,主张极权主义独裁者的崛起是由于政府对市场进行了太多干预和管制,造成政治和公民自由的丧失而导致的。哈耶克也对英国和美国因为受到凯恩斯学派影响而建立的经济控制制度提出警告,认为那将会导致相同的极权主义政府产生。哈耶克认为极权主义政权如法西斯、纳粹、和共产主义都是同样的极权主义流派;因为这些政权都试著抹灭经济的自由。对哈耶克而言他认为抹灭经济的自由即代表抹灭政治的自由,因此他相信纳粹和共产主义间的差别仅仅是名称上的不同罢了。

弗里德里克·哈耶克和米尔顿·佛利民主张,经济上的自由是公民和政治自由所不可或缺的要件。哈耶克认为,只要政府试著以政策来控制个人的自由(如杜威、凯恩斯和罗斯福主张的政策),相同的极权主义后果也可能发生在英国(或任何其他地方)。

古典自由主义和新古典主义经济学 编辑

奥地利经济学派芝加哥经济学派的拥护者,如米尔顿·佛利民路德维希·冯·米塞斯弗里德里克·哈耶克对于现代自由主义的反驳,即代表了古典自由主义的持续发展—也就是所谓的新古典主义经济学[12] [13] 。佛利民说:

“从19世纪晚期开始,尤其是在1930年后的美国,自由主义一词改变了涵义,变成了另一种涵义非常不同的东西,尤其是在经济政策上完全不同。这一名词变成用以形容那种依靠国家机器管理、而不是个人自发行动去达成目标的政治,口号变成了社会福利和平等,而不是自由。19世纪的自由主义将自由的扩大看作是促进社会福利和平等的最有效方法,而20世纪的自由主义则将社会福利和平等两者看作是自由所不可或缺的要件。在打著福利和平等的旗号下,20世纪的自由主义竟然开始支持国家的干预和专制作风—而那都是原先古典自由主义所奋力对抗的。如果将时间倒转回17世纪的重商主义时期,那些真正的自由主义者恐怕都会被打成现代的反动派了!”

也因此新古典自由主义者认为他们才是真的古典自由主义的继承人。举例而言,哈耶克主张他并不是所谓的保守主义,反而他才是真的自由主义者,而那些新自由主义者只是冒充者,他也因此一直拒绝放弃这种称呼。

约瑟夫·熊彼特则指出:“最重要的是,如果这不是一场预谋,那么私人企业制度的敌人们或许会觉得他们盗用了这一称呼是相当明智的举动”,意味著现代自由主义者们“偷走了”这一词、并且还将这一词冠上与之原义完全相反的解释。

对新古典主义经济学的批评 编辑

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完全自由发展的观点在马克思共产主义理论体系和列宁等共产主义学派中受到抵制和反驳,社会民主主义学者们,如罗莎卢森堡普遍认为不受政府调控的经济会导致部分资本初期膨胀后为控制更多生产资料和盈利方法,采用非人道的方法扩张,直至对行业的彻底垄断,或形成经济联盟,如军工复合体,以经济扶持的手段控制政治建筑,无害化攻击性新兴哲学思想以避免其作为社会驱动阻断资本盈利,社会自由主义学派代表托马斯.希尔.格林.也阐述为自我实现在一个伦理共同体中真正获得经济上和心理上的可能,为了确定所有人的真正自由,限制某些人行动的法律是必要的。斯密以及李嘉图的学说也常作为反对古典自由主义扩张的引用,部分人因新古典主义经济学的主张,仍称之为“右翼经济的自由主义者”、“自由保守主义”或直接称之“右翼”,并认为他们自行增添其他称呼的做法是无视于古典自由主义在政治面的部分[14]除此之外,他们认为哈耶克对于古典自由主义的看法相当奇怪:"他忽略了其他更早的杰出思想家例如洛克密尔"[15]

古典自由主义与自由意志主义 编辑

自由意志主义者通常认为“古典自由主义”和“自由意志主义”两词是可以互换的。例如美国的卡托研究所认为古典自由主义、自由主义和自由意志主义三者都是源于同一意识形态组群[16]。卡托研究所更喜欢自称为“自由主义者”,因其自认为他们才是正当的自由主义继承者。自由意志主义确实与古典自由主义有非常多相似处,包括哲学、政治、经济方面,同样主张自由放任的政府、自由市场、和个人的自由。古典自由主义一直主张为了保护个人的自由,必须尽量限制政府的权力。自由意志主义政党则进一步主张对政府权力更多的限制。

比萨大学政治学系的教授Raimondo Cubeddu就说:“我们很难分辨‘自由意志主义’和‘古典自由主义’之间到底有何差别。这两种称呼在用以形容那些“自由意志主义”的“小政府主义”流派时几乎是可以替换的:也就是用以称呼那些认同洛克罗伯特·诺齐克,认为国家的存在目的就是为了保护个人财产的学派。”[17]

自由意志主义认为他们继承了古典自由主义。不过,一些人仍然认为两者存在著分离、甚至互相冲突的理论。美国大法官撒母耳·佛里曼·米勒英语Samuel Freeman Miller便认为:“自由意志主义只是表面上类似自由主义。自由意志主义者拒绝了自由主义所必要的制度。正确的说,自由意志主义假冒了一种观点,而那种观点正是自由主义依据历史角度所反对的—那就是认为个人的政治权利处于封建制度之下。如同封建主义者,自由意志主义者构想出一种架构在个人契约连结上的政治权力。而自由主义理念所不可或缺的,便是主张政治权力乃是公众的权力,应该公平的为公众的利益所服务。”[18]

强调两者间存在差异的人则主张,自由意志主义和古典自由主义间有著根本的矛盾,因自由主义里为了检查和平衡而使用的手段,与自由意志主义所支持的完全解除经济管制有著冲突。[19]

参考文献 编辑

  1. ^ Sturgis, Amy H. The Rise, Decline, and Reemergence of Classical Liberalism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Lockesmith Institute, 1994.
  2. ^ Heywood, A. (1998) Political Ideologies: An Introduction, Macmillan Press page 27
  3. ^ Ryan, Alan. Liberalism. A Companion to Contemprary Political Philosophy, editors Goodin, Robert E. and Pettit, Philip. Blackwell Publishing, 1995, p.293.
  4. ^ Madison, James. Federalist Paper no. 10, 1787
  5. ^ Drilane, Robert and Parkinson, Gary. Online Dictionary of the Social Sciences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6. ^ Jefferson, Thomas. Letter to Isaac H. Tiffany, 1819
  7. ^ Duncan-Aimone, Katherine and Evans, Mark, Edinburgh Companion to Contemporary Liberalism: Evidence and Experience, ISBN 1-57958-339-3, Routledge (UK), 2001, p. 55
  8. ^ Hayek, F. A. The Constitution of Liberty (London: Routledge, 1976), pp. 55-6.
  9. ^ Hayek, F. A., The Fatal Conceit: The Errors of Socialism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91), p. 110.
  10. ^ 王结发. 论康德财产权的道德基础. 《唯实》. 2009, (06): 26-32 [2022-12-06] –通过维普网. 
  11. ^ Getzler, Joshua. Theories of Property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The Journal of Interdisciplinary History. 1996, 26 (4) [2022-12-06]. ISSN 0022-1953. doi:10.2307/20504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12-06). 
  12. ^ Kohl, B. and Warner, M., Scales of Neoliberalism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Urban and Regional Research Volume 28 (2004) pg1
  13. ^ Heywood, A. (1998) Political Ideologies: An Introduction Macmillan Press pg93
  14. ^ Lessnoff, M. H. (1999) Political Philosophers of the Twentieth Century Blackwell; Heywood, A. (1998) Political Ideologies: An Introduction Macmillan Press pg155; Festenstein, M. and Kenny, M. (2005) Political Ideologie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5. ^ Gamble, A. (1996) "Hayek: The Iron Cage of Liberty" Blackwell Publishers pg 106
  16. ^ 存档副本. [2006-04-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0-09-03). 
  17. ^ 存档副本. [2006-04-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8-03-31). 
  18. ^ Freeman, S., Illiberal Libertarians: Why Libertarianism Is Not a Liberal View Philosophy & Public Affairs Volume 30 (2001) pg3
  19. ^ Haworth, A. (1994) Anti-libertarianism. Markets, philosophy and Myth Routledge pg 27

参见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