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里

中華民國行政區劃

中华民国
行政区划单位‎
(虚级化)










相关行政区划
中华民国大陆时期模板
原中华民国公告疆域
简易版行政区划表

,为中华民国之第四级行政区划名称。隶属于县辖市者称为里;隶属于者称为村。村和里下还有“”之编组,目前中华民国台湾地区共有7,748个村或里(1,888个村及5,860个里)[1]

组成及规模 编辑

台湾的各村 (里) 之来源,主要由日治时期保甲制度改制或合并而来,保改为村 (里) ,甲改为邻。日后因发展需要而更动十分频繁。目前村 (里) 的划分主要依照地理环境交通运输都市计画行政区域范围,而村 (里) 的规模则由各县市的自治条例规范,偏远地区只要一百户即能设村 (里) ,但台北市人口密集区域则最少为1千户、最多为4千户,彼此规模差异极大。

行政 编辑

村 (里) 长 编辑

村 (里) 隶属于乡镇市区公所,设有村 (里) 办公处,除了村 (里) 长一人外,还有村 (里) 干事一名。

村长里长任期4年,由村 (里) 民选举产生,依法为义务无给职,任期4年,连选得连任。依照规定,村 (里) 长每个月可由乡镇市区公所获得上限为台币4万5千元的“事务补助费”,弥补村 (里) 长在交通、文具、邮电及水电上的支出。

权责
  • 随时督导村 (里) 干事服勤情形及奖惩意见,得随时向公所提出
  • 召开村 (里) 工作会报 (每年召开2次) 及邻长会议 (每年至少2次) 研讨应兴应革事项
村 (里) 工作会报由村 (里) 长、村 (里) 干事、警勤区警员学区国民小学代表、卫生所代表、后备军人辅导组长、妇女代表、农事小组长、水利小组长、渔民小组长、宗教团体代表、原住民生活改进协会代表、邻长及地方热心人士共同组成,由村 (里) 长主持
  • 参加乡镇市区公所每二至四个月举行之村 (里) 业务连系会报,提供策进村 (里) 业务意见
  • 召开村 (里) 民大会 (每2年召开乙次)
  • 核发证书
    • 法院公证授权书
    • 日治时期征召海外生死不明证明
    • 无谋生能力证明
    • 拥有农机证明书
    • 失踪人口证明
    • 依赖薪津维持生活证明
    • 役男有其他重大事故证明
    • 役男遭受不可抗力之灾害非本人不能处理证明
    • 役男入伍前后结婚证明
    • 役男直系血亲死亡非本人不能处理证明
    • 身患重大疾病或不能行走证明
    • 无固定职业收入,家庭赖其生活证明
    • 采取沿海自用少量砂石证明
    • 饲养家畜、家禽、头 (只)数量证明
    • 公务人员住屋灾害证明
    • 土地总登记名义人资格证明
    • 无力缴保费但需住院医疗者清寒证明

村里干事 编辑

村里干事为基层公务员,由乡镇市区公所指派、轮调,襄理村 (里) 长各项业务,为村里事务的法定执行者。在偏远地区,可能几个村里需要共用一名干事。村里干事也负责保管村里事务之公物、公文书。

服务事项
  • 推行政令,反映民意
  • 推行村里育乐活动
  • 办理社会救助、福利服务及其他建设事项
  • 代缮各种申请书表及办理村里办公处证明书事项
  • 分送有关役政通知单、征集令及办理役男身家调查及兵役资料之查报
  • 办理村里例行会议,并加强邻长会议,应按规定召开,并作成详细记录,以便查考
  • 办理各种公职人员选举,选务工作
  • 办理房屋税、地价税发单催征、综合所得税辅导申报、发单、催缴暨退税及农业灾害现金救助案件之受理与勘察工作
  • 填写户长资料卡
  • 办理村里工作会报之各项行政庶务
  • 村里长交办事项
  • 乡镇县辖市区公所交办事项

次分区、联 (合) 里 编辑

在里与上级行政区之间,有些县市会设有“次分区”或“联 (合) 里”等非正式行政区划,并不具法律地位,但可有效整合几个相邻的里做整体规划。如台北市各市辖区的次分区桃园市桃园区次分区新竹市各市辖区的联里、嘉义市各市辖区的联合里花莲县花莲市的联合里等。[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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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村里之下的行政编组,邻不特别命名,以数字编号。邻长通常不需要经过选举,而是由村 (里) 长指派,再由乡镇市区公所聘任之义务职,也没有办公室、行政人员及经费补助,主要工作内容为协助村 (里) 长,每个邻的规模从10户至2百户都有。

邻为行政区划编组,并非基层之地方自治单位。

参见 编辑

参考资料 编辑

  1. ^ 中华民国内政部. 鄉鎮市區村里鄰數. 内政统计年报. [2024-04-06]. 
  2. ^ 新竹市北區聯里列表. 新竹市北区区公所.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