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撫同城指的是清朝歷史上總督巡撫同城而治的現象[1][2]

簡介 編輯

在清朝,總督是統轄一省或數省行政、經濟及軍事的長官,巡撫負責稅收、水利、內政,有時也可調動軍隊,總督與其所駐紮的省的巡撫,在職權上多有重疊,可以互相監督。因此督撫在地方事務上多有不和,造成互相掣肘的現象,這種現象被稱為「督撫不和」。由於總督在官銜上比巡撫高,在很多事務上巡撫往往無法作主,事實上成為擺設。

為了避免督撫在事務上的衝突,不少地區將總督治所與巡撫治所設在不同的城池。但也有部分地區總督與巡撫的治所設在同一座城池裡,這種現象就被稱為「督撫同城」。

歷史 編輯

清朝督撫同城的地區有四個:兩廣總督廣東巡撫同駐廣州府閩浙總督福建巡撫同駐福州府湖廣總督湖北巡撫同駐武昌府雲貴總督雲南巡撫同駐雲南府。也有一處事實上的同城:兩江總督安徽布政使(1667-1750)/江寧布政使(1760-1911)同駐江寧府

1885年,台灣建省,撤除福建巡撫一職,由閩浙總督兼任。戊戌變法期間,光緒帝光緒二十四年(1898年)裁撤湖北、廣東、雲南三省巡撫,以總督兼管巡撫事,但在戊戌政變之後被恢復舊制。清末新政時,湖北、廣東、雲南三省巡撫於光緒三十一年(1905年)再度被裁撤,由總督兼管其事務。

光緒三十三年(1907年),東北改制,吉林將軍黑龍江將軍盛京將軍的三個轄區分別被改為吉林省黑龍江省奉天省。原盛京將軍被改為東三省總督,與奉天巡撫形成督撫同城的局面,成為當時唯一一個督撫同城的地區。宣統二年三月十九日(1910年4月28日),奉天巡撫被正式裁撤,由東三省總督管奉天巡撫事。至此,督撫同城成為歷史。

參見 編輯

參考文獻 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