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门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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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门条约》,又称《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原称《善后事宜清册附粘和约》,是清朝政府与英国在1843年(清道光二十三年)签定的不平等条约,作为《南京条约》的补充。
善后事宜清册附粘和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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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不平等条约 |
签署日 | 1843年10月8日 |
签署地点 | 大清广东虎门 |
签署者 | 清朝:耆英、程矞采 陆军少将璞鼎查 |
缔约方 | 大清帝国 大不列颠及爱尔兰联合王国 |
1840年至1842年的第一次鸦片战争以英国胜利、中英双方签定《南京条约》而结束。但《南京条约》条款仅为纲领,故英国为求明确,在1843年7月由钦差大臣耆英与璞鼎查为双方代表,在香港与中国换约,签订《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同年10月8日,耆英偕同广东巡抚程矞采与璞鼎查在虎门谈判并签订《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又称《虎门条约》,是《南京条约》的补充。先前公布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作为此条约的附件,也正式成立。
主要内容
编辑条约共十六款,另附《小船定例》三款。主要内容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