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特權是指一個國家或地區的執政當局授予一個群體的某種法律豁免權。它們在某些情況下可以被撤銷。[1]法國大革命的目標之一就是廢除法律特權,革命者要求取消針對不同社會階層(貴貴族神職人員和普通民眾)設置的單獨法律,並且要讓每個人都要受到相同的普通法的約束。1789年8月4日,國民制憲議會廢除了此類法律特權。

參考文獻 編輯

  1. ^ Suzanna McNichol, The Law of Privilege (1st ed., 19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