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聯盟理事會
歐洲聯盟理事會(英語: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簡稱歐盟理事會,在歐盟內部也直稱「理事會」,由來自各個歐盟成員國的政府部長所組成的理事會,因此也通稱歐盟部長理事會[1]。歐盟理事會是歐洲聯盟事實上的上議院,與歐洲議會同為歐盟的主要決策機構。與民選的歐洲議會不同,歐盟理事會是歐盟成員國的政府間議事機構,各國的理事基於本國政府的立場發表意見。

「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的各地常用譯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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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 | 歐盟理事會 |
臺灣 | 歐盟理事會 |
港澳 | 歐盟理事會 |
歐盟理事會肇始於1951年歐洲煤鋼共同體的部長特別理事會及1957年羅馬條約設立的歐洲經濟共同體理事會、歐洲原子能共同體理事會。這三個理事會由1965年合併條約精簡為歐洲各共同體理事會,後隨1992年馬斯特里赫特條約更名為歐洲聯盟理事會。在2004年歐盟憲法條約試圖將其改稱「部長理事會」,與首腦間的歐盟高峰會作區分。但這一條約最終沒有得到批准。
組成和權力編輯
理事會沒有常任主席,只有輪值主席國,由各成員國輪流出任,每六個月輪換一次。 2009年里斯本條約為保障理事會的議事協調性,將三個相鄰的輪值主席國劃為一組,以協調十八個月內的議事日程。 現任歐洲聯盟理事會主席國為捷克,於2022年7月1日上任輪值。
歐盟理事會主要任務是幫助整合歐洲共同體各個國家間事務,制定歐盟法律和法規。在預算方面,它和歐洲議會共同擁有決策權。理事會的另一主要權力在貨幣方面,它負責引導貨幣交易率方面的政策。
每一個成員國在理事會中都有一名理事,通常就是議題相應領域的政府部長。會議主席由輪值主席國的部長擔任,但外交理事會主席是由歐盟外交與安全政策高級代表擔任。
運作方式編輯
理事會有輔助性質的日常辦事機構包括[2]:
- 常駐代表團委員會,由各成員國駐歐盟的使團長和副使團長組成,每周舉行例會。
- 政治和安全委員會,是處理歐盟共同外交與安全政策的「軸心」,由各成員國駐歐盟代表、歐盟委員會代表和理事會秘書長的代表組成。
歐盟理事會各領域編輯
歐盟理事會是一個單一的法律實體,且根據所涉及的主題在10個領域(configure,即子理事會)中召開會議[3]。
- 總務理事會(GAC)
- 外交理事會(FAC)
- 經濟貿易理事會(Ecofin)
- 法律內政理事會(JHA)
- 就業、社會政策、衛生及消費者理事會(EPSCO)
- 競爭力理事會(COMPET)
- 交通通訊能源理事會(TTE)
- 農業漁業理事會(Agrifish)
- 環境理事會(ENV)
- 教育青年文化體育理事會(EYC)
投票機制編輯
議案在議題相關的各理事會中討論,由政府部長代表各自國家進行投票。 理事會早期的投票方式依據國家大小分配投票權重。 1966年盧森堡妥協允許成員國在保留的重大議題上要求一致同意。 2001年尼斯條約引入了在計票時還要考慮成員國所擁有的歐盟人口的機制。議案的通過需要投票權重、成員國數量和人口的三重多數。
這種制度從2004年執行到2014年10月31日,替換為2007年里斯本條約通過的廢除了投票權重、轉向成員國多數和人口多數的雙重多數制。 里斯本條約還減少了需要一致同意才能通過的事項。
根據議案的提案機構和性質,通過議案所需的票數共有四類[4]:
- 簡單多數(超過一半的成員國同意),通常適用於程序問題;
- 有效多數(qualified majority,超過55%的成員國同意,並且同意的成員國至少擁有歐盟65%的人口),適用於一般議題;
- 有效大多數(enhanced qualified majority,超過72%的成員國同意,並且同意的成員國至少擁有歐盟65%的人口),適用於不是歐盟委員會提出的一般議題;
- 一致同意,適用於如公民資格認定、接納新成員國等重大議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