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体

哲學上通常用來描述與主體(subject )相對的概念

客体(英语:Object;德语:Objekt,源自拉丁语 obiectum),或译对象,是一个哲学术语,通常与术语主体形成对比。主体是观察者,客体是被观察的事物。对于像笛卡尔这样的现代哲学家来说,意识是一种认知状态,它包括主体—它永远不会被怀疑,因为只有它才能怀疑—以及一些可能被认为没有真实或完全存在或不存在的客体。形而上学框架的不同还在于它们是否考虑独立于其属性存在的对象,如果是,则以何种方式存在。[1]

实用主义查尔斯·皮尔斯 (Charles S. Peirce) 将对象的广义概念定义为可以被我们思考或讨论的任何事物。[2] 在一般意义上,它可以是任何实体金字塔、众[3]苏格拉底[3]半人马座阿尔法星、数字 7、对宿命怀疑或对恐惧。从严格意义上讲,它是指任何确定的存在

一个相关的概念是对象性(英语:objecthood),它是作为客体的状态。定义它的一种方法是根据对象的属性和关系。对所有身体、思想和人的描述必须根据它们的属性和关系进行。客体性质的哲学问题涉及客体如何与其属性和关系相关联。例如,似乎描述苹果的唯一方法是描述它的特性以及它与其他事物的关系。它的属性可能包括它的红色、它的大小和它的成分,而它的关系可能​​包括“在桌子上”、“在房间里”和“比其他苹果大”。

对象的概念必须解决两个问题:变化问题和实体问题。关于对象性的两个主要理论是实体论 (英语:Substance theory) ,其中实体(对象)与其属性不同;以及丛束理论,其中对象只不过是其属性的集成。

自笛卡尔提出其二元论概念以来,客体与主体的概念发生冲突(即主体—客体分离)。一个主体很可能被认为是本体论意义上的一个客体。这里的决定性区别在于,主体被定义为主动感知的东西,而客体是在感知中被动地给出的东西。

参考资料 编辑

  1. ^ Goswick, Dana. Ordinary Objects. oxfordbibliographies. 27 July 2016 [20 April 2020]. doi:10.1093/obo/9780195396577-03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9-25) (英语). 
  2. ^ Peirce, Charles S. Object. University of Helsinki. [2009-03-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9-02-14). 
  3. ^ 3.0 3.1 Rettler, Bradley and Andrew M. Bailey. Object. 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 [29 January 20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