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
爭端解決方式
調解是訴訟程序中,除判決和裁決外,另一種解決爭議的方法。調解過程是由認可調解員,以中立人士身分,協助爭議雙方了解爭議的焦點,探討雙方的利益和需要,尋求共同接受的解決方案,並協助草擬協議書。雙方如達成協議,於協議書上簽署作實,而該協議書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調解過程是由雙方自願參與,過程亦是絕對保密。
各地情況
編輯臺灣
編輯臺灣的調解制度,可分為司法調解和行政調解。調解和調處的英文翻譯,均為mediation,程序也類似,均在行政機關簽立調解書,然後送法院核定,經法院核定後,有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或至少有執行力。
司法調解規定在民事訴訟法,調解地點在法院。行政調解的規定則散落在各個法規,如《勞資爭議處理法》、《消費者保護法》等,沒有統一的法典,但有共通性的規定《鄉鎮市調解條例》,調解地點在各個行政機關。行政調解,為基於紛爭當事人之合意,由行政機關介入調停紛爭之解決的行政介入形式。行政調處,亦屬行政機關介入調停紛爭之解決的行政介入形式,往往被規定為訴訟之先行程序,或調處不成立者,行政機關得採取後續措施。關於調處和調解並無統一定義,而意義核心相同,各法規在用語上難免任意使用[1]。
由於臺灣的調解,最後都要進入法院司法審查,所以並不是完全的替代性爭端解決方式。
組織
編輯著名調解組織包括以下專業團體:
參考資料
編輯- ^ 張桐銳,〈公務人員保障法上調處制度之檢討〉,收入劉建宏主編,《裁判外紛爭解決機制在行政法領域之適用》2016年11月初版一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