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錮

剥夺人的政治权利的刑罚

禁錮古代中國的一種刑罰。遭禁錮的人,終身禁止做官[1][2],有時也會罪及門生、故人、親戚[3]。屬於資格刑,它剝奪犯罪人的政治權利。早在《左傳》中就有禁錮的記載[4]時稱為「籍門」[來源請求],《秦簡·除吏律》把禁錮的人稱為「廢官」[來源請求]。從,禁錮都作為贓物罪的附加罪而存在[來源請求]隋唐以後,律典中不復有「禁錮」之文,但經常有詔令行用[來源請求]有「永不敘用[來源請求],相當於禁錮。

中華人民共和國沒有像這樣單獨奪去擔任公職權利的法律,較相似的刑罰是「剝奪政治權利」,亦即政府得依法暫時或終身褫奪幾乎一切政治上的權利。而在中華民國,類似的刑罰為「褫奪公權」;遭褫奪公權的人雖仍保有選舉權,但失去擔任公務員的資格,也無法參加公職人員選舉,和禁錮只禁止任官的方式頗為相近,但褫奪公權對一個人的實施期限不一定是終生。

在日本刑法中,禁錮刑指剝奪罪犯的自由,適用於國事犯罪、過失犯罪。不同於懲役刑,禁錮不強迫勞動[5]

註解 編輯

  1. ^ 教育部國語辭典有關「禁錮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的解釋。
  2. ^ 林煌達. 宋代恩赦與貶降官員的敘用 (PDF). 2012年.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21). 
  3. ^ 漢朝未期的黨錮之禍
  4. ^ 《左傳.成公二年》:「晉人使為邢大夫,子反請以重幣之」
  5. ^ 讲座综述 日本自由刑改革的过去、现在和将来 · 复旦刑法学科「刑法之道」系列学术讲座第三讲. 復旦大學法學院. 2022-12-12 [2024-03-06]. 

參見 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