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省院是1929-1938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針對政治犯的特設監獄。是近現代中國第一個以「反省」、「感化」犯人為目的的特別監獄機構。行政與經費隸屬於各省高等法院,人事與業務屬於黨務及中統系統。較傳統監獄稍顯寬鬆,接受各省高等法院送來的「反省人」實施為期6個月的反省自新訓育,期滿後經評判委員會合議不准出院者,要繼續留院反省,但總期不得超過5年,不能「感化」者得送法院審判或執行其刑;合議可以釋放者必須取保履行自新手續。[1]

反省人主要分三類:

  • 被認為叛變共黨不徹底分子
  • 堅決不承認自己是共黨的分子
  • 被認為有共黨嫌疑的人和思想左傾人員

歷史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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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年秋,為清黨目的,國民政府設立了不隸屬各級法院特別刑事法庭(簡稱「特刑庭」),人事行政隸屬於司法行政部中國國民黨各省黨部對本省特刑庭的審判有異議時,可向中央特刑庭提出非常上訴。特刑庭被告人上訴權。1928年3月9日,國民政府公佈《暫行反革命治罪法》。清黨被證明不能徹底剷除共黨,轉變為持續的狀態後,改變了徹底鎮壓的辦法,對不屬於冥頑不化的政治犯實施感化教育,以期從根源上徹底鏟共、並將其轉化為忠實黨國的「新人」。1928年6月,馮玉祥向中央發出文電:「查豫、陝、甘各省,自清黨以來,破獲共黨,分別拘押。現軍事即將結束,此項共犯,擬將其悉數押解中央特種刑事法庭處理,或由中央派員來豫、陝、甘各省就地審判;究應如何辦理?請裁奪案。」[2]國民黨中央第148次常會決議:令豫、陝、甘三省設特種刑事法庭及反省院,分別審判開釋,或交反省院。1928年10月,國民政府公佈《共產黨人自首法》。

1929年8月15日,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第30次常務委員會會議,對「共黨」及「反革命」分子制定了四項「制裁」辦法。其中第三條規定:「首都及各地設置反省院」,「俾法院辦理反革命案件。對於被告如因證據不足致不起訴或判決無罪或依法免刑時認為被告系不良分子,得送入反省院或感化院」,「以求悔悟」。1929年8月21日,國民政府訓令行政院執行,設立反省院。1929年12月2日國民政府立法院通過並頒佈《反省院組織條例》後,要求各省設立反省院。但各省司法經費奇缺,至1930年8月僅有廣東、安徽、浙江三省設立反省院。國民黨中央政治會議第238次會議決定各省限期設立反省院。至1931年10月,江蘇、山東、江西、湖北、河南等省也設立了反省院。

據《反省院條例》第五條規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入反省院:[3]

  • 「受反革命罪刑之執行完畢仍有反革命之虞者」;
  • 「受反革命罪宣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者」;
  • 「依《共產黨人自首法》第八條規定移送者」;
  • 「經中央黨部議決送入反省院者」

1930年3月3日,國民政府公佈《軍人反省院條例》,規定:「國民政府為感化反革命軍人,依據本條例設軍人反省院於首都。」首都軍人反省院隸屬於軍政部,由軍政部軍法司司長兼任院長。

1931年1月13日國民政府公佈《危害民國緊急治罪法》。共11條。皆可判處死刑。

1933年4月29日、1934年8月8日、1935年7月25日,國民政府三次修正頒佈《反省院條例》,規定各反省院院長由中央執行委員會任命。1933年4月《反省院條例》,規定:「凡犯危害民國緊急治罪法暫行反革命治罪法之罪,受刑之執行無期徒刑逾七年,有期徒刑逾三分之一而有悔改實據者」,可轉入反省院。反省院以6個月一期,使政治犯動搖、投降。6個月期滿,經評審委員會評審認為可釋放才釋放,認為應繼續反省者則繼續反省。總數不得超過五年。反省期滿出院,給予「自新證書」。實際上,多數人一般反省兩期即可出院,長者有3期、4期的。

「訓育」方法有:

  • 授課
  • 講演
  • 討論
  • 測驗
  • 個別談話
  • 類別談話
  • 集合訓話
    • 「總理紀念周」訓話
    • 革命紀念會訓話
    • 精神訓話和名人訓話
  • 自由閱書
  • 「反省錄」
  • 「黨義」研究
    • 個別研究
    • 研究會
    • 討論會
    • 講演會
  • 筆記
  • 作業
  • 思想行動之考查

1937年8月9日,中共代表周恩來、朱德、葉劍英飛抵南京,參加國防會議。1937年8月18日上午11時許,周恩來和葉劍英乘車來到吉祥村1號的「首都反省院」,當即保釋王根英夏之栩熊天荊3人。

1938年1月,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62次會議及國防最高會議常務委員會第39次會議分別做出議決,「在反省院反省之人,均准保釋出院。」1938年11月19日,國民政府正式下令廢止《反省院條例》。

設置 編輯

  • 首都反省院,設在南京。1931年3月,國民政府頒佈了《首都反省院組織條例》,對《反省院條例》補充了若干規定。1931年8月,司法行政部任命廖維藩為「首都反省院」院長,負責籌建工作。1935年7月,院長改由廖家楠擔任。1936年1月1日,「首都反省院」正式成立,並租定南京黨公巷31號作為臨時院址,同時由財政部撥建築設備費20萬元,在南京和平門外曉莊師範與燕子磯之間購地0.67公頃籌建新院舍吉祥村1號以及「反省人」勞動的窯場與農場。1936年9月新舍建成投入使用。 下設總務、管理、訓育三個科和一個評判委員會(由院長、各科主任、中央黨部所指派人員一人、最高法院推事一人、最高法院檢察官一人組成)。[4]「反省人」基本都來自南京老虎橋模範監獄的政治犯,其中文化程度低的送蘇州反省院。據該反省院在押的樂於弘回憶,上午三堂課,分別是三民主義、唯生哲學、五權憲法,下午和晚上在號房內自習,所有聽講筆記與反省筆記要逐日交訓育員檢查。[5]
  • 江蘇反省院設在蘇州,院長劉雲。有「政治犯」200多人。按「反省人」文化程度高低被分別編為四個組,即甲組、乙組、丙組、研究組。研究組的成員均系大學教授、著名作家,如彭康、李初梨、柯仲平、劉仁靜等。甲組是高中及大學文化程度,以學習為主;乙組是初中文化,半天學習半天勞動;丙組是小學程度和文盲,以勞動為主。[6]
  • 安徽反省院院長仲健輝,設在安慶飲馬塘監獄內,後又搬遷至黃家獅陸軍監獄,關押了任弼時、王步文、柳毅夫等人。[7][8]
  • 湖北反省院院長郭良牧
  • 湖南反省院
  • 福建反省院
  • 浙江反省院:1928年5月蔣介石指示浙江省黨部在浙江省特種刑事法庭下試辦浙江反省院。 院長沈定一、副院長錢西樵。1929年6月正式成立。
  • 山西自新院:1928年春閻錫山設立。
  • 河南反省院院長黃凱
  • 重慶反省院:劉湘下令建立。
  • 江西反省院:院長范爭波。1933年10月7日,建立「南昌行營臨時感化院」,合併了江西反省院。改變了以前紅軍戰俘被剿共軍隊與地方士紳肆意殺掉的政策,轉變為對紅軍人員政治誘降、優待投誠分子的政策,推行「三分軍事、七分政治」的方針。籌備主任武軍平陳誠南昌行營第四廳(政治廳)廳長朱懷冰在保定軍校的同期同學)。1934年2月,原址擬建南昌軍用機場,感化院遷往九江。1934年11月28日,蔣介石電示熊式輝在南昌行營軍法處槍決武軍平[9]隨着紅軍長征進程,陸續開辦了重慶、成都、宜昌、西安4所收容所。1935年11月25日結束,在押被感化人情節較重者移交各省反省院,其餘悉數編入武漢行營感化工程隊擔任鍾祥築堤及金口農場建設。
  • 軍人反省院
    • 北平軍人反省分院:位於草嵐子胡同

參考文獻 編輯

  1. ^ 董傑. 反省院相關管理制度探析[J]. 《法制與社會》, 2014(15).
  2. ^ 田湘波:“揭秘1927年民国政府的司法党化运动”,《法治周末》,2012年02月01日. [2019年7月28日].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年7月28日). 
  3. ^ 中華民國《司法院院字第367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19年11月11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306 頁
  4. ^ 王晓华:“南京“首都反省院”之历史”,《炎黄春秋》,2017年第12期. [2019-07-2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7-15). 
  5. ^ 南京大學歷史系朱林林:「南京首都反省院軼事」,《黑龍江史志》, 2013(11):51.
  6. ^ 王瑋:《南京國民政府時期反省院研究》,曲阜師範大學歷史學碩士學位論文,2017年
  7. ^ 朱林林:《「安徽反省院」研究(1927-1938)》,南京大學歷史系2014年碩士學位論文
  8. ^ 《安徽反省院概覽》,1935年版,全一冊259頁
  9. ^ 王才友:「高牆內的「派系」輪替:國民黨感化政策在江西的推行(1930-1935)」,《民國檔案》2016(3):86-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