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審制度

清朝死刑覆核制度

秋審秋審制度,是中國清代朝廷官員於每年秋季審決是否執行死刑的制度[1][2]。秋審淵源於中國古代的會審制度、死刑覆核制度、錄囚制度。

晚清講解秋審制度的著作《秋審實緩比較成案》

明清兩代,犯下嚴重罪行者會被判處斬立決絞立決,立即處決。而罪行相對較輕者,會被判處斬監候或絞監候,不立即處死,而是等到秋季作出立即處決、暫緩處決還是減刑的結論後再行處置[3]

歷史 編輯

漢朝時實行秋冬行刑,即在立秋冬至期間處決犯人[4]。《唐律疏議·斷獄》也有提到「立春後不決死刑」。[5]

明代弘治二年(1489年)後,應於秋後處決之死刑犯的審決,在北直隸(今河北一帶)、南直隸(今江蘇一帶)由刑部主事以及巡按御史進行,其餘各省則由巡按御史主持,但無「秋審」之名[6]。清代順治元年(1644年),刑部左侍郎黨崇雅上奏,第一次正式建議設立秋審、朝審,順治十年,京師恢復設立朝審,順治十五年(1658年)定各省秋審。至康熙十二年(1673年),秋審制度正式建立,秋審開始由三法司刑部大理寺都察院會同審案。[7]光緒三十二年(1906年),三法司制度廢除。[1]宣統元年(1909年),沈家本俞廉三編定《現行刑律》初稿後請求重編《秋審條款》,被採納。宣統二年(1910年),經沈家本奏,秋審制度被准予變通。[8]

制度 編輯

清代秋審可分為地方和中央兩個程序。[9]中央秋審分為刑部、皇帝兩級。地方秋審的分級,學界有三級、四級、五級幾種觀點。案件逐級審轉覆核。[10]

秋審的結果分為「情實」,即認定案情屬實,應執行死刑;「緩決」(緩勾),即暫不處決,順延至明年再決定;「可矜」,即有可減刑的情節,改為流放等刑罰;「留養」,意即雖然案情屬實,但因此人屬於家中獨子,所以破例將其赦免,以奉養家中老人、延續家中香火[1][2][11]

執行 編輯

根據對清代秋審的統計,在實際操作上,秋審最終作出「可矜」與「留養」結論的案件較少,不及十分之一,以「情實」為結論的案件大約佔百分之十五,而其餘案件多以「緩決」作結[1]。因清代規定如果某一案件連續數次作出緩決決定後,可將刑罰減為流放,因此被判斬監候、絞監候者,除被判「情實」以外,最後大都能得到一定程度的減刑[11][12]

清代對秋審的規定十分嚴格。如果地方官員上報的處理結果與最終秋審的結果出現三次不同,就會受到嚴厲處罰[13]

呂思勉認為,秋審制度一方面體現了慎重刑獄的思想,另一方面也使得案件週期極大拉長,加重了人民負擔[14]。李嵐認為,秋審制度顯示出寬大刑獄的思想,但在後期往往流於形式,且不乏地方與中央官員暗通款曲的司法腐敗現象存在,以致失去應有作用[1]

參見 編輯

參考資料 編輯

  1. ^ 1.0 1.1 1.2 1.3 1.4 李嵐. 清代的秋审制度. 中華文史網. 2022-02-05 [2022-02-0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2-05). 
  2. ^ 2.0 2.1 赤城 美恵子. 清代における秋審判断の構造. 法制史研究. 2013, (63) [2022-02-0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2-05). 
  3. ^ 張文; et al. 十问死刑——以中国死刑文化为背景. 刑事法律論叢. 北京大學出版社. 2006: 156 [2022-02-05]. ISBN 978-7-301-11346-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4-17) (中文). 
  4. ^ 易述程. 法治天下 :历代法制与公正严明. 北京: 現代出版社. 2015 [2022-02-06]. ISBN 978-7-5143-3076-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2-06). 
  5. ^ 陳光中.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 群眾出版社. 1984: 229 [2022-02-0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2-06). 
  6. ^ 那思陸. 明代中央司法审判制度. BEIJING BOOK CO. INC. 2021: 232 [2022-02-0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2-05) (中文). 
  7. ^ 李燕華. 清代秋审制度探究 (碩士論文). 山東大學. 2008. 
  8. ^ 李貴連. 沈家本评传 增补版. 北京: 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 2016: 320. ISBN 978-7-5162-1137-3. 
  9. ^ 曹巍. 试论清代死刑复核制度——以秋审制度为例. 黑龍江史志. 2015, (1): 2. 
  10. ^ 高若辰, 高銘暄. 清代秋审与当代中国死刑复核程序的比较研究. 法治研究. 2016, (4): 12. 
  11. ^ 11.0 11.1 周正雲; 周煒. 湖南近现代法律制度(一). 2012: 187 [2022-02-05]. ISBN 978-7-999008-55-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2-05) (中文). 
  12. ^ 王若時. “慎刑”原则在清朝秋审中区分“实”、“缓”的运用. 法律適用·司法案例. 2019, 18 [2022-02-0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2-05). 
  13. ^ 陳光中.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 北京大學出版社. 2017: 485 [2022-02-05]. ISBN 978-7-301-28639-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2-05) (中文). 
  14. ^ 呂思勉. 中华书局出品——吕著中国通史. 呂思勉歷史作品系列. 中華書局. 2020: 181 [2022-02-05]. ISBN 978-7-101-14579-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2-05) (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