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群眾自治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可以视为“五级行政区”的准行政体系

基層群眾自治制度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框架下,以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為領導,依託基層群眾自治組織(例如村委會[1]居委會[2]),在城鄉地區實現居民直接行使相關政治權利及所在居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的制度。[3]

發展過程 編輯

參考文獻 編輯

  1. ^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 中國人大網. 
  2. ^ “居委会”六十年流变. 騰訊新聞. [2020-07-3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0-19). 
  3. ^ 李学举部长在《求是》撰文谈我国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2020-12-1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8-06-16). 
  4. ^ 存档副本. [2010-06-2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3-02-28).