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56年金璽詔書

1356年金璽詔書》(德語:Goldene Bulle拉丁語Bulla Aurea)是由神聖羅馬帝國皇家議會紐倫堡帝國議會英語Diet of Nuremberg1356年至1357年梅斯帝國議會英語Diet of Metz (1356/57)上通過,由皇帝查理四世頒布的一份詔書。它是神聖羅馬帝國其後400年政治結構的憲政文件。在蓋上神聖羅馬皇帝金璽後,這份文件又被稱作《金璽詔書》。

《1356年金璽詔書》
神聖羅馬皇帝金璽,即金璽詔書名稱的來源
創建日期1356年1月10日
第1至第23章;
1356年12月25日
第24至第31章
保管地奧地利國家檔案館(波希米亞版本及美因茨版本)
達姆施塔特工業大學學術圖書館(科隆版本)
巴伐利亞州立檔案館(普法爾茨版本及紐倫堡抄本)
巴登-符騰堡美因州立檔案館(特里爾版本)
法蘭克福城市歷史研究所(抄本)
作者紐倫堡及梅斯帝國議會代表
目的賦予神聖羅馬帝國七大選侯投票選舉羅馬人的國王的權力

2013年6月,金璽詔書被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列入世界記憶計劃之中。[1]

背景 編輯

根據《1356年金璽詔書》原文:

為保證選侯之間的團結,實現無異議的皇帝選舉,並對所有可能出現的不和諧行為以及由此引發的各種危險採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我們推薦並下令頒布這項法律的修訂。

儘管對羅馬人的國王的選舉權已經賦予帝國內宗教或世俗的主要諸侯,但爭議與分歧從來沒有停止過。尤其是教宗對選王的干擾導致了許多爭議。例如,1314年,巴伐利亞的路易奧地利的腓特烈同時被帝國境內對立的諸侯選為羅馬人的國王。路易最終在戰場上戰勝了他的對手,[2]並嘗試在1338年頒布的倫斯宣言英語Declaration of Rhense中將選王的過程制度化,以排除教宗的干擾並限制選侯的權利。作為路易的繼任者,查理四世在《1356年金璽詔書》中更精確地貫徹了這些原則。

選帝侯 編輯

首先,《1356年金璽詔書》明確規定了帝國內七位選侯(德語:Kurfürsten)和他們禮節性的宮廷職務(德語:Reichserzämter)[3]

 
瓦茨拉夫四世的金璽詔書(約1400年),現存奧地利國家圖書館
類別 選侯 宮廷職務
宗教選侯 美因茨總教區總主教 德意志大宮相英語Archchancellor
科隆總教區總主教 意大利大宮相英語Archchancellor
特里爾總教區總主教 勃艮第大宮相英語Archchancellor
世俗選侯 波希米亞國王 酒政英語Cupbearer
萊茵-普法爾茨伯爵 總管
薩克森-維滕貝格公爵 司馬
勃蘭登堡藩侯 司庫英語Chamberlain (office)

其次,帝國首次明確了多數投票表決原則。《1356年金璽詔書》規定,只要七位選侯中的多數四位表決同意就足以選出一個新的羅馬人的國王;而剩餘三位選侯無法阻礙這一既定事實。同時,該金璽詔書規定,選侯國不可均分繼承(即採用長子繼承制),帝國將在新選侯繼承其位時實行監管,以確保選侯國永遠不被均分。最後,《1356年金璽詔書》對確立了選侯的一系列特權,這對帝國境內自主獨立的大諸侯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直到1648年威斯特伐利亞和約簽訂。

儘管各選侯之間的地位已經基於其順序排列,但在某些議題上仍然充滿爭議,尤其是有關時任皇帝所屬的盧森堡王朝的兩個主要競爭對手時:

  • 維特爾斯巴赫王朝:領有巴伐利亞公國及普法爾茨伯國。王朝分裂導致這兩個地區分別由維特爾斯巴赫王朝的兩支繼承。1329年簽訂的帕維亞條約英語Treaty of Pavia (1329)恢復了普法爾茨分支,並規定巴伐利亞支系和普法爾茨支系將在未來的皇帝選舉中交替行使選侯權力。但是金璽詔書將選侯權力完全賦予了普法爾茨支系,剝奪了巴伐利亞支系的權力。其中一部分原因,是查理四世為了報復的前任皇帝兼競爭對手, 出自維特爾斯巴赫王朝巴伐利亞分支的路易四世。路易四世的兒子,巴伐利亞的路易五世巴伐利亞的史蒂芬二世對此提出了抗議,宣稱巴伐利亞在170年來都是維特爾斯巴赫王朝最早也是最主要的領地,因此巴伐利亞支系在選侯權力上應優於普法爾茨支系。巴伐利亞支系在被剝奪選侯權力後再次陷入領地支離破碎的局面。1356年,勃蘭登堡邊區被一個分離出的幼支繼承;1373年,勃蘭登堡邊區最終歸屬給了盧森堡王朝。巴伐利亞分支直到1623年才重獲選侯權力。
  • 哈布斯堡王朝:哈布斯堡王朝是盧森堡王朝的世仇,也被排除除了選侯行列。這同樣導致哈布斯堡王朝領地支離破碎,極大削弱了哈布斯堡的政治影響力。作為回應,奧地利公爵魯道夫四世偽造了大特權,宣稱根據神聖羅馬皇帝腓特烈·巴巴羅薩旨意,奧地利升格為大公國—這是帝國內部封建體制下的特例—並使哈布斯堡王朝獲得了一系列的特權,包括長子繼承制。同時,儘管不被皇帝與其他諸侯承認,大特權仍在15世紀時由皇帝腓特烈三世追認。儘管如此,哈布斯堡王朝直至1526年繼承波希米亞王國才獲得選侯權力。

選舉規程 編輯

《1356年金璽詔書》詳細規定了選舉皇帝的章程,明確列出在何時、何地、在哪些情況下,應該做些什麼,由誰來做。這些程序不僅適用於選侯,也適用於舉行選舉的地點,例如法蘭克福,以及選侯們為了到達選舉地而路過的大小領地。東法蘭克時期的傳統認為皇帝選舉和加冕典禮都應該在法蘭克人的土地上舉行。然而,法蘭克福並不是在選帝過程中唯一的指定位置。金璽詔書規定加冕典禮應當在亞琛舉行,而皇帝加冕後的首次帝國議會應當在紐倫堡召開。[4]金璽詔書同時規定:選舉應在三十天內結束,否則選侯們在作出最終決定前只能得到麵包和水。

Quod si facere distulerint infra triginta dies, a die prestiti juramenti prefati continuo numerandos, extunc transactis eisdem triginta diebus amodo panem manducent et aquam et nullatenus civitatem exeant antedictam, nisi prius per ipsos vel majorem partem ipsorum rector seu temporale caput fidelium electum fuerit, ut prefertur.[5]
(譯文)但是,如果他們在宣誓開始選舉後三十天內沒有選出羅馬人的國王,從第三十天結束時起,他們只能以麵包和水為生,並被禁止離開選舉地(即法蘭克福),直到選出新的皇帝。[6]

——《1356年金璽詔書》第2章第3節

除了規定選舉的章程,《1356年金璽詔書》還對帝國內部一些細節性問題作出規定。例如,金璽詔書詳細規定了皇帝出行時的排位順序。其中比較主要的部分出現在第15章:查理四世明令禁止任何形式的conspirationes,其意特指在中世紀歐洲,通過商業活動英語Medieval commune如雨後春筍般出現的城市聯盟(即Städtebünde英語Städtebund)及其他公共聯盟。金璽詔書頒布後,絕大多數的城市聯盟(Städtebünde)都自行解散了[來源請求],但其中也不乏是被強行解散的。當這些城市之間以商業利益為目的重新建立同盟時,他們的政治影響力已大不如前。[來源請求]因此,通過《1356年金璽詔書》,帝國內諸侯貴族的力量大大增強,而城市的地位一落千丈。[來源請求]

 
《1356年金璽詔書》古印本,使用早期現代中古德語,印刷於15世紀後期。現存耶拿大學

教宗依諾增爵六世對《1356年金璽詔書》的制定及頒布幾乎沒有任何影響力,這對神聖羅馬帝國王權與教權的關係產生了重要影響。查理四世僅僅制定了規程,以選舉羅馬人的國王,卻隻字不提教宗應對選舉作出確認。然而,依諾增爵六世也沒有對此提出抗議,因為他需要查理四世的支持,以在北意大利地區維斯孔蒂王朝[7]諾森六世一直與查理四世保持友好,直到前者於1362年逝世。[8]

參考文獻 編輯

  1. ^ Memory of the World - The 「Golden Bull」 – All seven originals and the 「King Wenceslaus』 luxury manuscript copy」 of the Österreichische Nationalbibliothek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 www.unesco.org
  2. ^ Friedrich Heer, trans. Janet Sondheimer, The Holy Roman Empire (New York: Federick A. Praeger Publishers, 1968), p. 117
  3. ^ Bryce, James, The Holy Roman Empire (London: The Macmillan Company, new edition, 1978), p. 243
  4. ^ Friedrich Heer, The Holy Roman Empire, trans. Janet Sondheimer, (New York: Federick A. Praeger Publishers, 1968), 117.
  5. ^ 存档副本. [2018-07-1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6-05-20). 
  6. ^ The Avalon Project : The Golden Bull of the Emperor Charles IV 1356 A.D. [2018-07-1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3-05-30). 
  7. ^ Yves Renouard, The Avignon Papacy 1305–1403, (Connecticut : Archon Books, 1970), 127.
  8. ^ D.S. Chambers, Popes, Cardinals and War, (London: I.B. Tauris, 2006), 28.

延伸閱讀 編輯

外部連結 編輯

文獻 編輯

  • Bryce, James, The Holy Roman Empire (London: The Macmillan Company, A New Edition, 1978), 243.
  • Chambers. D.S., Popes, Cardinals and War (London: I.B. Tauris, 2006), 28.
  • Renouard, Yves, The Avignon Papacy 1305–1403 (Connecticut : Archon Books, 1970), 127.
  • Heer, Friedrich, trans. Janet Sondheimer, The Holy Roman Empire (New York: Federick A. Praeger Publishers, 1968), 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