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地書,又名告地策[1],是西漢初年使用得比較普遍的隨文書,現在一般屬於考古學的範疇。它模仿當時所通用的通關文書「傳」與「過所」等的文本形式,借鑑政府公文的文體形式具有的權威,用於向地下冥府告知死者的戶籍財產等信息,由此希望死者藉此在陽間(人間)與陰間(冥府)之間順利合法地通行,最後順利登記冥府戶籍,以在冥府安居。告地書主要出現在戶籍制度較為嚴格的西漢初期,代表着一種特殊的社會心理需求。[2]

高台18號墓出土告地書木牘正面

目前已出土的告地書主要集中於原楚國地區,包括湖北(鳳凰山10號墓、鳳凰山168號墓、孔家坡8號墓、高台18號墓、謝家橋1號墓、胡楊5號墓等)、湖南長沙馬王堆3號墓)及江蘇北部地區。[1]

背景 編輯

對於死亡的認識 編輯

秦漢時,人們認為陰間(冥府)與陽間(人間)屬於兩個不同的世界,由不同的人掌管。死者從陽間進入陰間需要合法的通行證來證明其身份、財產等的合法性。如能合法在陰間登記戶籍,則能像在陽間一樣安居。[2]

戶籍制 編輯

秦國創立如實自報的戶籍制,此制度在劉項楚漢之爭中由於戰爭等原因基本崩潰。漢初漢高祖重新着手建立戶籍制度。漢初統治者對戶籍制度的重視對人們的心理產生重大影響,且反映在墓葬中。地下生活也要模仿地上,於是死者進入地下的第一件事便是登記戶籍。當時的人們認為,告地書就可以作為登記戶籍的證明。[2]

「傳」或「過所」的通行 編輯

「傳」本來為「傳遞者」的意思,為周朝時負責傳達命令的職務[3]。秦漢時期,「傳」已經發展為了一般吏民出入關道的身份證明或通行憑證,在維護社會治安、鞏固政權方面有積極作用。「傳」的行文十分地公文化,可以顯示官府的權威。「過所」為晚於「傳」出現的另一個名稱。「傳」或「過所」的通行使得人們熟悉於通行需要通行證,這也影響了當時的墓葬觀念。

告地書模仿「傳」或「過所」,認為死者從陽間到陰間需要類似的通行證,模仿「傳」或「過所」的公文格式,以顯示權威。[2]

內容 編輯

不同地區不同時期出土的告地書在內容上存在顯著差別,不過它們在內容安排及行文規則方面有一些共同點。[4]

記載內容 編輯

告地書主要記錄死者姓名、死亡日期、籍貫、所攜帶物品以及移交對象等。[2]

以謝家橋1號漢墓竹牘一為例:

五年十一月癸卯朔庚午,西鄉辰敢言之:郎中〔五〕大夫昌自言母大女子恚死,以衣器、葬具及從者子、婦、偏下妻、奴隸、馬牛物、人一牒,牒百九十七枚。昌家復無有所與,有詔令,謁告地下丞以從事。敢言之。[5]

根據竹牘內容,墓主人下葬於西漢呂后五年(公元前183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為女性,名字為恚,長子昌是五大夫。此竹牘還交代了移徙地下的人員與物品,即「物、人一牒」,具體來說,包括「衣器、葬具」、「子、婦、偏下妻」、「奴婢、馬牛」等。[6]

行文格式 編輯

告地書基本的格式為:(時間)+(發送人)+敢言之+(內容)+書到為報、敢言之+(時間)+敢移或移+(接受人)+亭手

不同的告地書大致按格式行文,具體看來會同此格式有部分差異。此行文模式與漢朝時的官府文書一致,可以判斷告地書是對官府公文的模仿。[4]

影響 編輯

東漢時代的買地券鎮墓文(另外兩種喪葬文書)是在告地書的基礎上發展而來的。

對告地書的研究也從側面反應了漢初時人們的思想觀念與社會制度。[2][4]

參考資料 編輯

  1. ^ 1.0 1.1 傅敏怡; 李婧嶸. 论马王堆3号汉墓“告地书”. 湖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2010年04期. 
  2. ^ 2.0 2.1 2.2 2.3 2.4 2.5 郗文倩. 汉代告地书及其文体渊源述论. 南都學壇. 2011年03期. doi:10.16700/j.cnki.cn41-1157/c.2011.03.005. 
  3. ^ 段玉裁; 許慎. 说文解字注. 傳,遽也。辵部曰。遽、傳也。與此爲互訓。此二篆之本義也。周禮行夫。掌邦國傳遽。注云。傳遽、若今時乗傳騎驛而使者也。
  4. ^ 4.0 4.1 4.2 馬媛媛. 带往阴间的通关文书——论告地书在丧葬文书发展历程中的地位. 貴州文史叢刊. 2014年03期. doi:10.14040/j.cnki.52-1004/k.2014.03.114. 
  5. ^ 荊州博物館. 荆州重要考古发现. ISBN 9787501026265. 
  6. ^ 劉國勝. 谢家桥一号汉墓《告地书》牍的初步考察. 江漢考古. 2009年0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