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92年硬幣法令

1792年4月2日美國國會通過《硬幣法令》(Coinage Act),成立美國鑄幣局並制訂美國硬幣流通制度。[1] 法令全名為《美國硬幣鑄造及流通法令》(An act establishing a mint, and regulating the Coins of the United States),確定美元為美國貨幣單位,創建美國貨幣十進制系統。[2]

法案規定,鑄幣局位於美國政府所在地,最初五名官員為鑄幣局長、分析師、主鑄幣師、雕刻師和司庫。法案允許主鑄幣師和雕刻師可以由同一人擔任,分析師、主鑄幣師和司庫要向美國財政部交10,000美金保證金。

歷史 編輯

儘管《1792年硬幣法令》部分條款隨着時間推移被修正,法案主要內容在很長時間內依然有效,為之後所有法案提供基礎框架。

法案最初草案規定,硬幣使用總統的肖像作為正面圖案,最終版本卻定為自由的象徵圖案。法案還規定在費城建造一棟鑄幣建築,是第一座根據美國憲法建造的聯邦建築,7月31日,鑄幣局長戴維·里頓豪斯為建築物奠基。

1792年5月8日,總統喬治·華盛頓簽署《銅幣鑄造規定法》(An Act to Provide For a Copper Coinage),導致銅美分的誕生,一直延續到今天的1美分。

規定 編輯

《1792年硬幣法令》制訂了下列硬幣的標準:[3]

中文名稱 英文名稱 面值 成分
鷹金幣 Eagles $10 2474/8格令(16.0克)純或270格令(17.5克)標準金
半鷹金幣 Half Eagles $5 1236/8格令(8.02克)純金或135格令(8.75克)標準金
四分之一鷹金幣 Quarter Eagles $2.50 617/8格令(4.01克)純金或674/8格令(4.37克)標準金
1美元硬幣 Dollars or Units $1 3714/16格令(24.1克)純或416格令(27.0克)標準銀
50美分硬幣 Half Dollars $0.50 18510/16格令(12.0克)純銀或208格令(13.5克)標準銀
25美分硬幣 Quarter Dollars $0.25 9213/16格令(6.01克)純銀或104格令(6.74克)標準銀
10美分硬幣 Dismes $0.10 372/16格令(2.41克)純銀或413/5格令(2.70克)標準銀
5美分硬幣 Half Dismes $0.05 189/16格令(1.20克)純銀或204/5格令(1.35克)標準銀
1美分硬幣 Cents $0.01 11 本尼威特(17.1克)
半美分硬幣 Half Cents $0.005 51/2 本尼威特(8.55克)銅

硬幣包括以下特徵:

  • 正面為自由的象徵圖像,並刻有「Liberty」的字樣和鑄造年份。
  • 金幣和銀幣反面為圖案,並刻有「UNITED STATES OF AMERICA」字樣。
  • 銅幣的反面刻有面值。

法案規定金和銀的比例價值為15單位純銀等同於1單位純金。標準金由11份純金與1份銀銅合金組成。標準銀由1485份純銀和179份銅組成。

任何人都可以將金條或銀條送到鑄幣局鑄成硬幣而不收取任何費用,也可以立刻將其兌換為等值的硬幣。

每一塊單獨的用於鑄造硬幣的金子或銀子都遵循質量控制措施,司庫流出三枚硬幣。每年7月的最後一個周一,在首席大法官財政部長和審計員、國務卿司法部長的監督下,硬幣的成分被分析化驗,如果硬幣不符合標準,鑄幣局的官員就會被撤職。更嚴重的是,鑄幣局的官員和雇員會因挪用和盜竊罪處以死刑。

法案還規定了美元作為美國貨幣單位,聯邦政府所有賬目以美元、美角、美分、美文記賬保存。

該法案中的1美元中所含銀的成分相當於同一時期英國1/5英鎊中所含銀的成分,或4個先令中所含銀的成分。

主參考資料 編輯

Nussbaum, Arthur(1937年11月),《The Law of the Dollar》,Columbia Law Review 37 (7): 1059。

腳註 編輯

  1. ^ Nussbaum, Arthur(1937年11月),《The Law of the Dollar》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Columbia Law Review 37 (7): 1059。
  2. ^ 《Federal Reserve Bank of Philadelphia: Money in Colonial Times》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2016年5月1日查閱。
  3. ^ 《Coinage Act of 1792》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美國國會,2016年5月1日查閱。

外部連結 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